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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修善议案篇一
农村公路建设是美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及省交通运输厅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实施“村村通”、路桥改造等民生工程,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果,全县96个建制村全部通水泥路,建成里程达216公里。但“村村通”民生工程实施结束后,全县每年仍有近100公里的农村公路亟待修建。县委、县政府通过加大项目申报力度,每年争取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建设计划50公里左右,以逐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面貌。
“村村通”公路建设以后,全县各村村部、主公路沿线村等虽实现了通水泥路,但仍有大部分山区和半山区的农村道路十分落后,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还没有油路、水泥路,不少农村机耕路没有硬化,对于行人和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农村公路建设滞后的最主要原因是建设资金不足,我县在统计申报省厅“农村公路网化工程”时,部分镇、村因建设资金配套问题,宁愿放弃项目补助,也不愿多报项目。农村公路由于单体小,无法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上级补助资金比例也很小,批准的项目因建设资金问题举步维艰。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施工造价一般在40万元/公里,而省级补助为13.5万元/公里,其余的都由县、镇、村三级筹措。县、镇两级财政根本无力承担建设配套资金,何况每年还有国省道改造升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村里筹资落实不理想,一事一议也用足用活,无法再筹措更多资金。因此当项目实施时,建设资金压力很大,唯一办法就是负债建设,而且融资难度非常大。
方案:
要保持地方农村公路建设的积极性,顺利实现“十三五”规划的建设目标,建议市政府统一规划全市农村公路路网建设,加大对县级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力度,用以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答复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xx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号议案转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王茂易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村村通道路升级改造的议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含山县村级道路建设现状
含山县农村公路受当地经济制约,底子较薄、发展水平较低。随着区划调整并入马鞍山市后,为贯彻市政府提出的“一江两岸,协调发展”战略,近几年,我局对含山县农村公路建设予以倾斜,补助资金逐年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xx年,我局争取省厅村级公路网化工程计划,给予含山县村级道路改造21条计32.59公里,按每公里13.5万元标准,合计给予补助资金440万元,占全市总量的25.1%;20xx年我局继续给予含山县村级道路改造27条计42.65公里,给予补助资金575.8万元,占全市总量的32.7%。今后,我局将充分利用农村公路优惠政策,对含山县村级公路的改造继续予以扶持。
二、关于“加大对县级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力度,用以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的建议
依照《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县(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以县为主,省、设区的市补助为辅,社会多方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机制。”农村公路的建设发展,各县区在充分利用国家、省补助政策的前提下,也要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目前,村级道路改造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部分需县(区)配套。根据其他县(区)会办意见来看,各县(区)在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外,县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也在不断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要尽量减轻乡镇财力的负担。
三、关于“市政府统一规划全市农村公路路网建设”建议
农村公路“十三五”发展规划,我局将积极协调各县(区)政府,按照省厅规划内容,落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努力提高补助标准。对目前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现状,存在问题,我局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建议市人大代表提出相关建议,争取市财政年度预算纳入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减轻县区配套资金压力。
感谢你们对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办复类别: b
联 系 人:徐小卫
联系电话:
年8月26日
道路修善议案篇二
编 号:议第25号
代表姓名:涂军峰、范 薇、吴建新、邹玉凤、赵晓梅、董新明
王翠红、尹为国、涂 君、朱玉忠、段曙明、冯永春
类 型:工交财贸
内 容:
