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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院理事会章程篇一
理事会,为协商、征求意见或讨论问题而召开的会议。经选举或任命构成或咨询机构或拥有一定权利的组织,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职能和权力瞭望中国(新闻)网理事中国(新闻)网理事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理事会章程范本,欢迎阅读。
理事会章程范本一
第一条 定义
在章程内,除非上下文另作要求,发起单位系指北京大学;
合作单位系指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协同单位系指以上定义的发起单位和合作单位;
支持单位系指中心正式成立后,申请加入中心合作计划的机构;
中心系指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
京津冀系指北京、天津和河北行政边界内的区域。
第二条 建立、名称与机构性质
1、建立和名称
根据党中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国家急需、世界一流为根本出发点,建立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团队,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战略之京津冀协同发展,由北京大学发起,与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于2017年9月16日在北京共同签署谅解备忘录,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该机构的中文全名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innovation consortium for jing-jin-ji 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英文简称为icjcd)。
2、机构性质
中心是以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现代化新型首都圈发展为主要导向,区域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三位一体的跨学科、跨院校的学术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下,由合作各方共同举办的、具有独立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协同创新机构。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中心的行政管理隶属于北京大学,由北京大学管辖。
第三条 使命、目标与职能
1、使命
以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为导向,结合世界学术前沿,开展区域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探索提升高校协同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成为世界一流、中国特色的区域科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发展智库。
2、目标
中心的主要工作目标为:
构建区域发展综合研究的学科体系和研究能力,开展具有前瞻性和政策实效性的区域发展研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提高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决策质量;
推进跨机构学术研究联合体的运作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创新能力要素的有效流动,提高高校创新能力与效率,加快我国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步伐;
重视人才培养,在创新的学术构架和问题导向研究环境中,建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京津冀区域可持续发展输送人才。
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信息支持平台,实现信息在利益攸关者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支持科学决策;
通过开展国内和国际区域发展合作研究,增强与国内和国际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
3、职能
为了实现中心的目标,中心具有以
下主要职能:
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要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活动,其领域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 世界城市群发展、创新驱动区域发展、区域共同市场与自贸区建设、区域治理与社会政策、区域生态文明、以及区域大数据研究与平台建设;
根据政府及其他利益攸关者的需要,开展政策咨询、区域发展规划和关键产品的研发工作;
设置和执行人才培养计划,包括学历教育项目和委托培训等非学历培训计划,建立企业和政府机构博士后流动站等有效的人才培养体系;
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数据平台,并提供数据和信息共享服务;
在区域协同发展涉及的领域,举办地区和国际研讨会、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
通过互联网络、出版物等传媒形式,收集和传播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的
信息、知识以及研究成果;
鼓励京津冀协同发展各利益攸关者和有兴趣的个人和社会团体之间增进交流,加强信息、知识和经验共享。
第四条 协同单位的权力与义务
1.协同单位的权利
协同单位的权利包括:
协同单位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发起单位常设秘书处,在核心协同单位设立秘书联络处,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参与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协同单位推荐本机构代表参加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参与中心的决策和管理过程;
参与合作研究:根据中心目标及任务,协同单位根据本机构的专业特长,推荐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中心合作团队,参与中心合作项目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并根据中心学科规划,设置专题合作研究平台;
共享中心资源:协同单位,通过中心组织构架,共享学科建设、科学研究
和教育培养资源,包括信息互联互通、课程互选和学分互认、联合组织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其他资源。
2.协同单位的义务
协同单位的义务包括:
协同单位负有为中心人员互聘、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协同单位负有根据中心理事会确定的人事管理政策要求,对参与中心工作的专业和管理人员,保证其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认可在中心工作的绩效和绩效考核结果;
协同单位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
第五条 理事会
1、组成及其任期
中心设置理事会,作为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不多于11名成员组成,每三年换届一次,可以连任,其成
员包括:
发起单位北京大学主管领导一名;
合作单位主管领导各一名;
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和地方主管政府机构代表;
中国其他高等院校和智囊机构的代表;
为中心提供大量捐助,并由理事会决定赋予其席位的其他人士;
中心主任作为理事会当然成员,但没有表决权。
2、职责
理事会的职责为:
审批中心的章程;
审批中心的发展策略、运作模式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各协同单位间的工作;
审批中心的工作计划与预算,包括人员编制、基本建设和运行经费等;
审议中心主任联席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签发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人
事、财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办法等;
召集其他旨在为中心增加筹资和扩大项目活动范围的重要咨询会议;
审议加入中心的支持机构申请;
任免中心联席会主要负责人;
任命学术委员会成员及其负责人。
3.开会与程序
理事会应根据本章程,通过其议事规则。第一次理事会由发起机构和核心协同机构协商召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主席本人提议,或在超过半数理事会成员的要求下,主席可以召集特别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
1、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单位分别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其人选可从下述机构产生:
协同单位代表;
其他国内和国际学术团体代表;
政府有关部门代表;
主任由理事会推荐并任命。
2、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为:
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科研计划;
审议学科设立、专业设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审议各类科研课题和培训项目;
对协同单位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3、会议
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主任联席会
中心最高行政执行权力由主任联席会承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任期三年,不得连任。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在副主任中产生一名后任主任,在主任届满到期前两年任命。主任联席会成员由协同机构推荐,理事会任命。主任联席会职责为:
拟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主持中心日常工作;
拟定须经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文件;
代表或者委托代表,代表中心对外联系;
其他须由主任联席会宏观统筹的事项和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
中心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官员由主任联席会提名,报理事会批准后任命。秘书长的
职责为:
根据主任联席会确定的工作计划,负责中心日常营运和管理;
提出中心的工作计划草案,并提交主任联席会审议;
编写提交理事会的中心工作报告;
向主任联席会提交有利于中心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
就中心采用的技术、财务和行政管理工具与系统以及标识和标准格式等做出决定;
介绍和宣传与中心有关的所有信息;
与和中心有关的合作伙伴开展交流;
制定中心的内部规章,经主任联席会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办公场所及财务
1、办公场所
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市北京大学内。
2、资金收入
