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作文 >> 2022年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十篇)

2022年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十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19 09:08:25
2022年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十篇)
时间:2022-12-19 09:08:25     小编:zdfb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篇一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篇二

1.丁集煤矿 丁集煤矿位于淮南市西北,潘谢矿区中部,凤台县境内,阜淮线及矿区铁路专用线经过矿井南部,工业广场紧邻省道凤蒙公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井田东西长14.75公里,南北宽11公里。共有可采煤层9层,煤层赋存稳定。井田地质储量12.79亿吨,可采储量6.4亿吨。煤层属中灰、中高挥发份、中高发热量,为特低硫、特低磷、富油的气煤和1/3焦煤,可供动力、炼焦配煤和化工之用。

本着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的设计原则,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年,主要系统生产能力800万吨/年。选煤厂与矿井配套,同期建成。矿井投资30亿元,定员1200人,2004年6月28日开工建设,2007年12月26日矿井投产。

2.谢桥煤矿

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位于安徽省颍上县东北部,距颍上县城约20公里,1983年12月26日破土动工,1997年5月14日移交生产,现有4个工作面同时生产。是年生产能力为400万吨的大型矿井。也是一座原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配套800万吨选煤厂的特大型现代化矿井,2012年产量达到1080万吨。

一、东

二、西

一、西二,全井团划分两个水平,第一水平—6lom,第二水平—900m。目前全矿职工1万多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00多人,在聘高级职称43人。是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力矿井之一,矿区煤种以焦煤为主,特低磷、特低硫,灰份20%以下,发热量 22.3mj/kg 以上,被喻为“绿色能源”,适用于动力、化工、冶金等工业用煤及各类民用煤。

谢桥煤矿内主要有颍(上)——利(辛)和潘(集)——谢(桥)两条公路通过,区外南侧分别有淮(南)——阜(阳)铁路和颍(上)——凤(台)公路经过,邻近的颍河、西淝河可以通航,并可转接淮河水运;矿区铁路专用线与大京九线相连,附近还有蚌埠、合肥、阜阳三个飞机场,交通条件十分便利。

3.顾桥煤矿

顾桥煤矿是淮南矿业集团实施“建大矿、办大电、做资本”发展战略,建设国家亿吨级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电一体化新型能源基地的核心工程。矿井于2003年11月1日开工建设,2007年4月24日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当年4月28日正式投产。矿井先后被授予“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循环经济示范矿井”、“国家特级安全高效矿井”、“中华环境友好煤炭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安徽省花园式单位”、“安徽省园林式单位”等荣誉称号。

4.张集煤矿 淮南矿业集团张集煤矿位于凤台县境内,是国家“九五”重点建设项目,全国煤炭基建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矿井。矿井由中央区、北区和风井区组成,为“一矿三区”,采用前进式开采方式。中央区和北区采用分区开拓、分区通风,分别集中出煤的开采方式。

投产五年多来,累计生产煤炭5500多万吨,销售收入155亿元,实现利润60亿元,是安徽省目前产量最高、效益最好的特大型现代化煤矿。矿井先后获得全国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矿井、全国煤炭科技创新型矿井、全国煤炭行业特级高产高效矿井、全国煤炭双十佳矿井、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全国文明矿井等荣誉称号。

一、领导介绍

现任矿长,胡少银。

现任党委书记,朱德信。

二、矿井概况及产品简介

(一)井田情况。张集矿井田位于潘谢矿区的西部,地处陈桥背斜的东南倾伏端。井田东西走向长约12公里,南北倾斜宽约9公里,面积约71平方公里,主采煤层5层,可采总厚度21.08米,矿井资源储量18.23亿吨,矿井储量9.23亿吨。煤质稳定,为气煤和1/3焦煤,属中灰、高发热量、特低硫、特低磷,原煤发热量5300~6400大卡,适合于炼焦配煤和动力用煤,也是良好的气化、液化用煤。

