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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协议(三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27 19:58:09
最新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协议(三篇)
时间:2022-12-27 19:58:09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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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协议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该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_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________市________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___________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协议篇二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等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督促乙方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需建立销售台账)。

(二)甲方应当建立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还应当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本款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行本款,可在第六条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责抽查检测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对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处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进行检测的,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为准。

(四)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有权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五)乙方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不接受甲方对其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入场销售。

(六)甲方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乙方使用。销售凭证应当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提供方式由双方约定。(本项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行本项,可在第六条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

(七)甲方有权禁止并处置乙方销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的食用农产品。

(八)发现乙方已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九)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以及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销售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

(十)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交纳合同保证金 元(人民币)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该市场销售,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掺假、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食用农产品。乙方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前,应当向甲方出示并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四)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乙方销售畜禽及其产品,应当从定点的屠宰场或批发市场进货,并应查验供货商携带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和车辆消毒证明。乙方应保证进货的确认单和其他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并将单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明示。

(五)经甲方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六)乙方出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买受人出具销售凭证。(本项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如执行本项,可在第五条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合同解除

甲方收到乙方退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违约方违约金等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清保证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尽禁止、检测、管理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伪造、擅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不合法食用农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不合法,或经甲方、政府部门检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告知;

2.销毁经检测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

3.禁止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转移,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要求乙方作出书面检讨,并可予以公示;

5.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的实际费用;

6.责令限期补足保证金;

7.收取违约金;

8.暂停营业 天;

9.单方解除进场经营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但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四)甲方滥用前项权利,采取不适当方式处理,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其他约定

第七条附则

甲方选定合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和检测工作规程,以及双方签订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进场经营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其他通讯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协议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进入园区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有权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甲方实行销售准入制度,乙方进场交易应当向甲方进行登记,办理销售准入证,并交纳农产品质量保证金。

农产品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_日内交纳。农产品保证金达不到约定金额的,乙方应当在______________日内补足差额。

甲、乙一方或双方不再经营,甲方应当在30日内退还乙方名下农产品质量保证金的余额。

第三条乙方对每批进入园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有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质量检测报告,经甲方核对无误的,可直接进场交易。

第四条不能提交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的质量检测报告、乙方坚持要在甲方园区内交易的,甲方有权指定合法检测机构对乙方的农产品取样检测,样品由乙方无偿提供,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一)若抽检合格的,准予进场交易;

(二)若抽检乙方销售农产品有害物残留异常,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出售与转移,并先行封存;

(三)若复检后,确认乙方销售农产品有害物残留超标,由甲方监督乙方自行将其销毁,所有销毁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四)乙方销售的农产品检测出有害物残留超标,发现首次,甲方将予以警告并公示(在场内电子显示屏上显示);发现第二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休业整顿,一月内连续发现三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场内经营资格并责成退市,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若对园区检测报告及处理有异议,可以向甲方上级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条乙方有义务对被检出有毒有害物的农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及时与产地通报检测结果,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经销该产地的货源。

第六条在政府有关部门例行检测中,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被查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甲方园区内经营资格,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每一超标品种罚款叁仟元。

第七条例行抽检的费用及罚款从农产品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农产品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条乙方经销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甲方园区内经营资格,并予以退场处理:

(一)农产品不具有原产地证明或检测报告,乙方不让检测的;

(二)不交纳农产品质量保证金的或连续______________日未交纳保证金差额的。

第九条国家农产品有害物检测标准修订后,甲方有权修改或增补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公布或通知乙方。

第十条甲方有权将乙方经营信息记入档案并对外公布。

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被记录的信息。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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