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社保员工离职证明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原为甲方职工,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不再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离职证明7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社保员工离职证明篇二
xx,性别,身份证号码:xxxxxx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xx部xx一职,至xx年xx月xx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一年间工作良好,无不良表现。
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员工离职证明范本。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xx部经理(签名)xx
xx公司盖章xx
xx年xx月xx日
社保员工离职证明篇三
甲方:xxx公司(单位名称)
乙方:xxx,身份证号:xxx
乙方原为甲方xxxx(部门)的xxxx(职务),于20xx年x月x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甲乙双方确认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并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xx。甲方代表签字:xxx
乙方签字:xxx
20xx年x月x日
社保员工离职证明篇四
甲方:xxxxxx(单位名称)
乙方: 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
乙方原为甲方xxxx(部门)的xxx(职务),于xx年x月x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xx年x月x日
社保员工离职证明篇五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作为股东之一的装修员工,一直以来都很自豪,自豪的是,暂的几年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一个名不经传的小装饰公司,到现在天门人家喻互晓且口碑极好的装饰行业的佼佼者。这都是大家这几年来每个日日夜夜辛苦工作换来的结晶,我衷心的希望,天会更好。
自从我真正的加入在,在工作上一直以来我都很难和大家达成共识,我个人认为我自己的原因占很大一部分,我知道这需要时间的磨合,但我身上的缺点太多,以至于多到我自己都无法承受了,所以,我选择放弃这种特殊身份的工作。
我希望大家不要因为我个人的放弃,而影响到公司其他人的工作情绪,希望大家在将来的日子里互相勉励,相互配合,有什么事情大家坐下来好好商量,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为天门大地上的一颗璀灿的明珠。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社保员工离职证明篇六
员工离职证明公司开了会有风险吗?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帮到您!
员工离职证明公司开了会有风险吗?
原则上以开具一份离职证明为主,否则每个员工都要求多份或是多次开具的话,将会大大增加hr的工作量。
企业不开具离职证明给离职员工,是否有风险?
案例——20xx年5月31,小王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当日,公司没有出具离职证明给小王,因为公司认为小王删掉了电脑里面的部分资料,属于交接不完整,按内部规定公司有权不开具离职证明。20xx年11月初,公司接到小王申请劳动仲裁的应诉资料。小王主张,由于公司没有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本人无法再就业,无法获取新的劳动报酬,故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以原工资标准赔偿其从离职之日起至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之日止的损失。20xx年3月初,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败诉。
分析——现实中,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的原因大致有:1、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2、劳动者无故旷工、不辞而别,企业难以送达离职证明;3、企业不知道开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基于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交接不完整或者不辞而别,企业不应该或无法开具离职证明,看起来似乎非常符合常理!然而,法律文件却规定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没有任何附带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从法律层面分析,原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必然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无法获取劳动报酬,故原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的相关损失。
司法实践中,建议——企业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策略如下:
1、正常情况下,主动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
2、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注意,操作时还是无条件开具离职证明;此条款仅对劳动者产生心理上的约束作用)。
3、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他,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了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单位,因为新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业也可规定或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