(二)建设情况。张集矿“一矿三区”,中央区于1996年7月1日开工建设,2001年11月8日正式投产,总工期5年3个月,仅相当于当时国内同类型矿井建设工期的1/3。北区属张集矿二期工程,于2003年7月1日开工,2006年9月26日通过国家竣工验收。风井区工程于2006年2月16日开始进点施工,预计2009年底完工,届时,矿井年生产能力可达1200万吨。

5.潘一矿

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地处安徽中部,淮南西北,淮河北岸,水陆交通便利,区域位置优越。是全国煤炭系统首批命名的十五个现代化样板矿之一,是淮南矿业集团新区第一个建成投产的大型现代化矿井,也是淮南矿业集团的主力矿井,它的建成,拉开了集团公司进军新区的帷幕,标志着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转移和综合实力的大幅提升。

目前,矿井正在全面实施集团公司“建大矿、办大电、做资本”发展战略,2004年初,开始实施高定位技改工程,投资7个亿,利用三年时间,到2007年,使矿井生产能力提高到600万吨。

6.新庄孜煤矿

新庄孜矿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东麓,南与谢一矿相接,北与孔李公司为邻。新庄孜煤矿位于八公山东麓,淮河南岸。井田南北走向5.6公里,面积20.23平方公里。矿井-1000米以上剩余可采储量为 15018.8万吨,其中可动用储量14024.5万吨,煤种属焦煤和富焦油气煤,全矿现年 产量280万吨左右。

7.谢一矿

谢一矿1949年开工建设,1952年11月建成投产,到今天已有58年的开采历史。在58年的历史发展中,不断进行技术改造,提升技术装备和产能,并先后与原谢三矿、谢二矿进行资源上重组合并,生产能力由当初设计的30万吨逐步增加到60万吨、90万吨、120万吨、180万吨、210万吨等规模,2005年10月与设计生产能力为300万吨的望峰岗矿井建设项目部合并,合并后统称为谢一矿。

3亿吨,设计服务年限69年。煤炭质量优良,低硫、低磷、低灰,是炼焦、炼特种钢的良好的煤种资源,属国家稀缺资源之一。

8.潘二矿

井田2004年-800米以上有地质储量34924.40万吨,工业储量28708.90万吨,可采储量11294.70万吨。煤质属低硫、低磷、中灰分、中高发热量、富焦油气煤。矿井1976年2月26日破土兴建,1989年12月2日投产。至2001年底,累计生产原煤888.14 万吨。由于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等诸多原因,达不到矿井年设计产量,亏损严重,2002年开始操作 破产重组工作。同年12月26日潘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潘东公司对超过2.5米以上煤层 一律实行放顶煤和大采高开采,同时加大反采力度,采用悬移支架放顶煤开采新工艺,为矿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03年,潘东公司年产量达116万吨,2004年煤炭产量又 有了新的突破。潘东公司先后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和市“园林式单位”,荣获淮南市 劳动竞赛委员会“先进集体”称号,被淮南市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命名为“淮南市安 康杯竞赛活动优胜企业”,被淮南矿业集团党委、集团公司命名为“文明矿标兵”。2004年,潘东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13项高定位技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投资总估算28657万元。技改后,到2008年产量可达260万吨。

9.朱集矿 朱集矿设计年产400万吨的朱集矿井,是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十二五”期间第一个建成投产的大型现代化矿井,矿井的顺利投产并尽快达产,对集团公司千亿元规模战略目标的实现有着重大意义。

2007年7月1日,中央风井开挖,标志朱集矿井正式开工建设。四年来,朱集人认真贯彻落实“两个一切”的企业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高目标、严管理,发扬煤矿工人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一个又一个骄人的成绩:累计完成井巷工程量45588米,四个井筒全部按计划安全到底并顺利贯通,安全快速揭煤17次,1次刷新淮南矿区立井大直径基岩段施工纪录,5次刷新集团公司岩巷大断面综掘单进纪录。累计完成基本建设投资333718.51万元,矿建工程145418.20万元,土建工程42647.17万元,安装工程21893.17万元,设备投资56711.18 万元。在技术创新方面,紧紧围绕井筒施工、防突揭煤、地压治理、地质勘探、快速掘进、软岩支护等建设难题开展技术攻关,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获得国家授权专利2项,申请并已接受专利8项。其中“深井低透气性揭煤防突关键技术”荣获安徽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在同类型矿井中,建设期间安全情况良好。

