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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报告(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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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报告(优质18篇)
时间:2024-08-07 23:10:19     小编:文轩

报告的结论应紧密围绕问题的核心,提出具有实际价值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写报告的过程可能需要一些时间和精力,但它将为我们提供一个机会来展示我们的研究和分析能力。"下面是一些优秀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这些报告涵盖了各种领域和专业,从市场调研到科学研究,从项目进展到问题解决,都有详尽的说明和分析,希望能为你的报告写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安全监测报告篇一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展诞生缺陷监测工作,填写《围产儿状况调查表》、《诞生缺陷儿记下卡》。

案外引产。若双胎或多胎均为缺陷儿,则需每例各填一张《诞生缺陷儿记下卡》。

3、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4、填报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围产儿状况调查表》、《诞生缺陷儿记下卡》报所在辖市妇幼保健所。

5、参与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举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诞生缺陷监测的质控管理,做到有记录可查。

安全监测报告篇二

20xx年的安全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重视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围绕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安全目标工作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全面完成和实现了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目标,现就xx年全街道的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为确保全街道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年初结合与区政府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下发了xx年安全工作的布署安排意见,并与各社区、各企事业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全年安全工作的重点,分解了安全(消防)控制目标,从而保证了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积极推进。在xx年的安全(消防)工作中各社区、各企事业单位都能按照工作目标要求狠抓落实。

xx年xx街道办始终将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纳入了街道工作的议事日程,围绕目标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1、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狠抓安全法规宣传,开展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的落实,全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但一般事故特别是意外事故发生较上年有所增加,xx年企业工伤事故一起,即xx年xx月xx日xx机砖厂半成品车间主任xx因机修操作不当触电身亡。xx一建筑工地xx月xx日xx时,51岁的外地工人不慎高外坠落身亡。尤其值得关注的是xx年全年共发生各类大人小孩溺水事故6起死亡7人。从事故的发生情况来看企业发生的2起死亡事故主要是企业的安全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死者的自己安全保护意识差所致。6起大人小孩溺水事故主要是死者无水性安全自己保护意识和小孩监护不力所致。由于处置得当没有造成不稳定的影响。

2、认真做好特种作业设备及人员监管工作。

(1)全街道拥有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单位及企业都能按照要求进行年检,年检率在95%以上。

(2)经检查各单位及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做到了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95%以上。

(3)坚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用中提高。

3、重点企业及项目的新、改、扩建工程均按照三同时要求,向区安监及相关部门办理了审查验收手续。

4、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全街道办经营储存危化品的企业均是许可持证经营,安全管理基本符合达标要求。

5、xx年完成了xx有限公司和xx社区规范化安全管理示范企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并接受了市区安监部门的验收,收到积极的效果,起到了以点带面的应有作用。

(二)消防安全情况。

xx年xx街道共计发生火灾二起,xx和xx小区相继发生因未正确使用电器而发生火灾,所幸无人员伤亡,所造成损失也不大,发生火灾次数比去年少了一起,但火灾损失比去年少。同时低于控制损失指标。

1、xx年认真开展了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强化了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消防工作覆盖了社区、街道、机关、学校、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

2、对重点消防企业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为提高街道企业干部职工的消防应急处置能力全年开展了三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二次消防应急演练活动,由于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工作措施到位,全街道办所属企事业单位继续实现了火灾事故为零的`目标。

(三)交通农机及农村用电安全情况。

1、xx年xx街道办以道路交通治理年为契机,强化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并投入了专项资金xx万元,配置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标语标牌,治理交通安全隐患,避免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实现了年内所属内部车辆交通伤亡事故的零目标。

2、由于农机部门的工作落实到位,全年三河未发生农机上的重大伤亡的安全事故。

3、xx年农村用电安全工作通过电管部门的积极努力,监管全街办各社区的通力配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全年未发生农电用电重大安全事故,取得了明显效果。

1、认真抓好基层基础安全工作,推动安全规范化建设,使安全工作做到全覆盖,xx年xx月省市安监部对xx的基层基础安全工作调研后给予了充分肯定,重点表现在认真抓好安全队伍建设,健全机构,确保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根据区政府统一要求,逐步完善了安全协管员制度,全街办各社区安全协管员都能认真履职尽责认真开展平时的安全巡查,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使全街办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做到了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抓检查,促整改。街道办把经常性的各项安全检查作为重点来抓,坚持重大节假日前的大检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全年共组织各类安全检查十一次,其中街办主要领导参加检查有4次,查出各类安全隐患90余处,均得到了有效整改,整改率在95%以上。

