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车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篇一
一、公务车辆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会同部门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
二、公务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6、扣分标准见附表。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十一、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
车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篇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加强安全值班和健全台帐是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发现隐患、处置事故的强有力手段,是降低事故损失的重要措施,也是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的一项工作,结合我公司实际,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和交通部13号令以及四川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特指定本制度。
车辆的选型要根据市场的需要,便于维修,车型尽可能统一的原则,接受新车要按原厂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清点附件和随车工具,对于新型车辆,投入营运前要组织技术人员驾修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车辆技术性能和使用要求,对于因未组织学习而造成乱套的责任者,要追究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为适应汽车运输市场变化的需要,改变车辆形式用途称为改装,若为改善车辆技术性能或延长寿命,经过设计、改装、改造者必须符合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原则,并通过国家和当地部门上报备案,然后必须在国家和地方认定的厂方进行改装、改造,否则公司一律不予以认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业务人员责任。
公司的所有车辆一律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强制维护,视情节修理的保修制度,并按《四川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办法》技术等级。汽车保养分为走合维护、日常维护、二级维护、大修维护不得超期。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每日按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作业内容进行。二级维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大修每三年进行一次,维护和大修及总成部件,修理厂必须按型维修工艺卡片的业务范围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和大修必须经过检验部门的严格检验和路试后投入经营。建立例行保养(维修)制度,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所有参加营运的出租车进行日常行车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车况检查表。实行驾、检人员签字制度,车辆安全技术不达要求或装载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投入营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建设部相关部令及文件要求,凡达到车管部门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凡经长期使用,主部件和大总成严重损蚀,耗油严重的三类车辆,凡因意外事故,如翻车、碰车、烧毁等原因造成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车辆,均可向公司申请下线及更新车辆。
车辆下线更新后,要求旧车车籍必须转出公司。
车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汽车和挂车)的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把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运输车辆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作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运输单位各自的主管部门应把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列为运输单位经理(厂长)任期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所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各汽车运输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依法制定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三)负责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本地区有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和措施;
(三)对本地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技工、驾驶员的素质。
(五)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和各种咨询服务。
第九条运输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上级发布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以及车辆技术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并负责实施;
(三)大、中型运输单位,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小型运输单位要有一名副经理(副厂长)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所属车间和车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分别负责车辆各项技术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系,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六)正确使用车辆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八)组织职工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九)开展各种群众性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一节车辆选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
第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运力、油料供应、运量、运距和道路、气候等社会和自然条件,制定车辆发展规划。对运力的增长,进行宏观控制。凡需购置营业性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购置的车辆,不予签发营运证。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选购车辆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个人购置车辆事先宜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运输单位,应根据其运输任务和经营范围,合理配备大、中、小型汽车以及通用和专用车,以充分发挥车辆的吨(座)位和容量利用率。
第十三条新车在接收和使用前应做到:
(一)接收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车辆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等;
(二)新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以及必要的调整;
(三)新型车辆在投入使用前,运输单位应组织驾驶员和维修工进行培训,在掌握车辆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后方可使用;
(四)新车投入使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备必要的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五)新车应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做好走合维护工作;
(六)在索赔期内,应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使用。车辆发生损坏,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向制造厂索赔。
进口的新车,在索赔期内,不得进行改装,以便出现制造质量问题时对外索赔。
第二节车辆的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的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标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和交通部jt3111-85《公路客运车辆通用技术条件》、jt3105-82《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jt3115-82《货运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
(二)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三)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四)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备,应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