10.潘北矿

11.李嘴孜矿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篇三

淮南煤矿是百年老矿。1903年开矿,历史上曾是全国五大煤矿之一,素有“华东煤都”、“动力之乡”的美誉。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邓小平、董必武、江泽民、李鹏、吴邦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曾亲临矿区视察。

矿区位于安徽省中北部,面积3000平方公里。地理位置优越,铁路东接京沪线,西连京九线,水路通江达海,公路四通八达。距上海、杭州500公里。

淮南煤田是我国东南部地区资源条件最好、资源量最大、最具开发潜力的一块整装煤田,国家批准的总资源量约300亿吨,占安徽省的74%、华东地区的50%。矿区气候适宜,水资源充沛,淮河从西向东流经矿区。

淮南矿业集团是国家批准的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6个煤电基地和首批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之一,设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先后被命名为中华环境友好型煤炭企业、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12月,国家在淮南召开了两淮亿吨级大型煤电基地竣工投产仪式,宣布这是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中第一个建成的。2009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做经验介绍。

2002年以来,企业确立了“一切为了发展,一切为了 1

职工”的宗旨,实施“建大矿,办大电,做资本”发展战略,抢抓机遇,加快建设以发展先进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为特征的国家级新型能源基地,实现跨越式发展,从行业中最困难的企业成长为最有活力的企业之一。企业产业结构从单一煤业向煤炭、电力、房地产、物流、金融等产业全面发展。2009年,煤炭产量从1000多万吨增到6715万吨,电力规模从7.5万千瓦增加到1192万千瓦,职工收入由0.97万元增长到6.78万元,销售收入从32亿元增加到352亿元,缴纳税费从3.6亿元增加到45亿元,资产总额从136亿元增加到745亿元,现位居省属企业第一。

“十二五”期间,淮南矿业集团将建成销售收入千亿元的新型能源企业,矿区煤炭产量形成1亿吨规模,电力权益规模1500万千瓦,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南矿业集团在册员工。

第二章

基本工资制度

第三条

淮南矿业集团的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四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劳动消耗和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绩效工资是体现单位经济效益、员工工作业绩的工资单元,绩效工资可随单位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年功工资是体现员工对本企业劳动贡献的积累而设置的工资单元。

辅助工资为各种津、补贴。包括井下津贴、夜班津贴、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救护队员津贴、回民津贴、班中餐补贴。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煤炭主业岗位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岗位三个系列设置。

1.管理岗位:设置9个岗级,46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3-6.0(附表一:管理人员岗位归类表)。

2.专业技术岗位:设置5个岗级,20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5-4.2(附表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归类表)。

3.工人岗位:设置16个岗级,76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0-3.7。其中:井下岗位设置11个岗级(j06-j16),岗位绩效系数从1.4-3.7;地面岗位设置8个岗级(d01-d08),岗位绩效系数从1.0-2.1(附表三:工人岗位归类表)。

第五条

电力公司、淮矿地产公司、平安公司、财务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公司、煤炭储配公司、煤化工建设项目部岗位设置(附表四至附表十各单位岗位归类表)。

第四章

新参加工作人员初期工资待遇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培训学习期间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

第七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临时工资标准类别

熟练期

(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元/月)

采掘岗位

井下其他岗

位地面岗位 代码 标准

代码

标准

代码

标准

技校毕业生 6个月

l01-3 1500

l01-2 1200

l01-1 1000 及其他

大学专科

6个月

l02-3 1800

l02-2 1500

l02-1 1200 毕业生

大学本科

一年

l03-3 2100

l03-2 1800

l03-1 1500 毕业生

硕士学位 在未明确

l04-3 2400

l04-2 2100

l04-1 1800 研究生

职务之前

l05-3 2700

l05-2 2400

l05-1 2100 博士学位 在未明确 研究生

职务之前

退役军人

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定薪

第八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淮南矿业集团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核定表》,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工资支付有关规定

