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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管道建设篇一
一、施工时间:20xx年12月2日至20xx年1月22日
二、施工范围:建新路南段(交警队—西街)。
三、道路封闭:施工期间采用分段、短期封路方式施工,部分路段采取半幅施工,半幅通行的办法,尽最大可能减少对交通及市民通行的影响。
四、交通管制:
1、禁止开往两当、宝鸡方向,开往成县天水方向的各类过境机动车辆进入城区。
2、开往嘉陵、大河方向和由嘉陵、大河方向开往成县、天水方向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经东街、东关、g316线城区段绕行。
3、上午7:30—晚上21:00禁止各类工程车辆、货运车辆进入工业路、建新路、北街。建新路正在进行道路、管道施工的工程车辆凭通行证通行。
4、建新路南段(交警队—西街)施工期间,允许通行的车辆从北街绕行。
五、禁止在城区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停放车辆,以免影响行人通行。
六、由此给沿途单位、居民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徽县公安局
年十二月二日
排污管道建设篇二
管道燃气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之一。为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动管道燃气建设使用的普及推广,改善市民生活质量,保护环境,今后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内的(我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的建设项目,按本通告的下列特别规定执行。特别规定如下:
一、城市管道燃气规划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燃气管线设施规划作为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详细规划中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必备内容。
二、我市规划建成区管道燃气利用专项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简称“三同时”)的原则,配套建设燃气管道:
(一)新建的居住性建筑(除一个单元以下的非商品房私宅);
(二)新建的宾馆、饭店、餐饮、娱乐等需要使用燃料的公共建筑;
(三)改建、扩建的民用与公用建筑应逐步按要求配套建设燃气管道。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建设项目的业主在办理小区或单体建筑的规划报建时,应提交包括管道燃气在内的管线综合图,确定与城市市政管线的衔接方案。行政大厅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将管道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列入审查内容。
三、项目业主在编制规划或进行建筑物单体设计前应向经营防城港市管道燃气的公司(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与市政管网的联网手续,签订配套管道燃气协议。经营防城港市管道燃气的公司需向社会公布规划、建设项目设及的有关防城港市管道燃气工程的技术指标、参数以及所采用的主材的质量要求,作为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依据之一。办理联网手续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向业主提交红线内的燃气工程设计参数。
四、住宅小区或单体建筑(指入户前)公共燃气管道工程的建设成本由经营管道燃气的公司(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先期投入,项目业主(房地产商)售楼时按所签订的配套管道燃气协议代为收取。防城港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双方进行涉及公共利益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核查。
五、管道燃气的设计应与建筑主体设计同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管道燃气建设施工接受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及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监督、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项目业主应提交管道燃气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六、管道燃气管线及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向经营防城港市管道燃气的公司(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开通手续。
七、凡符合条件应建设而未将管道燃气管线及设施按建设项目“三同时”原则进行建设的,或管道燃气管线及设施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防城港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整个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八、防城港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并逐步取消瓶组供气方式的管道燃气建设项目。
九、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符合上述规定,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需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年六月二十二日
排污管道建设篇三
为加强全省行政区域内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满足全省生产建设、居民生活对油气供应的需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简称《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处理。
二、本《通告》所指管道附属设施主要包括: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等。
三、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六)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四、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方可进行防洪和航道通畅的养护疏浚作业。
六、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七、管道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后开工或者后批准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对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搬迁或者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建设工程一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八、对违反《管道保护法》规定、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