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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cfg桩施工工艺标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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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cfg桩施工工艺标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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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g桩施工工艺标准篇一

一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桩施单位:

2#、3#楼位于太原市东南街。本工程建筑场地为三类。本工程地基处理采用cfg复合地基处理法,2#楼设计有效桩长为12米,数1200根,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达到340 kpa,地基处理前应进行试桩,要求单桩承载力特征值ra≥340kn

二、编制依据:

1、施工图(含套用的标准图集)及设计文件、地质勘查报告

2、已下国家、行业规范(规定、规程):

(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04-2002)(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79-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三、监理工作范围:

四、监理工作手段及流程:

1、监理工作手段:

2)测量:监理人员利用测量手段,在工程开工前检查定位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复核尺寸,以保证符合设计要求。3)试验:通过有资质等级的试验单位提供的资料数据,监理人员对其进行质量评估。

4)指令性文件:监理人员对任何事项发出口头通知仍不纠正的以书面形式督促承建单位严格遵守并执行书面指令。

2、监理工作流程:

五、质量控制要点: 采用商品砼,总桩数1200根,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达到380kpa,3#楼设计有效桩长18米,桩径400mm,桩距为1.2 依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是地基处理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工程量的控制和合同管理、协调处理施工现场相关事1)平行检查: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对承建单位的施工过程跟踪监理,发现问题及时指令承建单位纠正,以减少质量缺陷的发

(一)质量预控措施

施工监理的全过程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影像质量的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进行预控制,其主要措施如下:

1、审核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审核管理制度体系尤其是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人员证书、特种工持证上岗情况。否落实,对工程的特点、难点及措施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是否得以保证。

2、以工序管理为核心,以岗位职责为关键,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准确的搞好施工打桩记录。

3、对常见质量隐患通病的预控措施如下: 供应单位的责任;

b、长螺旋机不垂直,导致桩身垂直度超标准,预控措施:检查线锤是否平行机械; d、桩位及标高超标准,预控措施:检查桩位是否准确,地面标高实测实量。

(二)施工过程监控

现场监理人员跟班旁站监理,认真检查,做好旁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记录每天实际成桩情况。

1、检查记录桩位是否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2、检查记录垂直度,实际孔深是否合格,确认能否灌注并将提钻及停泵深度标于机身上。工需要。技术准备(技术交底)工作是否充分。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其选用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工艺是否合理,a、本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因怕堵管,私自加水,使塌落度超大,预控措施:浇灌时监理工程师实行旁站,检查塌落度在16-2c、抢进度易造成断桩,预控措施:当成桩钻至设计深度时,监理工程师监督机长操纵提钻时间,如遇淤泥质土拔管速度适当放慢

3、检查记录钻机提杆速度、砼灌注量及灌注时间是否满足要求,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影响质量的问题,特别是塌落度和提杆速度意,对停工令要持特别慎重的态度。现质量失控,无法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时,签发

4、督促现场原材料见证取样,见证砼试块等是否按规定取样、养护和试验,每台机械每天至少做一组试块,标准养护,测28天

6、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各项技术资料,收集资料,工程竣工时要将资料装订成册并附上竣工图。六、安全技术监控措施

1、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并注意发现安全隐患,发现后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5、建立过程中经常召开有关方面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现场监理应每月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及公司报告施工质量进度和监理工作

安全控制是建设监理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2、检查现场临时用电:一是临时用电应有操作方案;二是必须采用三项五线制,设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三是严禁用大地做火线

3、在工地例会上,就现场安全问题向施工单位提出并形成例会纪要,明确责任。

4、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详细记录,在监理日记中,对重要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备必须在负荷首端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现一机一闸制;六是熔断器熔断规格必须与电流相一致,不得用铜丝代替;七是施工现场

cfg桩施工工艺标准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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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x84r2地块基础处理cfg桩分包工程

河西区x84r2地块小学工程 基础处理cfg桩工程分包合同

总 包 商: 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

住 所: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25-2楼

分 包 商: 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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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x84r2地块基础处理cfg桩分包工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河西区x84r2地块小学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cfg桩施工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于 2010 年月 日在 北京 订立本合同。

一、词语定义

1.1业主: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2总 包 商:指取得本工程施工总承包资格的当事人。

1.3分 包 商:指被总包商接受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资格的当事人。

1.4分包工程:指由总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5项目经理:指总包商指派的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代表。1.6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商指派并经总包商认可的负责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7分包合同:指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件,其具体构成见本合同第3.1款。

1.7图 纸:指总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8工程价款:指总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量所对应的全部价款及酬金,包括预付款(如有)、进度款、保修金、税费等。

二、分包工程地点

本分包工程位于河西区x84r2地块

三、分包合同文件

3.1分包合同的构成、解释顺序及分包商的一般认知

本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并互为说明;如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解释,同时遵守最新签署的合同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效力的原则;如总包商对该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商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澄清,则以此类指示为优先解释文件。

