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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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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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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办法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洗钱案件线索报告等。

第三条 公司合规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信息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处理日常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拟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洗钱案件线索报告及时报送公司合规部门。

第二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大额交易,是指客户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交易。

2011/04/28 第六条 商户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七条 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每日发生3次以上或每日发生且持续3天以上,下同)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1年内交易次数小于3次),要求将大量资金(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下同)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10个工作日以内)内发生大量交易;

(四)客户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五)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

(六)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七)客户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2011/04/28 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

第八条 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迅速转走资金;

(二)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没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

(三)频繁买卖商品,发货订单号不详。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在日常业务中发现以下重大可疑交易情况,应进行自主报送:

(一)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

(二)因交易行为异常被监管部门要求协助调查,并存在洗钱嫌疑的;

(三)因涉嫌洗钱罪或七种上游犯罪被纪检部门、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要求协助冻结或划扣,或者要求协助调查的;

(四)客户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2011/04/28

(五)其他重大可疑行为。

第三章 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提交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011/04/28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初步检索大额、可疑交易数据,通过系统导入数据,拟定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合规部报送,并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2011/04/28

(二)风险管理部、财务部负责监控公司交易资金及自有资金的可疑交易事项,向合规部报送本部门客户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三)合规部负责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审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公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报告格式填写,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

各部门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大额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完成大额交易数据的导入,根据要求直接填报大额交易数据必要要素并报送合规部。合规部将公司大额交易报告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五条 反洗钱专员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3个工作2011/04/28 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合规部报送;合规部应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六条 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 公司可疑交易数据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自动抽取和自主报送两种方式进行采集。

(一)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完成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对上述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除了系统采集的数据外,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可疑交易情况手工填写报告并及时通知合规部;

(二)各部门反洗钱专员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须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三)合规部根据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的复核意见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发现非系统报警的客户交易金额、频率、流2011/04/28 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有洗钱嫌疑的,应向合规部报送,由合规部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 合规部应在公司客户发生可疑交易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等应在可疑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合规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已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做进一步识别和分析,并根据识别情况调整风险等级。客户的交易被反洗钱信息系统报警为可疑交易,经审核其交易信息无法排除洗钱嫌疑且报送至监测中心的账户,按照公司《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监管办法》的要求设为高风险账户,并至少每半年重新识别一次。

第二十条 各部门经过分析后认定有重大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客户,需在可疑行为描述中注明,经反洗钱专员复核后上报合规部,由合规部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每半年应对重大可疑客户、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通过电话回访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复核,达到持续监控的目的,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客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文件的组织规则。

2011/04/28 8

(一)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以扩展名为zip的数据压缩包为主要报送格式,报送数据包的名称应包括数据包类型和交易报告类型标识、报告部门、报送日期、报送批次等相关报送信息。为保障传输的可靠性和便捷性,一个数据压缩包的大小应控制在5m之内。数据压缩包被解开后,xml格式的报文为主要报送文件格式;

(二)一个大额交易数据包中包含多个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报文由多个交易主体的大额交易组成。报告部门在报送大额交易报文时将大额交易汇总,并在报文名称上体现交易报告类型、报告部门、上报日期、报送批次和文件编号等相关信息。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包可以包括附件,附件以zip打包的形式将word文档、excel报表、扫描图片等与可疑交易报告相关的文件打包在一起,涉及一个可疑交易报告文件的必须打包在同一个zip格式的附件包中,附件包应小于2m。可疑交易报告的xml文件应与其相应的附件包打包在同一个报送数据包中;

(三)一个可疑交易数据包中包含多个可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附件包。可疑交易报告的文件名中应包含交易报告类型、报告部门、报送日期、报送批次和该文件在本次报送批次中的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包的名称必须与所对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名称相匹配,两者只在文件类型上有所区2011/04/28 别,可疑交易报告的扩展名为xml,而附件包的扩展名为zip。

报告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可疑交易涉及的客户名称、可疑交易描述、可疑原因及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自报送时起5年。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由报送该资料的部门保存。合规部对电子资料进行备份。信息技术部应当为电子资料存储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 洗钱案件线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在可疑交易信息当中进行筛选分析,以及日常监测中发现的有涉案嫌疑的可疑交易应按照要求向合规部进行报送。

第二十六条 合规部对发生的涉案可疑交易进行认真的分析筛选,杜绝滥报现象,并严格按照系统的各项要素进行上报,避免出现差错。

2011/04/28 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系统管理,专人负责,原则上要求由公司反洗钱专员负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规定进行管理和报送。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反洗钱专员应该勤勉尽职,谨慎合理地识别客户身份,做出合理的判断,及时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存在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要求必须报告而隐瞒不报、或者应当发现但未发现的客户大额和可疑交易行为,致使洗钱或者其他犯罪后果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公司合规办法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员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10年11月修订,由董事会签发,自2010年01月28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规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2011/04/28