第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及支付

1.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绩效工资标准=工资基数×绩效系数

工资基数现定为1100元,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岗位系数、绩效系数见岗位序列设置表。

2.岗位、绩效工资支付:

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月制度工作日=月日历天数-双休日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第十条

年功工资标准及支付

1.年功工资标准:

工龄10年(含10年)以下4元/年;20年(含20年)以下8元/年;30年(含30年)以下12元/年;31年及以上16元/年。

2.年功工资支付:

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标准×年功工龄

(1)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2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个班,当月不支付年功工资。

(2)井下员工因病假、事假、旷工全年出勤不满150个班,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地面员工全年出勤不满180个班,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3)因请哺乳假全年出勤班数达不到规定者,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4)员工因工负伤,因停工留薪期全年出勤达不到规定班数者,可以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5)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10级伤残等级应上班而不上班者,全年出勤达不到规定班数者,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6)凡执行年功工资的员工,各单位要逐人建立年功工龄卡片,每年一月份核定一次,累加年功工龄。

(7)原下岗和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工作的,其原下岗、待岗期间可以累加年功工龄。

第十一条

井下津贴标准及支付

1.井下津贴标准:

井下采掘岗位工人30元/班,井下辅助岗位八小时工作制工人、井下区(队)跟小班的管技人员、带班领导15元/班,其他下井工作人员8元/班。

2.井下津贴支付:

井下津贴=井下津贴标准×井下出勤班数

第十二条

夜班津贴标准及支付

1.夜班津贴标准:

准白班工作时间延长至23点以后及值夜班人员2元/班。

2.夜班津贴支付:

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夜班出勤班数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标准及支付

1.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标准:

被选拔为集团公司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井下岗位2000元/月,地面岗位1600元/月。二级单位选拔的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井下岗位1200元/月,地面岗位1000元/月。

2.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支付:

按集团公司集政〔2008〕229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及支付

1.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

聘任从事井下业务的高级工程师岗位600元/月,工程师岗位400元/月;聘任从事地面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400元/月,中级专业技术岗位200元/月。

2.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支付:

(1)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2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个班,当月不支付津贴。

(2)专业技术岗位津贴考核办法按集团公司集政〔2009〕36号文执行。

(3)未设置与职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位,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标准及支付

1.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标准:

聘任井下岗位的高级技师600元/月,技师400元/月,高级工200元/月;聘任地面岗位的高级技师400元/月,技师200元/月,高级工100元/月。

2.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支付:

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2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个班,当月不支付津贴。

第十六条

救护队员津贴标准及支付

1.营养津贴标准、范围及支付

(1)营养津贴标准:

60元/月。

(2)执行范围:

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执行昼夜值班的人员。

(3)津贴支付:

①员工当月出勤15个班以上者,支付全月标准;出勤不满15个班者,按实际出勤班数支付。

②员工出差、工伤不超过一个月者,以及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不超过一个月者,支付全月标准。

2.佩带氧气呼吸器非常津贴标准、范围及支付。

(1)佩带氧气呼吸器非常津贴标准:

温度在30℃以下2元/小时;温度在30℃以上3元/小时。

(2)执行范围:

训练、抢险佩带氧气呼吸器工作的矿山救护队员。

(3)津贴支付:

温度在30℃以下,每小时发给2元;温度在30℃以上每小时发给3元。有中等烟雾时,相应增加20%非常津贴,有浓烟时相应增加40%非常津贴。上述各项工作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回民津贴标准及支付

1.回民津贴标准:

4元/月。

2.津贴支付:

在岗回族员工,当月无出勤不支付回民津贴。第十八条

班中餐补贴标准及支付

1.班中餐补贴标准:

井下三班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满八小时的工人和跟小班的管技人员8元/班。

2.班中餐补贴支付:

班中餐补贴=班中餐补贴标准×井下出勤班数

第十九条

员工婚、丧、探亲、节育、男工护理假工资支付

员工按规定享受婚、丧、探亲、节育、男工护理假,假期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假期天数+年功工资支付(年功工资按年功工资支付规定执行,下同)。

