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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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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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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篇一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公寓,自2001 年1 月正式投入使用以来,在解除企业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受到进区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赞誉。为了加强管理、加快周转,进一步完善服务配套功能,使人才公寓真正发挥其作用,特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人才公寓的功能

高新区所建设的人才公寓,是以低价租赁优质服务的方式,为区内企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提供的短期居住的周转住房。其目的是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条: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在高新区工商分局注册,在高新区国税、地税分局纳税。、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是区内中小型、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开发的其它企业(单位)。、申请人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

4、申请人必须是所在企业(单位)已经引进并与所在企业(单位)签有经过劳动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申请人在昆明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在昆明市参加房改,没有享受相关福利。

6、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在短期内确实无力解决住房问题、或一时难以购到合适住房。有能力解决的不在此列。

7、申请人是管理人才的,必须是主要生产基地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经营主要负责人。

8、每个企业(单位)一般情况下,每年可租用一套人才公寓,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套。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管理

1、人才公寓的管理由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分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协调和解决人才公寓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处理人才公寓建设管理中的日常工作。

3、人才公寓的日常和物业管理由人才公寓办公室以合同形式委托高新区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要按高标准、高质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为入住人才提供科学、规范、舒适的服务与管理。、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必须依法与高新区物业公司签订《 租住合同》,入住者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严格履行《租住合同》的相关条款。、人才公寓所有住房只能居住经批准入住的人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对于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或改变人才公寓使用性质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立即收回其居住资格,该企业和个人今后不得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人才公寓租住期限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二年。房租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入住的人才档次越高,租金越低,直至无偿提供居住。第一年房租标准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年仍需续租者,须由上年入住者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人才公寓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续租,且第二年的房租在第一年房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原则上不予批准第三年续租。确因特殊原因仍需续租者,由上年入住者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人才公寓办公室审核,报人才公寓领导小组批谁后方可续租,且第三年的房租费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第三年租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再续租。

第四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程序、用人单位向人才公寓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单位)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职称、学历等有效证件(验证后的原件、复印件), 填写《 申请表》。2、人才公寓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单位)和申请人的情况,按“入住条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复核,并报经管委会办公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审核批准。4、人才公寓办公室下达入住通知。、企业(单位)接到入住通知后,携带申请人本人免冠近照两张和入住通知,经人才公寓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到高新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租住合同》后入住。

第五条:人才公寓收费标准:

(一)、计费原则:、高新区人才公寓所收费用仅用于人才公寓的维护、维修和物业管理,人才公寓不以盈利为目的。2、人才公寓的房租计费面积以房屋的房改面积为准。、人才公寓的房租,包括了除租用人应自己另外交纳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

(二)、收费标准:

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按其性质分为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两大类。、专业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按其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及学术水平的高低来收费。具体收费办法是: 具有硕士学位者租金为12 元/月.平方米。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资格者租金为10元/月.平方米。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职资格者租金为8 元/月.平方米。

博士生导师或具有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的正高职人才租金为5 元/月.平方米。

国家一级学会理事(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家组成员,或者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才,租金为2 元/月.平方米。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免收房租。、管理人才收费标准:

从事国家科技部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范围以外的企业,一般租用人才公寓的租金基价为24 元/月.平方米。

产业方向符合国家科技部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范畴内的企业,一般租用人才公寓的租金基价为12 元/月.平方米。

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以及年纳税总额较高,或前景看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经人才公寓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管委会批准后,月租金可适当下浮,但最低不得低于8 元/月.平方米。

对于管理人才,其享受租金优惠的依据是根据管委会有关部门审定的该企业上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六条:高新区以前所颁布的人才公寓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规定由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篇二

瓦房店市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央、省和大连市人才政策,结合瓦房店市可供人才租赁住房实际情况,最大可能满足外来人才需求住房,特制定瓦房店市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本办法仅限适用瓦房店市人才公寓。

