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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校车安全通知(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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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校车安全通知(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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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通知篇一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校车安全通知篇二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校车安全通知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校车安全通知篇四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校车安全通知篇五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校车安全通知篇六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校车安全通知篇七

尊敬的学生家长:您好!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如何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已成为学校、家长及全社会重中之重的当务大事。为了您孩子健康成长,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我们期待着和您一起做好安全教育防范工作,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和理解。

1.作为家长,您要关心自己的孩子:不要贪图便利,擅自租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接送孩子,或让孩子乘坐报废车、拼装车、机动三轮车等无载客许可证或无运营证、超载的车辆上下学;让孩子学会拒乘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上下学。

2.作为家长,您要教育孩子:在路上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定要注意穿越公路的安全;您的安全措施,是孩子平安的重要保证。

3.作为家长,您更要做好孩子的榜样:驾车时,要戴好头盔或系好安全带;接送孩子时,严禁酒后驾车和为了赶时间超速违章行驶,到学校时自觉有秩序的在远离校门处的人行道靠边停车,不要在学校门口停车或上下车、强行掉头、超快转弯,以免在学校门口造成拥堵,给您带来不便,给学生带来隐患;要自觉服从值勤交-警及学校保安的指挥,共同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您的良好举止,将能让孩子终身受益。

4. 作为家长:您有义务了解孩子上下学所乘坐车辆的相关情况,发现安全状况差,不符合标准以及没有相关标识的“黑车”接送学生或存在超载、超速、醉驾等违法驾驶行为时,主动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确保孩子交通安全。

5、尊敬的家长,学校非常重视安全工作,组织健全,措施到位,并定期开展防火、防震、防踩踏,交通及饮食卫生等安全教育和安全疏散演练活动。

子的健康成长。

案例一:2015年12月24日下午1点40分左右,洛江区职工李某平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送11岁的女儿和9岁的儿子去上学,当他们途经洛江万虹公路红星美凯龙路段时,后面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忽然撞了上来,电动车摇晃了几下翻了,李某平回头,看到两个孩子倒在路上,混凝土搅拌车从孩子们的头部碾过。突如其来的碰撞,让39岁的李某平永远失去了儿子和女儿。

案例二:2015年12月27日上午7时40分,湖南省衡南县松江镇因果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因受清晨浓雾影响,一辆农用三轮车运送20名小学生,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整车坠入河中。造成10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0名学生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4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三、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一辆运送幼儿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在行驶途中与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43人受伤。

案例四、2011年12日17时45分许,徐州丰县首羡镇一运送小学生校车侧翻。该校车核载52人、实载47人,未超载。事故造成15名学生死亡,另有8名学生受伤。

本通知一式两份,请家长配合,填写您的孩子上学、回家的交通方式和家庭联系方式,已阅《交通及校车安全告家长书》后,家长留存一份,由学生交回学校一份,由学校保存,便于了解情况。

交通方式: (步行、骑自行车、乘公交车、包车,家长接送等)

家长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家庭详细地址: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凤鸣初级中学

尊敬的各位学生家长:

您好!

1、 如果有想乘坐校车的家长请一定乘坐国家标准校车(大黄校车),国家标准校车有责任险和承运险两种保险,确保学生的切实利益。

2、 请各位家长不要贪图便宜,租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车辆接送学生,或者乘坐报废车、拼装车、机动三轮车等无载客许可证无营运证的车辆接送孩子上下学。

3、 由于我校学区的校车为车主个人所有,因此家长应和车主进行联系和协商,确定接送孩子的具体事宜。

(注:学校学前班上学时间为早8点,放学时间为下午3点。请需乘坐校长家长一定和校车车主协商好按时接送具体事宜,学校不负责接送。)

校车车主信息:

xxx(xx方向) 手机:

xxx(xx方向) 手机:

xxx(xx方向) 手机:

我园本着对家庭和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急切呼吁家长们提高安全意识,配合幼儿园做好校车安全接送工作,切实保障乘车幼儿的生命安全。

我园会严格按照《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做好校车安全工作,使用具备校车资格的'规范校车接送幼儿。按照幼儿园制定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实施各项工作,严把校车驾驶员聘用资质、安全驾驶关,定期组织司机及接车老师进行安全学习,强化安全责任与意识,确保乘车幼儿安全。现对家长们提出以下要求,希望家长们支持、配合!

