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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养老保险科工作职责 养老保险科工作总结(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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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养老保险科工作职责 养老保险科工作总结(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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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科工作职责篇一

1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一、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养老保险所克服困难,积极筹措,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对每个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都仔细审核,通过询问了解、查看工资表等方式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的用工人数及工资发放情况,杜绝少报基数,漏缴基金的情况出现。全年共征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11200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02%。

二、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对各参保单位逐一进行登记、核定,详细核定参保人数和参保职工工资总额,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多渠道、多途径宣传养老保险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参保。今年上半年我们会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到献王集团宣传社会保险政策、讲解社会保险知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养老保险的认知度正在逐步提高。全年共扩面1600人,完成全年任务的152%。

三、全年新增退休人员518人,共发放企业职工养老金19000万元,按时足额发放率100%。

四、根据**市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会议的精神,积极部署,精心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此次调整是自20xx年以来连续第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此次调整人均月增资194元,全县10472名退休职工受益。按照政策,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共补发工资806万元。

五、做好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前来办理的人员准确提供了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保障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的顺利办理。

六、补充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完善离退休职工数据库信息。通过比对退休人员信息,对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

七、召开乡镇、街道、农场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会议,部署了20xx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并通过这次认证活动采集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为领取待遇人员实现全市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奠定基础。目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认证的1100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

八、依据市局提供的重复领取数据信息,及时通知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办理退保手续,对没有及时办理退保手续的职工做暂停工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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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成绩

全年工作主要亮点有八。一是养老保险费征缴保持稳定。采取实行征缴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征缴协管员”制度等工作措施,迎难而上,功坚克难,不断加大征缴力度,强化征缴实效。今年在xx区企业形势极其严峻的情况下,全年征缴养老保险费000万元,征缴率0%。二是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持续正常。不断健全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发放工作服务水平,全年发放养老金000万元,深受离退休人员好评。三是养老保险扩面稳步推进。紧抓全省统一开展扩面征缴专项活动的有利契机,乘势而上,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全年新增参保企业0家,新增参保职工000人。四是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完成。目前中心各项业务工作均与市中心实现良好衔接,诸项业务运转高效、有条不紊。五是退休人员增资工作高效开展。将增资工作作为阶段性中心任务,中心工作人员全员动员,分工协作,牺牲节假日,确保了每一名退休职工增资数据的准确无误,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近万名离退休人员的增资任务。六是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精准无误。积极借鉴外地经验,实现退休人员待遇微机核算,大幅度提高了待遇审核工作的工效和准确性。全年审核确定退休人员待遇000余人次,无一出现失误。七是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工作日趋规范有序。逐步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实际工作中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上级财务工作规程要求办事,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万无一失。八是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精细严谨。今年按惯例对发放养老金人员进行了认真年审,审查工作坚持做到严格细致,逐人对照,逐人过关,共检查离退休人员9000余人,停发养老金760人,通过检查避免基金损失80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主要成绩

全年工作主要亮点有八。一是养老保险费征缴保持稳定。采取实行征缴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征缴协管员”制度等工作措施,迎难而上,功坚克难,不断加大征缴力度,强化征缴实效。今年在区企业形势极其严峻的情况下,全年征缴养老保险费000万元,征缴率0%。二是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持续正常。不断健全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发放工作服务水平,全年发放养老金000万元,深受离退休人员好评。三是养老保险扩面稳步推进。紧抓全省统一开展扩面征缴专项活动的有利契机,乘势而上,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全年新增参保企业0家,新增参保职工000人。四是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完成。目前中心各项业务工作均与市中心实现良好衔接,诸项业务运转高效、有条不紊。五是退休人员增资工作高效开展。将增资工作作为阶段性中心任务,中心工作人员全员动员,分工协作,牺牲节假日,确保了每一名退休职工增资数据的准确无误,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近万名离退休人员的增资任务。六是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精准无误。积极借鉴外地经验,实现退休人员待遇微机核算,大幅度提高了待遇审核工作的工效和准确性。全年审核确定退休人员待遇000余人次,无一出现失误。七是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工作日趋规范有序。逐步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实际工作中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上级财务工作规程要求办事,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万无一失。八是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精细严谨。今年按惯例对发放养老金人员进行了认真年审,审查工作坚持做到严格细致,逐人对照,逐人过关,共检查离退休人员9000余人,停发养老金760人,通过检查避免基金损失80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科学管理,优化工作机制。良好的工作机制是确保一项工作不断取得突破的重要保证。我中心坚持从建机制、建制度着手,以先进的工作机制提工效、促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日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征缴、扩面等项工作目标责任制,科学分解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实行人人头上有指标,个个肩上有任务,强化公文写作责任,实施奖惩,充分调动起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工作机制,定期召开班子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重大问题,部署下步工作;建立工作成效检查机制,定期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下步工作。

(二)开拓进取,创新工作方法。我中心根据当前扩面征缴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开展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中心领导针对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繁重,而自身工作力量有限的现实,经过深入企业、基层认真调查研究,自从事公益岗位人员中优选36名文化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保政策法规、待遇确定等方面知识培训,聘任为“征缴协管员”,分赴全区街道、社区开展社保知识宣传、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该办法采用以来,全区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社保意识明显增强,到劳动部门咨询相关政策的人员明显增多,效果正在日益显现。

