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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起重机械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汽车吊、履带吊、龙门吊、塔机、施工电梯、低驾平板车等大型吊装、运输机械。
第三条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领导工作,负责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的落实工作,批复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奖惩意见。
第五条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各公司、项目部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安全使用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第六条设备所属单位(公司内部由机械装备公司负责)负责所属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和操作,加强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措施和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第八条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装、转场运输、安全使用、安全停机、防风、交叉作业、防雷击、防机械碰撞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的大型起重机械操作维修人员由机械装备公司配备,外租大型起重机械由设备所属单位配备,指挥和监护人员由机械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所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并持证上岗。使用单位配备的指挥人员,应向机械装备公司书面报告,经机械装备公司确认具备资格后方可上岗。设备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所属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人员培训。
第十条设备所属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改变工况和技术改造等必须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并作好起重机械安装、试运、拆卸的技术、安全、质量过程管理工作。对有关影响安全使用的遗留问题在整改完善前必须制定有关防范措施,并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后要先进行自行验收,合格后报当地管理部门和公司机械装备公司、物质公司检验,检验合格并关闭全部整改项后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机械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例保、一、二级保养、消缺,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行措施,认真填写保养、消缺、运转、验收记录。
操作机组机长负责每周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大中型起重机械周安全检查报表》。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防范措施,交操作人员认真落实。设备所属单位对周检查表作抽查验证并签字,月底汇总归档。
第十二条机械装备公司将不定期对运行的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设备)进行抽检,并做到每季度对所有设备抽检一遍,在设备转场拆卸安装过程中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着重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车容车况及维护保养,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检查纪录。
第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纳入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各使用单位每月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月安全检查纪要。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报机械装备公司备案同时交机械使用班组认真落实。
第十四条大型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机械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运行措施,对关键吊装作业要编制吊装方案(作业指导书),并组织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做好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项目工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复查工作,并形成纪要。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意见,项目工地整改完善后要进行反馈。对未按规定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或处罚。对严格执行规定、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处理执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起重机至少应配备下列物品:
(一)保养起重机的必要工器具;
(二)干式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三)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电动机械)。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新安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和部件及经地震、风暴或重大事故后,在使用前均应按“安装试运与验收”的要求进行实验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一)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90%以上。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的大件吊装。
(四)危险品、爆炸品必须起吊时。
(五)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作业。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吊”规定;
第二十一条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风力达到6级及6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二十二条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条作业前应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以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作必要的试验。如有异常,应在作业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行走及回转的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在启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工作速度应均匀平稳。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以上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以上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动作。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第二十九条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的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第三十条起吊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第三十二条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
第三十四条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电动式起重机械,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零位,然后切断电源。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漏电失火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第三十六条操作工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信号清楚后方可操作(若使用对讲机指挥时,必须保证双方对讲机信号清楚且电力充足)。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挥信号,操作工均有权拒绝执行。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第三十七条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的轨道上进行工作时两机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所吊重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m。
第三十八条轨道式起重机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按照要求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轨道终端行走限位装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械运转过程中,监护人员应随时注意各机构电动机、制动器、钢丝绳及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停机检查和排除。
第四十条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kv
安全距离(m)<1 1--10 35 110 220
沿垂直方向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1.0 1.5 2.0 4.0 6.0
严禁将任何其它用电设备的电源、接地、电焊机地线等连接在起重设备及轨道和基础底板上。
第四十一条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第四十二条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四十三条起重机基础要严格按规范施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起重机的安装。轨道行走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每周要对轨道进行例行检查和调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四条机组及监护人员必须经常观察轨道基础的沉降及两侧情况,特别是大雨、大雪天气对道轨两侧土层冲刷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十五条机械的行走路线,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运行要求。必要时铺设专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条动臂吊装设备进入小幅度工作时,必须先挂钩后再收幅,不允许空钩收幅,重物就位后,卸载应平稳,严禁突然卸载。松钩后应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于65度时再脱钩。禁止小幅度空载回转和行走。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各种类型起重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保养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八条两台或两台以上大型起重机械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时,必须制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两机臂杆和工作机构装置不同时在互相干涉的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大型起重机械与其他建筑物或设备的交叉作业时,在运转或停机时,司机应注意起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监护工作,尤其是指挥人员应特别注意周围障碍物,以防止发生臂杆与障碍物相碰。回转时要选择较小的回转速度,小心制动。
第五十一条两机同时停机或机械单独工作时,要做到两机任何部位都要脱离干涉区。
第五十二条应根据现场具体条件制定相应的其他交叉作业措施。
第五十三条大型起重机械在有强风区域内使用时,在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制订和落实防风预案,准备好必要的揽风绳和锚点。
第五十四条起重机在每天工作结束或较长时间停用时,不管天气条件如何,均应按照要求作好机械的常规停机防风工作。
第五十五条起重机停放时,必须选择良好的停机场所。应确保:
(一)机械的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二)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停机要求。
