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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粮食出库安全应急预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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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粮食出库安全应急预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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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出库安全应急预案篇一

(一)防汛领导机构。成立“定州市粮食系统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省略)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仓储基建科,办公室主任由戴英芬兼任。

(三)职责范围。“定州市粮食系统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粮食系统内部防汛、抢险、救灾和防汛物资的协调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防汛工作,负责督导检查系统内防汛组织机构、抢险队、防汛物资和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基层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防汛工作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坚持有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和政令畅通。

(四)报告制度。出现汛情,发生地单位必须及时将汛情简要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存在的问题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

(一)明确工作责任制。

1、各单位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

2、成立抢险队。

3、与当地建立联防组织。

4、落实防汛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看守。

5、露天货位搞好铺垫苫盖。仓房、囤跺、车间、宿舍要做好防雨、防潮和修缮工作。

6、减少露天库存。

7、搞好汛期自查自纠。

(二)防汛器材、物资。

1、各单位必须对仓储设施和排水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各种仓储设施和排水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证急用不出问题。

2、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购置必需的各种防汛物资,并要专存专管专用,保证急需。克服侥幸心理,防止汛情出现后束手无策。

防汛工作时期,对工作不到位、不抓落实、玩忽职守、临危退缩而造成事故的,要给予有关领导及责任人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防汛物资协调调拨、没有大局观念的,要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全系统应急预案的启动。遇有汛情全市粮食系统应急程序立即投入运作,启动防汛应急预案。

(二)洪涝灾害区预案的启动。汛情出现是启动防汛应急预案的标志。市局将根据汛情严重程度和范围等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协调。

粮食出库安全应急预案篇二

(一)目的。

为规范粮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粮库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有序、高效,最大程度地减轻经济损失和相应影响,特制定粮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必须放在首位,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加强粮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粮库安全事故发生。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对于仓库应急预案由公司主管领导统一管理指挥,中牟库负责人全面负责,相关人员辅助管理,对仓库每日或每周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3、快速反应,立足自救。在粮库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和控制中,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事件)进一步扩大。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中牟库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事件)。

(一)组织机构。

成立粮库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粮库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对粮库每日进行巡查,尤其是遇到特殊情况,如暴雨、火灾等情况,要进行重点巡查,并对预案作出新的调整措施。

2、对于每日巡查情况汇总,并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上报,以便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3、负责粮库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粮库事故(事件)调查、上报和查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粮库突发事故(事件)的调查、取证。

5、负责检查粮库附近在场各类人员情况,杜绝粮库附近吸烟现象发生,确保仓库安全。

6、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配备和维护。

7、组织粮库人员进行自救,对粮库工作人员进行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一)火灾应急预案。

1、发现火情后,第一目击人应立即向粮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视情况拨打119,并采取有效措施灭火。

2、粮库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人员利用粮库现有灭火器材扑救,转移存放的物资,同时切断可燃物燃烧路线,阻止火势蔓延。视情况要第一时间拨打119。

3、如火势较大,粮库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疏散人员和车辆撤离至安全区域,加强现场警戒,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并协同相关部门对附近情况进行盘查,以防止蔓延,同时派专人引导消防车辆,以保证消防车辆快速到达现场。

4、粮库应急领导小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公司领导报告,及时将损失情况以及相邻库房情况反馈公司领导。

5、火情解除后,粮库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清理现场,对粮库库存进行盘点,核实损失,配合公司做好恢复重建和财产理赔工作。

(二)防汛应急预案。

1、如遇大雨、暴雨及连续大雨,发生汛情时,巡查人员应立即切断总电源,并迅速向公司领导报告。

2、粮库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相应计划,迅速赶到现场,对于库存粮食及其他需要防水物资快速做出调整计划,以保证快速转移库存物品或防止雨水进入仓房对粮食的`侵袭。

3、情况紧急,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应急小组应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安全地带,并第一时间通知公司领导,以便作出新的调整计划。