一 需校车接送的幼儿要认真阅读《幼儿园告家长书》,并与幼儿园签订安全责任状,方可乘坐校车。

二 我园会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教导幼儿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家长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幼儿监管工作。

三 幼儿园校车只负责接送本园幼儿并保障幼儿的乘车安全,杜绝家长以任何理由搭乘校车,凡发现有此现象,严惩校车司机与接车老师。

四 请家长每次提前五分钟在指定地点候车接送幼儿,等车时注意幼儿安全。校车到达站点,待车停稳后家长必须在校车门口处认真执行“以人换卡、以卡换人”的交接制度。(如家长未带接送卡接幼儿须先签字按手印后方可接幼儿)

五 委托他人临时接送,需提前告知幼儿园委托人的姓名和与孩子的关系,让委托人向老师出示接送卡和本人身份证。否则幼儿园有权不放幼儿下车,把幼儿带回幼儿园请家长自行到园接幼儿回家。上车前、下车后幼儿的安全责任由家长承担。

六 为保证幼儿安全,校车只能在公安交-警大队指定的安全路线、地点行驶及停靠。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司机延伸线路、逆向行驶或未到站点随意停车,接送站点在安全地带统一停靠,家长在规定的统一站点接送幼儿。

七 如遇特殊天气(雨、雾、冰雹、洪水)校车时间可能会推迟到站点,不能行使的路线可能会暂停,敬请家长谅解!

亲爱的家长朋友们,为了孩子的生命安全,为了每个家庭的安宁与幸福,让我们携起手来,在上级部门的监管下,在幼儿园与家长的密切配合下,为孩子搭建一个安全的平台,祝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

我已详细阅读《横店村幼儿园校车接送安全告家长书》,并同意按以上内容实施,一定承担起监护责任,确保孩子的安全。

幼儿姓名: 家庭住址:

家长签名: 联系电话:

横店村幼儿园

2015年5月12日

一、 幼儿园、驾驶员和家庭都有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文明乘车教育的责任,并引导幼儿遵守交通安全规则。

二、驾驶员必需保障校车车辆状况良好,驾驶员素质高,确保相应座位,不超载。

三、幼儿乘坐校车,在指定站点上下车,由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满18周岁)接送幼儿。

四、等车时要求您和您的孩子在指定地点等候,要自觉维护等车秩序,排队等候不要拥挤,不追逐打闹,校车来时不要追着校车跑。

五、家长或监护人下午来接幼儿时,一定要持本园的接送卡给跟车老师方可接走幼儿,如没持接送卡的家长一律不可接走幼儿,跟车老师有权将幼儿随校车带回幼儿园。 六、家长接幼儿下车后不要急于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道路,应走离车辆前后20米以上,再选择适当机会安全过马路。 七、家长尽量按时接、送孩子。孩子因病因事不乘坐接送车要提前电话告知接送车司机。 八、早间自站点车后到幼儿园;下午自车后到指定站点下车,安全教育、检查由园方负责;幼儿早间上车之前和下午放学回家下车以后的安全由幼儿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以上是否同意

班(幼儿姓名) 固定接送人员

亲爱的家长朋友们,当听到去年甘肃与江苏两省校车重大事故后,内心久久不能平静,我想各位家长也和我的心情是一样的。想到那些不幸的孩子们,和他们的家长,心情无比沉痛。

儿童的成长需要一个安全而舒适的环境,满足儿童的安全需要就是使儿童有足够的安全感。为了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我园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培养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鼓励幼儿做一个有心人,能仔细观察、处处留意、积极抵御突发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程,积极创造一个融洽、和谐、健康、安全舒适的良好环境,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维护孩子的安全与生命健康是幼儿园、家长、社会的共同责任。金乡县教育局已于2012年1月30日召开安全工作紧急会议,全面部署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我园将严格落实校车管理,规范幼儿接送制度。

健全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校车的日常安全监管与考核。严格落实校车使用、保养和校车驾驶人员日常管理各项制度。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员遵章守纪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安全教育等进行监管。健全校车接送教师制度和职责。

为确保幼儿安全,请家长朋友配合幼儿园做好以下工作:

1. 请家长接和送都必须亲自将孩子送到车前交给老师;

2. 在车停稳的状态下方能接送孩子;

3我们将在每个村设置接送点 以后只允许校车在接送点上下学生,希望家长朋友给予我们支持与配合。

安全工作事关每一个幼儿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事关每一个家庭和社会稳定,来不得半点松懈和麻痹,我们将一切为了孩子的安全为出发点,认真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让每一个孩子在幼儿园里健康,快乐成长,再一次希望家长朋友给予我们支持与配合。

三杨幼儿园

2012年2月13日

校车安全通知篇八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校车安全通知篇九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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