(三)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机械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六条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按照各种类型起重机的具体规定将起重臂停放好,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和动力。
(一)汽车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收车、将臂杆收回,作好安全停机。
(二)龙门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上好夹轨钳,并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未装有道轨夹轨钳的龙门吊,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后沿道轨方向在道轨上拴牢揽风绳,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三)履带吊
1、主臂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应将臂杆趴下。
2、塔式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将副臂放至20-30度,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8级(含8级)以上时,必须放下主臂,使副臂头部接触地面。
(3)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主、副臂全部放倒在地面上。
(四)平臂塔式起重机
1、正常情况下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提起钩头收回小车,将前臂杆转至顺风方向,松开回转使臂杆处于自由回转状态,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穿好铁鞋或锁住夹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塔机开到停车位置按上述要求停好车后加挂锚固装置或按防风预案要求设置揽风绳。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篇二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篇三
(一)起重机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起重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还应直接报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移动式起重机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监督部门。
(五)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黄埔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82272400.传真:82272370。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篇四
为保证安全,正确使用货梯,满足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任何情况下,严禁无关人员开行货梯。
二、除非工作需要,严禁人员进入货梯。
三、货梯进货前一定要核准货物重量不能超过货梯载重量。
四、将货物放入电梯时,须将其放在电梯轿厢的中央,严禁电梯在重心偏离中心时开动电梯。
五、放置货物时须小心轻放,严防货物或卡板碰撞电梯门及轿壁。
六、运行过程中注意检查相关参数,发现异常,须及时停机并报告相关负责人处理。
七、使用完毕后,搞好卫生工作,停在指定位置,关掉电源。
八、相关负责的管理人员须严格监督保养人员的保养情况,并仔细检查其填写的保养记录表,对电梯运行状况须有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及时申报年检,并对检验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篇五
(一)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起重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起重机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起重机管理体系;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单位起重机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起重机使用状况;
7、组织起重机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1、在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起重机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单位有关起重机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起重机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起重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5、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6、根据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状,审定所编制的起重机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情况;
8、参加起重机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起重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一)起重机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二)起重机投产前,必须按照起重机的使用特点认真编制维护保养规程;
(三)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等活动,提倡实行包日常维修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贵任制;
(四)保持起重机整洁和生产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起重机安全附件;
(七)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反映;
(八)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起重机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一)起重机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起重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还应直接报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移动式起重机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监督部门。
(五)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黄埔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82272400.传真:82272370。
起重机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葫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和侧向外吊作业;
2、不得将吊载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上描器冲撞;
5、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维护和调整制动器;
6、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7、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的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
8、不得随意拆卸葫芦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9、不得在下列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情况下作业:制动器失灵、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吊装钢丝绳损伤已达到报废标准等;
10、不得在捆绑不牢、吊载不平衡、易滑动、易倾翻状态下,重物棱角处与吊装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2、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3、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确认电开关按钮标记后再进行操作;
16、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状况,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电开关按钮;
17、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先切断总电源,再检查;
18、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吊运;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0、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葫芦式起重机,在吊具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不少于两圈的安全留数;
22、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人时,再进行操作;
23、为减小吊载的摆动与冲击,可以采取反向动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并交给接班人。
(二)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l)起重机起动后即将开动前;
(2)靠近同层其它起重机时;
(3)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4)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5)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篇六
1、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在队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荷载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3、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塔基上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4、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塔身不得悬挂标语牌。
5、检查塔基表面平直、无沉陷,螺栓无松动,排除塔基睥障碍物和积水。
6、作业前重点检查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均应正常;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7、起重机在中波无线电广播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凡与起重机接触的作业人员,均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8、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点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9、空载电源,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10、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11、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是1m。
12、动臂式超重机的起重、回转达、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在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不得变幅。
13、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机器使之缓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跨越的障碍物0.5以上。
14、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5、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允许载荷,对超载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16、作业后,起重机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17、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8、任何人员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带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