可疑交易办法篇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姓名:

工号:

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计20分)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2007年03月01日 起施行。()

2.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4.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单选题(每题4分,共计40分)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属于大额交易。

a、20,1

b、20,2

c、1,1000

d、2,2000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a、7

b、10

c、3

d、5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

a.构成可疑交易的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b.金融机构人员发现可疑交易之日起计算

c.金融机构的总部或者指定机构收到其分支机构之日起计算 d.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4.()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b.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公安机关

d.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类型中“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中的“长期”和“短期”分别为()

a.一年以上,3个工作日 b.一年以上,10个工作日 c.三年以上,3个工作日 d.三年以上,5个工作日

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称的“频繁”是指()a.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b.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5次以上

c.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且持续5天以上 d.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且持续7天以上

7.《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 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a.3 b.5 c.7 d.10

8.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的所有反洗钱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分析和识别,同时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a.当地公安机关 b.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c.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d.中国人民银行

9.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异常交易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a.交易方式、交易目的、交易性质 b.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 c.交易背景、交易时间、交易性质 d.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手段

10.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a.只提交一个大额交易报告 b.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c.不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d.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8分,共计40分)

1.下列哪些情况属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疑交易的情形?()

a.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b.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c.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d.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2.下列关于可疑交易情形说法正确的是?()

a.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b.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c.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的。

d.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疑交易的情形包括?()

a.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b.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c.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的。d.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

b.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c.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d.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5.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a.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b.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c.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d.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答案:

一、判断题:对 对 对 对 对

二、单选题:addab adcbb

三、多选题:bcd ab abcd abd abc

可疑交易办法篇三

模拟案例分析:

关于[ ]可疑交易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反洗钱部门]:

近日,我行发现[简洁概述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现情况

[说明发现的过程,以及当时发现的可疑现象 ]

二、[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从开户资料看,[账户基本情况:开户资料,特点,活动情况] [实践中还要看是否为同一人代理开户,代理人信息]

三、资金交易情况

(一)总体情况 [时间、笔数、金额等]

(二)资金来源情况

(二)资金去向情况

四、可疑点分析

[交易特点、重点账户,分几点说明]

五、判断

[结合数据分析和以往经验,给出可能涉嫌犯罪类型的判断]

特此报告。

[报告行] ****年**月**日

可疑交易办法篇四

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对公

为规范储蓄网点反洗钱工作,加强网点对大额可疑交易的管理和上报,使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具体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账户信息实名制度

在办理本外币储蓄账户、结算账户的开户(包括批量处理业务)、变更账户信息等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实名制要求做好对客户实名证件的验证、登记工作,严禁开立匿名、虚假账户;代理人办理的,还需验证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办理5万元(不含)以上的现金存取款等需要对身份进行识别的业务时,应按规定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客户办理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出示的身份证件是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已配备身份证鉴别设备的网点,在联网核查识别前应对身份证真伪进行验证。发现证件存在疑问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存有瑕疵、证件失效、客户与其持有的身份证件不符),应查实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二)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办理本外币开户、大额现金类汇兑业务(含转账)、代理保险、基金等业务时除需按照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外,还需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在确认客户已与我行建立了业务关系,并且已保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前提下,在为该客户办理开户业务时经查验原保存的身份证件仍为有效的,不再保存其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和《中国邮政储蓄会计制度》等制度要求做好各类业务档案的保管工作。客户身份资料、通过邮储蓄营业机构柜台、自助终端进行的各类业务交易记录档案应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或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三)客户信息录入应完整

登记客户信息时,除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进行登记外,还应做好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的登记工作。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四)窗口营业员要熟练掌握存单(折)鉴别仪及身份证识别仪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认真鉴别存单存折、身份证,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五)、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

1、活期存款、取款20万元以上和转账50万元以上的,网点要登记的大额现存、取款、转账交易登记簿,客户资料的各项内容要登记齐全,不可漏登。

2、活期存款、取款20万元以上和转账50万元以上的,网点要填报大额现金支付申请表(一式二份),每日随营业日报表上交事后监督,进行审核。

3、大额可疑交易指在10个日工作日内一个账户存款、取款或转账交易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活期账户,网点要逐笔填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表,并登记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登记簿,各项内容要登记齐全,不可漏登。

4、网点在填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表时,一定要注明是存款还是取款业务,并且把每笔交易的流水号、交易金额、账号写清楚。若有转账业务务必注明转入/转出账号、金额、流水号,务必注明资金来源,若用户不愿告知,要注明“询问用户,用户不愿告知”。