第二十条

女员工生育假期待遇

女员工生育和医学原因终止妊娠的,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淮南矿业集团员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女员工请哺乳假工资支付

女员工在哺乳期,经单位批准,可以请不超过一年期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哺乳假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第二十二条

员工疗、休养期间工资支付

员工经单位批准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月制度工作日×疗、休养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加班工资支付

加班工资日工资率=(岗位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天,下同)

1.实行计时工资员工加班工资支付。

(1)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补休的,按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200%支付。

(2)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300%支付。

2.实行计件工资员工加班工资支付。

(1)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补休的,除支付当班完成生产任务按计件单价计算所得计件工资外,另再支付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100%。

(2)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除支付当班完成生产任务按计件单价计算所得计件工资外,另再支付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200%。

第二十四条

员工年休假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年休假日工资×本人实际年休假天数支付。

2.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本人正常上班工资+本人年休假日工资×本人实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200%支付。

员工年休假日工资=员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员工本人月工资为员工本人上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本人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其他有关规定按《淮南矿业集团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集政〔2010〕30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参加安全资格取证培训,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培训等短期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实行计件工资的,按员工所在班队同岗位(工种)月度平均工资水平支付。

2.其他经集团公司选送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培训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超过半年的,超过期间按一岗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3.经集团公司选送并签订协议进行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工资按一岗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单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支付本人工资。

2.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在延长停工留薪期结论下达前,单位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支付本人工资。结论下达后,未批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单位应及时安排其工作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安排工作未上班的,按待岗处理。工伤员工拒绝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发其工资待遇。

3.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至非本人原因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实不能上班的,其工资按负伤前本人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年功工资支付。

工伤员工经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从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次月起改为支付伤残津贴;达到5~6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7~10级伤残的,单位应及时安排其工作,安排工作未上班的,按待岗处理。

4.工伤员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按《淮南矿业集团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集社保〔2006〕437号)文件规定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

5.工伤员工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支付标准,按《印发淮南矿业集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煤社保〔2005〕129号)、《关于对因工致残员工实行伤残津贴的通知》(煤社保〔2005〕13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病假工资支付

1.病假工资标准:工龄

病假工资标准

6个月以内

6个月以上

10年以下

850元/月

900元/月

850元/月 21年以上

950元/月

900元/月

2.病假工资支付: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病假天数

第二十八条

内部退养员工生活费

员工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为1030元/月。

第二十九条

待岗、原下岗员工生活费

待岗、原下岗员工生活费标准为845元/月。

第三十条

员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处理

1.员工因违章违纪在离岗学习、停职检查期间工资按待岗生活费标准支付。

2.员工在留用察看工作期间:实行计时工资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50%+年功工资支付;实行计件工资的,按本人当月应得工资-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50%支付。按以上规定计算后应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一条

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工资待遇

1.员工在被羁押、拘留期间,或在被纪律监察部门“双规”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2.员工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单位不安排工作,按照员工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75%计发生活费。

3.员工在被强制戒毒期间,按照待岗生活费标准计发生活费。

4.员工被错判、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起诉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被羁押期间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委派到参股单位任职人员,其任职期间工资待遇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退出现职当年,从退出现职次月起,月应得收入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人

员上平均月应得收入的90%执行;

上述月应得收入低于保留原职级不担任实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与年功工资之和的,按保留原职级不担任实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执行。

从退出现职后第五年起,按保留原职级不担任实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执行。

集团公司机关退出现职的科级管理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其月应得收入按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平均月应得收入的相应比例执行。

第六章

其他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支付工资,上半月报到支付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支付半月工资。

第三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员工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年功工资、各种津(补)贴按实际发生数支付。

第三十六条

班中餐补贴、生育津贴、1-4级伤残员工伤残津贴不包括在员工工资总额内。班中餐补贴从员工福利费列支,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1-4级伤残员工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第三十七条