中心的资金收入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
协同机构的分担经费;
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拨款;
中心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政策咨询等活动获取的专项经费;
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和遗赠。
3、财务管理
中心的财务管理纳入北京大学财务管理体系,内部财务管理操作规则按照理事会批准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修 订
对本章程的修订需由3名(含)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并在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以简单多数作出的决定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 中心的撤消
当中心的宗旨已经实现或中心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由协同单位协商同意,可以撤消中心。
第十二条 生效
本章程由2017年9月16日于中国北京召开的中心首届理事会通过,它应于会议闭幕后立即生效。
理事会章程范本二
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的读者单位中,一切致力于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公共管理组织等,和发起单位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一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自愿成立本会,并共同订立本章程,一体遵照执行。
第一章 理事会的宗旨
第一款 本会的宗旨: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2.为共同办好《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建言献策;3.为会员单位发展事业、弘扬学术提供支持平台。
第二章 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二款 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均为组织机构,一般限于:1.省、市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省市级行政学院(党校);3.全国统一招生的大专院
校;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5.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共行政管理专业媒体单位;6.大、中型企业。
第三款 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单位,一般限于:1.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2.省级行政学院(党校);3.全国重点大学之公共管理学院;4.国家级科研院所;5.国家级专业媒体单位和新闻单位;6.国家级社团法人;7.大、中型企业。
第四款 符合所列款项条件的单位,在向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并交纳会费后,即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款 一切境外机构,均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三章 理事会组织设置及议事规则
第六款 理事大会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组织,由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所指定的各自单位的代表人组成。代表人代表各自单位,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本单位与理事会的日常往
来,信息沟通,帮助并监督理事会实现办会宗旨。
第七款 理事大会每一届(两年)召开一次。由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提名理事长人选,并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长可根据理事单位对杂志发展的贡献提出副理事长人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期两年。
第八款 理事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议,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人共同参加。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协商确定包括下列内容在内的有关事宜:1.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之中,推荐本会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人选;2.在本会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召开理事会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活动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九款 本会秘书处是本会唯一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单位承担设置,人员及日常办公费用从理事单位和常务
理事单位交纳的会费中支出。理事长任免秘书长人选。秘书长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理事会服务于理事单位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第十款 理事长单位向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签发理事、常务理事证书。
第十一款 理事会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显著版面上,开辟《中国行政管理》理事会专栏,刊登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名录。
第十二款 理事会向理事单位产生的副理事长签发聘书。
第十三款 理事会为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优先安排由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推荐并符合杂志刊发标准的理论文章、学术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文稿。推荐乙方在学会内参《专家建言》、《行政信息专报》发表学术报告和建议,直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参阅。文稿的选题、编辑、修改等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另外,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自然来稿,符合发表要求的,《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优先采用。
第十四款 理事会根据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需要,相机安排国内外著名学者交流讲学活动。
第十五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在两年任期之内,分别免费赠阅2套和5套杂志,年终分别免费赠送《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合订本一套和两套,直到两年任期届满。
第十六款 如当月杂志有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文章刊登,理事会即向该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加赠当月《中国行政管理》杂志5本。
第十八款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两次有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参加的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高级论坛。
第十九款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学术评审
专家库成员名单,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学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款 相关媒体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特邀评刊员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公布。理事会向评刊员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评刊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款 除以上两款所列单位以外的一切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其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特约撰稿人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公布。理事会向特约撰稿人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有关撰稿工作。
第二十二款 理事会邀请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自愿参加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五章 任 期
第二十三款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均为两年。
第二十四款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两年。
第二十五款 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在各自单位任期届内,只允许变更一次,代表人人选由各自单位确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六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会费见细则。
第二十七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会费,由各自单位通过银行汇入理事长单位的账号,由理事长单位开据正式发票。
第七章 办公地址
第二十八款 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大院内,办公用房由理事长单位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提供,具体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2号楼
通信地址:xx
邮 编:xx
电 话:xx
电 邮:xx
户 名:xx 开户银行:xx 账 号:xx 第八章 细则(另件详载)
企业研究院理事会章程篇二
企业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以下简称“研究院”)是由山东zz集团发起成立的企业内部研究机构。研究院旨在进行橡塑制品、装备研发,自动化控制与工业机器人研发;并提供相应业务的工程技术服务。
