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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一
范围
1.1为了加强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1.3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2.1
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2本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
2.3本公司范围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安全环保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2.4
《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
3.1
《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存留,第二联交临时用电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
用电执行人保存。
3.2
临时用电结束后,《作业证》第二联由安全环保部和公司电站负责人签字后交电站注销;第三联由安全环保部和电站负责人签字后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交供电站注销存档。
3.3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必须将注销的《作业证》交回安全环保部。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100元。
3.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3.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临时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电站执行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3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5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5.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5.2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5.3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5.4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5.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5.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5.7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6
临时供电执行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7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8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站和安全环保部人员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4.9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4.10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职责
5.1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电站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工作。外部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作业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并出具相关政府部门的批示文件。
5.2
安全环保部和电站负责公司临时用电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5.3
配送电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的拆除工作由该单位自行组织人员拆除,但必须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和相关规定。
5.4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6考核
6.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
6.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附则
7.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7.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二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明确临时用电范围、职责、程序、安全要求,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加油站各类临时用电的管理,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加油站临时用电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临时供用电管理
3.1.1凡在加油站区域内临时用电如:临时照明、土建施工临时用电、工程技改临时用电等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不得擅自接线用电。
3.1.2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1.3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施工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准确填到时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3.1.4外来施工的专业电工(持证)只能在现场配电箱及以后的设备、线路上进行维修、配接和操作,不能在现场配电箱前的线路及配电房进行维修和配接。
3.1.5施工现场的线路,开关箱应经常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工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维修时必须切断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并挂牌示警,严禁带电作业。3.2申请、审批、接电及拆除
3.2.1《临时用电作业证》由用电施工单位负责人填写,经加油站安全员检查,报站长审批。
3.2.2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加油站。
3.2.3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3.2.4用电施工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3.3作业许可证管理
3.3.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4.9.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震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9.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加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
4.9.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米,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4.9.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4.9.7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9.8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9.9 开关箱内应一机一闸,严禁用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并在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负荷侧配接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4.10 技改或土建施工场地要单独设置开关箱的应符合下列要求。4.10.1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并锁好开关箱。
4.10.2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得装设在潮湿、液体飞溅、热源烘烤、强烈振动的场所,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检修的物品。
4.10.3开关箱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要端正、牢固。
4.10.4开关箱内的各种电器安装要牢固,接线要规范,电器元件完好无损,并有接零装置。
4.10.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进行。
4.1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接电。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三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太白购物有限公司生产单位临时用电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厂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不适用于太白购物有限公司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用电作业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低压 low volt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1 kv及以下的电压。
3.2 高压 high voltage,交流额定电压在1 kv以上的电压。3.3 安全了变压器 safety isolating transformer
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
它的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
它是专门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他设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3.4 开关箱 switch box 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3.5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 conductive part
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3.6 人工接地体 manual grounding 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
3.7外电线路 external circuit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4 临时用电作业危害识别
4.1临时用电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5 临时用电作业要求
1.1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
1.3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1.4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6.1本企业内部单位(以厂为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施工作业单”、“特种作业(电工)操作证”到电检车间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2本企业以外单位所需临时用电,必须由用电单位向企业机动部门提出临时用电申请,由机动部门批转电检车间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作业单”、“特种作业(电工)操作证”到电检车间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3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先办理施工地点及电源箱处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然后再申办“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4电检车间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5临时用电主要安全措施和其他补充安全措施,由供电执行人负责确认签字;
6.6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6.7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并由供电执行人组织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分别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名。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
7.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7.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检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电工)操作证”; 7.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检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检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m,道路不低于5m;(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设。(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m;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由防雨措施。
(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7.4供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供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7.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8.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申请表”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8.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由临时用电单位持有,第三联上交安全部门保管。
8.3在非用火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8.4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必须与“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
8.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9 管理职责
9.1各单位电检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9.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9.3供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9.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四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 j46一2005)的要求,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及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总监批准后报备现场管理机构。
第三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由持证的专业电工作业人员安装实施,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安装平面布置图要求,对配电箱和开关箱.逐一编号。毕,应按总平面布置图和局部
第四条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完毕,由方案编制、审核人员、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总监办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每月组织一次临时用电检查,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六条电工每日对临时用电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井将巡查情况记入电工巡视维修记录表,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
第七条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得从事临时用电的安装检查和检修工作。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五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臵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臵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臵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臵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臵;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臵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臵换动火作业。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部门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6 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到安全生产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2动火人
6.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6.2.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6.3监护人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动火证》的管理
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7.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设备专责、生产厂长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生产部长、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9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储油罐内及距罐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物资库房、乙炔气库、成品库、氧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一级禁火区:
1、距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2、距储油罐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物资库房、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
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二级禁火区:
1、物资库房、氧气库、成品库、乙炔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2、变电站、各车间配电室。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臵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