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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基数申报操作流程篇一
二o一三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认定稽核工作已开始。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申报上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都应计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应包括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和其他奖金以及补发工资。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是2013五个险种缴费基数标准,在一个缴费内不变。不得少报、漏报、多报。有少报、漏报、多报所造成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处理。
参保人员范围:只要是在单位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人员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各单位对所报的材料务必数据真实、准确,确保缴费基数审核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填报基本人员信息,按个人社保编号的顺序排列。
备注:请领导及有关人员阅读签字后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进行2011年年审及缴费基数的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劳资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养老保险基数申报操作流程篇二
2018年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及《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30号)文件规定,将于2018年7月1日-25日开展201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单位参保人员2017年1-12月的工资收入进行规范测算,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申报2018年个人缴费基数。
一、参保单位需填报的表格:
《工资申报表(系统导入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由社保经办机构从系统中导出,发给单位。其中,工资总额申报表需打印纸质表一式两份,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二、机关单位需提供审核的材料:
市人社局工资股审批的《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审核花名册》、《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审核花名册》、《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资审核花名册》、《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核花名册》等有效工资变动证明。
三、事业单位需提供审核的材料:
市人社局工资股审批的《2017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薪级变动花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工资花名册》、《事业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核花名册》等有效工资变动证明。
四、没有“社保平均工资取数”软件的单位,按机关、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分类,利用《2017工资测算表》进行测算(填写蓝色部分,黄色部分为公式计算列)。
五、缴费基数严格按照皖人社发〔2016〕30号文件规定执行。1.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下同)公务员个人2018缴费基数为2017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2017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下同)、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个人2018缴费基数为2017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个人2018缴费基数为2017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2018缴费基数为2017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5.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当年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其中机关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中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起薪当月的基本工资核定。
6.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中的工资项目标准调整执行时间早于实际发放时间,且执行时间和实际发放时间不在一个结算内的,按调整后的工资项目标准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7.工作人员在一个结算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结算内剩余月份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企业养老保险基数申报操作流程篇三
2018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基数申报须填写的表格:
1.《陕西省___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数申报汇总表》)。2.《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
以上表格一式两份(单位加盖公章,负责人、经办人签章,涂改无效)重要提示:
一、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对缴费基数进行申报,须按照以下标准: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2017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2017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申报时,不低于上缴费基数下限3081.30元,不高于上缴费基数上限的110%即16947.15元)。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必须大于或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经办机构对已报基数进行调整,系按照以下办法:
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无需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按照缴费基数审核有关规定,对此前核定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进行修正。其中,缴费基数不足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补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多缴纳的部分计入企业待转基金,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介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不再做调整。
《基数申报汇总表》填报说明:
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必须认真填报《基数申报汇总表》。该表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进行缴费基数公示或签字认可等情况,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如下:
(一)“上年年末职工人数”栏,指2017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部在职职工数(2018年注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不需填写)。
(二)“上年全年工资总额”栏,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填写上年实际发生的数额(2018年注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不需填写)。
(三)“本年首月缴费人数”栏中的“首月”,对于2018年元月以后新参保的单位,指2018年首次应缴费的月份(以下相同);对于2017年12月之前已参保的单位,指2018年元月。“人数”为首月应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数合计,既要包括首月新参保人员、新转入人员和暂停缴费后拟恢复缴费的人员,也要包括应在首月缴费,但尚未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在首月之后不再缴费的已离职、退休、死亡人员。
