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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怎么选 选小区业主代表的建议和要求(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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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怎么选 选小区业主代表的建议和要求(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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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选选小区业主代表的建议和要求篇一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用费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但此规定不适用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三) 物业管理收支净利润盈余部分;

(四)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选选小区业主代表的建议和要求篇二

第一条、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20 年 月日在阳光美域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 20年 月 日在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阳光美域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对其购置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有权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7、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8、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9、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10、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

11、有权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2、有权监督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并接受审核。

13、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2、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3、该物业每一单元的转让应包括一份明示承诺:有关购买者应于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产权情况变化以书面通知业委会,并将由购买者所签署,与附录相同的承诺书交与业委会,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前业主在业委会接到这一通知前,对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仍负有责任,前业主亦有责任支付至转让日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前业主如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业委会有权向前业主及或新业主追讨。

4、业主使用该物业内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涉及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5、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按规定定期交纳有关的管理费用。

6、住户对房屋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貌。

(2)未经批准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任何装修不得改变受力结构。

(3)任何危险物品不得进入小区和房屋内。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

(5)不得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

7、业主有权对其房屋进行规定范围内的装修、维修。但必须先向管理公司申报,并填写《装修申请书》或《维修申请书》,预缴押金,并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工程完毕后,由管理公司核实装修项目,原押金由管理公司退回。

8、教育全体常住成员及临时来访的亲友遵守本公约,并由签约人或住户对家庭成员或亲友的违章行为依章负连带责任。

9、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物品,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物品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10、不得在居民休息时间(中午12点至2点,晚上10点至翌日7点)制造噪音(如敲击、高音响、按喇叭等)。

1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禁止占用楼道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

12、不得随意阻碍异产毗连房屋的正常维修(如:上层楼漏水,给其他住户造成影响时,上层楼住户必须给予配合),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13、垃圾(包括搬家垃圾)应用袋装好,放到收集点或垃圾站,不得放在楼梯口、道旁或草坪。

14、在小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废物或杂物、随地倒垃圾。

(2)饲养鸡、鸭、鹅、狗等禽兽和宠物。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不得在晚间十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本楼栋及周边楼栋5户以上住户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3)侵占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等

(4)未经批准,擅自接驳水、电管道或开挖道路、草地等。

(5)搭建各类违章建筑。

(6)损坏水、电设备,花草树木、园林小品等公共设施。

(7)不按规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辆。

(8)机动车辆碾压人行道和绿化带,或不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9)不得改变窗户或阳台色调和前后阳台的用途。不得在阳台两水管道中排放污水,杜绝两污水混排等问题的出现。

(10)不得擅自在区内任何未经允许的公共地方乱张贴、乱写、乱画、乱刻,悬挂任何广告牌或物品。

(11)不得从事任何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作不文明表演。

(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5、承诺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6、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业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在该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的除外)。

17、各业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水、电、煤气、结构损坏或其它物体外溢,而损害他人或其财产,则所产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由该业主全部负责。

18、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公司属下的职员,业主如对职员不满,应向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由管理公司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行动。

19、各业主不得将单元用作与土地批文、用途许可书、交付使用通知书或本公约条款相抵触的用途,亦不得有滋扰、损害其它业主的事情发生。各业主不得将物业任何单元、任何地方用作非法、不道德、有损他人利益、违反当地风俗或任何管理公司认为不适当的用途;而如管理公司因制止上述行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律费用等,均由作出该行为之业主负担。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帐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消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投票和选举

1、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套数计算,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3、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

4、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有效投票数的最多者担任,由同意的业主并签名确认。

5、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6、选举投票采用以下方式:

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会签名时发选票,并登记选票号,以便核查。

7、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并经在场的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8、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网络议事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本小区共有4栋楼,共计5 个单元楼,分别是2a号楼、2b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原则上每单元楼推选一至四位业主代表(平均大约每30户选一名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每栋楼为选举区域推选一至四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栋另一名业主代表代表其参加会议并表决。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网络议事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栋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小区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

第三十二条、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三条、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帐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四名。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五)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十)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十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附城街道办、附城居民委员会以及罗定市房产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附城街道办、附城居民委员会以及罗定市房产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附城街道办、附城居民委员会以及罗定市房产局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或邀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经70%以上业主代表或60%以上的业主同意,不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由业委会负责聘请人员自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五十二条、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条、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四条、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四)业主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经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并由业主委员会秘书签字确认。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十一条、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八条(一)——(三)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包括网络公告);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四条、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投递方式和公告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个别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六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出席 小区第 次业主大会的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代表达的投票表决权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选选小区业主代表的建议和要求篇三

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年月日在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小区由第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地址:.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并应于每年月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书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平方米的,(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1倍的业主多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票数依此类推。同一业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个房屋共有人作为业主的)拥有多票投票表决权的,不得分开行使。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两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业主人以上联名,可向业主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推荐者应向大会介绍委员候选人的情况。

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符合委员条件并且愿意竞选委员的,可直接向大会提交自荐书,无须经过业主联名推选。

第三十二条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1人。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六)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五十二条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条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四条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七条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四)业主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经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经费单笔支出在元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并由业主委员会秘书签字备案。单笔支出在元以上的,或某一单个项目需累计支出元以上的,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十一条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八条(一)--(三)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并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四条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七条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个别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六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订,并经出席小区第次业主大会的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代表达的投票表决权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选选小区业主代表的建议和要求篇四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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