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基础设施作为直接为群众服务、涉及千家万户的公共产品,是改善和提升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根本保障。市委、市政府[20xx]1号文《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意见》提出,要“大力提高基本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20xx年全市115件为民办实事项目中,涉及到此方面的就有两项,同时,程希书记在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到20xx年,城镇居民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预计为15%(分担率=乘坐出行总人次÷出行总人次×100%),这不仅需要政府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切实改善道路状况,增加公交数量,还要积极引导居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这充分表明市委、市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决心。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市对城市公交的年财政预算额仅200万元(从20xx年起),县乡道路大中修改造资金尚未列入财政预算,这给实事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很大难度,而人民群众的呼声又很高,迫切要求增加城市公交的运营频次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县乡道路的完好率,确保安全畅通。
就城区公交而言,目前在营的8条线路41辆公交车大多数执行的是1元票价,而运营成本却节节攀升,造成运营线路和运营班次越多亏损就越多,且公交车的使用年限(8年或50万公里)和尾气排放(pm2.5即产生的可吸入颗粒)也有硬性要求,这对于企业而言也确实不堪重负,从而使服务质量和档次有所下降,形成群众不满意,企业有怨言,最终必然导致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缓慢甚至停滞。
就县乡道路而言,我市现有的787.24公里农村公路(其中县道217.24公里、乡道570公里),自20xx年相继建成使用以来,已经陆续进入大中修阶段,群众以各种方式反映的洪谢线、青长线、刘陈线等59公里县道和宁通公路南北辅道等60公里乡道破损尤为严重,社会反响较大,如若不加紧修复,国家投入巨资建成的公路,必将在短期内毁于一旦。而据向有关部门了解,实施对县乡道路的路面大中修,经费是困扰他们的首要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为此,从改善民生、服务发展的大局出发,我们建议:
1、适当增加城市公交的财政补贴额,从今年起每年至少增加20辆公交车,新增公交线路两条,并能在今年优先解决新增20辆公交车的资金缺口(新型、低排放的公交车市场价在40万元左右),同时,参照周边城市的通行做法,能予建立正常的财政预算补贴机制和监管机制,并能够在在今年调增公交补贴预算并逐年增长20%以上,以有利于城市公交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满足群众的出行需求,圆满实现上级考核我市到20xx年基本现代化的“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硬性指标。
2、对县乡道路大中修,按照“先急后缓、先计划内后计划外”每年合理安排一定的财政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多形式鼓励社会各界援助、援建,以确保已建成的县乡道路不至于因较少的维修资金不到位,而花巨资重建或者改建,造成国家资产的浪费。
年月日
道路修善议案篇三
奥巴马“巴菲特规则”议案遭否决
参议院共和党议员在周一否决了民主党的“巴菲特规则”议案,拒绝强迫美国的富豪支付至少占他们收入30%的税收。
参议院对于这项税收议案的投票结果为51-45,这个结果说明参议院没有将这个议案判处死刑,但是因为差规定的60 票赞成票9 票而当前不再讨论该议案的具体内容 。这个结果对于 那些投反对票, 热衷于 赢得自己 参议院 席位, 并且企图让 投赞成的票的议员 难堪的 人来说并不是 什么扫兴 的结果。在这个投票中, 立法似乎 不是他们所关心的事。
稍后,美国国内税务局将公布美国人民税收状况。而周一的这两党的斗争预示了今年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的争论主题。虽然两党为了选票一直在竞争,但是有一件事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共和党在国会有充足的席位能够否决民主党的议案。
这次辩论开始的时候,参议院民主党主席里德说,如今美国最富的人和其他人之间的差距已经成为一个鸿沟了。
里德称,“富豪们不应该躲藏在这个对他们有利、有漏洞的税收系统的。”
但是参议院共和党主席麦凯伦却表示,这个议案根本不能修复经济,或者阻止巨大的联邦预算赤字的增加,而这仅仅是奥巴马以及民主党人掩饰这些问题的一种手段。
麦凯伦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总统先生似乎更倾向于让美国人民互相对立,而不是直面这些挑战,并且想办法通过两党合作来解决。”
所谓的“ 巴菲特规则”是由罗德岛州民主党参议员谢尔顿?怀特豪斯发起的,该议案主张将年收入超过200万美元的富豪们的至少30% 收入上缴财政部,同时 也增加对于年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富豪们的税收。这个议案的名称是 根据亿万富翁 巴菲特取的,他 极力支 持向 富豪们征更多的税。
民主党人说,这个投票的结果说明民主党对于完善国民经济公平的承诺,同时也看出共和党对于有钱人的偏好。这预示了今年选举的主题。
这个结果也让奥巴马看清楚了有望成为今年共和党总统选举竞选人罗姆尼是怎样一个人。罗姆尼是前风险投资与杠杆收购公司ceo ,他的年收入为2,100万美元,而他上缴的税收仅仅为为收入的15% ,这个数字还比许多中产阶级家庭上缴的税收还要少。
“巴菲特规则”明显是受人欢迎的。2月的一份民调显示,接近66.7%的民众支持向年收入超过100万的富豪们上缴30%的税收。支持者包括绝大部分的民主党人和普通民众,还包括40%的共和党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份议案仅仅在20xx年增加470亿美元税收,对于届时预计的7万亿联邦赤字来说根本不足为提。
议案被否决后,奥巴马表示,“我们承受不起在减 少税收的前提下继续花钱 ,而美国的富豪们不 需要也不会要求减 少税收。我会 继续敦促国会采取 措施 ,不仅来恢复中 产阶级 以及 那些努力 成为中 产阶级 的美国人 民的经济保障 ,而 且来 创造 一个 能够持久稳定的经济环境。”
周一的投票并不是本周唯一一个有关税收问题的较量。
共和党占多数的下议院计划在周四将进行有关提供给员工少于500名的公司削减20%
税收的议案,减税的对象覆盖全美99.9%的公司。这个由下议院共和党主席众议院共和党人领导人坎托发起的议案很有能通过下议院,但是会在参议院中流产。
共和党人认为,有关商业税的议案是他们为减税和创造就业机会而做出的努力,而相比于民主党人,他们更热衷于对于财政资金已经非常庞大的美国政府向提高税收。
虽然所有的公司都会欢迎这项20%减税的议案,但仅仅有460亿美元的税收会在今后的6年里被减少。而预计届时美国经济活动会创造出100万亿美元。
本周的投票可能仅仅是今年选举年竞争的一个开始,两党都在使选民相信他们各自方法能够治愈美国的经济。
参议院民主党人在下半年可 能会提出 重新 投票“巴菲特”规则,声称这笔多纳的税是用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抵制学生贷款利息的增加。
随着小布什总统当年的数万亿减税政策将在明年1月到期,两院的主席都会考虑在选举年对那些受欢迎的减税内容进行延期,例如防止1000美元的儿童福利被减半。
这些税收议案投票进行的同时,许多美国人民在盯着自己的纳税申报单。美国国内税务局表示,4月6日那天,它们收到了预计1450万美元中的990万美元的纳税申报。目前为止,800万美元的退税已经下发,人均为2794美元,比去年降低101美元。
