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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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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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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篇一

“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中民权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权宪法”思想的基本点是“五权分立”,即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权分开,设立相应的五院,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检察院五院,各掌其权,各执其事,互相牵制监督。

孙中山先生认为“五权宪法”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这种五权独立的完全政府,其结构如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构成中央政府,宪法制定后,各县人民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仪士组成立法院;其他三院院长由总统得到立法院同意后委任,但三院院长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五院都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如出现人员失职,则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监察院人员如出现失职,则由国民大会弹劾罢黜之;国民大会的职能在于修改宪法、裁判政府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国民大会与五院的全体职员以及全国大小官吏,他们的资格都由考试院评定。

孙中山先生认为“五权宪法”集中外之精华,防一切舞弊,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政府,才是能实现“民主”、“民权” 、“民生”的“三民主义”国家。

五权分立是从西方的三权分立演化而来的,孙中山先生也说自己提出的五权是将三权再分出监察和考试两权。其中行政权中分出了考试权,立法权中分出了监察权。中国古代的考试和监察制度中就有很多合理因素。唐朝的谏议大夫,清朝的御史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行使这种制度的权力就是监察权,监察权就是弹劾权。通过考试院选拔官员,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公平公正。所以孙中山先生在创立“五权宪法”时借鉴了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和中国古代的监察和考试制度。

五权宪法的基础是是孙中山的权能分立学说,既“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所谓的权能分立就是指政权和治权的分离,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叫做政权,所以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叫做治权,所以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政治之中包含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另一个则是治权。这两种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另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实行权能分立,就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划分为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政权,或者称之为民权,简称“权”;一部分是治权,简称“能”。权能分立的目的是为了造就一个为人民谋福利的万能政府。人民在掌握政权的前提下把治权交给政府行使。如果政府是好的,人民便拥护它并把治权都交给政府;如果政府违背民意,人民便罢免他们并收回治权。

孙中山先生的“权能分立”、“五权分立”理论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首先,“五权分立”思想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壮大国家的美好愿望。封建社会当中,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集中于行政官员,国家各种权力之间缺乏制约,效率低下、腐败滋生不可避免。“五权分立”思想虽然是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演变,但它显示出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尝试解决这个难题方面做出伟大努力,并且,孙中山先生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不脱离中国实际、不抛弃中华民族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考试制度中的合理成分添加进去,创造了有中国特色的“五权分立”方案。

其次,“权能分立”体现出民主精神。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权能分立”学说,坚持了人民主权原则,超越了在此之前中国所有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改良派。这一理论首先解决了政府权力的来源问题指出政府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通过宪法,把各种治权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人民则保留“民权”,通过国民大会来控制和指挥“治权”的行使,促使这些行使“治权”的主体,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做好人民的公仆。这些都闪耀着人民主权思想的光辉。他从根本上否定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皇权”思想,为资产阶级革命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当然,孙中山先生的这一理论也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首先,这一理论崇尚专家治国。在这一理论中,孙中山先生根据“个人的天赋才力”不同,把人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类,而广大人民群众属于“不知不觉”者,所以,人民群众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只能“把国家大事,托付给有本领的人”,即利用有本领的人去管理政府。这一理论低估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与“权能分治”、“五权分立”的民主精神相矛盾,也是其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五院之间的权限分配不科学。例如,根据这一理论,行政院和立法院的官员由各县直接选举产生,而监察院可以弹劾,但监察院并不是民选机构,这也就是说,非民选机构可以弹劾民选机构的官员,这就违背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再次,总统的地位不明确。总统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如何?它与五院和国民大会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些孙中山先生都没有进行论述。正是由于这一理论缺陷,才使蒋介石以后可以利用这一缺陷,打着孙中山的旗号窃取军政大权,实行独裁专制。

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在当时的中国,达到了最高水平。社会实践决定社会认识,今天,我们之所以能认识到其中的缺陷和不足,那是因为我们站在若干年之后。我们没有丝毫理由去责怪孙中山先生,只能责怪当时的社会实践还不足于让孙中山先生的认识达到今天的高度。五权宪法之中有颇多的理想成分。所有的理想和创新都应该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这才符合人类理性发展的规律。

