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全面深入的安全检查后,一系列针对性整改措施应运而生。“安全检查整改措施”,对于消防设施不足的区域,迅速补充灭火器、消火栓等设备,并定期维护检查。针对电气线路老化问题,安排专业人员重新规划铺设,确保用电安全。在人员培训方面,开展安全知识讲座与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理能力。同时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明确责任分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全方位保障安全环境。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吧。
安全检查整改措施 篇1
一、检查、自查存在的问题:
1、主楼办公区域:
(1)部分末端试水设置在办公区,并有办公桌椅遮挡。
(2)地下室一层部分安全出口标志、应急照明损坏。
(3)及个别楼层防火门闭门器损坏,个别防火门敞开未关闭
(4)一、二层消防栓内消防带损坏。
(5)消防中控机排烟系统存在故障,测试排烟系统中控主机不打印。
(6)常闭式防火门开启,防火卷帘未与中控主机连接。
(7)首层电梯旁送风口标识张贴有误。
(8)地下一层水泵房一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中控室无法自动启动。
(9)地下室楼梯处私加隔断做临时用房。
2、附楼客房区:个别楼层防火门未关闭。
3、餐厅区域:
(1)楼层常闭防火门未关闭,多处闭门器损坏。
(2)地下室安全出口处及消火栓处堆放有杂物。
(3)防火巡查、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4)部分消火栓水带损坏。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
二、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主要为:
1、消防设备、设施维保、维护不及时。
2、对消防器材检查不及时、不到位。
3、安全标识标牌损坏未及时更换。
4、私自遮挡消防设施。
5、遮挡、堵塞安全出口。
三、原因分析:
1、检查中所存在的隐患问题,直接反应出维科宾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2、消防安全意识不强,餐饮部管理人员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日常巡视检查工作还不到位,有待进一步强化管理。
3、宾馆初期建设属原烂尾楼基础上改造而建,部分安全隐患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先天不足,如防火卷帘门未与消防主机连接进行远程控制,末端试水设置在租赁屋内等。
四、整改措施:
1、加强对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检查,对已损坏的设施器材限期进行更换;对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2、做好消防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有问题要及时与维保单位加强沟通及时予以解决,并要求维保单位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提供相关的保养记录;对已损坏的消防泵立即通知维保单位限期整改。
3、加强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努力提高全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4、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疏散出口上锁、阻塞,并安排专人对安全出口和通道强化管理,以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五、整改期限:
1、对于损坏的消防器材更换(消防水带、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等),需要申购,计划8月底前整改完成。
2、消防系统整改需要联系维保单位,现场查看并制定解决方案,计划9月5日前整改完成。
3、对于临时搭建用房及防火门未关闭都均已现场整改完。
综合上述情况,通过此次消防安全检查和自查自纠,可以反应出宾馆自身安全管理工作中暴漏出的.一些问题和管理中薄弱环节。一是维保工作服务不及时,维护保养不到位。二是管理人员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防火警惕性不高。今后我们将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逐项研究对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提升宾馆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设备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正常运行。
安全检查整改措施 篇2
为切实加强我校的安全工作,保证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泛发动全体师生员工全员参与,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时刻紧绷安全之弦,时刻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组织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对学校的安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大检查。检查组反馈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在此基础上,学校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完善值班制度,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想安全,抓安全"的良好氛围。
2、重视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问题逢会必讲。加强了门卫管理,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不许无关人员进入校园,非正常放学时间学生不私自出校门,校外来客进出校门必须登记,还学校一片宁静与安全。为学生创造安全稳定的受教育的同时,保证校园内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课间活动的安全也是学校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学生课间做有意义的活动、游戏,严禁追逐打闹,体育活动不做危险的动作,课间值班领导、教师在校内巡查,随时发现随时制止。每当放学都有值班教师的疏散学生。
3、加强学校设施的安全管理,经常检查学校用房、用电、防火等安全,定期检查所有用电线路,购买灭火器放置于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场所,经常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有过载、短路、接触不良、漏电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4、加强对校车的管理。校车只能由专职司机驾驶,做好定期保养,严禁带病上路。经常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举办安全教育培训班,对有车的教师进行培训,严禁驾驶黑车、报废车。
5、加强对食堂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为保证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我校从食品采购,清洗,都有专人负责,都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定人、定时、定责任。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搞好食堂卫生。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检查整改措施 篇3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 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 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 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 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