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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单位合同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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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单位合同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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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单位合同书篇一

乙方: 身份证号:

1.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

5.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6.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7.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7.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2.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方。

3.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1.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

2.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

3.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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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合同书篇二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规定,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入职一定要与单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了纠纷,合同可以作为职工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凭证,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为员工办理社保。

对于职工入职没有签订合同的,职工可以将历年的工资条、盖了章的证明、工作服装等各种可以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材料,保存下来。

一旦单位不给办理社保,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由政府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并责令补缴员工社保。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如果公司把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放给职工,由职工自己参保是违法行为。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规避社会保险义务,这种协议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公司不缴社保的后果: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合同书篇三

甲方: 酒店方

乙方: 厨师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厨房承包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把 厨房承包给乙方、运作,并聘请乙方为该厨房厨师长,聘期为 年,即从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期满如需继续聘用,必须另行签订协议。

2、甲方应按经营需要确保厨房原材料的供应。

3、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工作餐。

4、乙方每月总工资为人民币 元,每月 日~ 日发放上月出勤工资,日后根据营业情况需增减人员,再考虑增减工资总额。甲乙双方再试用期过后根据经营情况定出合理的营业指标,再经营指标完成的情况下,乙方享受现有的工资,超额予以奖励,未完成则适当的进行工资下浮。

5、甲方给予乙方每月 天休班,在不影响正常营业情况下,由乙方合理安排,在工作繁忙时,乙方不准休假。

6、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制度对乙方进行日常,若乙方人员违反甲方制度甲方有权给予处罚。

1、乙方须保证至少 人到甲方厨房工作(其中炒锅 人、砧板 人、凉菜 人、面点 人、打荷 人),乙方人员需技术过硬,保证出品质量,要求总厨,头锅、头砧要达到国家厨师一级水平,其它厨师也要达到国家二级厨师水平,乙方若对所带来人员调整时,需经甲方同意,并到甲方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进行调整。

2、乙方需做好厨房各项成本控制工作,并达到甲方要求,并保证达到 的毛利率,如达不到或超过规定的毛利率将按所差数(所差毛利率比乘菜金营业总额)的10%扣除工资。

3、乙方应组织每周召开一次菜品讨论会,并邀求甲方人员参加,在确保菜品质量的同时,不断推陈出新,推出酒店品牌菜、招牌菜,要做到新、奇、特、鲜(每周至少推出两道新菜品)。

4、乙方应结合节假日及酒店特殊情况,适时推出时令菜、节日菜,不定时举办如美食节等活动。

5、因乙方厨房出品质量问题,而遭到客人投诉、退菜时,此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做好食品卫生工作,若因乙方问题造成客人食物中毒或受到防疫部门处罚,此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问题引起甲方厨房火灾,此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如果因违规操作而造成负伤,不但不报销任何费用,还将追究乙方责任。

7、乙方人员需遵守甲方制度,如果乙方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酒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酒店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乙方人员受聘甲方后,一律不准兼职。

10、乙方需交纳制服及工作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合同期满,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此保证金随工资一同退还。

11、若双方中止本协议时,乙方需在甲方找到厨师后方能离职,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单位合同书篇四

出租方:___ __ 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承租方代表人: 屈** 身份证: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中路保利嘉园2号院13#2105,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月日起至年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元。

3、付款方式:押一付六,提前15天付款。共计元.

(大写:_贰_万_捌_仟_零_佰_零_拾_零_元整)

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 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约定事项

1、乙方入住时,应及时更换门锁若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因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协议终止。

4、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乙方交保证金4000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光纤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

5、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6、设施配备:立式空调、餐桌、椅子、双人床2张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合同书篇五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就甲方占有使用房屋对外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甲方将(地点、面积、门牌号码)租赁给乙方(用途)使用。

2、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

1)门窗情况:

2)地板及墙壁装修情况:

3)水电设施情况:

二、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及押金支付方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租金按月(年、季)结算,由乙方在月日前交付给甲方。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押金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甲方按本合同第一条验收房屋和乙方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后,乙方无违约行为,将押金退还乙方。

四、交付房屋期限:乙方交付押金及第一期租金后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五、甲方责任

1、实行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或按政策、市场价调整的租金标准;

2、负责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租赁期内屋面漏水、房屋裂缝应由甲方负责维修,承担修缮费用,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以及更换的玻璃门、卷闸门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3、如处置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甲方。

4、房屋租赁期内,国家、政府建设需要拆迁,双方应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负责另行解决乙方的房屋租赁问题。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2、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玻璃门、卷闸门等),如因使用不当及乙方其它原因造成损坏灭失的,商铺出租合同怎么写。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4、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的结构,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如未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其实劳动纠纷诉状。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满,对改修或增扩的设施不得拆除,应保持完好,甲方不予补偿。

5、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转租他人。

6、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修缮给予协助。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以联营方式转让他人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使用权的;

2)擅自拆改结构和改变房屋用途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的或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合同期满30日前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可续签租赁合同。若乙方在租赁期满60日前不尽通知义务,优先承租权消灭。

6、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济损失补偿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八、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房屋交付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两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的装饰装修部分及更换的卷闸门、玻璃门亦不得损坏。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九、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

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的,应如数补交,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甲方违约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3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已收取的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杭州某装饰公司诉陈某房屋(厂房)租赁合同案。乙方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3、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该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4、租赁期满,乙方逾期归还房屋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争议解决: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鉴证方:资产所有权代表(签章):

年月日

单位合同书篇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条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可见,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的一类法律主体,它的内部由决定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机构,其虽然由自然人担任,但自然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依然有效。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投资人的变更,也不会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

综上,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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