4、灾情结束,粮库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核实损失情况,在灾情结束后一天内以书面情况上报到公司领导。

(三)被盗应急预案。

1、发生盗窃事件,粮库管理员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粮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视情况要第一时间拨打110。

2、粮库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对仓库物品进行清查,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3、发现窃贼正在行窃,粮库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组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记住盗窃嫌疑人的像貌、体态特征及逃逸方向和使用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

(四)停电应急预案。

对于粮库突发性停电,粮库保管员应及时上报,并安排专业电工迅速查明停电原因,如属设备故障,并组织维修人员及时抢修。

(五)储粮事故应急预案。

1、储粮发热霉变:

发现发热霉变时,首先采取摊晒、扒沟、通风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根据外部天气情况选择具体方法,并逐级上报,防止事态扩大蔓延,事故查明原因,写出分析材料,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储粮事故:

对于熏蒸中出现爆炸、起火、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加强防护,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补救,若有人员中毒应先将其抬离毒源,到上风口摘除防毒面具,同时报120急救中心,并对急救中心说明人员中毒药剂、中毒症状以及有关的救治措施和仓库具体位置,并在大门口派人等候,以便引路,减少浪费时间,增大救援机会,同时逐级上报有关领导。

粮库发生事故(事件)后,第一目击者应首先采取紧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粮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粮库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援活动,同时做好应急处置现场记录。重大事故(事件)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向公司领导报告。

粮库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粮库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清理现场,核实损失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理赔工作,提出整改建议,并按公司领导指令组织整改,迅速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一)通信保障。

粮库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粮库值班电话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

(二)物资保障。

粮库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品,并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保养,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开展。

(一)宣传教育。

每年至少组织粮库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学习,提高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培训与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粮库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技能培训,熟悉预案操作程序和处置方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检验预案培训效果,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粮食出库安全应急预案篇三

每年6月1日至9月20日。

1、做好粮库内的抢险排水工作。

2、做好各级储备粮和商品粮安全度汛工作。

3、做好受灾区粮食供应工作。

4、完成市局安排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为做好防台防汛工作,确保防汛任务顺利完成,我库成立了防台防汛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抢险组:

组长:

组员:保化、修配、配电室

负责粮库区内排水抢险及粮食安全度汛工作。

2、供应组:

组长:

组员:后勤及财会全体人员

负责受灾区粮食供应及车辆工作。

3、通讯组:

组长:

组员:

负责传达上级对防汛抢险的工作安排,并向上级汇报受灾及抢险情况,同时负责粮库抢险物资供应及资金工作。

我库对这次防台防汛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6月9日防汛领导小组对库区内进行了检查,对有险情的地方已进行维修,防汛物资、器材已落实到位,定位到车,定位到人。

总之,我库保证在汛期不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粮食出库安全应急预案篇四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紧急应对局地暴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防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当出现突发性局地暴雨灾害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情况,根据险情、灾情迅速作出决定,县防汛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预案,所在乡镇政府具体实施。

一、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市、县防汛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随时掌握重要天气信息,及时进行雨情、汛情预警,传达上级抢险救灾指令、命令等,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抢险救灾行动,收集、整理上报雨情、汛情、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

二、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抢险救灾职责

当局地出现强降雨,造成农田、道路、公路、饮水、电力设施,通讯设施被冲毁,房屋倒塌或南部山区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后,各乡镇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行动,大力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抢险救灾。

1、所在乡镇政府

防汛第一责任人的乡(镇)长、村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调查了解受灾情况,迅速组织乡(镇)、村干部,排洪机具进行排洪除险,紧急转移群众,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尽快恢复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并快速向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民政局报告灾情。

2、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迅速派员到受灾现场处理险情,帮助群众撤离出危险地带,动用市政工程设备,疏通排水管道、泄洪渠道,保证排、泄水管网畅通。并将灾情速报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3、国土资源局

迅速派出应急调查组赶赴灾区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乡镇紧急转移受威胁群众到安全地带,并在规定时限向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