(二)车辆技术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制定。车辆技术档案应作为发放、审核营运证的依据之一;
(三)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第十六条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制定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制度;
(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三)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工作;
(四)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
(一)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车各主要总成的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噪音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
(二)二级,基本完好车:车辆主要技术性能和状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的要求,但符合gb7258-87的规定,能随时参加运输;
(三)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驶的车辆;
(四)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
第十八条技术、经济定额的制订与修订:
(一)技术、经济定额是运输单位和个人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经济活动所应遵守或达到的限额,是实行经济核算,分析经济效益和考核经营管理水平的依据。技术、经济定额应考虑使用环境及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因素,根据专业运输单位平均先进水平制定;
(二)技术、经济定额应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使用条件的改善和技术进步,可作必要的修订;
(三)技术、经济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组织制定和修订;
(四)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将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实现情况按期统计,按规定报送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汽车运输业应建立的主要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
(一)行车燃料消耗定额:是指汽车每行驶百车公里或完成百吨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额。根据gb4352-84《载货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和gb4353-84《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规定,按车型、使用条件、载质(客)量和燃料种类等分别制定;
(二)轮胎行驶里程定额:是指新胎从开始装用,经翻新到报废总行驶里程的限额。根据车型、使用条件和轮胎性能分别制定;
(三)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维护与小修耗用的工时和物料费用的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四)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车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行驶的里程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五)发动机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发动机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使用的里程限额。按型号和使用燃料类别等分别制定;
(六)车辆大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大修所耗工时和物料总费用的限额。按车辆类别和型式等分别制定;
(七)完好率:是指完好车日在总车日中所占的百分比;
(八)车辆平均技术等级:是指所有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平均等级。计算公式如下:
(1×一级车数)+(2×二级车数)
+(3×三级车数)+(4×四级车数)
车辆平均技术等级=------------------
各级车辆的总和
(九)车辆新度系数:是综合评价运输单位车辆新旧程度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净值
车辆新度系数=-----------------
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原值
(十)小修频率:是指每千车公里发生小修的次数(不包括各级维护作业中的小修);
(十一)轮胎翻新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经过翻新的报废轮胎数占全部报废轮胎数的百分比。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必须将车辆完好率、平均技术等级、新度系数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纳入经理(厂长)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车辆的租赁、停驶和封存:
(一)租赁车辆的技术档案、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技术状况等级由出租与承租双方记录和考核;
(二)因部分总成和部件损坏,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解决,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停驶处理;
(三)凡技术状况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停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封存处理,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封存期间不进行指标考核,但应妥善保管,定期维护。启封使用时,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运行。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折旧:
(一)车辆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车辆折旧里程的规定,是提取车辆基本折旧资金的依据,不是车辆报废的标准;
(三)折旧资金应用于车辆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节车辆在一般条件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车辆运行必须符合第十四条关于车辆装备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二)经过改装、改造的车辆,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标定载质量时,应经车辆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定;
(三)车辆换装与制造厂规定最大负荷不相同的轮胎,其最大负荷大于原轮胎的,应保持原车额定载质量;最大负荷小于原轮胎的,必须相应地降低载质量;
(四)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1988年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所有车辆的载质量,一经核定,严禁超载;
(六)车辆总质量超过桥梁承载质量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时,应报请当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门,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经批准后才能通行;
(七)车辆运载易散落、飞扬、泄漏、污秽物品时,应封盖严密,以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汽车拖挂总质量应根据不同使用条件,通过试验后确定。确定不同地区拖挂总质量的原则是:
(一)平原地区保持直接档(包括超速档)作为经常行驶档位;
(二)丘陵地区用直接档(包括超速档)行驶的时间占60%以上,其平均技术速度不低于单车的70%;
(三)在山区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档通过,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档起步。
第二十六条车辆运载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88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车辆在通过危险的路段、渡口、桥梁和遇有临时开沟、设线、水毁、塌方、冰坎、翻浆等情况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新车、大修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的汽车走合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1000公里;
(二)在走合期内,应选择较好的道路并减载限速运行。一般汽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0%~25%,并禁止拖带挂车;半挂车按载质重标准减载25%~50%;
(三)在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走合期内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四)走合期内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的声响和温度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五)走合期满后,应进行一次走合维护,其作业项目和深度参照制造厂的要求进行;