道路修善议案篇四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x年二月十四日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加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加粗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原条款 修订内容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应依据事实和证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应依据事实和证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七条 对于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或监事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七条 对于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或监事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
第九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第六节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第六节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本章节删除。
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第一百零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到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在规定的风险投资和资产处置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先行评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在规定的风险投资和资产处置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先行评审。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保存 20年。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保存 20xx年。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需求和利润分配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公司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每年度原则上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是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情况、资金需求和利润分配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中期利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四十九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某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
第二百四十九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某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五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和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和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任一报刊上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任一报刊上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七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七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道路修善议案篇五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诚信价值体系的提案
分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蔡建国
内容: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维系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准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诚信教育不仅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价值观的缺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地解决,对于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利。例如,近些年社会上时有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各类金融诈骗问题,以及大学生考试作弊问题等,这些问题无一例外地都在挑战着我国社会传统价值观的底线,也在不断冲击着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沟通。鉴于此,我们当前迫切需要加强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建设。构建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规范体系,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一、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与自律。尽管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在社会诚信价值观缺失过程中起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内因还是主要原因。只有每个社会个体在主观上加强自身的修养,养成诚信自律精神,才能在根本上构建整个社会的诚信价值规范体系。
二、加大对社会失信现象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失信现象的打击惩处力度,用法律和规范的手段为整个社会营造出一个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环境。