(1)、本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方接受函;

(3)、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往来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洽商变更、工程令等过程文件;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分包工程标准、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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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图纸(含注释)和技术说明,二者若发生歧义,以总包商的解释为准;(6)、分包商对应本分包合同造价的报价明细和报价构成;(7)、分包商的投标文件。

3.2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工程图纸套数: 1套,该图纸分包商不得私自复印。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商应将工程图纸交回总包商。

3.3分包商应自费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总包商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总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四、分包工程范围

4.1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处理(cfg桩),包括凿桩头、清桩间土、铺设褥垫层、验收资料整理汇总移交等内容。

4.2承包范围

4.2.1分包人以包工、包料、包验收方式承包本工程。包含但不限于河西区x84r2地块小学项目施工范围内的cfg桩施工施工方案及技术资料等工程内容。

4.2.2施工日志整理、拍摄现场施工阶段进度照片及录像、整理施工资料(五套纸质文件,一套电子文件)。

4.2.3 总包商始终保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做出必要的调整及指定分包或供货的权力。

五、分包工程工期

5.1 本分包工程工期共 日历天(含所有假期、星期

六、日和天气恶劣的日子)。

总工期 2011 年 9 月 15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 日 5.2工期延误

未经总包商和业主认可或双方另行约定,如分包商不能按照总包商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全部分包工程将被视为工期延误,分包商将承担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给予分包合同价1%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此处罚费用自结算款中扣除。5.3施工进度

如总包商认为由分包商承担的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太慢,不能满足总包合同竣工期限的要求,则总包商有权调整进度计划,并通知分包商要求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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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赶工措施。分包商应在总包商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5.4工期的延长

无论任何原因,本工程工期不予延长。

六、派驻施工现场代表

6.1 总包商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 李铁涛 先生,如总包商更换需提前7日通知分包商。

6.2分包商派驻施工现场的分包项目经理为 先生,如分包商更换需提前7日通知总包商。未经总包商许可,分包商不得更换以上人员,另外总包商视分包商现场管理情况,保留更换分包商派驻现场分包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权利。

6.3总包商和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合同文件和其它有效文件均由其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特殊情况下,在向对方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前提下可转委托他人办理。

6.4 以上人员的有效签字样本均须在总包商项目合约商务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其签字具有不可替代性。

6.5总包商向分包商代表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与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达至分包商。

七、工程价款及支付 7.1合同价款

本分包合同价款遵循以下原则:

a、合同价款以业主确定价款为基数,其中总包商计取10%作为管理费。

b、总包商支付分包商工程款时,分包商需开具正式工程款发票,并保证发票的真实性。c、业主确定的价款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分包商计取。d、业主确定的价款中规费由总包商计取。7.2工程预付款

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7.3工程进度款

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业主、监理单位及总包商三方验收合格,支付至本合同额的80%;本合同工程结算完成且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完成后的1 个月内累计支付至结算额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无保修遗留问题,发包人支付分包人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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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管理目标 7.4.1本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7.4.2本工程工期目标:工期要求必须满足业主的施工进度计划。

7.4.3工程安全目标:杜绝死亡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工伤事故频率不超过3‰。7.4.4环保目标: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排放达标。7.4.5现场管理目标: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 7.5检验试验费用:

分包工程的试验费用由分包承担。对于总包商进行的检验试验,分包商应给与充分的现场配合(即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且不另行计费。任何由于分包商采购材料或施工质量原因导致需增加的试验内容和/或重新进行试验,复试费用由分包商承担。7.6总包商拒付

总包商有权拒付下列情形的工程款: 未经总包商检验批准的工作;

分包商不能出示总包商项目经理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批准文件。7.7工程变更的支付

对于分包商提交的工程变更文件,需在分包商按期提交、总包商确认和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三个条件具备前提下,总包商方可向分包商支付相应变更部分工程款。

八、履约保函

本工程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九、工程质量

9.1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见本合同第7.4.1条本工程的质量目标。

9.2本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并符合总包商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如果总包商对本分包工程有特别说明质量要求,分包商亦必须达到此要求。如果图纸和总包商的要求与技术规范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分包商应按照质量标准中要求较高者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被认为分包商已在其投标中作了合理的考虑。9.3技术及质量资料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公司管理文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dbj01-51-2003号或最新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照总包商的要求按施工进度向总包商提供有关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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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工程质量处罚

分包商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对于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总包商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单,分包商收到整改通知单24小时内仍无任何整改措施,总包商有权请其他分包商整改或自行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商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时不免除总包商就该事宜对分包商处以单项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十、总包商的义务

10.1总包商承担以下工作及责任:

现场临水、临电、消防主线布置(以现场现有设施为准); 现场加工、堆料场地和施工人员的住宿。

在总包商的要求下,分包商有义务定期检验、检查、维修其使用的上述设施,同时负有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由以上义务引起的相关费用。

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免于承担由于其操作上述设施所造成的有关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

十一、分包商的义务

11.1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和工程标准

分包商应遵守总包商公司及本项目施工现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和现场存放等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商应向总包商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总包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且分包商不得以不了解总包商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总包商的有关指令。

若分包商违反总包商公司及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从而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分包商应承担每次不超过 5000 元的违约赔偿金,该款项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如该违约行为对总包商造成经济损失,除上述违约赔偿金外,分包商亦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11.2对于有质量要求的材料、工艺标准等,分包商应在施工前得到总包商、监理和业主的审批,同时应在施工7日前将与此有关的必要资料提供给总包商(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以便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总包商和业主满意的程度。

如总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商使用的材料、运用的工艺标准等有检验要求时,分包商应主动提供检验的场所、资料、检验工具等,接受总包商的检验。

11.3分包商应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同时应保证总包商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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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任何人员的伤亡;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11.4为其他分包商提供方便

以完成总包工程为目的,经总包商提出要求或批准,分包商应为业主或总包商所雇佣的任何其他分包商提供合理的方便。11.5保密义务

分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及保修金的支付)。

十二、分包商的技术方案

分包工程施工前 7 日,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交该分包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案,该施工方案应满足总包商关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健康体系、ohsos18000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和本分包工程的实际需要,经总包商、监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十三、分包商现场施工机械、设备

13.1 分包商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使用于本工程,无总包商的指令不得随意更换施工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

13.2 分包商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总包商对机械、设备性能状态的要求,保证其使用的安全程度并发挥应有的功效。

十四、分包商提供的材料和加工计划

14.1 分包商应保证其提供或加工的材料准确地使用于本工程。无总包商的相应指令,分包商不得随意更换产品规格、型号和生产、加工厂家。

14.2 分包商应负责对其提供的材料加以保管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材料进场7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商批准后方可进场,并存放在总包商指定地点。

14.3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堆积和码放材料,及时清理材料堆放场地周围的废料和垃圾,随时保持材料堆放场地的整洁与消防安全。

14.4 分包商应编制详细的材料供应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总包商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总包商有权拒绝分包商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因分包商计划提供的延误或错漏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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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安全文明施工 17.1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免于承担由于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分包商在运输过程中应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与施工现场的整洁。17.2避免干扰

分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干扰:

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等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或生活上的妨碍。

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分包商使用的一切机械及设备的操作及维修均以发出最少量尘及厌恶性臭气为原则,并用消声器、减声器、吸音装置或屏幕以达到“降低声量”的目的并令业主和总包商满意。此外,分包商还须遵守北京市政府发出京政(1996)8号“北京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及政府最新有关规定。

17.3 分包商应在现场设置各口管理人员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总包商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上述所有关安全、消防措施实施及整改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价款之中。17.4 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工作

17.4.1 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满足总包商有关企业形象宣传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总包商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所需图形标识由总包商提供样本,分包商负责制作安装,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17.4.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商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总包商规定时间内清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不论垃圾是否为其他分包商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清洁整齐。

17.4.3总包商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商未能在当日内按照指令执行,总包商有权雇佣其他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将由总包商从分包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17.4 劳务、雇员安排和职业健康安全

对于劳务、雇员的安排,分包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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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分包商应自行安排雇佣的管理人员、劳务人员的生活及工作,包括住宿、饮食、报酬、卫生、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等。

17.4.2 分包商应对其雇佣的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负责,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保险后应立即通知总包商并将被保险人名单提交给总包商。

17.4.2 分包商应自费处理其任何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疾病、死亡以及引起的医疗、抚恤、安葬、补偿等事宜,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负责对在施工期间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17.5 特殊工种上岗证

分包商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总包商审核,经总包商批准后方可上岗施工。

施工期间,总包商将不定期的检查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上岗证情况。分包商应对无证上岗、未经总包商同意上岗人员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十八、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18.1 预检工序

18.1.1 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分包工程预检工序计划》,该计划应涵盖在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一并提交总包商审核,并根据双方审定联签后的计划实施预检工作。

18.1.2 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应申请预检,预检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18.2偷工减料行为的处罚

对于任何分包商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工作,一经发现,分包商即应承担每次 1000 元的违约罚金,并立即整改。对于处罚累计超过三次的工作队、组,总包商将勒令其退出现场,并在分包商应付工程款中再次处以合同总价 2 %的违约补偿金作为严惩,且分包商还应承担一切相应的损失、损害费用。

18.3 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场或工程的拆除,总包商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要求分包商自费完成以下工作: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总包商/业主认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