(六)进口汽车按制造厂的走合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运输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润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燃润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制造厂说明书的技术要求;
(二)各种燃润料的运输和存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三)燃润料应保持清洁,柴油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使用;
(四)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润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或进行季节性换油时,必须做好清洗工作;
(五)进口汽车所用的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规定选用或按其规格性能要求,选用相应国产牌号的燃润料;
(六)认真做好润滑油料的回收工作。回收的油料应按不同种类分别盛装,防止混入水分和杂质,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交回收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交通部1987年发布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轮胎管理,提高轮胎使用维修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积极做好群众性的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的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第二节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车辆在低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车辆在低温条件下停放时,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使用前应预热;
(二)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冬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冬季用制动液。柴油发动机使用低凝点柴油;
(三)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增大发电机充电电流。注意保持蓄电池电解液的合适密度和蓄电池的保温;
(四)发动机罩和散热器前加装保温套,注意保持正常工作温度;
(五)使用防冻液时,应掌握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六)在冰雪路面行驶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四条车辆在高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汽油发动机供油系,采取隔热、降温等有效措施,防止气阻;
(二)加强冷却系的维护,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却效果。行车中注意勿使发动机过热;
(三)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夏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夏季制动液;
(四)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减小充电电流。检查调整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气孔畅通;
(五)行车途中经常检查轮胎温度和气压,不得采取放气或冷水浇泼的方法降低轮胎的气压和温度。
第三十五条车辆在山区或高原等地区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制动系和操纵系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制动和操纵装置可靠,工作正常;
(二)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挡;
(三)下坡前,注意制动系压力及制动机构工作状况。禁止熄火空档滑行。防止制动毂过热;
(四)对点火系和供油系作适当调整;
(五)风沙严重地区注意车辆的密封。加强发动机空气、机油和燃油滤清器保养工作;
(六)可酌情采取提高压缩比、改变配气相位、增压等措施,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
第三节车辆驾驶操作基本要求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须爱护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起动、低速升温、低档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及时换档、保有余力、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在拖带挂车时,加强主、挂车之间连接机构的检查,避免冲击。
第三十七条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内容是: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及时总结推广驾驶操作和日常维护的经验。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结果作为考核驾驶员和衡量运输单位技术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一节车辆的检测诊断
第三十九条车辆检测诊断技术,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积极组织推广检测诊断技术。
第四十条检测诊断设备应能满足车辆在不解体情况下确定其工作能力和技术状况,以及查明故障或隐患的部位和原因。检测诊断的主要内容包括:汽车的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前照灯等)、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状况等)、经济性(燃油消耗)及噪声和废气排放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建立运输业车辆检测制度。根据车辆从事运输的性质、使用条件和强度以及车辆老旧程度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的检测站可代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行使质量监控。
第四十四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认定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四十五条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检测后,应发给检测结果证明,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确定维修单位车辆维修质量的凭证。
第四十六条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职责是:
(一)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节能、科研项目等进行检测、鉴定;
(四)在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对汽车污染进行监督、监测;
(五)接受公安、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
第二节车辆的维护
第四十七条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第四十八条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固、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第四十九条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的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一)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二)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三)二级维护:由专业维护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第五十条车辆二级维护前应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第五十一条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随着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维护项目和周期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应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维修厂(场)进行维护,建立维护合作关系,确保车辆按期维护。
第五十三条维修厂(场)必须认真进行维护作业,确保维护质量。车辆维护后,应将车辆维护的级别、项目等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签发合格证。
第三节车辆的修理
第五十四条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第五十五条车辆修理必须根据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修理质量。
第五十六条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车辆大修,是新车或经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二)总成大修,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三)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四)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
第五十七条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应根据其修理作业范围,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五十八条车辆和总成大修的送修标志:
(一)汽车大修送修标志:客车以车厢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货车以发动机总成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他两个总成符合大修条件;
(二)挂车大修送修标志:
1.挂车车架(包括转盘)和货箱符合大修条件;
2.定车牵引的半挂车和铰接式大客车,按照汽车大修的标志与牵引车同时进厂大修;
(三)总成大修送修标志:
1.发动机总成:气缸磨损,圆柱度达到0.175~0.250毫米或圆度已达到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损量最大的一个气缸为准);最大功率或气缸压力较标准降低25%以上;燃料和润滑油消耗量显著增加;
2.车架总成:车架断裂、锈蚀、弯曲、扭曲变形逾限,大部分铆钉松动或铆钉孔磨损,必须拆卸其他总成后才能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
3.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变形、破裂,轴承承孔磨损逾限,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损坏,需要彻底修复;
4.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损逾限,减速器齿轮恶性磨损,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5.前桥总成:前轴裂纹、变形,主销承孔磨损逾限,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6.客车车身总成:车厢骨架断裂、锈蚀、变形严重,蒙皮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7.货车车身总成:驾驶室锈蚀、变形严重、破裂,或货厢纵、横梁腐朽,底板、栏板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第五十九条车辆和总成的送修规定:
(一)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应签订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车日和质量保证等。合同鉴订后必须严格执行;
(二)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驶功能,装备齐全,不得拆换;
(三)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
(四)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的车辆,在签订合同时,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五)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和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一并送承修单位。
第六十条修竣车辆和总成的出厂规定:
(一)送修车辆和总成修竣检验合格后,承修单位应签发出厂合格证,并将技术档案、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移交送修单位;
(二)车辆或总成修竣出厂时,不论送修时的装备(附件)状况如何,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发动机应安装限速装置;
(三)接车人员应根据合同规定,就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等进行验收,如发现确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况时,承修单位应立即查明,及时处理;
(四)送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的规定,在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发生故障或提前损坏时,承修单位应优先安排,及时排除,免费修理。如发生纠纷,由维修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分析,进行仲裁。
第六十一条运输单位应按规定,提取车辆大修理基金,用于保证车辆正常大修。
第一节车辆的改装和改造
第六十二条为适应运输的需要,经过设计、计算、试验,将原车型改制成其它用途的车辆称为车辆技术改装。
第六十三条为改善车辆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经过设计、计算、试验,改变原车辆的零部件或总成,称为车辆技术改造。
第六十四条车辆改装和改造必须事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对营业性运输车辆提出改装和改造的单位,应将改装、改造方案及数量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运输市场需要进行审批,其他运输车辆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改装、改造后的车辆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技术改进,运输单位可自行决定。
第二节车辆的更新
第六十六条以新车辆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车辆更换在用车辆,为车辆更新。车辆更新应以提高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原则。
第六十七条运输单位应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落实。个体运输户也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及时更新。
第六十八条更新下来的运输车辆,运输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变价收入应用于车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车辆的报废
第六十九条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报废。
第七十条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车辆需要报废时,由其主管部门鉴定、审批,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对需要报废而尚未批准的车辆应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总成。
第七十二条凡经批准或确定报废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吊销营运证。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用报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车辆。
第七十三条运输车辆的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奖惩制度,定期组织车辆技术管理评优活动,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造成车辆早期损坏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七十四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组织的车辆技术管理创优活动。
第七十五条凡作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其贡献大小,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推行现代化车辆技术管理,使车辆技术状况不断改善,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发现车辆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改装、改造车辆的工艺和方法具有推广价值,并有显著成效的;
(四)在车辆维修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具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正确使用车辆,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成绩显著的。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输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一)由于超负荷运行,严重失保失修等原因造成车况显著下降或重大机械事故的;
(二)违反驾驶操作规程,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影响运输生产的;
(三)技术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对车辆损坏不作及时处理,造成车辆技术状况严重下降的;
(四)对车辆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做假的;
(五)违反检验维修规程,降低标准,以致维修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是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运输车辆以外的车辆技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和修理企业技术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车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篇四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参与制定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3)组织车辆技术等级核定,核发分类定级证书;
(4)负责组织车辆技术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车辆技术管理的统计及机务报表上报工作;
(5)负责管理车辆维修计量标准和维修配件技术质量,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
(6)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7)负责车辆技术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车辆技术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负责立案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8)参与听证、行政复议及应诉;
