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交通安全的宣传稿子篇一
当我们背起书包,肩负着家人的希望,怀揣着对未来的美好蓝图,来到美丽的校园时,当我们漫步于人来人往的宽阔街道时,常会慨叹美丽的家乡发展的迅速。但你是否注意到隐藏在交通线上的危险呢?随着自行车、机动车等各种交通工具的增多,校园内的交通事故隐患也在增加,不遵守交通规则等同于不珍爱自己的生命。
我们拥有年轻的身躯、美好的理想,却往往会忽略交通安全这种小事;我们谈理想、谈报国,却常常忽视珍爱生命这一底线。遵守交通规则不仅仅是我们所有人的义务,更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远离血腥和悲痛,远离伤痕和担忧,我们发出如下倡议:一、杜绝不良骑车行为。不逆向行车,转弯时提前减速,看清四周情况,不校内骑车、不抢行猛拐;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闹;不骑车带人、并排骑车等。为了我们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培养良好、文明的骑车习惯,为校园交通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二、注意校园驾车安全。校园内已有部分同学以电动车、作为出行工具,我们倡议同学们行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礼让为先,慢行为上,保障校园出行的祥和氛围,注意控制驾车速度,也不随意停车,给自行车和行人的出行缔造一个安全方便的环境。三、积极反映现存问题。校园内的安全隐患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安危,平日在校园出行,我们要结合自身体会,积极提出校园安全问题的改进建议。为交大校园的交通安全尽一份心,为我们自己营造一个安全惬意的校园环境出一份力。
范文二: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我是来自四(一)班的章书颖,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树立校园安全意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注意安全。所以,我今天要和大家说说有关安全的话题。
每位家长、老师都希望我们高高兴兴上学来,安安全全回家去,交通安全是影响我们安全的重要因素。那么,我们是否具有交通安全意识呢?上学、放学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在路上行走时,不要互相打闹、追逐,要学会谦让,不与机动车争道抢行。对于骑自行车的同学来说,不骑车带人,不骑飞车,骑车时不听耳机等,不逆行,转弯不抢行猛拐,都是保障我们交通安全的有效措施。随着冬季的到来,交通安全更引起人们的重视,车胎不要充气太足,这样可以增加与地面摩擦,不易滑倒,同时,还要与前面的行人保持较大的距离。这都增加了我们安全系数。
另外,消防安全同样也是十分重要的。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火,但如果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好,就会发生火灾,它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活,给人民财产和国家建设发展,造成巨大
损失。在学校,我们应注意不要把火柴、打火机等物品带入校园;在学校不玩火;爱护消防设施等。如果在火灾来临时,我们要临危不乱,积极自救。
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们要认真学习自护自救知识,锻炼自护自救能力,果断的、正确的进行自护自救,机智的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和危险。
亲爱的同学们!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防范在先、警惕在前,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
交通安全的宣传稿子篇二
老师们、同学们,早上好!
目前,交通事故正在夺去很多人的生命,为唤起人们关注这一事实,我国把每年的4月30日定为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把这一天设为交通安全反思日,意在提醒更多的人来关注交通安全,反思以往的行路或驾车的陋习,认真审视并改正不文明的交通习惯,把宝贵的生命从无情的车祸中解救出来,尊重人的生存价值和生存权利!
随着济的快速增长,汽车数量也相应地剧增,在石家庄,我们更能感受到这种车辆的增长速度,于是交通事故频发也成为社会的主要公害。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约是10万人,也就是说,每天有两百多人死于车祸。其中,未成年人占了很大的比例,这些血淋淋的数字,无不告诉我们交通事故猛于虎。
现在让我们想一想,当你走在马路上的时候,是否有下列的陋习呢?随意穿越马路,不走人行道,对车鸣声充耳不闻、依旧在马路上高谈阔论或者追逐打闹,闯红灯,未满12周岁而骑自行车上马路。
同学们,当我们违反交通规则的时候,是否考虑到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不可挽回的后果呢?生命是宝贵的,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而你们正处于成长阶段,天真活泼,好奇心强,敢动敢玩,但自控能力和应变能力较差,遇到紧急情况难于应付,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往往要高于成人好几倍。在马路上行走时,要有安全意识,时时防范意外,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重视交通安全,更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在此,我向同学们发出以下倡议:
1、积极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走人行道,不在公路上嬉戏、打闹,不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上街,不要在车前车后乱跑;
3、过马路要看红绿灯,红灯停,绿灯行;如果没有红绿灯,要先往左看,再往右看,注意来往车辆;
4、过马路时,不贪图方便去翻越交通隔离护栏;
5、未满12周岁的同学不准骑车上公路;
6、乘坐汽车时,不要把头和胳膊伸出窗外;
7、从自己身边做起,劝告自己的家人、亲戚要珍爱生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乘车、安全走路。
同学们,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从自己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才能保证交通安全。只有保证安全,才能更加愉快地生活。
交通安全的宣传稿子篇三
各位朋友们:
你们好!