三、努力构建诚信型社会,积极探索社会诚信教育新模式,塑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社会应行动起来,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同时,在全社会营造出诚信价值观念的浓厚氛围,不断总结出社会诚信教育的新模式。
四、各级学校也应合力探索诚信教育方法,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学校教育首先要将诚信建设摆在更高的位置,从思想上重视起来,进而逐渐融入到日常教学生活中去。其次,各层次的教学单位也应借助广播、校报等多种方式加以宣传引导,让学生在活动中感受并选择道德诚信。再次,学校还应尝试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规范学生的行为,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师生间、学生间的互评机制。
道路修善议案篇六
关于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 建设最佳人居环境的议案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环保立市方针不动摇,加大对环境的整治和环保的执法力度,使我市城乡环境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市的环保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环保问题仍然突出,环保形势仍然严峻。突出表现有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1、工业污染问题。①武夷新区暨仙店工业园区靠景区太近,不利于景区环保,有碍旅游观瞻。园区内有21家工业企业使用的工业锅炉,主要燃料以竹木下脚料和煤为主,其除尘、脱硫设施及工艺技术不完善,烟尘排放达不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3271—20xx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指标要求,烟尘浓度、so2浓度排放超标。②武夷新区内的污水排放及处理系统不健全,污水排放问题已成为下游区域饮用水安全的隐患。③洋庄工业园区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也未经过环保审批,且处于市区居民饮用水源的上游,关系到市区居民的饮水安全。园区内的竹木加工企业,使用苯酚、甲醛、甘油等化工辅助原料极易造成对空气、水源的污染。④五夫钼矿、铅锌矿均为洞采方式,大量的废渣于矿山洞口堆放,遇雨天易造成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两矿山均未建设废水重复利用的设施,排放的废水进入溪流后,造成澄溪村河流中的重金属铅浓度超标。
2、河流河床遭污染破坏问题。①西溪、东溪、崇阳溪流域沿线倾倒弃土、生活垃圾及污水直接排放,造成对河流的污染,尤其是对饮用水源的污染。②九曲溪上游两侧大量旅游餐饮设施,所排放的餐饮废弃物、污水造成对九曲溪的污染。③三菇度假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开发,已使该饮用水源存在污染隐患。④自然保护区和九曲溪上游采砂取石、毁林开荒等破坏生态景观的行为仍有发生。⑤市境内各流域砂石开采无序,河床遭受破坏的问题比较突出。如发生的星村马兰洲违法取砂事件,就严重影响九曲溪的生态安全。
3、阔叶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阔叶林的生态效益远强于针叶林,据有关研究表明,仅两者间的水源涵养功效比为7:3。抓好阔叶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对改善生态环境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市阔叶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问题比较严峻。①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柴与阔叶林资源保护的矛盾突出。全市有3.5万户农户,据市林业部门测算,平均每户每年需烧柴5—6吨,每年农村群众生活用柴需消耗15万吨以上的薪材,加上烤烟、茶叶制作加工等生产性消耗,全市每年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材消耗森林资源20万立方米以上,按一般林木蓄积量6米3/亩折算,相当于每年砍伐3万亩青山。大部分薪材都是砍伐阔叶树幼林。②大量天然阔叶林是商品林,无法限制采伐,难以有效保护。全市现有商品天然阔叶林32.95万亩,占全市天然阔叶林面积的44.84%,占全市林地面积的10.62%。其中西溪、东溪、梅溪、九曲溪、黄柏溪等五大流域上游水源涵养区内共有商品天然阔叶林20.81万亩。这些商品天然阔叶林没有进入生态林保护范围,按照林改政策,均已分到农户手中,现阶段没有有效手段能够限制采伐,从而难以有效保护。尤其是五大水源涵养区内的商品天然阔叶林占全市商品天然阔叶林的63.16%,占全市天然阔叶林的28.35%,若被采伐,则将严重影响我市水源的涵养、水土保持和生态的安全。③木制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影响阔叶林资源的保护。全市现有阔叶树木材加工企业逾20家,其中规模较大的有5家,每年消耗阔叶树原木1万多立方米,绝大部分为我市采伐提供。这些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客观上对我市阔叶林资源造成危害。而且大量木制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必然需要大量消耗森林资源,客观助推了盗砍滥伐现象发生。全市每年都有几十起偷盗乱伐木材案子发生,且盗伐重点多为生态林和国有商品林,不利于我市生态环境的保护。④阔叶林与针叶林、竹林、茶山呈现“此消彼长”状况。阔叶林的营造成本、成材期大都比针叶林、竹林长,直接经济效益比茶山、竹山低,致使阔叶林砍伐后大量改种为针叶林、茶山或抚育竹林,从而呈现“此消彼长”的不良状况,不利于水源涵养、保持水土,造成生态劣化。目前全市纯天然阔叶林资源面积仅存73.4万亩,仅占全市有林地面积的24.53%。
4、城乡环境卫生问题。①市区、度假区环境脏、乱、差现象比比皆是:垃圾、违规广告、乱涂乱画、乱张贴现象随处可见,流动小吃、烧烤摊点到处乌烟臭气,各居住小区内的小餐馆、小加工作坊的噪声、油烟、有毒气体污染现象普遍存在,各农贸市场家禽经营户活禽宰杀使用沥青、松香脱毛情况仍有发生。②市区排污管网系统建设不完善,遇雨天市区内雨水、污水到处横流。③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更差。畜禽粪便、污水、生活垃圾随处都是。农村卫生保洁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卫生保洁工作落后。
5、医疗废弃物处置问题。据统计,全市共有20所市、乡医院,全年年均医疗垃圾产生量为142吨(不含个私医疗诊所)。医疗垃圾每天都在不断产生,但目前我市的医疗垃圾暨医疗废弃物没有集中处置的设施,致使我市目前的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如同生活垃圾的处置,尤其是个私医疗诊所更是如此,存在着污染环境问题。