(9)其他职责。
车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篇五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深圳市交通局核准的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车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篇六
为了加强营运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完好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禁带病车运行,确保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总的管理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二、营运的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xx)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三、公司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从事营运的客车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三级以上;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应符合部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xx)规定的高、中级客车,车辆状况达到二级车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老旧车辆或达到报废车辆参加营运。
五、车辆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8344-20xx)要求进行-级、二、三级维护,车辆的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或客车厂家保养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
六、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
(一)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二)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三)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七、车辆的一、二级、三级维护应在公司属下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定点维护,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修理厂进行维护,严禁到无资质修理厂维护修理或私自更改车辆配置。
八、修理厂必须认真进行维护作业,确保维护质量,并建立车辆维修技术档案,一车一档。车辆维护后,应将车辆维护的级别、项目等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签发合格证。
九、客运车辆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越线行驶。
十、营运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方可参加营运,按规定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十一、公司必须在营运客车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十二、建立健全客车报班安全例检的管理制度,严格按《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做好车辆安检工作,确保每台车回场必检,合格才能报班,保障车辆行车安全。
十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的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其内容主要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复印件、保险、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及等级评定资料、行驶里程记录和车辆维修记录以及肇事记录等情况。
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十四、加强对驾驶员驾驶技能培训,提高驾驶员技术水平,规范驾驶操作,制订车辆修理费、轮胎消耗和燃油消耗额定考核指标并进行定期考核,降低车辆运输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十五、营运车辆必须按国家交警、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将车辆送线检测审验,经检测审验合格后方能继续投入营运,严禁年审超期的车辆参加营运。
十六、公司建立营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派车单制度,明确规定牌证统一管理、派车的组织管理部门,派车单的内容包括了:由公司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
十七、运行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线路牌等手续在行车时由当班司机保管,收班后或车辆报停的车辆牌证必须交由公司统一保管。车辆在每日收车后,应回单位的停车场或单位指定的其它场地统一停放。
十八、所有参加营运的客车均应按规定强制参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十九、经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坏、消耗增加、维修费高、经济效益差、安全性能不可靠的老旧汽车,必须执行强行报废。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达不到安全运行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或达到国家规定的汽车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交回公司统一报废,严禁报废车上路运行或私自倒卖报废车辆。
二十、建立车辆报废台账资料,车辆的报废必须交由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3年。
二十一、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必须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车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篇七
20xx年1月xx日,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从3月1日起实施。
《规定》借鉴了发达国家商用车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行业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和顶层设计的高度,革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针,并在此基础上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将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企业、道路运输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一)车辆维护周期
以前:由省级交通部门统一硬性规定。
今后: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
(二)二级维护竣工车辆检测
以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备案。
今后: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三)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
以前: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必须每年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今后: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本着“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方针,《规定》最大限度地减轻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负担,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落实车辆技术状况保持的责任。有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变化存在疑惑甚至误解。对此,交通运输部13号令修订工作小组成员,杭州长运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金柏正作出了解释。
(一)今后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车辆维护周期,是否意味着可以变相地逃避相关责任
“这一想法是完全错误的。”金柏正介绍,《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他认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也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规定》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强化了运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金柏正说。
(二)企业相关自主权加大后,车辆周期维护具体要求还存在吗应该以什么为依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规定》第十六条指出: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金柏正解释说,车辆维护作业应遵循的技术规范,具体来说就是《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其中详细规定了汽车和挂车维护分级、周期、作业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保证。