以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代替不合格品;

尽管先前已对其进行过检验或支付工程款,但如总包商认为以下方面仍不符合本合 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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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约定,在分包商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应拆除并重新施工: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不符合业主的要求;

·分包商负有设计失误的责任;

·偷工减料,不按标准工序施工。

十九、工程变更 19.1 合同价款的调整

受总包合同制约,只有当业主发布重大的设计变更并造成分包工程返工时,分包商才能够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受总包合同制约,只有当业主发布重大的设计变更并造成分包工程返工时,分包商才能够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原则依据本合同7.1条规定。19.2变更的确认

现场变更的签认,由总包商项目主管责任工程师和项目经营副经理共同签认,并由监理单位审核,业主最终确认。

二十、定位、放线、测量

分包商自备测量设备、自配测量及配合放线人员。

二十一、计 量

工程量的计算:根据总包商所提供的施工图纸,由分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等技术资料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计算规则按实计算。二

十二、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总包商/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总包商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总包商之前,总包商有权在应付分包商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二

十三、保修

23.1 本分包工程的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 5 %。

23.2 分包商的保修责任按照分包商与总包商在工程竣工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保修期按照总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且保修期满并不免除分包商的施工质量责任。23.3 保修金的支付方式为: 支票。

23.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之日或业主组织的验收部门联合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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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现场例会

总包商与分包商执行现场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 召开,但在总包商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总包商有权随时召开生产例会。

分包商及其劳务队伍必须派出能立即做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参加例会,人数应不少于2人。对于分包管理人员例会迟到和缺席处以每次100元的罚款。二

十五、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商违约:(1)分包商与业主未通过总包商直接工作联系;

(2)未经总包商许可,分包商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分包商自身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分包商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5.2 分包商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分包商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延误、总包商经济损失等后果,分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总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总包商从应支付分包商的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经济补偿。二

十六、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30日内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大兴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

十七、分包合同的转让、转包 32.1 分包合同的转让

未经总包商的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与除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缔结或转让有关本分包工程款接收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任何此类总包商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2.2 分包合同的转包

本分包工程禁止转包。

二十八、合同生效

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

河西区x84r2地块基础处理cfg桩分包工程

本分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二十九、合同份数与补充条款

1、本合同一式5份,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执4份,乙方执1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业主(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cfg桩施工工艺标准篇三

cfg桩现场施工技术标准要求

(一)质量管理 准备阶段

①轴线、槽底标高校对复核:

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槽底放轴线及桩位点,要求槽底轴线允许偏差为零;桩点每栋楼检测横向不少于3道,纵向不少于3道。允许偏差±15㎜,槽底标高为﹣6.3米,实测点每栋楼不少于9个点,允许偏差±40㎜。

②打桩机械及配套设备检查:

检查打桩机械及混凝土拖式泵等安全可靠性;并应具有制造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及相关检测报告;桩机及配套设备启动及试运行顺畅,电线电缆绝缘保护可靠,无任何质量问题。桩身垂直度检测标志应当灵活有效;检查螺旋钻杆直径、外观及每段长度,计算并在桩机上做好能检测桩深固定标识,要求清晰牢固。2 施工阶段

① c25商品混凝土应具有开盘鉴定报告,每天随机抽取混凝土预留试块不少于1组(标养),及时盘查混凝土罐车发车单,核查发出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发往何地及使用部位;混凝土塌落度每天不少于抽测一次,并做好记录,严禁罐车内私自加水,发现后该车(记住车牌)永久清退出现场,并予以通报重罚。

②现场钻孔灌注桩:桩身垂直度允许偏差1%(即控制在13㎜以内)桩孔直径必须保证在400㎜以上;桩孔内下压灌注混凝土时排气阀要通畅有效,提升速度均匀,必须保证每个桩自下而上混凝土饱满密实完整,严禁桩孔内落入杂物或出现空心、缩颈、塌孔、桩身位移等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改,屡教不改,停止施工,清退出场,后果自负。

③每天24小时天气状况、打桩数量、位置、施工人数及施工中存在问题,值班人员应随时观察,随时记录,必须保证内容真实有效,每天做好记录整理签字后并办理好交接,存档备查。

(二)安全措施:

①基坑四周安全防护要求:基槽上边缘以外5米以内严禁堆放任何材料、机械设备;严禁行走任何车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②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用电设备要求三相四线,三级配电两级漏电防护,必须严格落实到位,做到齐全有效;对于失效、老化、外观绝缘、接头不合格设备及电线电缆必须立即更换,现场所有人员佩戴安全帽。

③夜间施工,必须保证有足够照明并具备齐全安全设施,必须保证人员有足够精力,必须保证所施工质量符合上述要求。

④下雨、大风在确保质量与人员安全前提下,视具体情况待定;

以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20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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