第二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中“人才公寓”住房是指由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建设和租赁相结合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对象提供具有公益和租赁性质的,并给予租住或租金补贴,专门提供给本市相应人才居住的短期租赁过渡性周转公寓。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按照“资源统筹、平台运作、政策透明,兼贴个人”的原则进行契约租赁管理。具体采用“两定”(定楼、定人)“两限”(限价、限期)的办法实施。

第四条 入住对象

人才公寓租赁对象原则上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才所在单位的工商注册地、财税缴纳管理地均在瓦房店市区内(含各园区)。

(二)具有大专以上全日制学历(2013年以来的毕业生),在单位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用工合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人才公寓优先保障中央和省“百千万人才计划”、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特殊津贴”、特殊专家学者的入住需求。

第五条 租赁原则

(一)人才公寓原则上按一人一间配置,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含公用面积),入住人员承租原则是博士生、研究生免费入住、本科生200元/月、专科生260元/月,个人水、电、气、物业费和取暖费用由租赁者承担。

(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可连续居住五年。

(三)租赁期满后承租者应主动退让房源,逾期仍需租赁,按市场价租赁延长一年。

(四)承租者在享受政策其间不得转借或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如有违约,取消该承租者的居住资格。

(五)申请人的单位有义务配合申请人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提供签署诚信协议和相关手续并承诺遵守。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受理、审核、初审。瓦房店市人社局常年受理人才公寓入住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的受理及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后上报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填写《人才公寓租赁住房意见书》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瓦房店市人社局。

申请材料:

1.《瓦房店市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申请人用工合同;

5.申请人在瓦房店市的住房情况证明(不动产登记处查实为准);

6.审核单位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终审、公示。瓦房店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的终审工作,对终审通过的申请,在瓦房店市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通过的申请人予以资格登记,并列入人才公寓租赁住房分配计划。

第七条 信息公示和退出管理

(一)每次有新增人才公寓时,根据当年的各种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人才公寓的房源、面积、价格、入住人员数量等进行初步议定后,公布入住人才的租赁信息。

(二)申请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退出住房,并一次性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煤气、采暖费等相关费用。

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申请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申请人连续三个月不在瓦房店市区内工作的;

3.申请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第八条 运行体系

(一)人社局和房屋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统筹协调、政策研究、规划制定、资格审查、补贴认定,监督评估职能,并为人才公寓具体实施提供政策支持。

(二)人社局负责入住人员的初始审核,房屋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行的管控,以及人才公寓的运营操作职能。

(三)房屋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物业设施完好、安全和正常运行,始终达到人才公寓租赁用房的标准要求。

第九条 其它

(一)本办法适用于瓦房店市人才公寓租赁要求,并根据社会发展逐年适当调整政策。

(二)对弄虚作假骗租房或补贴的个人以及每年度检查明显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租赁者,取消其人才公寓租赁资格。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瓦房店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篇三

公寓楼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人):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

鉴于,乙方拟承租甲方拥有的房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租赁标的

甲方同意将位于西子重工厂区内的人才公寓 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仅作为住宅使用,房屋现状为精装修。

二、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 】年。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承租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民币【 】元/月/套,(暂定,以最终测绘结果为准),租金自租期开始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中不包括水电费、电话网络费、有线电视费/数字电视费等在使用租赁承租物业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三、押金/租金支付

协议签订后,承租人需根据不同户型的房源至财务部缴纳租房质保金,在公司做满一月的员工,租金将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新入职的员工租金以现金的形式至财务部缴纳。

四、乙方承租期间应按时缴纳水电费、有线电视费/数字电视费、电话网络费及公共能耗等相关因乙方使用承租房屋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月发生的实际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承租期间乙方应遵守《公寓楼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服从公司的管理。

五、承租期间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甲方已配置了

家具(床、电视柜、衣柜、写字桌等)和家电(热水器、空调、油烟机)等设施(具体详见乙方入住前签收的房内物品设施清单)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妥善使用;租赁期间房屋及其所附设施如发生损坏、故障,乙方应自行负责修缮、修复,如有损坏,视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并在押金中予以扣除,若押金不足以支付赔偿款,甲方有权就超额部分向乙方追偿。