第二条 本研究院由山东zz集团出资贰佰万建立,由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yy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外聘理事构成。研究院设置在东营市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总部,研究院院长兼理事长由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印振同担任,并负责研究院的日常工作。理事长及外聘理事成立理事会。理事会参与研究院工作,外聘理事对研究院工作行使指导、建议的权利,对xx提供战略指导。
第三条 理事会由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yy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塑料加工协会、青岛科技大学机电学院、山东省橡胶行业协会精英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按照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研究院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研究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研究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 理事会、监事会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理事会会成员聘期四年。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八条 理事会于每年召开2次战略规划研讨会,对研究院研究方向、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提出建议。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以理事会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违反本理事会章程或损害研究院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聘期四年。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三章 理事会成员的权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在研究院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研究院颁发的正式聘书;
2.对理事会的管理与运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3.获得相应的专家顾问费;
4.参与研究院举办或参与的各项业界交流、研讨活动; 5.每年获得研究院年度报告;
6.参与委员会章程的修订与完善; 7.罢免、增补理事
8.对研究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提出建议; 9.参与研究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理事会在研究院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
2.对研究院工作提供自己的战略观点,并提供相应的合理资源; 3.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4.对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yy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发展进行战略指导; 5.参与研究院的研究工作,撰写指导性文章,在征得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文章作为研究院的稿件来源;
6.在征得理事会成员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应的媒体或资料上使用委员的肖像、个人资料等信息。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议落实情况;
3.代表理事会签署相关文件;
4.不得私自利用理事长职权为其它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进行非法赢利活动,损害研究院利益;
5.向理事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 6.管理本研究院的资产和财务;
7.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对长期不能履行职责的理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可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
院长权责
1.2.3.4.5.6.第十六条 本研究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研究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研究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研究院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权责
1.2.3.4.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本研究院财务;
对本研究院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本研究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研究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核对理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理事交涉或对理事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9.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10.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本章程于2014 年
月
日正式颁布并生效;
与研究院有其他合作项目的理事单位,另行签署合作协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归xx。
企业研究院理事会章程篇三
附件2:
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是江苏省信息产业创新体系的核心。常务理事会是研究院的决策机构。理事单位由常务理事单位和特邀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单位由19家股东单位组成,特邀理事单位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it骨干企业等相关单位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以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为核心,整合大学、科研院所、it骨干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资源,构建全省信息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并以信息产业专家委员会、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会和信息产业创新成果孵化中心为支撑,共同构建江苏信息产业研发创新的产业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特邀理事、秘书处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常务理事16名,特邀理事若干名。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组成。理事长由股份公司董事长兼任,副理事长由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兼任;秘书长由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院长兼任,副秘书长由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副院长兼任;常务理事由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兼任,特邀理事为高校、科研院所、it骨干企业等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直接指导。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理事会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理事会文件,执行理事会决议,召集秘书处会议,组织和准备理事会年会,沟通、协调和服务理事会成员,以及理事会文件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凡重大事项需由秘书处先行商讨,再提请理事会年会审议。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研究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研究下一重点工作及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可以连任。各理事单位派出的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时,该理事职位由原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
第九条
秘书处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可以连任。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时,该职位由原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总结本工作、安排下工作,就拟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进行商讨,形成初步意见。必要时,秘书长可适时召集其它相关会议,商议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为方便工作和提高办事效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有关规定刻制“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理事会”印章一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理事会合作研究机制
第十二条
在省经信委指导下,以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为核心,整合大学、科研院所、it骨干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资源,构建全省信息产业创新服务平台。主要任务:
(一)针对全省信息产业和新技术应用研究;
(二)围绕企业的创新需求开展研发合作和中介服务;
(三)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活动提供公共平台服务;
(四)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的孵化提供产业化环境。第十三条
建立理事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各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开展工作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谋划科研选题和立项等工作。理事会秘书处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十四条