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八条

员工工资内扣缴“五金”的相关规定

1.员工当月应得工资不足以扣缴“五金”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通知到员工本人,员工可持现金补缴差额部分。员工愿意补缴现金的,可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补缴金额,办理相关补缴手续。具体操作按《关于员工持现金补缴个人扣缴“五金”的有关规定》(煤财务〔2005〕9号)文件规定执行。

(1)原下岗进中心领取生活费人员;

(2)待岗期间领取待岗生活费人员;

(3)内部退养人员;

(4)6个月以上的长病人员;

(5)领取伤残津贴的1-6级工伤人员。

第三十九条

员工岗位变动的工资处理

1.员工岗位变动后,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及时填写《淮南矿业集团员工岗位绩效工资演变表》(附件二),经审核批准存入个人档案,及时更新人力资源信息,做到机、档信息一致。

2.集团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办理调动关系时,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填写《淮南矿业集团员工工资转移证》(附件三)。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调动后,原单位负责将其未支付的考核效益工资(或奖金)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转入新单位。

3.员工工作调动后,由单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的,其岗前培训期间按一岗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年功工资支付。

第四十条

借用到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不支付工资。

第四十一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视为出勤。

第四十二条

1.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金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当月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应得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篇五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院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条为规范xx国际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劳动用工,保障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医院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医院依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学习、培训、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四条医院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医院应当如实告知职工。

医院在招聘用职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由于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的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六条新招聘职工,经考核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七条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医院与职工可以协商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具体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

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承担的违约金。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的: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等,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

第十一条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二条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2、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__市(或__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就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一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二条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xx国际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劳动用工,保障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医院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医院依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学习、培训、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四条医院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医院应当如实告知职工。

医院在招聘用职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由于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的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六条新招聘职工,经考核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七条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医院与职工可以协商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具体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

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承担的违约金。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的`: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等,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

第十一条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二条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2、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__市(或__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就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一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二条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管理存档劳动合同;

(二) 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 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 建立管理台账: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 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 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 其他专项协议台帐。

第四条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 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统一规定为三年,但根据岗位和任职资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况,可依照劳动者与公司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合同期限。

2.7至12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 试用期

(一) 10号(含)前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三个月月底;

(二) 10号之后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四个月月底。

但也可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相应缩短试用期时间。

第八条 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条 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约定(公司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 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续订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况结束。

第十五条 经济补偿

(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二) 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六条 补偿标准

(一) 给付标准。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工资报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 计算标准。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超过半年者按1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办法,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办法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其他

(一)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篇八

;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 劳动关系,保障管理局、分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公司和 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遵循“依法签订,于法有据,严格管理,及时规范”的原则。第三条 劳动合同由管理局、分公司劳资 (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局劳动工资处 (分 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全油田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劳资 (人力资源) 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全日制 用工(以下简称劳动者)。局控股公司中与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用工适用本办 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管理局、分公司对用工实行计划管理,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局控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管理局、分公司与新招(聘)用、安置或调入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或报到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招聘花名册、安置花名册和调入介绍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第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劳动者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文本,并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个人情况,确保双方在真实客观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在用工之前签订,也可在用工之日起 30日内签订。

第八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和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二级单位、管理局及分公司机关处

(室)、局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作为代理人,按管理局、分公司有关规定代表“甲方”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事宜。

第九条劳动合同经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按照岗位的不同,区别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临时性岗位签订一年及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 长设一般性岗位可签订二至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二年;高技术含量的岗位 或一类一线队岗位可签订六至九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八年(农民工六年)。

第十二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一)管理局、分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劳动者与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除上述情形外,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需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报经管理局、分公司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 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单位可对阶段性、季节性的工作,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条款:(一)管理局、分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还可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对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岗位合同等协议,作为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 管理局、分公司新招(聘)用、安置(不含转业、退役军人)和调入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以自然月计算。

同一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范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六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包括培训费、 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应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为向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对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或者签 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保密事项包括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方案、工艺流 程、技术秘诀、技术专利、设计图纸、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信息等内容。约定的 具体事项由其上一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与科技和经营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第十八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原二级单 位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除退回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 补偿金外,应向原二级单位支付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视保密事项价值由双方约定, 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不超过二年。

