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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董事成员选举议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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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董事成员选举议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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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成员选举议案篇一

一第四届董事会、监事换届选举工作的时间拟定于20xx年元月9日上午召开股东会进行。

二第四届董事会、监事的组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届董事会由五人董事组成,董事由上届董事会推荐候选人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选举产生。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监事的选举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三董事.监事任职资格: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2有较强的组织才能.管理才能和专业技能。3必须拥有公司的股份,是合法的股东。4在近五年内没有严重失职行为。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能任职。

五换届选举的程序:1 第三届董事会推荐第四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2 由董事会拟定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选举。3 本次换届选举实行等额选举,董事会设5人,监事设1人。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宣布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名单。4 董事、监事的选举由股东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司股份满5000元为一票,累计计票。公司总票数275票,得票过半数者当选,若出现空缺,由董事会再次推荐候选人进行选举。5 董事选举产生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六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参加投票者,可书面委托他人。

以上议案妥否请个位股东审议

××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董事成员选举议案篇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xx年5月6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xx年5月9日在深圳招银大学召开。傅育宁董事长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参会董事18人,实际参会董事17人,阎兰独立非执行董事委托衣锡群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有效表决票为18票,本公司7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取消子议案的议案》

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马蔚华先生,按其本人意愿,不再参加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选举,董事会同意取消原提交到本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选举招商银行第九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的子议案《审议及批准重新委任马蔚华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赞成:1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马蔚华先生与本公司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其辞任董事候选人的事项需要提请股东注意。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就马蔚华先生于在任期间为本公司做出的杰出贡献向马蔚华先生致以衷心感谢。

二、审议通过了《取消子议案的议案》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易军先生,按其本人意愿,不再参加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选举,董事会同意取消原提交到本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选举招商银行第九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的子议案《审议及批准委任易军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1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易军先生与本公司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其辞任董事候选人的事项需要提请股东注意。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5月9日

董事成员选举议案篇三

华工科技20xx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xx年9月12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xx年9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00。

(2)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产业大厦多功能报告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熊新华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336,838,7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799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6,838,7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兴、王莹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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