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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最新篇一
一、 考核对象
通州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
二、考核内容
(一)履行督学工作职责(15分)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帮助和引导学校确立发展目标,并对学校做出动态评价,不断提高学校办学管理水平。
(二)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20分)
督促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及时了解责任区内中小学校的现状和动态,果断制止现场发生的违规行为,并加强与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联系,每月一次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情况反馈。
(三)参与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活动(15分)
参与学校各种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和监督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科学规范提高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的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被督导学校努力形成办学品牌和办学特色。
(四)及时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并提出意见与建议(15分)
将督导活动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并提出意见与建议。及时处理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工作。
(五)完成教育督导工作报告(15分)
每学期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上交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责任区经常性督导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情况、学校典型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六)工作出勤(10分)
按时完成经常性督导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七)完成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10分)
三、考核形式
责任督学岗位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的7月底。责任区督学根据岗位职责每年在7月15日前进行自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于7月30日前完成对责任督学的考核。
四、结果运用
对责任督学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责任区督学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0---90为合格,7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取消其责任区督学资格。
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最新篇二
为推进督学责任区建设,加强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和督学责任区学校的管理,切实提高我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工作实效,根据上级有关督学责任区建设和责任督学工作的规程,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评对象
(一)中小学校责任督学。
(二)督学责任区学校(幼儿园)。
二、组织实施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考核小组:由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区教育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主任、局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社会公众代表(含家长代表)组成3个考核小组,分别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督学责任区学校(幼儿园)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
三、考评原则
(一)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原则;
(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四、考评程序
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考评对象对照考核要点自评并填写自评表,写出自评报告(对照考核细则逐项填写)。
(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相关人员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督学责任区学校(幼儿园)进行综合考核。
(三)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和督学责任区学校(幼儿园)的综合评估结论须经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核认定。
五、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
考核内容分别见附件的两个考核表。
(一)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称职,8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督学责任区学校(幼儿园)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和一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责任督学督导工作不到位的,取消中小学校责任督学的评优资格:
1.责任区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责任区内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社会反映强烈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定为不称职:
1.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开展常规督导和专项督导的次数达不到规定次数的50%;
2.违反督导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学校和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评为优秀。
1.有学生作业负担过重、法定休息日上课、节假日补课、没有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课程、违规收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严重违背办学行为规定的现象;
2.在职教师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
3.群众来信、来访未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情况在全区教育系统通报。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区教育局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忠于职守,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考核为不称职者,或群众反映有违规行为,经查实的,撤销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资格,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不再予以续聘。
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最新篇三
为加强对督学责任区责任督学的管理,督促责任督学扎实开展督导工作,更大化的发挥督学监督、指导、帮助、服务作用,充分调动督学责任区督学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落实《海伦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督查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海伦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督学责任区责任督学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海伦市督学责任区督学。
二、考核内容
(一)引导学校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和发展目标,引导和监督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听课不少于2节;及时评课,指导教师教学,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课堂效率;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二)每次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填写海伦市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检查记录表,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按时参加海伦市教育局的督导评估工作,按要求完成督导评估报告、随访记录、调研报告、典型经验材料等文字性材料。
(三)严格遵守督导工作纪律,维护督导形象。
(四)将督导活动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海伦市教育局督导室报告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三、考核形式
责任督学岗位责任制考核工作由海伦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2月底。责任区督学根据岗位职责每年在12月20日前进行自评;海伦市教育局于12月30日前组织责任督学进行考核。
四、结果运用
对责任督学基本职责履行情况、经常性督导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责任区督学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0---90为合格,7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取消其责任区督学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