六、任何涉及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有线电视费/数

字电视费、电话网络费、维修费等费用)未支付的,在租赁期间甲方均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并且乙方应在三日内补足押金。

七、协议提前终止

租赁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拖欠水电费、公共能耗费费等费用超过一个月的;

(二)乙方违反《公寓楼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劝导后仍不遵守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房屋或将房屋转借给第三方使用的;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对承租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或随意更改结构及相关设施设备的。

当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收到解除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乙方应于协议终止之日起5天内办理完毕退租手续,退租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将剩余押金退还给乙方(如果有的话),甲乙双方按实结算租金。

租赁期限内,甲方认为有必要收回房屋,甲方有权随时提前10天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期满日终止,就该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赔偿、补偿等。乙方应于协议终止之日起10天内办理完毕退租手续,退租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将剩余押金退还给乙方(如果有的话),甲乙双方按实结算租金。

八、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在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本协议租赁期限届满双方租赁关系终止,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退租手续,退租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将剩余押金退还给乙方(如果有的话),甲乙双方按实结算租金。

九、本协议因第七条、第八条之约定终止的,乙方未在相应期限内办理完毕退租手续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处理房屋内乙方遗留物品,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就甲方的处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亦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退租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乙方应将房屋内属于乙方的物品全部搬离,并通知甲方对房屋及其所附设施进行验收,房屋及附属设施有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乙方不予修理或赔偿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同意甲方从剩余租金中扣除,仍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二)乙方结算完毕水电费,电话网络费、有线电视费/数字电视费、公共

能耗费等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

(三)将房屋钥匙及其他应当移交的物品归还甲方。

十、租赁期满后乙方要求续租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并由甲乙双方于租赁期届满前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十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房间内公共设施情况:

使用人签字确认:

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篇四

秭归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秭政办发„2014‟81号(2014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为人才引进、拴心留人营造良好环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房源及性质

第二条 人才公寓房源,根据需求由房管部门提供,产权归县住房保障中心所有。其供给规模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才保有、需求总量相适应。

第三条 人才公寓性质为新进人才的过渡性政策周转房,按照“只租不售、廉价出租、周转使用”的原则由县委人才办牵头负责分配管理。

第三章 申报对象

第四条 人才公寓申报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一)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县属规模以上企业的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人才,拥有科研成果、国家专利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年薪6万(税前)以上的其他类别人才;

(三)35岁以下,在编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县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下挂工作人员,或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人才人事项目非固定聘用在我县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五条 人才公寓申报对象必须家庭在城区无住房。即未婚申报对象必须父母及本人在城区无住房,已婚申报对象必须配偶及本人在城区无住房。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人才公寓申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初审、组织审定、排号入住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县委人才办提供的申报表格据实填写书面申请。

(二)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定,并将申报材料报至县委人才办。

(三)组织审定:由县委人才办负责对申报对象家庭房产情况及申报类型进行核查,并按配租办法确定排号顺序,审定入住对象及入住房号。

(四)登记入住:县委人才办公示审定结果,开具人才公寓入住通知单,申报对象凭入住通知单到县房管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 配租办法

第七条 集中配租办法。在申报对象人数多于空置房源时,实行集中配租。即集中组织开展摇号、排序、选房工作。未进入选房序号的,进入轮候名单,出现新增或空置房源时按轮候顺序安排入住。第八条 零散配租办法。在无轮候人员,且申报对象人数少于空置房源时实行零散配租。即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安排选房入住。

第九条 随住办法。人才公寓随住人员仅限于租住人员配偶、父母及子女。本人从未居住或长期未居住,其他人员(含直系亲属)以随住名义长期居住的,一律视为转借转租,责令退出人才公寓。