(四)“本年首月单位基数”栏,为“上年实际工资总额”除以上工资发放月数的数额(“本年首月单位基数”栏≧“本年首月个人基数”栏)。
(五)“本年首月个人基数”栏(至关重要,必须准确填写),是首月所有应缴费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首月所有应缴费职工应与“本年首月缴费人数”栏中人员一致。
重要提示:对于首月应缴费但结账时尚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人员,参保单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结账前,务必要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并打印或填写《未转入人员登记表》,以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结账时暂时不计这类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避免了这类人员在以后转入补缴时,重复缴纳单位缴费部分。
(六)“参保单位申报声明”栏,参保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以“公示”或“签字认可”的方式向全体职工告知本人月缴费基数。只有在全部职工确认且无异议后,参保单位方可打勾选择“公示”或“签字认可”,然后盖章或签字。“公示”或“签字认可”工作由以下组织或个人监督实施,并须盖章、签字进行证明: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参保单位,由工会组织盖章;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监事会盖章(未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签字);其他单位,须由三名以上职工代表签字。
此《基数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在办结缴费基数审核手续后,留存在经办机构办结岗位;一份由参保单位留存,并在首月结账时向经办机构出示。
基数申报须携带的资料: 从业人员超过20人的参保单位: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书面稽核的要求,参保单位必须向经办机构提供反映职工人数和工资发放信息的各类报表、册页、账页等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参保单位须携带这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打印件。
(一)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8年首月的缴费人数,不同类型的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提供反映职工缴费人数信息的资料。(例如,2017《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2017《工资基金手册》、2017《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18年首次缴费月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汇总表等)。
(二)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7年的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必须提供2017“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
(三)参保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须携带本单位设立或成立的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上级单位确认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四)参保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须出具参保人员及其工资发放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证明单位性质的书面资料;
(五)由上级单位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而下级单位却分别独立参保的,应由上级单位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六)因劳动关系紧密关联而劳动报酬相互代发的各参保单位,应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各参保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从业人员不足20人(含20人)的参保单位:
(一)《西安市201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诚信申报承诺书》
(二)参保单位须携带2018年首月的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打印件。温馨提示: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可采取上述诚信申报试行办法,逾期申报往年缴费基数,仍按当年原申报办法执行。
企业养老保险基数申报操作流程篇四
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流程和须知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陕人发[1998]37号)的规定,我中心将从5月4日起开展2010年度缴费基数审核工作。有关办理事项如下:
缴费基数申报的流程
为了使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高效、便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次告知、二次办结”的工作程序; 一、一次告知,即参保单位第一次在我中心经办会议上即可获悉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全部信息。具体步骤如下:
1、在会议上领取《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2、参保单位需携带优盘,在会上拷贝本单位《2010年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基数申报表》)的excel电子版和个人历年缴费情况表、年检表、新城养老经办业务标准表格及相关政策的电子资料。在阅读本《须知》后,按规定编制本单位电子版的《基数申报表》。二、二次办结,即参保单位第二次前来我中心即可办结基数申报审核事宜。具体办事步骤如下:
1、各单位按照会上下发的《2010年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间安排表》进行申报。
2、凭预约的单位编号,当天携带:
①装有已编制完成的电子版《基数申报表》优盘;
②《陕西省___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式三份;
③用a4纸打印出的纸质《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
④有人员增减月份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 月份)缴费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以下简称《增减表》)一式两份;
⑤审核基数的相关财务资料。在业务大厅缴费审核岗初审资料和报表;
3、初审合格的单位,在二楼最东面检查服务科复审资料和报表,然后返回大厅留存基数审核资料,同时通过excel电子版《基数申报表》上传本单位缴费人员的应缴基数信息,进行年基数申报上机操作。
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一、基数申报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均必须进行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基数申报须填报的表格
参保单位申报2010年缴费基数时,应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资料认真填报纸质版的《汇总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应根据下发的本单位《基数申报表》的电子版,按下述说明进行编制后,并用a4纸打印纸质(一式两份),单位必须对电子版的《基数申报表》进行备份,无需再手工填写《基数申报表》。同时提供2010年1月至编制《基数申报表》之时有人员增减月份的《增减表》(一式两份)。
1、纸制版《汇总表》的填报说明
①“上年年末职工人数”栏,填写2009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部在职职工数;
②“上年全年工资总额”栏,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填写2009年实际发生的数额;
③“本年首月缴费人数”中的“首月”,对于往年已参保的单位是指元月,对本年新参保的单位是指第一次缴费的月份(以下相同);
④ “本年首月单位基数”栏,为“上年实际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工资发放月数(“本年首月单位基数”栏的数字≧“本年首月个人基数”栏的数字);