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篇二

[论文关键词]五权宪法 权力制约 三权分立

[论文摘要]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在西方代议制下的三权分立思想的直接影响下而萌生的,但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为了纠正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病而创建的,因此两者并不是简单的量上的区别,二者有着原则性的区别。

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总结了欧美、日本等国建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成败的历史经验,采纳西方十七、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学说,并加入中国历史上政治统治富有特色的经验而形成的,是孙中山对所希望的“最新式”民主共和国构想的理论表达,是其宪政思想的集大成。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五权分立是在三权分立的直接影响下而萌生的。但是孙中山所主张的“五权分立”与西方代议制下的“三权分立”并不是简单的量上的区别,二者有着原则性的区别:

三权分立的基础是西方的分权学说,五权分立的基础则是权能分治。分权学说为洛克、孟德斯鸠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倡导,其主张就是要保障人民自由,必须施行法治。为了防止专制,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割成几个独立的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来独立行使,并且相互牵制,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无论谁掌握了大权,都会把他的威权施用到极点,……要制止威权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来牵制权力。”…而五权分立则是建立在权能分治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这是孙中山在考察了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之后,发现三权分立有着诸多的缺点。为了克服这些弊病而自创的。其主张是只要人民有权,便不怕政府万能;而且要有万能政府,才能为人民谋幸福。因此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其中政权为人民所掌握,有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项大权,前两者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力,后两者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力。人民有了这四项大权,民权就充分了,并且有力量去管理万能的政府,就可以控制它;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这五权,用之组织万能政府,因为去留大权掌控在人民的手中,所以它只能为善,而不许为恶。这样一来,人民权与政府权并行不悖:既有民权又有效能,使两者趋于协调、平衡,克服了三权分立之下的许多流弊。

正是因为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不同,所以二者的目的也不同,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五权分立的目的是实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西方的分权学说完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宪法是在人权思想日益成熟为一种理论体系和社会理想后,受特定时代背景制约而诞生的。西方传统宪法的直接依据源于‘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理论”。所谓天赋人权,是指人的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等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人们为了解决没有国家和政府的自然状态下的困难与不便,通过宪法组织政府,其目的就是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能够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只是人民的受托人,为了防止政府在得到人民的委托之后,可能重蹈封建君主专制的覆辙的危险,西方的启蒙思想家们在原有的分权思想之上,发明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论,用法律来束缚政府,借以防止专制,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孙中山的五权分立的目的则是实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可他在考察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时发现其存在诸多弊端,一则“人民所持的态度总是反对政府”,即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是对立的;在这种体制下,人民有权与政府有能是背离的,“民权发达的国家,政府则无能;政府有能的国家,则民权不充分,甚至无法保障”。因此孙中山汲取欧美之经验,顺应世界潮流之需要,以实现全民利益为重点,将个人自由纳入团体自由之中,提出了打造万能政府的主张,而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则需“五权分立”,即把政府分成五个不同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在人民的四项大权控制之下,形成一个群力,造就一架高效率的国家机器,更好地实现“主权在民”。

西方的“三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孙中山的“五权”则是在上述三权的基础上加上考试权、监察权,其中考试权是从西方的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的,监察权是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的。应该说孙中山的五权并不是简单的三权加两权的问题,在孙中山的设计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五权,其性质与范围已经不同于西方三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行政权是执行法律和政策,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授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国家权力,是政府职权中不可缺少的,而且政府本质上即为行政。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奉行立法至上,所以行政须受立法的支配,“如果立法机关让行政机关有权力把能够为自己的善良行为提出保证的公民投进监狱的话,自由便不存在了”。而且三权分立之下的行政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消极性的职权,范围很小。而五权分立之下的行政权,是治权的一种,因为其目的是建立一个万能政府,为人民谋福利,而实现此功能最主要的是要依靠行政权,所以在这种体制下的行政权是主动和积极的,其范围也很大。孙中山在提到五权时,总是先提到行政权,依次才是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因此可以说行政权居于之首,其余四权则是围绕行政权周围为其服务的,这就打破了西方“立法至上”的格局。

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篇三

摘要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三民主义学说中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是孙中山对西方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深刻认识的产物,其理论来源是欧美三权分立学说和中国封建政治制度某些合理性因素。五权分立思想是在中西方文化融合基础上的复杂创新,推动了近代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应给予它更高的评价。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三权分立