6、机砖厂破坏生态问题。据调查,目前我市仍有取土烧砖的机砖厂13家,其中武夷大道武夷魂段附近有3家,花崇线崩埂段附近有3家。这些机砖厂都是铲除山体、土表植被来取土烧砖,造成了对山体生态和土地资源的严重破坏,而且造成水土流失。尤其是大量使用阔叶树薪材来烧砖,造成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上述六个方面共18个具体问题的存在,客观反映出我市环保形势不容乐观。必须围绕建设最佳人居环境的目标,全力强化环保立市的观念,下大力气切实解决好我市环保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促进我市城乡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水平。为此,建议:
一、强化环保硬约束,落实环保硬责任。抓环保,关键是抓领导责任的到位,对各级领导的环保责任制,要实行硬约束,硬责任的要求。(一)要做到“四个非常”。即对保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落实环保责任制的要求,要做到“非常清醒、非常认真、非常严格、非常负责”;(二)要严格实行“三个一律”。即没有经过环评的企业一律不得开工,没有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一律不得投产,污染治理没有达标的企业一律关闭;(三)要强化宣传。要广泛宣传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生命线的重要意义,努力在我市全社会形成浓厚的环保舆论氛围,使人人讲环保,使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行为,成为我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二、抓整治工业污染,建设生态工业园。(一)要对仙店武夷新区内21家工业企业使用的不达标锅炉,实行严格的限期整改,使其烟尘、so2排放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若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对新入园的企业必须严格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的要求,污染物排放必须达标后才能投产;对园区内的污水排放及处理系统要进行完善,使污水排放达到安全的标准要求。(二)对工业项目在投产前,要进行严格的环评和环保审批。投产后,要进行定期的烟尘、排污监测。对排污、除尘不达标的企业,必须责令停产整改,严控污染水源、土壤、大气问题的发生。对洋庄工业园区新入园的企业,要从严环保审批,确保下游饮用水源的安全。(三)要对五夫钼矿、铅锌矿加强环保监督。督促限期建设好废水重复利用的设施,确保废水排放达标;对上西坑钼矿要监测落实相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对尚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的叶坑铅锌多金属矿,要督促其限期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四)要抓好工业园区的绿化美化工程的实施,大力植树种草,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尤其是要种大树、丛竹,形成生态屏障。(五)要责令关闭取土烧砖的机砖厂,并进行植被恢复。尤其是对武夷大道、花崇线等主干公路沿线附近的机砖厂,要作为重点整治的对象,必须在更短期限内关闭,并进行更高要求的土地植被恢复,以改善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
三、抓整治河流污染,强化河道的管理。(一)加大对水源污染的防治和执法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三菇度假区饮用水源取水口要尽快重新选址、搬迁。要重视加强城市备用饮用水源的保护,确保我市具备安全优质的饮用水源体系;(二)要启动“拯救母亲河”工程,全面整治崇阳溪流域沿线污染问题。具体实施好“四大整治工程”即:实施好沿河卫生环境治理工程,禁止居民生活垃圾及粪便排放入河;实施好沿河两岸建设项目整治工程,清理沿河两岸私建滥盖与取土弃土的行为;实施好崇阳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确保源头生态安全;实施好企业“三废”达标排放工程,对企业非环保行为绝不姑息纵容,严格限制景区、度假区周边地区,特别是市区上游工业的发展,控制好工业污染的发生;(三)要对市境内各流域沿线倾倒弃土、生活垃圾及污水直接排放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治,控制对河流污染行为的发生,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尤其是对九曲溪上游两侧大量旅游餐饮设施造成污染问题,要组织进行有效的治理整顿,确保九曲溪水质的安全。同时要抓好各流域的水源、生态保护工作,实现建设山清水秀的环境目标。(四)要强化对河道的管理和整治。对任何河段的砂石开采,都必须事先通过科学论证与环境评估,实行有效的环保约束。开采后应进行清场,恢复观瞻及防止河道梗阻等隐患发生。对非法开采的要坚决查处;对已发证开采但危害、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要收回开采权;对开采不规范的要监督纠正。
四、抓整治环境卫生,促城乡环境改善。(一)要加强城市各社区环境脏、乱、差的整治力度。对严重污染居住环境的小餐馆、小加工作坊及流动小吃、烧烤摊点,必须关闭、取缔;对城市噪声、烟尘污染及随处丢垃圾、乱涂乱画、乱张贴的行为,必须强化整治,严厉打击,并落实有效管理的措施。(二)要健全城市公共卫生设施保障体系。对城市社区卫生设施的建设,要加大投入,逐步配套完善卫生保洁设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城市社区卫生保洁工作机制。(三)要整治农村环境卫生。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池项目、农村改厕项目、农村自来水项目建设的力度和覆盖面,抓好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体制。(四)要抓好医疗废弃物的集中处置,严控医疗垃圾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五、保护阔叶林资源,发展阔叶林资源。阔叶林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环境,具有独特的重要性,必须把保护和发展阔叶林资源摆上重要位置来抓。(一)要发展农村新能源,减少农民对薪材的需求,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用柴与阔叶林资源保护的矛盾问题。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利用政策、科技和经济措施,在全市农村深入开展薪材改革工作,推广使用沼气、煤炭、电能等能源来替代薪材,最大限度减少薪材的消耗,从而减少农民生产、生活用柴对阔叶林资源的破坏。(二)严格实行林地阔叶树禁伐政策。严格执行好除竹林抚育可适当择伐胸径60公分以下的散生阔叶树外,其他林地阔叶树全部禁伐,且胸径60公分以上的任何天然阔叶树不准采伐的政策,切实做到政策管死。