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对各理事单位参与的各项课题研究和合作事项进行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不定期举办信息产业发展论坛。重点围绕信息产业发展中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第十六条
合作创办期刊。深入研究,及时反映我省信息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将有关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等,提供给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对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的发展和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可申请利用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公共平台,开展江苏信息产业相关研究及业务活动;
(三)可委托理事会组织专家针对理事单位的需要,进行专题研讨咨询或相关培训;
(四)在理事单位举行的科研项目招标中,理事会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五)理事单位可优先在信息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期刊杂志等媒介上发布、刊登相关活动和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的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为理事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二)充分发挥自己的创新优势,积极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研究,推动产学研合作;
(三)在合作中,自觉维护知识产权,不得侵占他人权益;
(四)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类交流、研讨及调研活动;
(五)自觉维护理事会形象,遵守理事会章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企业研究院理事会章程篇四
xxxx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名称:xxxx研究院(以下称“企业”)
企业住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第三条企业是中国xx集团公司设立的,以科技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国xx集团公司是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企业宗旨:依托科技优势,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把企业建设成集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产品制造、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经营范围:
主营:建筑业(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及管理,工程与产品检测,计算机软件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五金交电、通信设备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兼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房屋租赁;日用百货的销售、机动车停车服务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方式:工程承包、设计、生产、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代销、代理、装修等。
第三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第十三条院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院长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任命。
第十四条企业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院长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院长领导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四)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五)依法奖惩职工。
第十六条院长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企业的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
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义务。
第五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二十三条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企业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
第二十六条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九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收优秀科技人才。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审核,并实行任期制。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条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企业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企业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中国xx集团公司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章程范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研究院理事会章程篇五
国际养生旅游文化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院名称为:国际养生旅游文化研究院。
第二条本院由武义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旅游学院合作设立,是国内外相关人士参加,从事养生旅游文化研究与推广的学术性机构。本院接受国际养生学会、国际旅游学会、浙江大学旅游研究中心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院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前提下,组织国内外研究力量,全面挖掘和系统研究养生旅游资源,弘扬中华养生文化,致力于构建东方养生胜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活 动 方 式
第四条本院主要活动方式:
1.组织养生旅游专题研讨;
2.组织国际养生旅游文化高峰论坛;
3.编辑出版养生旅游研究学术论文集、专著;织和支持研究人员撰写出版武义养生旅游研究的论文集、专著、影视作品等;
4.设立专门网站,随时发布本院活动信息和对外联系;
5.向有关部门提出养生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建议;
6.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开展养生旅游文化等专题研究。
第三章研 究 人 员
第五条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院章程,有参加本院研究与推广活动的意愿,能独立研究养生旅游文化的国内外学者、专家、各界人士,由本人申请,经本院办公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院会员。
第六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参加本院的各种学术活动;获得本院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入院自愿,退出自由。
第七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拥护本院的章程;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学术活动;维护本院合法权益;向本院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会员退出本院,应书面通知本院。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参加本院活动的,未提交研究成果的,视为自动退出本院。
第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院章程的行为,或因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本院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 织 机 构
第十条本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院长领导下,本院日常工作由常务副院长主持;本院重大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研究院秘书处工作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院聘请国内外政界、学界、业界杰出人士与相关专家为顾问。第十二条本院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养生旅游研究主题设立若干研究会。研究会设会长一人,一般由学术委员会成员或业内企业家兼任;副会长二人,可由一名学者专家和一名武义相关人士(包括企业家)担任;秘书长一人;会员若干人。其中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武义相关人士(包括企业家)担任。
第十三条本院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由武义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旅游学院决定并任命;本院顾问、学术委员会和其他副院长、副秘书长、研究会会长,由本院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任命。
第十四条本院秘书长为本院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资 产 管 理
第十五条本院经费来源:按照“三个一点”的原则筹集经费,即武义县政府财政拨一点、养生旅游文化课题经费安排一点、社会捐赠一点。课题研究工作经费、办公及办公室人员经费等,建议由武义县财政预算;专题研讨活动、成果出版推广等经费,建议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县文化研究工程经费对本院养生旅游文化科研成果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六条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科研活动和事业发展,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本院办公地址设浙江省武义县。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武义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旅游学院批准实施并解释。
20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