朋友,生命诚可贵,对每个人来说,生命也只有一次,所以人们都百倍的爱惜生命,然而生命是茫茫人海中的个体,要使之生存,就要与周围发生关系,有所依存。
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中的四件大事,是生命得以存在的前提。行就是交通。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时代的进步,交通与我们的生活已越来越密切了。不可否认,交通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也给我们带来很大的不幸,而这不幸是不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交通安全知识的贫乏,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惹的祸。
交通安全知识的贫乏,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总是能让我们看到听到一幕幕血的教训:有的因开快车,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有的因车祸而至伤至残,这悲剧既他人带来不幸,也给自己,家人带来极大的痛苦。上学期,我校就因有的同学不注意安全,或做奇车英雄在上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小到影响了学习,大到送进了医院。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调查统计资料表明,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全国每天至少有10多名学生在车轮下丧生,30多名学生因交通事故受重伤致残,相当每天伤亡一个班的学生。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增多,一方面事因为车辆骤增、道路狭窄、交通环境复杂等诸多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则是一部分学生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甚至缺少起码的交通安全意识,其交通行为既不愿,也不懂得受交通法规的约束,结果违章肇事。交通法规是人们行车、走路应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中小学生从小就应该学习和掌握交通安全常识,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自觉培养对自己生命安全、家庭幸福的责任心。
朋友们!一桩桩车祸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损失,给个人带来了灾难,而且给家庭带来了痛苦。"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我们应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路线方向行驶,不闯红灯,不超速,不随便横穿马路,让我们养成文明骑车、文明乘车、文明走路,的良好习惯吧,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生命的安全。
人是离不开交通的,人一离开交通,就会寸步难行。交通安全牵连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和欢乐,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健康,关系到我们每一位同学的生命。生命是宝贵的。我们是祖国的希望,祖国的未来。
为了祖国的明天,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珍惜和爱护我们的生命,让我们这个世界少一点哭声,多一些笑声。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交通安全的宣传稿子篇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xx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xx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二、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交通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同时,根据现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划、施工、维护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牌证,实行管理。
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广泛性和长期性、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义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而不再是以往那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全是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交通警察“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制度
机动车作为高危运输工具,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相对行人、非机动车,扮演的无疑是强者的角色。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践证明,实行登记制度和检验制度,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发现走私、盗抢及拼组装车,促进驾驶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减少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报废汽车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这个问题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和危险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作为责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据统计,《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约有三分之一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要负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事故赔偿费用,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对以下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二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是肇事后逃逸。这样就保证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目前,国务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四)对非机动车性质的界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车上路以后,作为普通自行车的延伸产品,电动自行车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青睐,迅速发展起来,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车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归类于非机动车,在设计时速、行驶速度上作了限制,从而解决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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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地区特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此类车辆是否需要登记。
(五)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联系起来,通过保险制度转移、分散机动车高危险性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的不同,规定两种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负有同等的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民法过错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体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承担,是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这样规定,是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精神,有条件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六)监督制度
专设“执法监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特色,在目前我国现有专门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宪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出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增加此内容。它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有利于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体现了执法为民和依法接受监督的重要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更是惊人,机动车违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原法规都是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收不到惩戒的效果。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的幅度调整为: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超速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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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
1、20xx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某(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某、冯某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本案中陈海某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处理?
点评: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应依法确定陈海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陈海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李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吴某某被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录用工人,20xx年3月15日,吴某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某将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37000元,单某某赔偿1500元。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同时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某受伤情况经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
点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吴某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交通安全的宣传稿子篇五
同学们,你们知道母亲将你带到这个美丽的世界,然后把你养到这么大,花了多少心血吗?是的,从母亲十月怀胎生下我们,再培养到现在,父母操碎了心,花费了不少的心血。你们父母额上的皱纹,年纪不老头上就长出的几根白发,就见证了父母的艰辛,所以我们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生命。我们是父母的心头肉,我们身体上的伤害就是对父母的伤害。要是我们爱惜父母,体贴父母,除了要好好学习,不乱花钱,听父母的话,帮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外,就是要爱惜自己的生命,因为我们如果有一点伤害,父母就会很担心和伤心。同学们,那我们是不是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呢?今天,我就在这里给大家讲讲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
首先,我先给大家讲一下交通法规中和我们有关的一些规定:
(一)交通法规对行人的要求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上公路都是步行的,所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交通法规对行人的要求。交通法规对行人的要求有:
1、遵守车辆、行人各行其道的规定,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2、遵守“红灯停、绿灯行、黄灯闪烁多注意”的原则;
3、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与管理;
4、不要在道路上爬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在道路上躺卧、纳凉、聚众围观等;
5、不要强迫、纵容他人违反交通法规,同时对任何人违反交通法规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在放学和集体外出时应怎样做?
