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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监事的议案篇一
证券代码:000002、20xx02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b
公告编号:〈万〉20xx-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于20xx年5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各位监事,第八届监事会于20xx年5月27日在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召开会议审议了有关议案。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2名,吴丁监事因故未能亲自出席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以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决议提名廖绮云女士作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至第八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廖绮云,女,生于1959年1月,泰国人。1978年获得香港大会法学学士,1981年香港大学法律学深造证书。曾任职于d. w. ling & co.、fairbairn & kwok、livasiri & co.等律师事务所。20xx年~20xx年任华润创业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20xx年~20xx年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xx年至今任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首席法律顾问。
廖绮云女士不持有公司股票,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增补监事的议案篇二
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同时,各地在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法》的部分条款已经暴露出诸多缺陷,如内容滞后、可操作性不强、主体对象概念不清、法律保障缺乏等,已经影响到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监督水平的提高。
因此,代表们建议尽快修改《安全生产法》,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行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制度。另外,要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网络,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这一议案将送至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每年全国“两会”期间,“一号议案”、“一号提案”总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安徽代表团一位代表说,这份议案应该是名副其实的“一号”,因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是头等大事。
1.明确安监部门消防隐患查处权。
2.明确事故处理机关。
避免当某一行业发生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3.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定性、定量应准确。
目前情况是,对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经济处罚额度没有细化不利于科学、合理地处理事故。
4.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应并行不悖。
目前情况是,当主要负责人符合刑事处罚时,就没有规定同时给以经济处罚,有违立法宗旨,对事故处理非常不利。
5.应明确“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主体和手段。
对企业而言,停产停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但是真正让企业停产停业并不简单,因为《安全生产法》没有授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强制企业停产停业的权力和手段。
6.对生产经营单位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实行备案制。
凡是不备案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未培训而造成当事人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7.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增补监事的议案篇三
一、原“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现修改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原“第五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高新技术工业村管理楼207#。邮政编码:xxxxxx”。
现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香山东街一号华侨城东部工业
区h‐3栋4楼。
邮政编码:xxxxxx”
三、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长1人”。
四、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五、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六、原“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商务部核准公司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且经xx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现修改为“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司主管商务部门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xx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补监事的议案篇四
一、原“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现修改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原“第五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高新技术工业村管理楼207#。邮政编码:”。
现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香山东街一号华侨城东部工业
区h‐3栋4楼。
邮政编码:”
三、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长1人”。
四、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五、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六、原“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商务部核准公司20xx年重大资产重组且经xx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现修改为“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司主管商务部门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补监事的议案篇五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xx 年9月 21 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同意将隋胜强作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任期 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xx 年 9 月 22 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隋胜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 1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主管会计、副部长,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烟台泰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福建锦江科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现任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隋胜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隋胜强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及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