5、网点发现大额可疑交易时,第一笔交易必须是存款,当网点发生的大额交易都是取款而没有存款交易时,可通过网点支局长权限进行司法查询后,填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表。

6、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周期为5个工作日上报一次,请各支局(所)把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表一式二份,上报至稽查室。

(六)、反洗钱工作检查及考评

1、各网点务必于每月5日前上报一份上月自查报告到稽查室。

2、每季稽查员将对网点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实名制执行不力、开户或办理交易时客户资料不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资料遗失或未保存至规定年限、可疑交易上报不及时、漏报各种反洗钱登记簿、报告表没有进行逐笔登记等问题的网点进行处罚,每项处罚30元,登记不齐全的,每项处罚10元。

3、如果因未及时把关上报大额可疑交易,产生后果将要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框架与合规基本要求

文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副处长 鲁政

随着国际国内洗钱犯罪行为的不断发展,反洗钱已经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本文将从监管制度框架与合规基本要求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详细介绍。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框架

(一)反洗钱监管制度框架

预防洗钱的最重要途径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什么要金融机构承担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这是因为,金融机构了解客户和金融业务,知道什么样的客户和交易是正常的,什么样的是不正常的。按照该制度,金融机构需要报告很多交易,监管部门要想从海量数据中间挖掘出有价值的线索就显得非常困难,而那些没有经过分析和判断的交易对反洗钱监测是没有意义的。

客户身份识别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前提。反洗钱要做的就是确定交易跟犯罪之间的关联关系,而客户身份识别则是甄别犯罪行为的重要途径。因此,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工作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当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资金监测工作以后,他们就掌握了有关客户身份和交易情况的宝贵资料,而这些资料将有助于司法机关的案件侦查。因此,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另外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就是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综上所述,反洗钱监管制度中最核心的三项制度就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各国反洗钱监管制度框架都是如此。这三项核心制度是外部监管者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最基本合规要求。同时,反洗钱工作又具有特殊性,它几乎会涉及到所有业务条线,是一个系统工程。

因此,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十分重要。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一套恰当的风控系统,形成一个有效的操作流程,把每一个从业人员置于这个流程的控制之下,从而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反洗钱工作流程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流程,跟世界上几乎所有其他国家的工作流程没有本质区别。首先,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由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来自各方的交易信息进行匹配分析,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然后,人民银行对这些可疑线索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涉及洗钱犯罪的,就报送公安和司法机关。立案后,相关部门会联系金融机构,根据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展开调查,并利用法律手段挽回社会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一个完整的反洗钱工作流程。在这个流程中,金融机构处于核心位置,它提供了案件线索,并负责配合之后的案件调查。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基本要求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从高层做起,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应首先承担起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保证反洗钱合规人员及其他负有反洗钱职责的人员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资源和条件,包括信息资源、技术条件等。

第二,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在起步阶段,我们的经验制约了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水平,因此需要广泛而深入地学习国外相关经验,逐步摸索以取得良好效果。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后,金融机构还应开展定期的内部审计,评估已建立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根据内审结果和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及时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三 ,加强对员工和分支机构的管理。员工反洗钱培训应当在多个层面展开,包括对高级管理层的培训、对反洗专职合规人员的培训、对各业务条线人员的培训等。金融机构还应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管理,防范洗钱风险。

(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含义

客户身份识别跟实名制有一定关系,但客户身份识别不等同于实名制。要反洗钱,当然就要知道钱是谁的,交易是谁做的,如果这些都不清楚,我们就根本无法开展工作。

在这个意义上,实名制是反洗钱工作中,特别是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最基础的环节。但是,实名制代替不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通过客户身份识别,我们需要发现交易资金跟犯罪之间的关联,进而发现客户跟犯罪之间的关联。.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基本内容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是对新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与客户建立业务时,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弄清客户的真实身份,知道他们进入市场的真实目的。近些年来,证监会在这方面陆续出台了很多监管层规定,大大强化了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职责。

第二个方面是对老客户的持续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起业务关系后,客户必然会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相关的金融业务或者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对该客户的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进行关注,包括交易内容,交易是否与其经济状况、经营状况相符,是否与其财富状况相符,是否与其理财观念相符,甚至在同等的条件下,与与其情况相同或者类似的主体所作出的选择是否相符等。.对新建立业务关系和其他办理特定种类业务客户的身份识别要求

对于以下业务环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提出了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具体包括:

① 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② 开立基金账户;

③ 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④ 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⑤ 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⑥ 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⑦ 代办股份确认;