在放学路上,要遵守纪律排好队,在教师的护送下,有秩序地在人行道上行走。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我们走路要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路边行走。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或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更不能追赶车辆嬉戏打闹。
集体外出活动,要有教师的带领,排成两列纵队,在人行道上行走。不要随便离开队伍。不要在队伍里你推我拉,嬉戏打闹。不做妨碍交通安全的事,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过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要看清路面情况,在没有车辆行驶时,抓紧时间通过。
(三)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
为什么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呢?因为骑车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体力、智力和骑车技术,还需要有一定的交通常识以及对各种事物的识别、分析和判断能力,才能安全使用车辆。
根据医学、生理学和心理学资料分析表明,一个人的发育期通常要满十二、十三岁,才能初步达到上述最低要求。因此交通规则从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出发,规定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车。
(四)行人上街和横过道路应该怎么做?
1、行人上街要走人行道,不要走车行道。
2、横过街道和公路要走人行横道,不要斜穿或猛跑。
行人横过道路时,应站立在路边,看清来往车辆后,选择离自己最近的人行横道通过。通过时,须先看左右方向是否有来车,确认来车距离远、无危险后才能通过。行人横过道路时,不要突然改变行走路线,突然猛跑,突然往后退,以防来车驾驶员措手不及,发生危险。
横过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时,要十分注意驶近或停下的车辆旁边是否还有车辆驶来,没有看清时不要冒险行走。
横过未设人行横道线的乡镇街道或公路时,要看清左右有无来车,千万不要奔跑,不要同来车抢道。
3、行人横过人行横道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必须遵守信号灯的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进入人行横道。
还须注意:即使信号灯已经变成绿色,也应看清左右的车辆是否停稳,然后再穿越道路。
4、设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地方,行人过街要走人行天桥或地道,不要横穿街道和公路。
5、列队横过车行道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两人,队列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待车辆过去后,再继续通过。
以上是交通法规中和我们学生相关的一些规定。只要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做,就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接下来,我再给同学们讲讲小学生安全乘车方面的知识。
1、乘车学生必须提前 5-10 分钟到达指定位置候车。候车期间注意过往车辆,保证自身安全。上学、放学候车时不得追逐、打闹、嬉戏,上下校车时做到有序上下车,听从驾驶员指挥。
2、学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上车。上车必须要等校车停靠稳妥后方可有秩序上下车,上下车途中不可拥挤、相互推拉、嬉闹;学生乘车时按照指定的固定座位有序入座,必须正确绑扎安全带。有晕车的同学请提早取用车上准备的垃圾袋,不在车上吃食物、喝饮料,保持车内安静、整洁。行驶途中不要随意站立,有事情请联系驾驶员。不要随意向车内、外抛洒物品,在车内不允许大声喧哗,以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要随意开车窗,更不能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车外。
3、不在车内写作业、画画、看书,以防车辆制动时造成伤害。
4、学生乘车时要自觉爱护车辆及车辆附属物品,不随意在车身及车内附属物品上乱写乱划,保持好自己乘坐位置的卫生及物品的完整,如损坏车辆附属物品要照价赔偿。
5、车辆到达某一目的地后学生要在车辆停稳后有秩序下车,下车途中不推拉、嬉闹,带好自己的物品。下车后不要急速奔跑穿越公路,要仔细观察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穿越。
6、由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车辆晚点,学生要听从驾驶员的指挥,确保学生安全、有序、准时到达学校。
7、学生家长(监护人)应经常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对个别违反乘车纪律,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取消乘车资格,严禁其乘坐校车。
总之,我们的交通安全,不光要靠全社会的方方面面来关心、支持,还要靠我们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也只有这样我们的道路交通才会有序、安全、畅通,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大家的生活才会更加美满幸福!
今天我就讲到这里,最后祝大家平安幸福,谢谢大家!
交通安全的宣传稿子篇六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的城市已变得越来越美丽,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当你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于车轮之下,当你发现一阵阵欢声笑语湮没在尖锐的汽笛声中,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能不感到痛心疾首吗?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然是各种事故领域的“头号杀手”。 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对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势相当紧迫。
有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我们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1996年2月,国家教委、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把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敦促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
红灯短暂而生命长久,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教育部将今年3月28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定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更好地珍视我们生命,在此,学校向全体师生发出倡议:
1、 我们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2、 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
3、 当我们时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 严禁12周岁以下的学生骑自行车。放学回家一定要排好路队。
记得有一个故事。几个学者与一个老者同船共渡。学者们问老者是否懂得什么是哲学,老者连连摇头。学者们纷纷叹息:那你已经失去了一半的生命。这时一个巨浪打来,小船被掀翻了,老者问:“你们会不会游泳啊?”学者们异口同声地说不会。老者叹口气说:“那你们就失去了全部的生命。” 虽然这只是一个故事,但其中蕴含的哲理却耐人寻味。灾难的发生对每个人来说,不分贫富贵贱,不论性别年龄。孩子、学子、工人、知识分子,人民公仆„„无论
咿呀学语,还是学富五车,无论幼小纤弱,还是身强力壮,如果缺少应有的警惕,不懂起码的安全常识,那么,危险一旦降临,本可能逃离的厄运,却都会在意料之外、客观之中发生了。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近了一步。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今天是第十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我们希望这个日子能够再次唤醒同学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大地苏醒,春风又绿。我们要把平安的种子撒播进自己的心田。当它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