他特别强调,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同样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要求来进行。
(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不再强制要求接受相关检测机构上线检测了,是否表示不需要进行任何检测检验
“《规定》实行后,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是根据行业实际为企业减负所做的调整,但并不等同于‘不需要进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金柏正说。
他指出,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应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受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并完成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出具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金柏正特别提示,组织实施车辆维护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做好相应维护的记录,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杭州长运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金柏正
《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但与之相关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等技术标准的修订,仍然处于报批程序中。为了正确、及时、全面、有效地宣贯、执行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迫切希望上述相关技术标准尽快出台。
苏州汽运机务处卢汉成
20xx年1号部令的发布,是政府简政放权、激发活力的体现,由过去的过程监管改为结果监管,是对运输企业的信任和鞭策。
近几年,我们企业已经在自主确定车辆二级维护里程间隔上进行了严谨的尝试。效果证明,企业在保证运营安全的同时,明显降低了维保成本。因此,《规定》的正式实施,对企业主体责任是强化而不是削弱,是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的福音。
吉林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东风
影响车辆技术管理“收成”的关键是维护记录和车辆技术档案,因此,新部令《规定》的落地一定要强化。
从长期来说,道路运输货运的小散弱的局面如果得不到改善,就会制约行业发展。新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一个契机,希望通过这项工作引导个体经营者主动转型,并妥善运用经济规律促进企业整合,促进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
浙江省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杨华林(退休)
《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尊重科学,还原二级维护的周期确定,减轻了经营者负担。
这些变化体现了管理部门还政于企业的思路,强化管理部门监管与企业主体责任的区别,也体现了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
车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篇八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
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
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
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
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车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篇九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例保后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二保站登记,由二保站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二保站备案,再到市运管所在二级维护本上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车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篇十
交运管理处驾驶员培训和车辆技术管理科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规章和培训标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职能。
2、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和审查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的立项、开(歇)业申请的初审及审批培训计划,对其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检查培训业户使用国家统一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统编教材、教学准教资格情况。
4、负责驾驶学员的结业考试和核发结业证书工作。
5、负责全州营运车驾驶员和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培训、考试、办证、审验和档案管理工作。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7、负责做好全州国有、集体、个体(私营)汽车维修业的管理指导工作。
8、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做好全州汽车一类、二类维修企业的开(歇)业报批和许可手续。
9、建立健全维修业(户)的台帐、档案资料,做好基础工作。
10、负责所辖范围的维修企业的年度审验工作。
11、积极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车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篇十一
为加强公司车辆及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维持其良好的安全性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特制定条例。
1、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由储运部经理和车辆管理员具体分管车辆管理工作。
2、每年按时购买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3、建立每辆车的完整档案资料,各种单证分类归档,各种数据输入电脑保持。
4、驾驶员每天必须做好出车前和回场后的一循环例行保养和清洁保养。
5、车辆维修实行定点制度,到交通部门认可的公司指定的单位维修保养。按规定对车辆维护周期进行一保、二保、三保,取得每年度的《汽车二级维护合格证》和《四川省机动车性能检测报告》。
6 、车辆小、大修完毕,要有检验员检查验收合格后,车辆方可出车运营。
7、严禁“病车”从事运输业务,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完好。
8、加强轮胎管理,每条胎编号登记,定车定胎合理使用新旧轮胎。
9、 特种设备(叉车、起重机、电梯、消防等)交与专业公司定期维保养护。
10、每半年由总经理责成仓储部经理、安全部经理等进行一次车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大检查,以自查互查的办法,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写出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不断完善车辆、设施设备的等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篇十二
客运公司分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公司发布的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并完成公司下达的技术管理目标;
三、对分管领导负责,接受安全运营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及时收集、分析、整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领导的参谋;
四、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系,按月上报车辆维护计划,督促驾驶员按时完成车辆维修任务,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五、组织开展群众性爱车、节油、节胎、节料和技术革新活动,推荐先进典型;
六、及时分析,协助处理技术、质量事故,并按程序上报。
车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篇十三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营运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对公司营运车辆实施“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健全单车技术档案。
三、车辆行驶里程达到1500公里以上,必须进行清洗、润滑、紧固、及制动、转向、传动等部位的探伤检查。
四、车辆行驶里程达到10000公里或间隔3个月,必须按期到二类以上汽车维护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并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五、按规定参加车辆技术上线检测,确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六、营运车辆驾驶员要坚持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对车辆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行驶,防止发生机械事故。
七、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不得上路参加道路运输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