⑤“本年首月个人基数”栏,是首月所有应缴费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包括没有在电子版《基数申报表》中反映的新参保人员、新转入人员和暂停后恢复缴费的人员),此栏数字务必准确。否则,将有可能使单位应缴数出现错误; ⑥“参保单位申报声明”栏,参保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公示”或“签字认可”的方式向全体职工告知本人缴费基数。在职工确认且无异议后,在此栏选择“公示”或“签字认可”打勾,然后盖章或签字。“公示”或“签字认可”工作由以下组织或个人监督实施,并须盖章、签字进行证明: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参保单位,由工会组织盖章;无工会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由监事会盖章(未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签字);既无工会组织又无监事会或监事的其他单位,须由三名以上职工代表签字。
2、电子版《基数申报表》的编制说明
①参保单位通过保险机构编制下发的电子版《基数申报表》,生成2010年新基数的电子版《基数申报表》。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统计依据详见本《须知》之五“基数申报的相关政策摘录”中1:《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元,月平均缴费基数为 元。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0%的,以 元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60%的,以 元作为缴费基数。②此电子版《基数申报表》仅反映首月应缴费的职工(包括次月至编制《基数申报表》之时因已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转出、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停止缴费的职工),且填写的职工只能为下载的《基数申报表》中已经列出的。参保单位不得将应在首月缴费,却尚未录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的新转入职工﹑新参保职工自行填入此电子表格(新转入职工、新参保职工只有在履行了转入或新参保人员登记手续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才能接收到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信息。参保单位上报新转入职工﹑新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信息,可另通过纸质的《增减表》(一式两份)上报)。否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将无法接收参保单位《基数申报表》的所有信息。
③此电子版《基数申报表》只能出现首月应缴费的职工,对于电子版《基数申报表》所列出的不在首月缴费人员,参保单位应在编辑电子版《基数申报表》时,对这一类职工的所有信息进行整行删除,不得简单的将这类职工的缴费基数编辑为空或“0”。否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将无法接收《基数申报表》的所有信息。
④参保单位若在下发电子版的《基数申报表》中发现职工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有误,不得擅自更正为正确的,只能在上传电子版《基数申报表》时,暂时将错就错。待以后通过填报纸质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更正审核表》,履行有关变更手续。否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将无法接收参保单位电子版《基数申报表》的所有信息。
3、纸制版《汇总表》与电子版《基数申报表》的勾稽关系
纸制版《汇总表》中“本年首月缴费人数”和“本年首月个人基数”两栏的数字是参保单位电子版《基数申报表》的人数、基数,加上在2010年首月《增 减表》中体现,而没有在电子版《基数申报表》中反映的新参保人员、新转入人员和暂停后恢复缴费的人员的人数、基数之和。
三、基数申报须携带的财务资料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必须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反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信息的各类报表、册页、帐页。参保单位要携带这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打印件。
1、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0年首月的缴费人数,不同经济类型的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性地提供反映职工人数信息的资料。(例如,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2009年度《工资基金手册》、2009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10年首次缴费月的工资发放表等)。
2、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09年的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必须提供2009年度应付工资总账账簿。(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应付工资”等薪酬核算账户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工资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对上年全部工资支出总额做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说明内容应包括: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
3、非独立核算单位(如外地单位驻西安办事机构)须携带单位设立或成立的登记证,及上级部门确认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4、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须出具用工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5、由上级单位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而下级单位却独立参保,或者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存在相互关联的不同参保单位,应由上级单位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一同前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数。
四、申报的时间安排 1、2010年基数申报从2010年5月4日开始至7月31日前结束。对逾期不进行基数申报的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办有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有职工在201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转出,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参保单位,可优先在2010年5月31日前申报;无上述情况的参保单位可适当推迟至2010年6月1日以后办理基数申报。
五、基数申报的相关政策摘录
1、《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参保单位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缴纳。
2、《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3‟21号)规定:
第二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收入之和。单位工资总额超过单位总人数与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积数的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可作为建立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 缴费单位要建立并实施缴费公示制度,每年要定期向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本单位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内容包括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接受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3、《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陕劳发„1999‟6号)规定:
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4、《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⑴计时工资;⑵计件工资;⑶奖金;⑷津贴和补贴;⑸加班加点工资;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6、《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规定: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迟延缴纳的。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