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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篇一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赵*,女,x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区路239号兴隆﹒城市西景小区3号楼-1-3。
电话:
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x年4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相识后父母双方经常唠叨要尽快结婚,原被告于x年9月18日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在举行结婚典礼之前,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说:必须买冰箱、vcd与房子,否则就不结婚,当时原告家庭条件不好,只好借钱买了冰箱与vcd,这才勉强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 x年11月2日生育一男名叫李博浩宇。结婚后,因被告的脾气、性格、及生活处事方式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双方只是凑合着维持婚姻。为此,原告于x年一直在山西出差,被告便一直要求原告买房子,因原告当时经济条件不好买不起房子,便与被告多次因房子、经济困难等问题发生争吵,x年协商离婚过一次。后来因孩子在邯郸市上学便在邯郸市租住房屋,在邯郸居住期间,原告在单位工作(当时工资很低),为此被告不但不理解,反而因生活琐事及一致要求被告买房子等问题与原告争吵不休,为此原告自x年便从家中搬出在外租房与被告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原告每月都将孩子的抚养费及学费3000元交付被告,x年原告单位换发工资卡,因给被告孩子的抚养费让被告来户村信用社门口取卡,在户村信用社门口,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对着原告的两个同事用手打了原告的脸部,原告没有理睬被告。原告与被告在分居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单位闹事,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感情。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不好,夫妻现已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据理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离婚起诉状篇二
住址:
电话:
被告: ,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
住址:
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 年相识,相识不久,双方即于20__年9月8日草率,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于是夫妻双方自结婚近一个月后便开始分居,并一直持续至今。
婚姻期间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子女。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不能再维持家庭的持续。
故依法诉诸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
具状人:
日期:
离婚起诉状篇三
原告:黄,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东莞市虎门镇 ,身份证号码: 。
代理人:曾律师 。
被告:郑,男,汉族,x年x月11日出生,住所:东莞市虎门镇 号,身份证号码: 。
请求事项:
一、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详见附后财产清单);
三、儿子郑x随原告共同生活;
四、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儿子郑x至18周岁的抚养费人民币229389.92元(广东省x8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4336.87元/年x16年)。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于x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子女三人:长女 7周岁;次女 3周岁;儿子郑x 2周岁。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有:位于虎门镇 房屋一幢,汽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存款和股票若干。
结婚后原告连续生下两个女孩,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及其家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原告白眼相看、恶语相加,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特别是近一年来,被告及其家人将原告赶出家门,不让原告在家居住,阻拦子女和原告见面团聚。被告及其家人的种种不法行为,导致原告在外飘泊流离,有家不得回、子女不得见、有夫也分居。
综上,原告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生活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本人并且委托律师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但被告毫不理睬、不予答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体察原告苦衷,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 人民法院
原告:
x9年 月 日
离婚起诉状篇四
诉 讼 请 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在199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5月18日在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2月1日生一女,取名+++++,现在++++小学读书。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丑陋脾气暴露无遗,每次酗酒后就动手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5个月时,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顾原告有孕在身,动手殴打告,还用甘蔗刀吓原告。1998年4、5月,被告开始在夜总会坐台,长期包嫖,今年还把坐台女带回家,20__年3月8日,在+++出租私房嫖娼时被+++++派出所警察抓住。1998年9月2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鼻出血,左足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乌青。20__年11月9日,被告又乘酒兴殴打原告,还用菜刀背敲打原告头部,至今原告头部常常疼痛。20__年11月19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处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绝,被告就把原告拉到本市人民路上殴打,致使原告多处皮血肿,软组织挫伤。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根据《民法典》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李某某
20__年月1月12日
离婚起诉状篇五
原告张,女,汉族,农民,x年1月13日生,住隆回县金石桥镇。
被告胡x,男,汉族,农民,x年11月2日生,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孩胡x、胡判归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
x年,原、被告经媒人贺方介绍相识,当时原告年仅十七岁,不懂人事,由于原告父母只生了四个女儿,有心招被告做上门女婿,原告也只好应了父母的心愿,双方于x年登记结婚,x年6月4日生一女孩,取名胡华敏,现已成年。双方结婚后,被告游手好闲、吃喝玩乐,对家庭极不负责,双方感情破裂。x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又向原告检讨自己过失,以割手自杀,要求复婚,原告完全是看在小孩份上,便答应与被告复婚,于是1999年6月25日双方又复婚,x年正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胡x宏,x年正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晶,可被告游手好闲的秉性非但未改,反而变本加厉,原告一直独自默默忍受负担小孩学费、生活费,而被告却一直不闻不问,只管自己逍遥快活。x年6月,在深圳市水井原告发现被告与一湖北女孩非法同居,两人大吵一架,从此夫妻分居至今,长达两年之久,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今具状前来,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秉公裁决!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x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