第十条 住房变更办法。入住人员不得私自调换住房,确需调换住房的,需向县委人才办申请,经县委人才办同意,方可在县房管部门办理住房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续租程序。人才公寓一年一续租,续租对象需在合同期限截止前一个月向县委人才办提交续租申请书,审核合格的,凭县委人才办开具的人才公寓续租通知书到县房管部门办理续租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凭人才公寓退租通知书到县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费用。人才公寓租赁费用参照公租房标准执行。租赁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视人才紧缺程度和贡献大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不得高于80%。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连续租住一般不得超过5年。满5年仍需租住的,需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且租赁费用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章 退租办法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退租分为责令退租、主动退租和到期退租。退租对象需首先在县委人才办开具人才公寓退租通知书,而后到县房管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通知所在单位,责令退出人才公寓。

(一)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

(二)超期限1个月未办理续租手续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家庭在秭归城区购置住房超过1年未办理人才公寓退房手续的;

(六)辞职、辞退,或调离秭归县工作超过1月仍未办理人才公寓退房手续的。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况

第七章 公寓管理

第十六条 强化租住人员所在单位管理责任。所在单位在推荐申报时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入住人员台账,定期提醒检查。对辞职、辞退和调走人员及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要及时报告县委人才办,并督促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违规入住通报制度。对举报及检查发现的转租、转借、私自调换住房及其他违规情况,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全县通报,并责令所在单位督促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县房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12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秭归县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篇五

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给区属企事业单位人才居住的政策性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统筹安置、轮候分配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潍坊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管中心”)为人才公寓综合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以及公寓产权单位、具体服务单位的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租住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入住对象

区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区创新创业的人才及团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 1 — 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3.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军人才;

4.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及相当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

5.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6.选派到我区的挂职干部、科技人才副职; 7.由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8.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六条 申请条件

1.在企业工作的,需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需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自主创业的,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

2.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中心城区内无住房。第七条 入住标准

人管中心根据房源数量、人才情况、申请顺序等统筹做好人才公寓分配工作。第五条第1—4类人才可根据房源自主选择大中小户型公寓;第5、6类人才原则上选择中小户型公寓;第7类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租住方案;第8类人才一般安排合租。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汇总人才住房需求后,统一向人管中心提出入住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人管中心负责对申请入住人才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确定分配方案,并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三)签订协议。用人单位、申请入住人才与人管中心签订租赁协议、缴纳租金押金,领取入住通知单。

(四)分配入住。人才凭入住通知单到分配的公寓办理正式入住手续。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1.《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一式三份。2.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3.人才的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入选人才工程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 3 — 5.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人才及其配偶的《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6.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出具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薪酬支付证明;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在岗证明;自主创业的,出具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租期与费用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租,用人单位须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第一年免除租金,第二年按照租金基准价格的50%收取,第三年按照租金基准价格收取。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由人管中心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每年核算公布。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押金、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人管中心负责收取,专款专用,租金主要用于公寓的维护管理,押金在退租时退还。

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物业 — 4 — 管理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或人才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十五条 入住人才仅享有人才公寓的居住权,供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居住。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人才公寓:

1.入住人才及其配偶在潍坊市区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2.已不在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

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租的; 4.转租、出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5.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 6.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7.租赁期间出现前款第3、4、5、6项情形的,应向人管中心支付年租金基准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对上述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8.有其它需要终止租赁情形的。

第十七条 租赁期满、中途停租或被取消租赁资格的,应及时腾退住房,办理退租手续。

— 5 — 第十八条 入住人才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但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租赁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人才入住公寓期间,公寓设施物品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情形的,添置、维修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党工委组织部负责对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管理,为人才公寓管理运行提供保障;审计局负责对人才公寓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人才公寓产权单位负责公寓修缮、设施维护等工作;相关园区、企业负责做好物业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7月1日以后来区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及团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中心城区”特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富专家公寓、生物医药产业园学术交流中心公寓和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大数据产业园15号楼等3处人才公寓,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潍坊生物医药园服务中心、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寓管理服务细则。其它人才公寓参照本办法执行。

— 6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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