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安监部安排专人对特殊设备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维修班负责起重设备的日常检修工作,并对检修情况进行记录汇总。每周组织各协作队伍及班组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现场进行指正、整改,需要厂家配合的列出清单及时与厂家联系解决。定期召开协作队伍负责人及班组长会议,认真听取采纳合理化建议。有力的保证了厂区67台起重设备安全、正常的运行。
坚持对新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定期不定期分批分时段地组织车间生产一线员工和外协队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操作教育培训学习,努力做到让每一位作业人员都能掌握基本操作知识,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坚持组织在岗人员进行培训。本年度组织班组及写作队伍人员共13名,参加起重工操作培训,并取得起重工操作证。
对厂区需要年检的门桥式起重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保证厂区18台需要年检的起重设备顺利通过年检。对新进场的特种设备(1台50t龙门吊、1辆叉车)及时报特检院检测,并进行备案。
20xx年安检部将继续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使分公司特种设备的使用及设备状态始终处于可控状态,杜绝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公司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厂部或班组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或上报公司。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检、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陆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臂理部门办理注销。
七、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八、公司设备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内窖包括: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堆护证明书等文件及安全技术资料;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车间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第三条车间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车间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八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特种设备车间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第三十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三十一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第三十三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三十四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南化公司现有锅炉3台,压力容器920台,工业管道135931米,电梯4台,起重设备108台,安全阀786只。20xx年锅炉计划检测1台,检验完成1台,压力容器计划509台,检验完成270台,剩余239台由于装不能停车,故没能完成检测计划,延期报告一直没有得到批复,工业管道计划9425米,检测完成9425米,电梯计划4台已全部检验合格,起重设备计划56台,已全部检测合格,安全阀校验645只,未校验安全阀使用单位都打报告申请延期。
20xx年南化公司开展了特种设备专项普查,整顿特种设备基础资料、完善和规范特种设备台账,广大设备技术人员克服重重困难,通过调研、测绘、评估、标定等手段建立起初步的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资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一基础建立后,通过管理人员不断充实完善,及时整理填写,人员变更资料交接,妥善保管等持续细致的工作,使特种设备资料管理初步规范化,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贯彻实施国家、集团公司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法规、条例,完善本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公司先后转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通过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辅导这些法规、条例,把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实际管理工作中,从而使特种设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公司根据特种设备管理需要,先后制定下发了《南化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南化公司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南化公司工业管道管理规定》等,各生产企业结合管理实际,制定了更加细致化、具体化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当然,我们的制度建设还不尽完善,需要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新精神,在实际工作中不断丰富、不断完善、与时俱进。为了提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素质,公司先后有10人次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技术宣贯培训班,公司内部对基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管理程序、制度、规程的集中学习和培训,加强了基层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认识。我们先后按照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依据新制定的工业管道分类标准和注册软件,开展了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组织完成了全公司工业管道资料上报工作,并通过了省技术质量监督局进行的抽查验收;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对重点监控设备检查与监控工作。20xx年我们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开展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了设备事故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工作,提高了特种设备的现场管理水平。
充分认识特种设备管理的重要性,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为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和直属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设有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设备月报中有专页反应特种设备的安全和检验情况,公司掌握全部特种设备台帐,并于每年年初制定统一的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安排专项费用,负责监督实施。检验计划完成率作为全年设备管理考核指标之一与企业考核挂钩,杜绝了特种设备的超期使用。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外检工作由企业组织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并记录在案;全面检验工作分别由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和市化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所等相关专业检验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的现场管理更关系到企业资产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我们本着“老设备不能差”的原则,加强容器、管道保温防腐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巡检和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做到标识清晰,设备铭牌齐全,保温完好,表面整洁,设备完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必要手段与技术保证,由于南化公司属于化工企业,连续生产,有时装停产时间短,不能满足特种设备的检验要求,需要办理延期,使用单位申请延期手续较复杂,因此存在有个别超期未检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报废告知率达到100%,监督检验率达到100%。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档案齐全,定期检验率达到100%,设备使用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设备显著位。设备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且于显著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符合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特种设备使用现场管理规范有序,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设备运行状况良好,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率为零。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有培训记录。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
5、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有维保单位,并定期维保,有维保记录。
6、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至少每两年演练一次,有演练记录。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公司将在20xx年重点开展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取证工作,加强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使该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二、锅炉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人不得进入锅炉房;严禁在锅炉房做其他无关事情。
三、按规定标准,经常对锅炉用水进行水质检修,发现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同解决。
四、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有安全管理人员。
七、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
八、特种设备的要进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九、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十、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周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十一、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二、经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十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十四、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五、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ring如何制定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规定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使用单位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的,受托人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的管理义务。
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在气体充装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发现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管理责任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管理责任人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鼓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四条 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
(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五)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六)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简易设备构成特种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能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术语
特种设备:本制度中特种设备系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应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并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等文件。
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证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6、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企业,新使用企业应按注册登记的要求办理手续。
(2)收集、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5)提出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具体工作;
(6)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8、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贴合有关法规及行业安全标准和要求。
9、特种设备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时维护保养。
10、做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使用,维护,校验,检修工作,并做好记录。
11、特种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前,经检验合格后,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12、在特种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13、应及时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予以报废,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4、不得将报废后的特种设备再作为特种设备进行转让和使用。
15、设备部门应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景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6、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设备部门负责人报告;设备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通报hse部门负责人,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设备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的要求于特种设备事故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hse部门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中国化工《hse事故管理规定》,根据事故分级情景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理。
1、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护、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理解政府相关机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相应工作。
2、持证人员须经过公司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3、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5、操作者要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事故,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掌握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6、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