中图分类号:g633.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5-0117-02

孙中山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毕生以推翻中国封建独裁统治,建立完全民国为目标。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致力于为共和国体奋斗的同时,他对未来的政治模式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思索和探讨,在欧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和中国古代社会考试、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五权分立思想。五权分立思想的提出是对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政治思想的重要发展,是中国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推动了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在当时乃至现在都有重要的价值。

五权分立指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这五种权力各自独立,分别有五个政府机关行使的制度。具体分工如下:“以五院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宪法制定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罢黜之。国民大会之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裁判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之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在西方三权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五权分立思想并不仅仅只是多增添了考试权和监察权,它不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简单扩充和量的变化。从实质上讲,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和西方的三权分立存在着原则的区别,有着它自己的创新特色。

(一)“五权”属于治权的范畴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和西方的三权分立是有区别的。西方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相联系的,三权之间相互制衡,不存在最高权力。西方三权包括“政权”和“治权”在内的全部权力。而按照孙中山的五权分立设计,五权之上却有更高的权力来对它们,五权仅属于“治权”范畴,五权是在与“政权”分开的前提下存在的。就治权与政权的关系而言,国民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央政府的五院均由国民大会产生,并且“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即“五大治权”对“四大民权”负责。就治权而言,孙中山认为,五院间的关系实则为职责分工,五院具有的权是政府办事的权。用孙中山自己的话说,“治权”机关内的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孙中山强调这“五权”对国民大会负责,他的这种“直接民权”思想使得五权分立超出了西方三权分立代议制的间接民主政权结构模式。

(二)“五权”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与西方“三权”不完全相同

五院中立法院行使的立法权不同于西方会议独立行使的立法权,而仅仅是一种照章办事的“行的权力”,即按照“政权”的要求,做具体的法律起草工作,然后交由政权复决。立法院完全是受国民大会创制、复议两权控制的办事机构,真正的最高立法机构不是立法院而是国民大会。此外,行政权中不包括考试权,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但不能直接审案。

(三)“五权”彻底否定君权

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只是主张确立宪法对君权实行限制,而孙中山“五权”理论则彻底否定君权。他提出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虽然是借鉴我国历史的政治文化资源,但这种借鉴是以“去掉君权”为前提的。“中国从古以来,本有御史台主持风范,然亦不过君主的奴仆,没有中用的道理。”所以五权分立思想是在彻底否定君权的基础上建立的。

总之,孙中山五权分立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材料,它的形成和完善,表明它既主张学习欧美政治文化之所长,又强调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精华结合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创新。他对中西政治文化采取的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及在理论探索中所体现出的精神和勇气,值得我们在今天的改革开放时期加以认真地学习和借鉴,对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孙中山全集.第1、7、9卷[m].北京:北京中华书局,1981.

[2]李雷,安中业.孙中山“权能分治”与“五权分立”思想述评[j].人大研究,2005(8).

[3]孙中山选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篇四

【摘要】孙中山先生作为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在他一生的奋斗中留下了诸多影响深远的历史遗产。在孙中山先生的诸多先进政治构想中,五权分立则不得不提。自公元1898年的戊戌变法揭开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大幕后,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不断发展和民智的日益开启,人们对于先进的政治民主的诉求不断加深。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孙中山先生在總结其在资产阶级革命的经验教训的同时,又借鉴西方政治生活的“三权分立”制度,创设性的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由此开始,“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开始对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甲午战争;救亡图存;三权分立;中华民国;五权分立

序言:

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为我们留下来什么呢?我们认为,孙中山先生所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改变了中国的历史进程,使中国人民的救亡图存运动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孙中山先生用他一生的不懈奋斗帮助中国人民走向了自由民主的道路。

以“民主,民权,民生”为主要内容的“三民主义”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行动纲领,其在后续演进过程中不断地得到了发展和延续。在其内涵不断发展和延续的过程中,“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则不得不提。一般认为,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尝试的是“破天荒”的政体,它取材于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政体,但又对于其进行了系统的延伸和发展。对于中国民主政治进程而言,“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提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同时对于中国历史走向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也不例外。“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与孙中山先生一生起起伏伏的奋斗历程相关联,经历了长时间的的发展和丰富,才得以形成体系化的政治理论。对于”五权分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社会性质开始由完全封闭的封建小农社会转变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更是将中华民族推向了苦难的深渊。面对满目疮痍、任人欺凌的国家现状,孙中山先生决意推翻腐朽的封建王朝,进行救亡图存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孙中山先生早年的诸多重要文献当中,比如1894年的《上李鸿章书》,1897年的《与宮崎寅藏平山周的谈话》,1904年的《驳保皇报书》中,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但是孙中山先生渴望效仿西方的分权制度,实现共和的思想已经初见端倪。

