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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公告语篇一
(20xx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xx)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4806.1-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3-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
gb 4806.4-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6-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4806.11-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gb 4789.15-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56-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gb 9685-20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934-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31604.11-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1,3-苯二甲胺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12-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1,3-丁二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13-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11-氨基十一酸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14-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1-辛烯和四氢呋喃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15-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4,6-三氨基-1,3,5-三嗪(三聚氰胺)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16-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苯乙烯和乙苯的测定
gb 31604.17-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丙烯腈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18-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丙烯酰胺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19-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己内酰胺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20-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醋酸乙烯酯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21-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对苯二甲酸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22-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发泡聚苯乙烯成型品中二氟二氯甲烷的测定
gb 31604.23-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复合食品接触材料中二氨基甲苯的测定
gb 31604.24-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镉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25-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铬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26-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环氧氯丙烷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27-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塑料中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的测定
gb 31604.28-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己二酸二(2-乙基)己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29-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甲基丙烯酸甲酯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0-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1-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氯乙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2-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木质材料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31604.33-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镍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4-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5-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的测定
gb 31604.36-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软木中杂酚油的测定
gb 31604.37-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三乙胺和三正丁胺的测定
gb 31604.38-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砷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9-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接触用纸中多氯联苯的测定
gb 31604.40-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顺丁烯二酸及其酸酐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1-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锑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2-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3-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乙二胺和己二胺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4-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乙二醇和二甘醇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5-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异氰酸酯的测定
gb 31604.46-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游离酚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7-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纸、纸板及纸制品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
gb 31604.48-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甲醛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9-20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砷、镉、铬、铅的测定和砷、镉、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xx年10月19日
食品安全的公告语篇二
关于黑龙潭庙会期间食品安全公告
各位食品生产经营户、小摊贩户: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庙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榆区政食药监〔20xx〕22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庙会期间的食品安全,落实主体责任,黑龙潭管委会将如下公告:
一、庙会举办(承办)单位和食品经营商户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二)审查食品经营者的参会资格,杜绝无证无照摊商经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才能上岗工作。并遵守管委会相关办法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阻止违法加工、销售食品行为,并及时向镇川食药所或榆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管委会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保留投诉记录。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等相关食品许可证证件
(二)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
(三)购进食品和原料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
三、庙会食品经营者现场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食品及原料无毒无害,符合安全要求;
(二)经营易腐食品配备必要的冷冻贮藏设备,实行冷藏销售;
(三)加工食品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庙会食品经营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加工和销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
(二)出售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涂改生产日期或者未标明保质期的食品;
(三)使用不清洁及有毒、有害包装材料、非食品用工具、容器;
(四)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五)采购无证商贩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五、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的食品有防尘防蝇措施,设置隔离设施,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三)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备。
六、庙会食品经营者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食品的治疗作用;
(三)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四)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五)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八、庙会经营者或庙会举办(承办)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隐患,严格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及时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和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按规定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镇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宣
20xx年6月8日
食品安全的公告语篇三
关于灾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公告
自8月29日以来,受10号台风“狮子山”影响,珲春市普降暴雨,局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平均降雨量为164.1毫米,市区降雨量达158.1毫米。强降雨导致全市辖区河湖水位猛涨,市区内涝严重,部分农作物、耕地、桥梁、房屋受损,各乡镇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灾情。为保障灾后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稳定、防止发生各种食源性疾病,现将洪涝灾害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注意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类市场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趁机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对借机欺行霸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严厉打击趁灾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淹死的牲畜、家禽及其产品上市交易,杜绝水淹、腐烂变质、有毒有害食品进入市场。
三、严禁食用被污染、变质的食品。洪灾后,粮食、水果、蔬菜等食用品被水浸泡后,极易变质和被污染,加工前,蔬菜水果要在清水中充分浸泡、清洗;不要食用过期的糕点、馊饭菜、发霉的米面等;不要食用死因不明、来源不明的动物肉品和水产品;尽量不食用凉拌菜;可适当食用一些大蒜和醋,有利于杀灭有害菌。
四、重点防范细菌性食物中毒。洪灾之后,温度升高且湿度较大,食品及其原料容易受到致病菌污染,引发细菌性食物中毒。为此特别提醒各食品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广大受灾群众:一是要搞好食品加工场所卫生,生熟分开,减少食品污染环节;二是对于容易被致病菌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如肉、蛋和水产品等)要彻底加热后食用。
五、注意餐、器具的消毒灭菌。对相关餐饮加工和生活环境应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尤其是各类炊具、食具更要反复煮沸消毒,特别是餐厅、集体食堂、灾民集中安置点的集中供餐单位,炊具、食具使用后及再次使用前要反复消毒,食品的保存和加工要严格按食品安全有关要求操作。
六、增强消费维权及食品安全意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要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急性胃肠炎症状要及时就诊;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发生健康损害的,及时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维权,联系电话:0433-12331;0433-75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