4、相关部门

农业部门要抽调人员将农作物受灾面积、种类及受灾程度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并协助抢险救灾。

民政部门要逐村逐户排查倒塌房屋及危房,协助乡镇搞好对口迁安,安排好灾民并准备足够的救灾帐蓬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地方居住。

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调用机械修复抢险道路,尽快恢复道路畅通。

水务部门要积极做好抢险全过程技术指导。

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灾民粮油供应。

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拨付救灾所需资金。

电力部门要及时派员抢修水毁电力线路。

人武部要调动民兵预备役支援当地乡镇政府抢险救灾。

公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的社会治安维护,防止坏人破坏。

供销、商业、物资部门要准备好抢险救灾物资和工具,等待命令。

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

气象部门要对强降雨天气加密观测预报,及时发布雨情信息。

广电部门要通过电视及时将重要天气信息及抢险救灾指令向社会公布。

发改部门要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毁修复计划安排上报和项目争取工作。

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要确保电话通讯畅通和网络畅通。

教育部门要迅速撤出危漏校舍中的师生。

旅游部门要迅速撤离或疏散危险地带的游客。

经贸部门要迅速撤出受洪水威胁的厂矿企业单位职工及财产。

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木水毁统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抢险救灾。

三、局地暴雨抢险救灾组织纪律

当出现突发性强降雨时,当地政府(乡、镇)、村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果断组织抢险救灾。防汛行政责任人不得擅离防汛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防汛24小时带值班制度,及时传递、发布雨、水、险、灾情信息,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灾情,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失误;对不执行本预案、不履行各自职责和防汛抢险指令,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之规定,严肃查处。

粮食出库安全应急预案篇五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全省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波动等情况,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1山西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山西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协助工作的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通信管理局、农发行山西省分行、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指导和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

(2)决定启动或结束省级粮食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3)负责粮食应急工作信息发布。

(4)根据需要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调控申请,并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5)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2.2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粮食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掌握全省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供求情况和价格趋势,向省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和处置建议。

(2)根据省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文件及相关材料。

(4)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本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

(5)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粮食应急工作。

(6)负责《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7)负责粮食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8)完成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按照省指挥部发布的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2)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油的进口;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实行价格干预。

(3)省经信委:做好铁路运力调度,保障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4)省公安厅:维护粮食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事件。

(5)省民政厅:及时通报灾情,确定因灾需救助对象,测算救助需求数量,组织应急救灾粮的发放工作。

(6)省财政厅:安排、审核粮食应急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7)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通行,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协助征用运输车辆。

(8)省农业厅: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

(9)省工商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0)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粮油生产、销售、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组织查处粮油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粮油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

(11)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省及国内外有关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对粮油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13)农发行山西省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拨、进口、加工等所需贷款。

(14)新华社山西分社:根据省指挥部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和社会关切,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15)省军区: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协调驻晋解放军参与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6)武警山西省总队:组织所属部队,协调驻晋武警部队参与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省指挥部设6个应急工作组。

2.4.1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省粮食局。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

主要职责:

(1)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2)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的日常监测和走势分析。

(3)应急状态下重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掌握市场动态,提出应急措施。

(4)通报灾情,确定因灾救助对象、救灾粮品种。

2.4.2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省粮食局。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山西省分行。

主要职责:

(1)提出省级储备粮的动用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意见。

(2)确定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并制定下达应急粮食的出库、加工、供应计划。

(3)监督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及时向加工企业运送原粮,应急加工企业及时向供应网点运送应急成品粮。

(4)组织应急粮源进口调拨和粮食供应,协调落实应急成品粮食运输所需车辆和接运工作。

(5)负责组织运粮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通行。

(6)监督检查应急粮食质量,保证应急加工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7)负责应急时期粮食市场秩序、政策性粮食质量卫生、储存场所、运输工具及包装材料卫生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8)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及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9)负责粮食应急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质量的监督检查。