(二)提出阶段

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在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如火如荼的进行的同时,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迫切地需要一个正确且能够真正意义上得到实行的资产阶级建国方略。在这一历史时期,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应运而生。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先生在会见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时,第一次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他指出“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以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而对后者提出的“为何将西方传统的三权分立改变为增加了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疑问,孙中山先生在指出传统的三权分立的弊端的同时,又明确的表达出他的初衷:“考选权和纠察权是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我期望在我们的共和政治中复活这些制度,分立五权,创立各国至今所前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1906年12月2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民报》创刊一周年纪念大会上,孙中山先生更是首次提出“将来中华民国要创立一种新主义叫作‘五权分立,这是各国在制度上所前所未有的,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孙中山先生对于这时自己正式提出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骄傲之情溢于言表。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中国同盟会成立到辛亥革命之前,这一时期,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已经正式形成。虽然这一时期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与1920年以后的经过发展完善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相比略显粗糙,但是仍然不可否认在这一时期,“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的正式提出对于后世宪政发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三)发展阶段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之后的短短几个月内,革命的火焰燎遍了整个华夏大地,清王朝腐朽没落的统治顷刻间土崩瓦解。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在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封建专制在中国的消亡,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国度得到重生。此时,孙中山先生开始准备切实的来实现他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这时草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草案》便体现了孙中山先生对于通过“五权分立”来实现“天下大同”所付出的心血和热情。但是,好景不长,中华民国成立后不久,袁世凯窃取革命果实,而孙中山先生则被迫下野。随着袁世凯就任民国大总统,共和政体岌岌可危。为了保卫共和政体,孙中山先生进行了不懈的斗争。而在这一斗争过程中,“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也得到了不断的充实和发展。在1919年发表的《孙文学说—知难行易(心理建设)》中,孙中山先生已经较为完善的揭示了“五权宪法”的基本结构,“全国平定后六年各县已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ii这一时期,“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不断完善为日后其走向成熟奠定了基础。

(四)成熟阶段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五权分立”宪法思想也不断地走向成熟。护法运动之后,孙中山先生更加注重从侧面来对“五权分立”宪法思想来进行解释和加以发展。1922年,孙中山先生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中,第一次表述了“权能分开”的基本原则,其核心便是“主权在民”。“权能分开”原则的提出,标志着“五权分立”宪法思想有了一个稳定联系的基础,也标志着“五权分立”思想走向了真正意义上的成熟。

有关于”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大体可以理解概括为在西方传统的资产阶级政体“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借鉴中国古代传统政治制度中的科举制度和监察纠举制度,来延伸扩展为“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项权力的分立制衡,即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司法权由司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考试权由考试院行使,监察权由监察院行使。这种由五院来分别行使不同权力的制度,可以称之为“五院制”。

除了“五院制”之外,孙中山先生对于“五权分立”的政治构想还辅以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比如广为人知的“万能政府”、“权能分开”思想。从这一方面我们可以认为,“五权分立”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孤立的政治构想,它和“万能政府”、“权能分开”思想是互为表里、一脉相承的。

有关于“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主要原则,可以从孙中山先生的一系列革命活动和发表演说中概括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原由启蒙运动时法国的卢梭提出,后来逐渐演变成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对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孙中山先生曾经作出过一个生动形象的比喻,即“四万万人的皇帝”。而在建立中华民国后不久所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更是淋漓尽致的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比如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总纲中,就明确的规定了“中华民国由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同时,在“五权分立”的宪法构想中,国民大会由每个县人民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具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凌驾于五院之上。由国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政治权力,这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足可以见其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二)防止徇私舞弊

在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中,中华民国的官员不论大小,必须由经过考试筛选,只有考试合格者才可以得以任职。同时,作为五权分立中的“两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分别由考试院和监察院独立行使,不受其他外力的干涉,这样也從很大程度上来防止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廉洁高效运行。