同时,严禁企业收购我市此类阔叶树木材。(三)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解决好现有32.95万亩商品天然阔叶林的保护,与农民群众的利益矛盾问题,重点解决好五大水源涵养区的商品天然阔叶林保护问题。探索建立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补偿基金。补偿基金可来源于:上级财政的生态建设补助资金,以森林景观为主要旅游资源的景点门票收入中提取的资金、从利用水资源的水费、发电收入中的电费提取的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等。(四)不再审批新的阔叶树木材加工企业,减少企业对阔叶树木材的消耗量。对现有的阔叶树木材加工企业,应以外地购进原料为主。(五)加大阔叶树造林的力度,加快发展阔叶林资源。在每年的植树造林工作中,都要有计划、有要求地安排和实施较大规模的阔叶树造林任务,以此加快促进发展阔叶林资源。(六)严厉打击盗砍滥伐,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盗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公、检、法部门要有效协调配合,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有效遏制人为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的发生。
道路修善议案篇七
巴西土耳其促联合国暂缓讨论制裁伊朗议案
巴西和土耳其星期三敦促联合国暂缓讨论制裁伊朗的新决议草案,等待观察这两国刚与伊朗签署的一项核交换协议的执行情况。
然而美国总统奥巴马告诫土耳其埃尔多安,由于对伊朗核计划“根本性的关注”,华盛顿将继续要求实行制裁。
白宫发言人吉布斯说,奥巴马在电话中告诉埃尔多安,“伊朗一直拒绝与伊朗核问题六方会晤,最近又拒绝在核装置中只加近20%的铀,这一切都无法让人相信伊朗。”所谓的伊朗核问题六方包括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并加德国。
安理会成员土耳其和巴西早些时候敦促联合国不要实行新制裁,给伊朗时间履行所达成的核燃料低浓铀交换的协议。
两国外长在联合签署的一封信中说:“巴西和土耳其相信现在是谈判的时机,不应采取任何不利于和平解决的措施。”
星期一与伊朗达成的协议被这两个国家称之为朝着结束伊朗与西方多年僵持迈出的一步。但是美国国务卿希拉莉称之为德黑兰为逃避受到进一步惩罚而使出的一招。
奥巴马表示,他“高兴地看到在获得中国和俄罗斯的支持后,一份严厉制裁伊朗决议的新草案星期二在联合国安理会成员中分发。”
奥巴马在与来访的墨西哥总统考尔德伦会晤后说:“我们都赞成伊朗必须履行国际义务,不然将面临制裁和压力,包括联合国的制裁。我很高兴,我们已经与伊朗核问题六方达成了一项严厉的决议草案。我们已经与安理会成员就此交换了意见。”
道路修善议案篇八
温州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统筹工作非常重视,农民收入逐年增长,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对农村环境整治的力度也逐步加大。但农村环境局部改善与整体恶化的趋势还没有根本性得到遏制,农村的脏、乱、差现象还是普遍存在,可以说农村平原的河流没有一条河的水可以洗菜、淘米了,有些地方甚至连农业灌溉用水也成问题。
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有:一是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由于农民用肥观念的改变,农村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没有利用,只经过简单处理或没有处理直接排放(据统计,全市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约92.4万吨)。二是乡村中小企业及家庭作坊污水排放。虽然这些企业为农民就业增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污染严重,特别是一些漂洗造粒、小化工企业的污染,往往是农村邻里纠纷的主要原因。三是农业面源污染。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过多使用以及养殖过程中的污水排放。四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大量地建筑垃圾向农村转移,农村成了城市废弃物的消纳地。
为了加快推进城乡统筹步伐,积极响应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所提出将农村环境整治作为环保工作重点的精神,加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我市“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建议如下:
1.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象城市一样
作为基础设施工程来抓,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解决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不稳定以及基本靠自筹的尴尬局面。
2.加强巡查、督查力度。各级环保、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染的督查和整治力度,制订日常的巡查制度,被动服务变主动服务,及时解决,不能让污染扩大化。
3.加快对农村污染治理技术研发。有关科研部门及推广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探索一条符合温州实际的治理模式。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道路修善议案篇九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及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十条中所述"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修订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现修订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味精、肌苷、生化原料药、饮用天然矿泉水;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国家规定专营和不准许经营的商品或项目、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除外),汽车运输。经营本公司或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或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本着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现修订为"本企业及企业成员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按批准事项经营,未获审批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现修订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债券转股;(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现修订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章程第六十七条所列需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事项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所述"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现修订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章程第六十七条所列需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事项的,股东也可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现修订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者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为"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现修订为"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并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取消提案的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后新增第六十七条(后续条款顺延)"下列事项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三条为"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现修订为"会议主持人在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应根据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所述"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如果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则该等通知中应当简要说明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事由。"现修订为"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如果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则该等通知中应当简要说明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事由。公司应依照《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应聘请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中所述"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现修订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中所述"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现修订为"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应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点为"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现修订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出具独立董事意见。"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点为"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现修订为"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也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独立董事两名。"现修订为"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独立董事两名。"
原第一百三十条中所述"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投资证券等风险投资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的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超过其限额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投资实业其投资额达当年度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订为"董事会应确定其所审议交易的权限,公司发生的未达下述标准之一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属标准的之一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成交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在确保公司运作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审议事项,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或决策。但董事会有权否决或者变更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决策的经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本条所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对外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中所述"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现修订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后新增第一百五十条(后续条款顺延)"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一)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现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