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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街道全面工作,密切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探索新时期各专项工作的新路子,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地区环境,促进街道整体建设,根据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街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街道工作联席会议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市街道管理的发展要求,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增进工作的合力为目标,由街道工委、办事处牵头组织,上地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负责人参与服务管理的一种协调机制。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三条街道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上级精神,研究辖区发展。
(二)对街道工作和街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协调各方的行动。
(三)讨论研究辖区工作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对街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报和交流成员单位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专项走访、考察等活动。
第三章会议规则
第四条 根据街道党工委会议、街道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议题的需要,通知属地专业部门派驻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参与讨论涉及本辖区、本单位的社会服务管理的议题。
第五条 属地专业部门需要街道协调统筹辖区的重要事项或帮助解决本专业部门遇到的重大问题,本部门负责人应以面谈或书面汇报形式,报告街道工委或办事处,街道根据议题确定会议形式并通知参会部门单位。
第六条 专题联席会议由街道召集或委托召集的部门主持,定期召开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会议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同时抄报街道工委、办事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街道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请假等制度。
第八条联席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平等协商、民主讨论、集思广益的办法,充分尊重地区单位的意见。对未达成共识的问题,不写入会议决议。
第九条每次会议后及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与会单位。下一次会议,各单位应报告本单位执行会议纪要的情况。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负责专业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推动地区行政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篇二
(1)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由社区党支部负责组织召集。镇包社区领导协助召集。
(3)参加会议的人员有驻社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本社区党支部委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镇包社区领导、某委组织部联络员等。也可邀请包社区某级领导参加。
(4)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有关社区党建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当前社区党建工作的各项任务,协商解决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等重要事项。
(5)会议有关议题由社区党支部负责,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会上讨论和发表意见。
(6)驻区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如不能参加,须向镇包社区领导请假。
(7)各驻区单位要坚决落实会议精神和各项决议,积极参与社区举办的各种活动,全面加强社区建设。
(8)社区党支部负责监督检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并把落实结果报上级党组织。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篇三
根据《xx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工作协调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
为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打造“平安”服务,按照公、检、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公检法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政策和法律认识的统一,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
联席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探讨、解决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司法中的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分析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保证严格执法的措施。
四、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当月下旬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五、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
1、每次联席会议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负责中心议题的单位对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事先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负责传递给各成员单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议题后,应认真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召开联席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
3、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由提请单位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报政法委批准发文。对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要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如会议纪要有关内容与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政法部门的有关精神相冲突时,不再予以适用。
4、对执行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反映。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与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