(三)权力制衡,杜绝独裁

中国是一个具有漫长专制历史的国家,专制思想存在于中国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之中,为了防止封建专制的死灰复燃,“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着重强调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通过权力的分散来避免因为权力的过度集中而引起的专制。比如“五权”由五院相互独立行使,互不干涉,而国民大会虽然凌驾于五院之上,监督五院的工作,但是国民大会却不能单独行使五院的具体职权。通过这一系列的设置,来避免中国又走入封建专制的老路,将天下命运系于一人或少数人手中。通过“宪政”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从而进一步实现中国政治民主的近代化。

对于任何事物的评价,我们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某一个特定方面当中,更应当从它所处的时代背景、历史意义、产生影响当中来进行综合的概括分析评价。对于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进行应当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价。我们可以从其历史进步意义和其历史局限性来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

(一)历史进步意义

1840年的鸦片战争,中国作为天朝上国的美梦开始为西方的坚船利炮所惊醒,而1894年的甲午战争,中国这个古老的帝国,更是被它几千年来所鄙夷的蕞尔小国所击败,至此,中国人的大国美梦彻底破碎。而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中国人也迫切的希望寻找可以从政治制度上来实现挽救民族危亡的“良药”。不过不论是1898年的戊戌变法,还是20世纪初的清末改制,都无法从政治制度上来实现救亡图存的目的。只有根本上否定专制,才能使中国政治走向民主,走向共和。而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则改变了传统的“拿来主义”,它改变了过去中国人对于西方政治制度的盲目崇拜,在充分考量西方国家传统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优缺点之后,又充分借鉴中国古代优秀的政治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非凡的政治智慧。自此而始,中国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呈现了中华民族的本民族特色和中国本土特征。所以,我们相信,“五权分立”思想在中国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

(二)历史局限性

虽然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具有相当大的历史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历史局限性。关于它的历史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延展说明:

1.未能从根源上探寻到近代中国政治面貌落后的原因

具体的来说,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虽然发现并且总结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政体的弊端,并且在将权力分立制衡的原则应用于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时作了有益的补充发展,但却没能真正的认识到西方权力分立原则无法在中国得以应用的根源。近代中国政治的落后,根值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现状,这种现状制约着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当时中国依然是小农经济占据经济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经济依然薄弱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实行权力分立制衡的政治制度。在孙中山先生逝世之后,一直标榜作为其正统继承者的南京国民政府所实施的只是歪曲和篡改的五权分立政体,孙中山先生所构想的真正的五权分立政体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确立。

2.“五权分立”宪法思想自身所存在种种弊端。“五权分立”的宪法是建立在五种不同的国家权力分立制衡的基础上,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权力之间的扯皮推诿,从而降低行政效率。同时,“五权分立”思想中所借鉴的中国古代传统的科举制度和监察制度,早已与历史发展趋势相悖,而“五权分立”思想对于考试权和监察权的行使还是流于中国古代传统的旧形式,这与中国社会的近代化发展的趋势是不符的。不过基于当时具体的时代背景和当时人们的认知程度,在提出这一治国理政思想时,孙中山先生未能及时意识到以上弊端也是情有可原的。

尽管在今天无法以“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来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但是孙中山先生的那种为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依然值得我们去铭记。“五权分立”宪法的精神遗产要远远大于它的现实遗产。

一种政治制度的建立,必须与它的具体国情相适应,只有适应它的具体国情,这种政治制度才能真正意义的建立起来。如果仅仅是v照搬某些国家先进的政治制度,而忽视本国具体的国情,往往会出现“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情况。如果单纯地幻想能够在中国建立起像西方资产阶级国家那样权力分立的政体,这是不太现实的。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政府执政时期所作出的一系列政治闹剧,就反复体现了这一点。回顾孙中山先生提出“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历程,应该可以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相当大的参考意义。“五权分立”宪法思想发展历程所经历的种种坎坷和挫折,我们应当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在对其进行深刻思考后加以借鉴引用,从中获得对于以后中国政治发展方向的启迪。

注释:

《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38页。

 陈旭麓:《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7页。

 徐忠勉:《近代中国对于民主政治的追求》,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参考文献】

[1]陈旭麓:《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

[3]《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

[4]徐宗勉:《现代中国对于民主的追求》,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5]牛彤:《孙中山治国方略》,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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