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家庭合同公约篇一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 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 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 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 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十五条
(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 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 方宽限期。
第四十六条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 某种补救办法。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 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 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提出。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 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 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 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 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八条
(1)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 ,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 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 。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 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 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 法。
(3)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根据 上一款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
(4)卖方按照本条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 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 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③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 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五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 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 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 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 ,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第五十一条
(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 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 分的货物。
(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 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五十二条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 绝收取货物。
(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 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
第一节 支付价款
第五十三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 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 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 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第五十六条
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第五十七条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 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 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 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 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 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 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节 收取货物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
(b)接收货物。
第三节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六十一条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 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 方宽限期。
第六十二条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除非卖 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第六十三条
(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 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六十四条
(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 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
(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②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 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六十五条
(1)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他特征,而他 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 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 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
(2)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 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 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 约束力。
第四章 风险移转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 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第六十七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 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 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 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 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 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 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 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 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 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第六十九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 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 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 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 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第七十条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 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第五章 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
第七十一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 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 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 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第七十二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 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
第七十三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 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 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 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 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 ,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第二节 损害赔偿
第七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 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 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第七十五条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 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 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 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第七十六条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 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 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 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 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
(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 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 的差额。
第七十七条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 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 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第三节 利 息
第七十八条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 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 害赔偿。
第四节 免 责
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 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 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b)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佣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 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 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 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 何权利。
第八十条
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 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第五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第八十一条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 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 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 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第八十二条
(1)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 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c)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 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第八十三条
买方虽然依第八十二条规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 物的权利,但是根据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他补救办法 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1)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 利息。
(a)如果他必须归还货物或其中一部分;或者
(b)如果他不可能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 原状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但他已宣告合同无效或已要求卖方交付替代 货物。
第六节 保全货物
第八十五条
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 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 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 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第八十六条
(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 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 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 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 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 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 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第八十七条
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入,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 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
第八十八条
(1)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 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 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但必须事前向另 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2)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 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 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 知另一方当事人。
(3)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 销售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他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所余款项。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第八十九条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保管人。
家庭合同公约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合同为汽车临时租赁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租赁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赁费。
二、本合同租赁期限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
三、租赁期间,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需提前一天以电话的形式预约,通知甲方其所需的车型和租赁车辆行车的全部路线,行驶所需的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以书面的形式将双方同意的内容填写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上,并用传真或其他的书面方式交乙方,乙方以传真或其他的书面方式确认。乙方随时可以核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所填写的内容。
五、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提供乙方选用的车型为 ;车辆每日工作时间为十个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 元,若车辆超时工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 元/小时,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收;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由乙方支付;如因乙方需要,导致甲方车辆驾驶人员需在外地住宿的,由乙方支付司机食宿费 人民币 200 元。
六、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车辆车况状态良好;提供有效的行车证件;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且保险期限包含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所配备的司机服务态度良好,熟悉路程,并保证按时到达。
七、本合同最短期限为一年。在本租赁合同期内,按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所列出的行驶区间内,仅汽车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司机违法违规行驶,及在禁止停车的场所停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负责租赁期内的车辆的保养、正常磨损的维修、年审、季审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九、租赁期间的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支付情况以甲方提供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为依据。
十、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车辆有任何损坏需要维修但又达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或照价赔偿。
十一、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乙方保证提供准确的行驶路线并严格按照事先双方协商同意的路线行驶,若乙方要求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内容不一致的,需征得甲方同意。
十二、在租期内由于车辆的正常磨损或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停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4个小时内提供另外一台相同级别的车供乙方使用,但不负责因此对乙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十三、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而丧失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时,甲方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不提供任何行车服务,且乙方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甲方因上述原因停止服务给乙方带来的一切后果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凡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双方协商制定,并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五、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无法协商,交由合同签订地(深圳)的人民法院审理。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家庭合同公约篇三
创建文明城市,首先从家庭开始,从每个市民开始,我们愿和孩子一起订立《文明公约》,大手拉小手,与文明同行。
第一条 积极学习科学,用科学的态度对待生活,不懂就问;
第二条 朴素节俭,不穿奇装异服,身体力行,懂得真正的美;
第三条 尊老爱幼,团结友爱,以礼待人,文明用语;
第五条 讲究民主,共同参与家庭生活计划与安排,采纳合理意见;
第六条 上学期间,父母不看电视,不影响孩子学习;
第七条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按时睡觉,保证身体健康;
第八条 贝贝多喝水,要午睡,吃饭快点,学是学,玩是玩,做个优秀的少先队员。
以上八条全家人都互相监督执行,学期末父母主持召开家庭会,开展评比,进行表扬批评,奖品另定。
家庭合同公约篇四
本公约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并载有与属于本公约范围内事项有 关的条款的任何国际协定,但以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这种协定的缔约 国内为限。
第九十一条
(1)本公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 纽约联合国总部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81年9月30日为止。
(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从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
(4)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和加入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九十二条
