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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程监理合同应采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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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程监理合同应采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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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监理合同应采用篇一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_________个月(天),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工程监理合同应采用篇二

监 理 人:

合同名称: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月日至 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委托人执一份,监理人执 一 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工程监理合同应采用篇三

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双方确认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条件: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委托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后,监理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7天内仍未收到支付票据,委托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监理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可参考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监理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赔偿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由委托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条)。

监理报酬

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滞纳金=拖欠金额×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货款利率×拖欠时间累计

(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5收取)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本工程无关的机构或个人,否则监理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三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    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3)    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监理机构:

第三条 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2)    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1)    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

(2)    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

第五条 委托方的项目联络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额

直接经济的损失额须经双方核实确认。

第七条 委托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违约赔偿金 = 因委托方违约而造成监理服务机构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

第九条 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工作,经委托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

第十条 费用支付方式:

(1)    预付款:预付款占总费的30%,该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支付一次,直到进度款支付完毕。

余 款:余款占总费的10%,在项目验收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四部分 附加合同条款

1.    一般情况下,监理服务机构是代表委托方的现场建设管理者,委托方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决策,通过监理服务机构下达实施。

2.    在监理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方应保障监理方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    监理方承诺依据监理单位服务规范,保证监理单位服务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    监理方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方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    委托方可规定,要求监理方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方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方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方为监理单位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的建议和配合。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方附加的服务。

6.    承包方违约时,代表委托方向承包方追讨责任和赔偿。

第五部分 实施监理的方案和监理内容

(详见合同附件)

工程监理合同应采用篇四

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条定义与解释,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全部文件,即: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附件b、附件c以及其它补充文件或附件。

二、协议书由系列文件组成,其中的其它文件和其它附件是指签约双方一致同意增加列入监理合同的文件或附件,签约时必须在协议书中具体写明。协议书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如果出现矛盾,按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2.3条的规定,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而与该文件在协议书中的排列顺序无关。

三、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6.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c中,约定业主问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期限和方式;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期限和种类。

四、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在监理会同专用条件第5.2条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有关期限。

五、双方签约时确定的协议书终止日期,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变化,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此日期进行调整。

六、签约双方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协议书副本份数,也可约定协议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两者出现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1.1.6 第三方应主要理解为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实体或个人,即承包人。

1.1.7如果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时的职责和权力,此时监理合同应包括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的全部文件。

2.2.1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的正常的监理服务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明确规定其监理服务形式、范围与内容。

2.2.2改变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监理服务形式,或超出其范围,或增加其内容,双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监理单位履行或提供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附加的监理服务,是监理单位的义务,监理单位不得因其属于附加而加以拒绝。

2.3.1 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是我国公路行业推行监理制度以来总结的监理工作原则;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提供监理服务,体现了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服务属于技术服务的范畴,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各类适合的或监理合同中指定使用的专业技术规定;鉴于国内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监理行业工作准则,因此提出按照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履行监理服务,并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五条中将国家、交通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监理法规列为监理服务的依据;国内各地或不同项目对监理单位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差异较大,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四条中应对此详细规定并加以适当说明。

2.3.2 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指: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文件,以及针对孩合同文件与监理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而编制的补充文件,必须列入监理合同协议书中的第二条并同时列入监理合同附件a中的第五条。

2.4.1主要监理人员一般是指专业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其资质材料应包括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简历以及一般情况并附上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工作培训证书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的影印件。

2.4.2监理单位指定的授权代表一般应是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负责人。

2.5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一般是由业主提供且产权归业主;但也有由承包人提供或要求监理单位自备的情况,此时必须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写明修正条文。

3.2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的与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其内容与数量,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监理合同附件b第一条中约定。

3.4业主指定的授权代表,一般应是在项目所在地负责监理工作的人员。

3.5习惯做法是通过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向第三方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和权力;特别要注意的是,关于监理单位职权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也必须列入工程承包合同。

3.7如果业主已在监理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将监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的费用列入监理费用报价中,则此项监理服务应作为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

4.1 4.2 4.3 4.4以上各条款均属于签订经济合同要素之一的罚则。鉴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签约双方必须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赔偿办法和有关事宜。

4.5合同的任何一方原本必须向另一方就履行监理合同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但考虑到目前国内社会主义币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和外界干扰因素较多这一具体情况,本条使用的限制程度用词为应和可。

46台同双方均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办理各类保检事宜,以降低履行监理合同时用能发生的风险否则后果自负。

5本条目规定了监理合同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中止、转让和分包的条件,其中重点是变更、暂停与中止监理合同的条款。

第5.4.3条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致使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时,此类变更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

暂停监理合同分为两种类型。第5.5.1条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监理单位不得不暂停监理服务时,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第5.5.2条规定:业主要求监理单位暂停监理服务时,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构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暂停监理服务很有可能导致中止监理合同,第5.5.4条规定:上述暂停监理服务如已超过6个月时,监理单位有权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相应程序,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

