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确保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等得到有效管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服务方案精选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借鉴或帮助!
医疗废物处置服务方案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生态县建设”战略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下达我局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我县创建生态县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主要工作任务
1、20xx年安排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大于95%;
2、结合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配合乡镇不断改善农村卫生状况,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确保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在90%以上。
3、加强全县医疗废物管理,探索医疗废物处置途径,确保全县各医院医疗废物处置率达100%。
4、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本系统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县创建宣教活动,在系统内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5、积极开展生态县建设信息报送和优秀图片选送工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1、县疾控中心根据《甘肃省农村应用水水质卫生检测实施方案》,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提高农村饮用水监测的覆盖率。
2、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收集,做好全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部分分散式供水点供水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详细掌握全县农村供水有关数据资料。
3、结合生态县创建工作要求,重点加强对创建生态乡镇、村供水工程水质的日常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对所监测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水样监测不合格的供水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20xx年安排创建生态乡镇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大于95%。
(二)农村卫生厕所整治工作
1、今年是我县连续实施中央农村改厕项目的.第四年,县爱卫办要在认真总结前三年项目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中央项目督导组专家的意见,重点把好中央项目村的落实、项目村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改厕健康教育三个关,进一步提高项目技术指导能力,确保中央项目质量。
2、普及全县农村的公厕、户厕无害化改造工作,积极扶持中心村的改厕工作,在中心村全面清除简易厕所、露天粪缸,按人口比例规划建造无害化公共厕所,确保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在90%以上。
(三)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1、认真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领导、责任、措施“三到位”。
2、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并按照要求全面开展考核,同时督促各医疗单位将医疗废物按规定统一收集,并交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理。乡镇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等偏远地区必须达到《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经县环保局和卫生局同意后方可就地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3、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强化对辖区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检查,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全县各医院医疗废物处置率达100%。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创建生态县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有效载体和内在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生态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创建意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行动统一到位,宣传服务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生态县创建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生态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详细实施计划,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高标准、高效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县卫生局将成立生态县建设督查考核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创建工作开展督导,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医疗废物处置服务方案2
一、指导思想
以防止疾病传播、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集中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夯实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医疗废物统一规范化管理,集中无害化处理,杜绝医疗废物违法违规乱倒、乱埋及医源性的二次污染,实现我市医疗废物的安全贮存和集中处置,有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建设循环发展、富民强市的新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分阶段、有步骤、保重点的原则,自x年7月起至12月底前,从中心城区开始,逐步过渡到十县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机构等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具体时间为:
1、x年7月至9月,中心城区及周边镇办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计生服务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统一处置;
2、x年11月底前,十县区县城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
3、x年12月底前,根据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转处置能力,逐步实现全市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三、集中处置范围和医疗废物名录
(一)集中处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它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称“产生单位”),均应参加集中处置。
(二)医疗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纳入全市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名录主要有: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清、血液,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2、损伤性废物(指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3、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4、病理性废物(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四、集中处置的原则及要求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遵循的原则及要求
1、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中转贮存设施、设备,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管理。
2、各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处置中心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正常渠道买卖、回收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3、各产生单位和处置中心应当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当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产生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规范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工作职责及要求
1、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统一集中处置工作。
2、处置中心的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3、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目前只负责感染、损伤、药物性三类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要加大病理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力度,完善设备,尽早实现全市集中统一处置。
4、处置中心应掌握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基本情况,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专用车辆,制定科学的运输方法,保证运输工作需要。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有明显标识。
5、处置中心应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设备停运或检修期间,必须保证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的安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产生单位交由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产生单位和处置中心交接医疗废物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专用)由处置中心医疗废物转运人员和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7、处置中心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中心时,处置中心接收人员确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8、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每次运送完毕,应在处置中心内及时清洗消毒,保持车辆整洁。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送车辆。
9、处置中心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每月报市环保、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市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执行。
六、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是防止疾病传播,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的重要内容,是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循环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环保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上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全市医疗废物统一集中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2、密切配合。各级卫生、计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贮存以及集中处置工作中的传染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公安、交通、药品监督、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