第十九条 管理局、分公司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对劳动者分别实行定时、 不定时和综合 计算工时等工作制度。具体按照管理局《关于实行职工工作时间新规定的通知》( ) 和《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 )

执行。具体作息时间由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和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向 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二级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局、 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所 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 内部单位的重组合并、分设等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单位 或岗位,或者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内部流动的,其劳动合同中原约定的工作单位、 岗位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发生变化且原约定不能涵盖的, 应作相应的变更,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变更劳动合同, 应就变更内容提交书面材料, 经管理局劳资处 (分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变 更书》由二级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并应与《劳动合同书》一并妥善保管。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六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二级单位劳 资(人力资源)部门,自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 二级单位未予答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所在二级单位劳资 (人力资源)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认为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或者认为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 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予以解除劳动 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 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管理局、分公 司或二级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 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含缓刑)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四)项情形的界定,由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在提前三十日向 劳动者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稳妥实施。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个人自费脱产上学(含出国留学)的,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 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 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减人员的,须经管理 局、分公司主管部门同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百分之十以上的,在经管理局、分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订立较长 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依照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以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不得依照本办 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 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管理局、 分公司职工处分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劳动者辞退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或者属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以单位的行政文件正式行 文,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管理局、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管理局、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属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暂时无法转出的,二级单位要妥善保管档案,并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归入劳 动者本人档案。第三十八条 对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行期满预报制度。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或续订的准备工 作。第三十九条 续订劳动合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将岗 位空缺情况和用工需求计划上报管理局、 分公司主管部门审定;(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填写《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明确终止或续订意向;(三)对有续订劳动合同意向 的劳动者进行综合考核;(四)将续订人员名单连同考核结果上报管理局、 分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属二次续订人员的,要单独注明; (五)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填写《劳动合同续订书》。

第四十条续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为上期劳动合同终止的次日。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书》由管理局劳资处 (分公司人力资源处)统一印制。各单位凭职工招(聘)用花名册、安置花名册或流动介绍信领取。

第四十二条 管理局劳资处(分公司人力资源处)设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工作, 各 二级单位劳资(人力资源)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书》的管理,以及劳动合同信息库的维护、劳动合同的签 (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宜。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内部流动的,其《劳动合同书》单位执有的一份, 由该单位劳资部门负责转递到调入单位,调入单位按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暂停履行。服役期满回管理局、分公司继续 工作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回管理局、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岗位工作协议》,进一步明确岗位工作年限、工作内容、职责权利、考核标准、解除 (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岗位工作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六条 经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安排带薪上学 (含出国留学)或专项培训 的,应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学习)协议》,明确劳动者规定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 学成后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宜。若约定的学习及学成服务年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可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年限相一致。第四十七条 因二级单位原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形成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逮捕的, 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判处刑罚期间, 停发工资、停交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费用,暂不解除劳动合同。经证明被错误 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期间的损失劳动者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责 任部门赔偿。第四十九条 管理局、分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涉及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定额管理、竞 业限制、考勤制度等内容制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 则,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支持。第五十条 管理局、分公司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检查制度。劳资、工会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管理局、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引发劳动争议,给管理局、分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 的,依照管理局、分公司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第六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 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管理局、 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需费用从单位成本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 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杜绝违法行为,因违法受到法律追究的,应依法履行赔偿等责任。

相关热词搜索:;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篇九

1.1目的

1.1.2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原则

1.2.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1.2.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各下属经营单位及各下属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

2.1《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双方分别为公司和员工。员工只能够与集团本部或某一下属经营单位、某一下属分支机构保有劳动合同。

2.2.1各经营单位总部招聘并派驻各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

2.2.2各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3.1劳动合同期限

3.1.1原则上,新员工入职首次劳动合同签订必须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续签期限也为3年。

3.2劳动合同内容

3.2.1所有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用《劳动合同书范本(深圳市)》签订。若下属经营单位或下属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使用当地统一范本的,则使用当地劳动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合同。