(1)缔约国可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它不受本公约第 二部分的约束或不受本公约第三部分的约束。
(2)按照上一款规定就本公约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做出声明的缔约国, 在该声明适用的部分所规定事项上,不得视为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范围内 的缔约国。
第九十三条
(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依照该国宪法规定 ,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该国得在签 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 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修改其 所做的声明。
(2)此种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一个或数个但 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 约的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 约国内。
(4)如果缔约国没有按照本条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 所有领土单位。
第九十四条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缔约国内的 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此种声明可联合做 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非 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非 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
(3)作为根据上一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这项声 明从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 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
第九十五条
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可声明它不 受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
第九十六条
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 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 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 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 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
第九十七条
(1)根据本公约规定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 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开始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于此 种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 一个月第一天生效。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 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 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 第一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九十四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就会使另一 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的任何相互声明失效。
第九十八条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九十九条
(1)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下,本公约在第十件批准书、接受书、 核准书或加入书、包括载有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做出的声明的文书交存之 日起12个月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2)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下,对于在第十件批准书、接受书、核 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 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 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 天对该国生效,但不适用的部分除外。
(3)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如果是1964年7月1日在海 牙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海牙订立 合同公约》)和1964年7月1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的公 约》(《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中一项或两项公约的缔约国,应按情 况同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或《1964年海 牙订立合同公约》或退出该两公约。
(4)凡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缔约国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 入本公约和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声明或业已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二部分约束 的国家,应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 海牙货物销售公约》。
(5)凡为《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缔约国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 入本公约和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声明或业已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三部分约束 的国家,应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 海牙订立合同公约》。
(6)为本条的目的,《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或《1964年海牙货物 销售公约》的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按 照规定退出该两公约生效后方始生效。本公约保管人应与1964年两公约的 保管人荷兰政府进行协商,以确保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协调。
第一百条
(1)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只要订立该合同的建议是在本公约对第 一条第(1)款(a)项所指缔约国或第一条第(1)款(b)项所指缔约国生效之日 或其后作出的。
(2)本公约只适用于在它对第一条第(1)款(a)项所指缔约国或第一条第 (1)款(b)项所指缔约国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
(1)缔约国可以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声明退出本公约,或本公约第二 部分或第三部分。
(2)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十二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起生效。凡通 知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后该段更长 时间期满时起生效。
1984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正本一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 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家庭合同公约篇五
1、用心参加各项家庭活动,慎重交友,远离不良人群。无故不得在外面逗留,更不得在外面留宿放学和下班后务必立刻回家,万不得已务必提前通知家里并如实说明原因,如果确实有事要外出也同样如此。
2、有职责感,知错就改,不为自己的错误开脱,并作深刻反思。
3、兴趣爱好健康,不参与不观看赌博,不玩电子游戏;不从事保险直销等营销活动;不信迷信,不阅读不健康的.读物,不收视不健康的影视广播,不唱不听不健康的歌曲。鼓励阅读人文科技政治和社会科学读物,用心参加体育锻炼活动球类棋类田径类等和学习各种乐器歌唱阅读等。
4、热爱生活,尊爱生命,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随时随地注意安全。
5、团结互助,诚实文明,尊老爱幼,遇到长辈要主动问候。
6、认真对待生活中的每一件事,凡事多问几个为什么,多与家人商讨,不贪小便宜,不轻信他人之言;对陌生人要多一个心眼,要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让陌生人和不知底细的人来家。
7、生活习惯健康,不长时光看电视和上网,一天看电视不超过两小时,上网不超过一小时,鼓励看新闻和健康的阅读。
8、自强不息,勤奋学习,一丝不苟,学而不厌,不畏艰难,不耻下问,乐学好学,及时自觉完成当天的学习任务,今日事今日毕。
9、饮食习惯健康,不得离开餐桌用餐,不吸烟,不酗酒,不喝白酒,能够适当饮红酒啤酒饮料家酿酒,不吃西餐及泡面,少吃零食,提倡吃水果葵花子和花生等。
10、健康理性消费,勤俭节俭,形象端庄大方,不贪虚荣,不进营业性娱乐场所,不进美容院,不佩戴首饰,不化妆,不着奇装异服,不求名贵华服,只求得体大方;不留奇型怪发,不染发,不烫发。
家庭合同公约篇六
1、每个人从控制情绪做起,传递正能量。不轻易发怒,不抱怨,不勉强他人。
2、以理服人,谁讲的对就听谁的。
3、重要家庭事务要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
4、有话就说出来,沟通是王道。
5、改掉不良习惯。
6、尊老爱幼,和亲戚朋友持续亲密关系。
7、用心参加社会活动、公益活动。
8、每人要制订阶段性的读书、学习计划,互相督促。
9、经常进行读书交流、分享、讨论。
10、每一天都要抽时光读书,出行时随身携带书籍。
11、坚持亲子共读,睡前陪孩子读书。
12、少看电视多读书,少玩电脑多学习。
13、孩子能够自主学习,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14、起居有常,生活有规律。
15、锻炼身体是习惯也是乐趣,每一天早起晨练。
16、每周末全家进行一次群众运动或出游,并野餐一次。
17、每个月至少回老家一次,体贴大自然和乡村田园生活。
18、做家务、参与家庭事务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19、合理消费,持续良性的家庭财务状况。
20、每逢重要节日举办家庭party,家庭成员取得较大成绩、荣誉时要进行庆贺。
21、每年全家至少一次外出旅游。
22、每个星期天让孩子当一天家长,主持家政。
家庭合同公约篇七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接触过,借助作文人们可以反映客观事物、表达思想感情、传递知识信息。还是对作文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家庭文明公约作文800字,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许在家中随便发脾气;
二、不许在家庭中没事找事;
三、不许将学习、工作中的不良情绪带入家中;
四、不让不文明的事情进入家庭生活中;
五、不准在家中说出不文明的话。
签订本公约者,需严格遵守上述内容,不得违反!
公约签订人:余东远、余涛、汶芳宁
时间:20xx.08.23
这是贴在我家墙上一张纸的内容,这是什么呢?我来告诉你。
原来呀,这是我与爸爸妈妈签订了一份公约,共五条。写这份公约的原因是,长久以来,爸爸老是叫我小屁孩,我认为这样说不好听,可又说服不了他,于是,我想到了用公约来约束他的行为,于是我便在第五条中写了此事。后来爸爸也同意了这份公约,我的'目的达到了!
一个月过去了,爸爸丝毫没有触碰公约的底线,没有叫我小屁孩,我心里暗自窃喜,可心里又有种莫名的失落感,因为我觉得没人被公约处罚,公约不就没用了吗?要是有人被处罚,公约的乐趣就体现出来了,但这个人却一直都不出现,于是,我在心中想,希望这个违反公约的人快快出现吧!
惊讶,显然他忘记了公约书的事。随即他脸上露出慌张的神情,他急忙问我:“我说错什么话了吗?”我就说:“你说出了一句不文明的话,理当受罚。”爸爸这才反应过来,灰溜溜的抄了十遍。这可真有趣,原本利于我的公约,居然还帮助了妈妈,这公约可真是有用啊!