当业主严重违约(例如监理合同协议书第三条)时,监理单垃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

第5.3.5条规定:监理合同的中止不等同于合同失效,不得损害签约双方根据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正常情况下,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原则上也不允许分包。

6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基本上可划分为二类,其一是根据监理合同附件a确定的正常服务费用;其二是根据补充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费用。业主计算监理服务费用的方法和范围,向监理单位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均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明确规定。

7.1虽然业主与监理单位分别是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并且在履行监理服务期间有可能出现上下级关系,但究其根本而言,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都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开展工作,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享有特权而歧视另一方。

在通用条件第6.3条中,要求在专用条件中规定,业主支付监理费用的货币种类和比例。

7.4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必须始终做到公正与廉洁,并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自觉地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a本条目下各条款中所列举的例子,仅供参考。签约双方应根据项目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参阅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中的相应条款,从真编写监理合同专用条件a部分。

2.5如果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是由承包人提供且产权归承包人。则应首先通过监理合同专用条件b部分,对通用条件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正,然后在本条款中写明有关事宜。

4.1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其范围可能较广且不易确定。按照惯例,监理单位一般仅对因其明确责任而受到损害的工程给予赔偿。

4.4赔偿限额可考虑多种方法,例如按照对等的原则确定:监理单位向业主赔偿的累计极限金额是:相关项目或工程的全额监理服务费用乘以监理单位的责任比例减去已交税金;业主向监理单位赠偿的累计极限金额是:相关项目或工程的全额监理服务费用。

4.5.2鉴于国内当前情况下银行在提供履约担保时的各种制约,建议业主在此条款中,考虑多种方法予以变通。

5.5.4对于监理合同期限较短(例如一年以内)的项目,可以不考虑物价变动对监理服务费用的换响;而对于监理合同期限较长(例如两年以上)的项目,则业主宜按照物价指数法对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6.2.1业主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期限,按惯例为28日。

7.3业主根据项目或工程的实际情况,既可以设立单项奖也可以设立综合奖还可以设立某些特定目标奖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的优异成绩给予奖励。

8双方在此只可约定一种解决最终争端的方式,如果约定仲裁方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一方,不可再向法院提出上诉。

b签约双方根据项目或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此处对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中不适用的条款进行修正或删除,对缺少的条款予以补充。按照惯例,当合同通用条件与合同专用条件之间出现矛盾时,以合同专用条件为准。

一、监理服务的形式由两部分组成。在第一部分中,提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服务的主要方式和监理服务过程中的工作隶属关系等原则要求;在第二部分中,提出对监理服务机构的设置、人员工作计划的安排和主要人员的资质等具体要求。

二、在监理服务的范围中主要阐述本次监理服务所包括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并具体规定监理服务的性质、目的和主要工作目标。

的规定进行归纳,然后再根据项目和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业主应根据监理服务内容中所规定的各项具体监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给予准确的界定。

五、所有与监理服务有关的合同正式文件、修汇或补充文件,都是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依据必须在本条目中明确列入。

一、根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实际需要,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内容、份数及期限。

二、为了顺利地履行监理会同,业主应对监理单位就项目或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所提交的书面请示,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对各类问题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

三、业主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在项目所在地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使监理单位能够较为顺利地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双方在此约定由业主负责办理或协助监理单位办理的各项事宜。

四、为了支持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的设施、设备和主要物品的品种、数量和相应的最迟提供时间、允许使用时间以及使用、维修费用的开支办法。如果上述设施、设备和主要物品由第三方提供,则应根据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规定办理,并在本条款中写明相关事宜。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主要物品,则必须在本条款中增列业主对监理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

五、为了配合监理单履区行监理服务,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的辅助监理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双方对此类人员的管理方法。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行聘用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则应在本条款中增列业主对监理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

一、1计算监理服务费用的方法很多,如:费率法、人年资法和总额法等。推荐使用的方法是费率法,即:按照监理服务范围所包括的工程合同价额,确定相应的监理服务合同资率(参照部颁规定费率),测算初始的监理服务合同价额;按照工程合同结算价额乘以监理合同费率确定最终的监理服务结算费用。如果监理服务工作量基本无变化而监理服务最终结算费用低于监理服务初始合同价额,则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初始合同价额结算。

2.业主应通过与监理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委托监理单位提供附加的监理服务。计算附加监理服务费用的方法,原则上应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计算办法的基础上确定、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时,应确定监理单位提供附加服务其相应费用的计算方法。另外,建议业主在监理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将法定节、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用列入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将此项监理服务作为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

第二步是,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立证书之后,扣回全部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应扣回的款项(如果有),结算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全部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款项(如果有)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剩余的履约担保金。

工程监理合同应采用篇五

11.2.5监理人失职,没有尽到监理职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负责赔偿。

1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2.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2.2.2监理人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2.2.3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的;

12.2.5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超过应付金额 %以上,经监理人书面催告后 日仍未支付的,监理人可以解除合同。

12.3其他约定:

1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解决: 13.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4.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14.2双方就监理过程中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签订的《 工程监理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以下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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