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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协会章程篇一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xx市食品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与xx市食品产业集群相关联的企事业,以及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者自愿组建的综合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会员注册登记对象可延伸至市外——与食品行业有贸易往来的外区域企业、原辅材料商或个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食品行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协调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整合、共享现有行业资源,积极推进产业的结构调整,为本会会员谋取共同利益,促进食品行业更快、更好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经济发展局,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食品市场需求,研究国内外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提出本市食品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帮助、指导食品行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营销能力。
三、发展食品行业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 ,疏通、协调食品行业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推动食品行业的发展。
四、加强信息交流,沟通食品经济信息和科技信息,推动科技进步,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咨询服务。
五、参与有关食品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卫生管理等活动,接受企业委托,组织对企业内部或外协加工厂进行日常生产流程的全程质量监督;帮助企业完善标准、厂区规划、工艺改良等基础管理工作;为企业申报名牌产品等手续。
六、举办与食品相关的技术、管理讲座和培训班,接受委托,为企业引进人才及劳动力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食品界的民间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展销活动,促进企业与国际市场竞争。
八、搞好行业统计,收集和积累行业年鉴资料 ,办好行业刊物。
九、积极参与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等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三、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培训、商贸交流、研发检测、信息规划、策划咨询、产业投资等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服务。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特邀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经批准合法成立的从事食品生产、流通、科研、设计、教学、咨询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和产业集群关联企业,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热心于本会事业,并愿意为之服务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个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推荐,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 特邀会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食品行业作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有关部门领导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符合入会条件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公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四、对本协会非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特邀会员除外)。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终止等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和下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举办一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邀请名誉会长到位,督促工作开展及讨论重大应急决策,对重大事项有权作出最终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在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副会长助理为主要成员。秘书处负责开展会员联络、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全面负责协会的工作,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用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聘用;授权常务副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按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常年会费
二、社会团体捐赠
三、政府政策性资金补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务收支由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制,并定期向理事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食品行业协会章程篇二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市的食品生产及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及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个人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把xx市创建为食品消费放心城市。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xx省xx市xx区竹子林益华大厦x栋。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制订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向政府购买“服务”。
(2)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
(3)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4)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6)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
(7)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并组织推行和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8)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行业推荐工作。
(9)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给予奖励。
(10)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取得联系或建立关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11)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12)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13)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14)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15)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及名牌产品发生、发展路子、先进科学技术。
(16)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17)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宣传协会的品牌,发展新会员。
(18)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组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上下链会员均享有会员权利和义务。会费标准:会长10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30000元/年,副会长20xx0元/年,理事8000元/年,会员3000元/年,上下链会员10000元/年。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工业企业,保健食品工业企业,糖、烟、酒、水、饮料类工业企业,食品机械,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制造企业,餐饮酒店类企业,食品进出口贸易企业等食品加工、贸易、销售及相关企业或个人均可加入本会。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
(2) 经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考察,出具综合考察意见,报理事会审议确认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会员匾牌》;
(3) 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的活动;
(3) 获得协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方面困难的优先权。有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牌(优质)产品评审和受协会保护并要求协助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优先权。
(4)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向协会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
(6) 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不做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
(6)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匾牌),会员如果超过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有权收回会员证(会员匾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3)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召集理事会须至少提前两日将理事会议议程、有关讨论、审议事项资料发给各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任期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长侯选人必须获得20%或以上会员联合提名方可作为侯选人,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侯选人须向会员大会阐述企业和个人简历及进行竞选演说并接受会员的提问或质询,当选的会长是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秘书长侯选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运用本会会员的现有资源,更好地推动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会设立常务副会长三名(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或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是会长办公会议的召集人、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副会长。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1)决定理事会的召开;
(2)决定理事会的议程;
(3)其他由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以上(1)(2)项决定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副会长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3)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未做过有损协会声誉、利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的罢免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秘书长的产生须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理事会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生效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重新选举;在会长、秘书长辞职之后至新会长、新秘书长的产生之前的这段时间,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临时主持协会、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雇;
(5)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协会发展,设立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制度,聘请若干名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对协会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出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他们将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任或解聘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本会设立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列席理事会并提出有关建议(无表决权);
(2)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3)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协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捐赠;
(3)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4)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1)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2) 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 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实现行业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指导监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1)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2)依法被撤销。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应在30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从行业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新的相同类型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行业协会。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三月十五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第七届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年度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食品行业协会章程篇三
第一条 本协会学名为“xx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为: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经营房屋租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及私人业主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经济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心,在政府和租赁当事人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向,反映租赁当事人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习国内、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对外交流,推动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房屋租赁业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日趋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市民政局、xx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xx省xx市xx区香梅北路武警大厦x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租赁当事人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二)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租赁行业的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为会员提供有关法规咨询和援助;
(三)及时收集市场信息,开辟专栏,定期发布市场行情,组织会员间的沟通和交流;
(四)制定房地产租赁行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组织行业内交流,发展同国内、国外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
(六)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委托,进行相关的业务课题调研;
(七)在房屋租赁行业内对其会员单位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凡在xx市从事经营房屋出租并依法进行合同登记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及监督,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三)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可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各种资料;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研究资料和有关经验及资料;
(五)遵守行业自律性公约,履行社会道德规范;
(六)按规定依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临时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可临时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公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但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和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协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议终止前,须在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决议经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年11月20日xx市房屋租赁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