⑧ 交易密码挂失;

⑨ 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⑩ 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当然,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其他的业务种类。

身份识别的具体操作要求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其次,登记客户身份的一些基本信息;最后,留存客户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期货业金融机构具有一定优势,即他们实现了客户身份资料的影像采集。

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是一项十分繁琐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的极大耐心。下面,从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两个方面,对应当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详细介绍。

对于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在反洗钱监管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金融机构登记的上述基本信息出现要素不全的情况,其中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国籍,一个是职业,一个是身份证有效期。

导致这些要素缺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金融机构的原有系统没有包括这些身份要素,从而无法录入。因此,金融机构的系统需要尽快改造。对于不配合的客户,我们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争取他们的尽快合作。如果客户拒绝提供法律所要求的必需信息,我们就不能为其开户,否则我们就要承担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

对于公司客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持续客户身份识别

持续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含义是在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要关注他们的市场行为,并联系相关的背景信息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可疑交易线索。

为了开展更加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平衡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我们引入了风险分类的管理方法。首先,针对各种客户建立风险分离,对高风险客户做强化的尽职调查,对低风险客户适当简化尽职调查措施。风险分类是持续对客户尽职调查的第一个基础环节。

关于风险分类标准,《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因此,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出本金融机构的客户风险划分标准。

《管理办法》本身确定了一些划分风险等级的要素,第一个是地域。这里的地域主要是从监管原则的角度来考虑的,即某一国家(地区)有没有一套比较健全有效的完全监管准则。如果该国家(地区)和我国一样在执行金融机构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 “40+9”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标准,那么它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就是可以接受的。

执行 fatf标准的国家(地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像我国这样的 fatf正式成员,目前有 34个,其中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有一类国家(地区)虽然不是 fatf正式成员,但已经公开声明接受

fatf的 “40+9”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标准,这些国家(地区)目前有 130多个。除此以外的国家(地区)都不能被认为是低风险的地域。

对于离岸金融中心、毒品犯罪集中区域等国家(地区),我们要将其列入高风险的地域。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沿海和内地之间的差异不适用这一原则,此时可以联系其他一些监管指标,如客户资金规模、客户交易习惯等进行分析判断。

第二个是业务。业务的含义是指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不同金融服务产品的特性是不同的 ,因而其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的漏洞也是不同的。

第三个是行业。对于处在现金密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行业中的客户,各金融机构可以提出更加严格的开户条件,甚至限制其开户。但是,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金融机构要自己掌握。

上述各风险要素并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匹配关系,我们要对这种关系加以重视。

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不是一劳永逸的,也不是僵化的,我们要时时关注,并按照规定加强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定期审核。《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同时,按照人民银行 2008年 391号文的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由于业务关系刚刚建立,很多交易没有展开,客户的风险根本就没有机会暴露,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初步划分出风险等级。金融机构要随着客户交易情况的变化,特别是在出现高风险行为时,适当调高客户的风险等级。另外一套更加经常化的机制就是定期审核,金融机构要关注、回顾客户历史上的交易行为,并对其风险等级进行恰当调整,加强监控。

确定风险等级后,我们要针对不同客户开展不同强度的调查工作。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与客户业务关系的存续期内,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最后,如果客户的身份信息出现了重大变更,或者出现了重大异常情况,特别是当客户姓名出现在监管部门发放的黑名单上时,我们要重新对其开展身份识别工作。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包括:

一是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是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是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是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是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是金融机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当然,金融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行业只报大额现金交易 ,即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因此,对于很多已经完全实现第三方存管的证券业金融机构而言,就没有报告大额交易的义务。

关于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人民银行 2006年 2号令第 12条设立了 13条标准。但是,这 13条标准还不够全面。实际上,可疑交易分为三类:

第一类交易是经过以上 13条标准所筛选出来的交易。这 13项标准基本上都是监管部门已经提出了的检测指标,是可以通过计算机手段自动监测或者提取的。但是,这些监管标准一般是采取两段式的列举方式进行阐述,一部分是交易的特点,一部分是主观判断的要求。因此,通过计算机筛选以后,金融机构必须按照监管的要求进行后续的判断和分析。

第二类交易是涉及特定名单的客户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名单、监管部门要求监控的其他名单等所列的姓名后,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最后一类交易是 2006年人民银行 2号令第 14条、第 15条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

从反洗钱工作的实践来看,这类交易报告是十分有效的,很多重特大案件都是金融机构凭借他们的经验和对客户的了解,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金融机构在会计档案保存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严格遵守保存期限和保密要求的规定,但是在保存资料的范围和方式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反洗钱监管制度的要求不止包括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还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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