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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赔偿诉讼状范文样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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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赔偿诉讼状范文样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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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行政赔偿的诉讼文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行政赔偿诉讼状范文样本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借鉴或帮助。

最新行政赔偿诉讼状范文样本 篇1

原告:陈,男,x年4月3日出生,汉族,xx市自行车厂工人,住xx市城南路909号。身份证号:

被告:xx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xx市管城区清真寺街。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王受到轻微伤。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xx市公安局申请复议,xx市公安局于x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发生殴打是由王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

x年五月八日

最新行政赔偿诉讼状范文样本 篇2

原 告:

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x年9月14日

民族:汉

籍贯:

职业:公务员

工作单位: 区工商局

住址: 区东门路1-2-1-201

电话:

被 告:

名称: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电话: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 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元月23日,原告驾两轮摩托车到区国税局( 区长安大道)接妻子。其时几名着公安制式服装但未配带警徽、警号及肩章等警察标志的男子在国税局门前“执法”。原告返回时因天气寒冷,将头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则戴着羽绒服帽子。可刚上路时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书上署名姓曹)拦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车手续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说不喜欢别人戴着帽子与之说话。原告就其无礼行为提出质疑,双方发生口角。僵持一段时间后,“曹某”拿出一本简易告知书说,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马”。原告为了尽快脱身,迫于无奈,草草浏览文书见并无罚款,以为只是警告了事就签了名。 “曹某”扯下第二联塞给原告后随即离去。在整个过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态度恶劣,动作粗暴无礼,更未出示执法证件,其行为完全偏离了一个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行为准则。原告回家之后发现告知书上陈述其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并且用黑色钢笔虚填罚款50元。

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节轻微、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为由向 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市交警支队程序科工作人员先是不肯受理,表示从未受理过这类复议,接着劝原告算了,免得以后交警“盯着搞”,说曹某当时未出示执法证原因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证,并说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响对原告的罚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 交警支队受理了复议。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队通知说复议结果已出来,要原告去拿。原告于x年4月25日到支队时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陈科长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说。x年5月13日,原告终于收到 交警支队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中避重就轻地表述原告的复议理由是“认为情节轻微”,并认定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被告倚仗其势地位,贱踏人权,蔑视法律,其工作人员所表现出来的极端不负责任的官僚作风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惊。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极其不当,理由有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也规定“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被告工作人员“曹某”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既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表明身份。本案中执法实施者与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无执法资格到现在尚是疑问。同时,“曹某” 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不但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更是虚填处罚金额,骗取原告的签字,其行为令人不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见,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二、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离开过 城区,更未到过淦河大道。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中陈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完全是无中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以虚构的违法事实对原告进行处罚,理应撤销。

三、原告到 区国税局接妻子时,“曹某”等人在 区国税局门前“执法”, “曹某”看着原告驾摩托车驶上公路,之间行驶距离不过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检查后原告立即戴回了头盔,不说“曹某”没有及时指正原告的行为有养猫放鼠嫌疑,论事实情节实在轻微,而原告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程序实施上严重违法,在事实调查中无中生有,在情节认定上处理过当,完全背离了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撤销。

望法院公正判决!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x年5月15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

3、其它材料3份。

最新行政赔偿诉讼状范文样本 篇3

原告:王,男,x年8月15日生,汉族,xx市xx县人,现系xx县xx镇xx村村民,住本村。电话:。

被告: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

负责人:

住所地:xx市汉滨区。

诉讼请求:①判决被告拒发事故责任认定书,拒绝返还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②判决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经济损失(每天260元,从5月8日起算止返还之日止);③判决被告赔偿其行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路产赔偿费11190元;车辆损坏维修费 6万余元;其他费用5000元。

事实与理由:今年4月28日,我的陕小轿车在C65安川段下行K1077+100m处发生交通事故,撞坏陕西省交建集团安川分公司管理所的路产。当日,被告按规定扣押了肇事车辆并进行了勘查现场,本应在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调解。但是,被告却要我先赔偿被损坏的路产。根据陕西省公路局路政执法支队安川路政大队五里坡路政中队所提供的路政路产损坏赔偿清单,我作为当事人于5月8日向受害单位五理管理所支付了11190元片收款。此后,被告本应返还解除车辆扣押并向我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却拒办理,反让我找肇事司机到案。我经过一翻努力,但却无法找到肇事司机。故只有向被告处负责该案的石警官说明情况,并要求尽快依法办理,但石警官坚持要我找人。这显然是将查获肇事逃逸人的责任强加于我。6月下旬,我找了律师与石警官沟通。石警官让我找他们领导。我要领导电话,石警官不给。6月30日,我又电话催问,石警官又短信告知我找他们领导和法制员。我发短信要联系电话,石警官一直没有回复。由于被告违法行政,导致我的路产赔偿费、车辆维修费不能在保险公司报销。我出于无奈,只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次事故属于单方事故,我作为车主,已如数赔偿了路产损失,被告以肇事司机未到案拒放车辆,拒发事故责任认定书明显违法。其工作人员让我找肇事司机到案显然是强迫我履行警察职责,这显然与法不容!与理不通!故请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诉

讼请求依法审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7月8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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