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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禁毒通告的通知篇一
一、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制造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毒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毒品。凡非法持有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将所持毒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严禁非法运输或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不得为违法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及其他赃款赃物;不得掩饰、隐瞒出售毒品所获赃款赃物的来源。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六、严禁公民吸食、注射毒品。凡吸食或注射过毒品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交待吸食、注射经过,交出尚存毒品和吸毒器具,并具结悔过。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戒除,并进行必要的治疗和教育,所需费用由本人或家属承担。
七、对于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各机关、单位要积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非法制造和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凡检举揭发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发布禁毒通告的通知篇二
为了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创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安钠咖、杜冷丁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加工制作和非法持有毒品,违者一律依照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惩处。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种植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抗拒强制铲除或经处理后又种植的加重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
2、为他人提供吸食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们吸食、注射毒品的;
3、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的;
4、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向贩卖、吸毒人员提供管制药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1、吸食、注射毒品的;
2、强制戒除后又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宽处理
1、主动投案自首的;
2、检举揭发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犯有毒品罪行的。
七、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立即到呼市禁毒领导小组办公室(呼市公安局刑警队)登记戒毒。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为全市的禁毒工作做出贡献。
特此通告。
六日
发布禁毒通告的通知篇三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毒品问题,尤其是今年4月以来,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发动全县力量开展新一轮禁毒专项整治,全力围剿毒品违法犯罪,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为纵深推进我县禁毒专项整治“第二战役”,确保禁毒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要大力支持、协助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积极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现象的蔓延,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胜利。
二、全县人民要自觉抵制毒品,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人员和强戒出所人员,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对不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成瘾人员及复吸人员依法送强制戒毒。
三、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上述有关人员投案自首,对为毒品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出租屋业主对在本场所、出租屋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经营业主、出租屋业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提供毒品犯罪线索,协助抓捕毒品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予以保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3千-20万元。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8398259
举报邮箱:
惠东县人民政府
二○xx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