(三)注重学习,提高人员素质。我们将加强学习作为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提升中心整体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定期举办业务知识讲座,请中心领导、业务骨干讲授业务知识,解读最新政策,开展业务政策大讨论,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股室间自学,相互介绍各自业务内容、工作流程,加强沟通,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以使工作人员都能业务精通、一专多能;鼓励工作人员自觉利用工余时间开展自学,全面学习微机操作、计算机软件使用、财务会计等多方面知识,积累知识,以学促工,打牢做好本职工作的坚实基础。

(四)严格要求,强化组织纪律。具有严明的工作纪律是保证一支队伍不断取得新成绩的重要条件。我中心对工作人员坚持严格管理,从严要求,要求工作人员认真遵守中心的日常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切实做到按时上下班,无特殊情况决不迟到、早退等。中心领导班子更是从我做起,率先垂范,树立榜样,带头早来晚走,带头无私奉献,全中心形成了守纪律、比贡献的良好氛围,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三、存在不足与明年打算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有一些不足。一是养老保险费征缴形势严峻,征缴发放矛盾突出,基金收支缺口较大;二是面对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的新形势,工作人员的素质尚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微机、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硬件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

新的一年中,我们将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基金征缴,积极推进扩面,挖掘征收潜力,最大限度地征缴养老保险基金,努力缓解征缴发放矛盾;认真坚持、良好落实各项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力求较好适应实行市级统筹后新的形势对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科学调剂使用现有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合理利用办公资源,使之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企业养老保险科工作职责篇二

前,我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两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种歧视性的制度,在我国已经持续20年。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四十五条 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

合同

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

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养老保险科工作职责篇三

(一)时间:每季__日前稽核统计股对上季度本局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抽查。

(二)20__年度日常监督重点:

1、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受理缴费基数调整申请,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法规;是否执行初审(录入)和复审(监督)、领导签字认可等程序;是否存在对已退休人员违规调整缴费基数的行为;提交审核申报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完整归档。

2、数据信息管理:是否对数据的修改、维护等操作有明确的权限,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业务、财务数据修改是否有业务、财务部门授权;数据修改记录和手续是否完整、合规,并定期存档备查;有关数据及相关资料是否及时备份,并建立数据远程备份机制。

3、单位增减人员的办理:办理人员增减时所收集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或有效;是否有初审(录入)和复审(监督)岗位,且复审不能对数据进行修改,只能回退;办理减少人员时,若参保单位或人员有欠费的,是否要求完成清欠。

4、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记账:核查个人账户历年记账本金、利息计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无误;核查系统中个人账户缴费记账数额是否与征缴部门发出的缴费计划、基金财务部门基金实际到账数值保持逻辑对应关系,有无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记账金额的现象;个人缴费基数变化或发生稽核补缴以往年度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准确更新个人账户缴费及记账信息;核查业务股室是否定期与参保单位或个人核对年度缴费信息,重点核查个人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是否和省里规定的档次一致。

5、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核查转入转出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转入转出条件;核查申请人的参保缴费凭证和《接续信息表》上记载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是否一致;核查转移转出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记账额是否准确、完整;核查业务经办环节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移转出手续。

6、退休人员待遇审核发放:核查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核定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核查养老金发放计划是否符合经办、审核、领导签字的程序要求,对用人单位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环比、跨年同期对比、重点核查部分养老金异常增长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核查养老金直发后业务部门与金融机构、与待遇领取个人之间的.各项经办操作是否符合内控管理规定,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传输准确、安全。

7、基金财务管理:核查基金管理部门是否与开户银行签定社保基金存储优惠利率协议,是否按优惠利率计息,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建立业务、财务、银行自动对账制度,实现财务对账日清月结;基金支付业务是否匹配业务计划单据,支付结果是否与业务支付计划一致;二次以上支付业务是否与发放失败数据进行比对,确保二次支付信息为上次失败的支付信息后,财务才可办理二次支付处理。

(三)抽查方式: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时查询、档案室纸质档案查阅、实地问询等。

(四)抽查程序:抽查相关记录;填写日常监督记录表;对发现的疑似问题经稽核统计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予相关股室确认,确认没有问题的应提交书面说明,有问题的提交整改意见并落实。

二、风险管理检查评估计划

(一)自查阶段(_月_日前完成)

1、成立自查评估小组。_月底前完成。本局抽调专人组成自查评估小组。

2、股室自查阶段。_月底前完成。各股室对照本股室相关业务进行自查,填写相关表格,对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自查评估小组。

3、自查评估小组抽查。_月底前完成。自查评估小组对各股室相关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好相关记录,并经相关股室确认,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报相关领导,并提交整改意见,要求相关股室整改并落实,根据股室自查和自查评估小组的抽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

(二)迎接市处抽查阶段(_月_日到_月_日前完成)

对照市处评估方案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统筹安排,迎接市处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重新核实,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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