3.2.2.1在乙方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具体工资标准依乙方所从事岗位和工作的不同按甲方薪酬分配的有关制度执行。

3.2.2.2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包括调入与甲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甲方可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调整其工资。因批准的集团范围内调动而与新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3.2.2.3双方另行签订的各种培训及服务等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3.2.2.5员工在约定的试用期内不享受绩效奖金。

3.2.3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均以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2.3.1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薪资标准以公司规定为准,不具体标示。可参考本办法第十条第2项处理。

3.2.3.2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留有任何空白,空白处应用斜线划掉或填上“此处无内容”。

3.2.4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或履行合同之前,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培训、保险、保密等协议和声明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4.1.1新员工报到入职时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入职时未同时完成劳动合同签订的,所在单位人力部门必须在新员工入职30天内与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录入hrms系统。需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保密协议》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

4.1.2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和员工双方沟通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4.2劳动合同变更

4.2.1员工因晋升、调动等原因导致其工作机构、岗位等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将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作相应的调整。

4.2.2由于户口迁移、脱产培训、学习深造等原因,各单位人力部门需与员工进行相关费用、服务期等特别事项的约定,必要时需对履行中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2.3.1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4.2.3.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

4.2.3.3双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4.2.4所有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确认。

4.3劳动合同解除

4.3.1公司与员工沟通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2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3合同期内公司或员工单方面因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皆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提出辞职申请,属员工辞职的则按辞职申请中审批的“最终确认的离职日期”解除合同。

4.3.4员工不按规定程序离职而导致工作受到影响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4.3.5.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3.5.2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3.5.4利用职务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

4.3.5.5欺诈客户、欺诈公司,虚假报销的;

4.3.5.6兼职竞争对手或私下从事同业工作的;

4.3.5.7结党营私、破坏员工关系的;

4.3.5.8玩忽职守、消极懈怠的;

4.3.5.9偷窃公司或员工财物的;

4.3.5.12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4.3.5.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5.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3.6.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的。

4.3.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3.7.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1劳动合同期满或公司和员工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双方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4.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4.4.2.2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4.2.3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在集团内部各单位、各机构间调动,与单位或新机构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后,原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4.4.2.4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者。

5.1.1集团各下属经营单位、各下属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需指定人力部门专人进行管理,管理者对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5.1.2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管理者要及时将公司所留执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归入员工个人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劳动合同发放员工本人时需员工签收,见《劳动合同签收表》。

5.1.3.1每月定期整理更新合同台帐,保证台帐的准确性;

5.1.3.2至少提前45天将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通知员工的上级

主管,征询是否需与该员工续签合同的意见;

5.1.3.6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存放于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中。

5.1.2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员工签订、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的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5.1.3员工在得到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与公司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责任。

5.2劳动合同鉴证

5.2.1劳动合同鉴证并非必要过程。劳动合同签订后,如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需进行鉴证的,须在1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合同鉴证后方可把其中一份交个人留执。

5.3监督与检查

5.3.1.1劳动合同签订或终止的时效性;

5.3.1.2劳动合同签订的完整性;

5.3.1.4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的规范性。

5.3.2经检查,各单位若被发现劳动合同存在签订或终止不及时、漏签、错签以及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将由集团人力部对相关单位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人及人力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关处分。

6.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2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人力部。

6.3附件:

6.3.1《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6.3.2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样本)

6.3.3《劳动合同签收表》(样本)

6.3.4《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意向书》(样本)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篇十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存续劳动雇佣关系的所有公司员工。

公司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2种劳动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的类型在公司《劳动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劳动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一般分为二年、三年、五年三种情况。

1、文员岗位及生产一线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2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2、技术研发部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5年。

3、班组长以上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4、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1年劳动合同年限试用期为1个月,2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续签没有试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续签的员工按照部门及岗位规定期限进行续签。

1、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劳动法规及公司制度统一办理。(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2、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3、续签劳动合同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个月向各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确认是否与其续签或是解约。提前一个月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书》发放给本人填写续签意愿。(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会进行续签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公司如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离职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批。

5、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所有与劳动合同书有关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27日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5.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9.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