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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院名称为:国际养生旅游文化研究院。
第二条本院由武义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旅游学院合作设立,是国内外相关人士参加,从事养生旅游文化研究与推广的学术性机构。本院接受国际养生学会、国际旅游学会、浙江大学旅游研究中心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院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前提下,组织国内外研究力量,全面挖掘和系统研究养生旅游资源,弘扬中华养生文化,致力于构建东方养生胜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活 动 方 式
第四条本院主要活动方式:
1.组织养生旅游专题研讨;
2.组织国际养生旅游文化高峰论坛;
3.编辑出版养生旅游研究学术论文集、专著;织和支持研究人员撰写出版武义养生旅游研究的论文集、专著、影视作品等;
4.设立专门网站,随时发布本院活动信息和对外联系;
5.向有关部门提出养生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建议;
6.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开展养生旅游文化等专题研究。
第三章研 究 人 员
第五条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院章程,有参加本院研究与推广活动的意愿,能独立研究养生旅游文化的国内外学者、专家、各界人士,由本人申请,经本院办公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院会员。
第六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参加本院的各种学术活动;获得本院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入院自愿,退出自由。
第七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拥护本院的章程;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学术活动;维护本院合法权益;向本院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会员退出本院,应书面通知本院。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参加本院活动的,未提交研究成果的,视为自动退出本院。
第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院章程的行为,或因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本院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 织 机 构
第十条本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院长领导下,本院日常工作由常务副院长主持;本院重大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研究院秘书处工作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院聘请国内外政界、学界、业界杰出人士与相关专家为顾问。第十二条本院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养生旅游研究主题设立若干研究会。研究会设会长一人,一般由学术委员会成员或业内企业家兼任;副会长二人,可由一名学者专家和一名武义相关人士(包括企业家)担任;秘书长一人;会员若干人。其中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武义相关人士(包括企业家)担任。
第十三条本院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由武义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旅游学院决定并任命;本院顾问、学术委员会和其他副院长、副秘书长、研究会会长,由本院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任命。
第十四条本院秘书长为本院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资 产 管 理
第十五条本院经费来源:按照“三个一点”的原则筹集经费,即武义县政府财政拨一点、养生旅游文化课题经费安排一点、社会捐赠一点。课题研究工作经费、办公及办公室人员经费等,建议由武义县财政预算;专题研讨活动、成果出版推广等经费,建议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县文化研究工程经费对本院养生旅游文化科研成果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六条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科研活动和事业发展,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本院办公地址设浙江省武义县。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武义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旅游学院批准实施并解释。
2009年11月19日
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篇二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营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范围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的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4、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5、要负责人任期。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范例
此范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一般规定及企业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xx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xxxx研究院(以下称“企业”)
企业住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第三条 企业是中国xx集团公司设立的,以科技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国xx集团公司是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 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 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 企业宗旨:依托科技优势,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把企业建设成集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产品制造、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经营范围:
主营:建筑业(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及管理,工程与产品检测,计算机软件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五金交电、通信设备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兼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房屋租赁;日用百货的销售、机动车停车服务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方式:工程承包、设计、生产、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代销、代理、装修等。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
第十三条院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院长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任命。
第十四条 企业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院长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院长领导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四)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五)依法奖惩职工。
第十六条 院长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企业的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义务。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 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收优秀科技人才。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审核,并实行任期制。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企业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中国xx集团公司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章程范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篇三
xxxx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名称:xxxx研究院(以下称“企业”)
企业住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第三条企业是中国xx集团公司设立的,以科技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国xx集团公司是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企业宗旨:依托科技优势,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把企业建设成集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产品制造、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经营范围:
主营:建筑业(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及管理,工程与产品检测,计算机软件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五金交电、通信设备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兼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房屋租赁;日用百货的销售、机动车停车服务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方式:工程承包、设计、生产、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代销、代理、装修等。
第三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第十三条院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院长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任命。
第十四条企业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院长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院长领导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四)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五)依法奖惩职工。
第十六条院长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企业的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
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义务。
第五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二十三条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企业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
第二十六条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九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收优秀科技人才。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审核,并实行任期制。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条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企业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企业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中国xx集团公司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章程范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篇四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须知(5)
一、办事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发照
二、申报资料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
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
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2]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
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
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承诺时间
5天(法定10天)
三、承诺时间:5天(法定10天)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金)总额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本(金)0.4‰ 收取;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300元。
3、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六、工商窗口电话: 8110803、81102021、8112020
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篇五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须知(5)
一、办事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发照
二、申报资料
[1]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2]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条例》
六、工商窗口电话: 8110803、8112021、(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8112020
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资
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
章盖章);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
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
主体资格证明;6、经营范围涉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
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
门批准文件;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
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
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
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
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
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三、承诺时间
5天(法定10天)
三、承诺时间:5天(法定10天)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领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金)
10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金)总
额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本(金)0.4‰ 收取;
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领取《营业执
照》的,设立登记费300元。
3、营业
执照副本每份10元。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