通过这件事,大家都引以为戒了,谁都不敢犯错,担心被公约处罚,我们的家更加快乐和谐了。
家庭合同公约篇八
第三节 买方违反
合同
的补救办法第六十一条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
第六十二条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第六十三条
(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六十四条
(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
(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六十五条
(1)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
(2)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风险移转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第六十七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第六十九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第七十条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第五章 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
第七十一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第七十二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七十三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第二节 损害赔偿
第七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第七十五条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第七十六条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第七十七条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第三节 利息
第七十八条
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 免责
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b)假如该项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第八十条
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第五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第八十一条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第八十二条
(1)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c)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第八十三条
买方虽然依第八十二条规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但是根据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1)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
(a)如果他必须归还货物或其中一部分;或者
(b)如果他不可能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但他已宣告合同无效或已要求卖方支付替代货物。
第六节 保全货物
第八十五条
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他为止。
第八十六条
(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第八十七条
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
第八十八条
(1)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但必须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2)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3)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他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所余款项。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编辑
第八十九条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保管人。
第九十条
本公约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以缔结并载有与属于本公约范围内事项有关的条款的任何国际协定,但以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内为限。
第九十一条
(1)本公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81年9月30日为止。
(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从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
(4)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和加入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九十二条
(1)缔约国可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他不受本公约第二部分的约束或不受本公约第三部分的约束。
(2)按照上一款规定就本公约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做出声明的缔约国,在该声明适用的部分所规定事项上,不得视为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范围内的缔约国。
第九十三条
(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依照该国宪法规定、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修改其所做的声明。
(2)此种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的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4)如果缔约国没有按照本条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
第九十四条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非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
(3)作为根据上一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这项声明从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
第九十五条
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可声明它不受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
第九十六条
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盘、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
第九十七条
(1)根据本公约规定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开始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于此种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九十四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就会使另一国家根据该条所做的任何相互声明失效。
第九十八条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九十九条
(1)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下,本公约在第十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包括载有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做出的声明的文书交存之日起12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2)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下,对于在第10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车或加入书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但不适用的部分除外。
(3)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如果是1964年7月1日海牙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和1964年7月1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的公约》(《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中一项或两项公约的缔约国。应按情况同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或《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或退出该两公约。
(4)凡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缔约国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和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声明或业已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二部分约束的国家,应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
(5)凡为《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缔约国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和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声明或业已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三部分约束的国家,应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
(6)为本条的目的,《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或《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的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按照规定退出该两公约生效后方始生效。本公约保管人应与1964年两公约的保管人荷兰政府进行协商,以确保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协调。
第一百条
(1)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只要订立该合同的建议是在本公约对第一条第(1)款(a)项所指缔约国或第一条第(1)款(b)项所指缔约国生效之日或其后作出的。
(2)本公约只适用于在它对第一条第(1)款(a)项所指缔约国或第一条第(1)款(b)项所指缔约国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
(1)缔约国可以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声明退出本公约,或本公约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
(2)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12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起生效。凡通知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后该段更长时间满时起生效。1984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正本1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 本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198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核准书中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一条第(1)款(d)、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批准加入和认可该公约的国家有32个国家,它们是:阿根廷①、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拿大⑧⑨、智利①、中国②*、捷克斯洛伐克③、丹麦④、⑤、埃及、芬兰④⑤、法国、法国⑦、加纳、几内亚、匈牙利①、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挪威④⑤、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④、⑤、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③、委瑞内拉、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①、苏联①、南斯拉夫、赞比亚。
上述国别后之序号代表该国在加入公约时所做的声明和保留内容,具体如下:①阿根廷、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智利、匈牙利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批准该公约时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声明,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任何条款凡准予以书面形式以外的任何形式签订销售合同或根据协议对其进行修改或予以终止,或进行报价、认可或表示意向者不适用于在它们各自国家内设有营业点的任何当事方。②中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宣布,它不受第一条第(1)款(b)项和第十一条的约束,也不受公约内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③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它们不受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约束。④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宣布,它们不受公约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的约束。⑤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点设在丹麦、芬兰、瑞典、冰岛或挪威的当事方的销售合同。⑥匈牙利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它认为经济互助委员会各成员国组织之间交货的共同条件应受公约第九十条规定的约束。⑦德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对于已经声明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的任何国家,它将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⑧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93条,该公约不适用于艾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曼尼托巴、新不伦瑞克、纽芬兰、新斯科舍、安大略、受德华太子岛和西北地区。⑨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95条,就不列颠哥伦比亚而言,加拿大不受该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81年8月13日签署,1989年2月23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于1990年3月1日生效。
附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版)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have decreed as follows:
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rticle 1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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