2.4.3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粮食局。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农发行山西省分行、省通信管理局。

主要职责:

(1)落实省级粮食应急工作和应急演练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

(2)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动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

(3)落实省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工作组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经费。

(4)做好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2.4.4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省粮食局、新华社山西分社。

主要职责:按照省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2.4.5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局、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和保障粮食应急时期社会秩序和粮食调运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妥善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事件。

2.4.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省粮食局。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农发行山西省分行。

主要职责:

(1)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意见,及时补足储备粮库存。

(2)对应急所发生开支进行审核和清算。

(3)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及时进行清算,收回贷款。

(4)加强产能建设,促进粮食生产。

2.5市、县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进行。当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紧急状态时,及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由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逐级提请省指挥部进行调控。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省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县粮食、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逐级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预警发布

当有迹象表明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及程度发布警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预警预防行动

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省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省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事发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4.1响应分级

按照粮食应急工作需要,省级粮食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4.2ⅰ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省内6个以上的设区市或太原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全省范围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以及省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4.2.2启动程序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2.3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省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事发地的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跟踪事态发展状况并随时将粮食市场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2)必要时向国家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

(3)提出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指挥部下达动用命令。

(4)落实动用省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5)制订动用省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6)迅速启动全省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7)组织对事发地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8)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9)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10)执行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省内2个以上6个以下的设区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全省范围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100%以下,以及省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4.3.2启动程序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地的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3.3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省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并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事发地的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将粮食市场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2)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省储备粮数量在2.5万吨、省储备油3000吨以下的,省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3)落实动用省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4)制订动用省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5)迅速启动全省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6)组织对事发地的市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市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7)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大、中城市),对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8)迅速组织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动用中央储备粮支援。

4.4ⅲ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省内1个设区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全省范围内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50%以下,以及省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4.4.2启动程序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地的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4.3相应措施

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事发地市开展相应应急工作。及时分析研判事态变化,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同时迅速派出检查组,对事发地的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事发地的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及时向省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必要时及时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事发地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5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的市、县粮食应急机构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事态紧急时,事发地的县人民政府可越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书面报告。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报信息时,可先简报后详报,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外网电子邮箱报送。

接到事发地的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省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当省指挥部应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省指挥部要及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6信息发布

省级层面的应对工作信息由省指挥部统一发布。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心理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省指挥部宣布结束省级应急响应。

5.1善后处置

5.1.1应急费用清算。

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省储备粮或省储备粮不足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运输等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清算,收回贷款本息。事发地的市、县应急费用的清算,由事发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5.1.2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在一年内,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和商品库存,在一年内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2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省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1物资保障

6.1.1粮食储备。

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落实省、市、县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调控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农发行山西省分行进一步优化省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重点保证太原、大同、阳泉、朔州4个工业城市,吕梁、忻州部分灾荒频繁县,以及其他缺粮地方动用省储备粮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应急需要,太原市要建立并达

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应急成品粮和小包装食油储备,其他市建立并达到10天市场供应量的应急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确保全省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调控。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晋政发〔2010〕104号)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6.1.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在省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有关应急粮食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省直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省、市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省粮食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省粮食局可根据需要,直接从省外调入面粉或食用油。

(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省、市两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省、市、县粮食行政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应急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省粮食局备案,并根据加工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2资金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能力建设。各市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3交通运输保障

要协调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公路运力,确保公路运输通行。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省指挥部可报请省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4通信保障

6.4.1省、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逐级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6.4.2省通信管理局应依法协调相关通信运营部门保障粮食应急监测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粮食应急信息。

6.4.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6.5培训、演练和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6.6奖励和处罚

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在完成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应急工作,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

本预案由省粮食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1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原粮:指小麦、稻谷、玉米等未加工的粮食。

成品粮:指加工后的面粉、大米、小米、玉米面等。

储备粮:指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预案涉及到的数量以上的都含本数量,以下的都不含本数量。

8.2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8.3 省粮食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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