3、认真抓好各阶段性的安全工作落实,并及时上报工作开展的情况。按时上报各种安全报表和有关情况。

4、街道党政领导非常重视安全工作。经常对安全工作作出安排和布署,主要领导参加了每季度的安全活动,做到了亲自参加与主持。为安全工作所办的实事主要有:一是为各项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了经费,全年因安全工作的各项开支x万元;二是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用于街道镇管公路维护投入专项资金xx万余元,开展xx辖区内道路安全建设。

5、按照打造安全和谐年的统一要求认真开展了以“贯彻条例、查隐患、压事故、保安全”为活动主题的“百日安全”活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系列的安全隐患排查,推动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

6、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活动,xx街道各社区按街道的统一布署,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对本辖区的烟花爆竹制售经营农村闲置房屋情况进行了排查登记,并与各社区签订了《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目标责任书》,加大打击力度,杜绝了烟花爆竹生产,规范了烟花爆竹的经营。

7、为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xx年街办共集中开展教育培训3次,接受教育培训的有1000余人次,不少重点企业也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年内给农村、城镇居民发放安全使用液化气、天然气宣传资料、安全用电知识资料2100份。

安全监测报告篇三

20xx年6月是全国安全生产月,紫金港收费站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为指导思想并宣贯好各班组,以点带面抓好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检查,重点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以确保安全生产。本班为了落实好本次安全生产月的工作结合所部安全流程认真进行了实施,通过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确保下半年度安全事故发生率为零,实现了全年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现将安全工作总结下:

1、利用碎片时间集中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学习、讨论,学习岗位上的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学习材料,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及要求,分析讨论各类事故案例,结合我站实际情况查找问题并制定防范措施,提高了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另外根据季节性特点,并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及存在问题等,对须注意事项进行全面部署和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针对我站具体情况制定了各种安全制度,下发到每个职工。特别是新进的新工,更是狠抓安全教育,并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学习,普及了安全知识,提高了防护意识。

安全巡查巡检工作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就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上报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对于安全检查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的:

(1)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每天进行日常巡检,着重查看关键设施和重点部位。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马上上报对现场进行整改,发现收费员存在安全问题的,立即批评、教育。

(2)持续组织开展安全自查安全工作如果光靠一个人进行而没有全体职工的参与将会落空。

一些隐患和事故苗头,不管多么细小、隐蔽,往往逃不掉收费员的眼睛,所以必须规范组织全站开展安全自查活动。

只有充分认识到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坚持严格按照所部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开展工作,一定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对岗亭外和各个重要设施如ups机房、配电房、食堂等的灭火器的位置要牢记,并且对其安全合格日期和状态要了然于胸,最主要的是班组每个人都要有灭火能力及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知识。

入口劝返不合规车辆时一定要配到好头盔,注意后方车辆,严禁站在司机倒车盲区;严禁站在轮胎处。如遇到冲卡车、摩托车严禁用身体去拦截只需要记下车辆信息即可随后再上报,3个严禁2个注意严格落实贯彻班组。

20xx年xxx收费站通过宣传教育和扎实的`工作,安全工作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还很多不足之处。

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够细致,有些职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仍很缺乏,这都体现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不到位。

在20xx年,收费站要更加努力提高思想教育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改正工作中的不足,提升职工的综合素质与安全理念。

安全监测报告篇四

我省“安全生产月”活动已经结束了,回顾近一个月时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我们在处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全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精神,全站职工从上到下都能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把安全管理新机制落实到各自的具体工作中,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提高了职工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安全知识,掌握了一定的消防技能,确保了本月安全生产无大小事故,并且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提高了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真,收到了预定的效果。

在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们向全站各班组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15份,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一次,安全活动一次,召开班组安全动员发动会议10次,安全检查2次,张挂安全工作警示横幅二条,出刊安全简报一期。于月初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安全作电、安全法规、收费站应急预案等内容的知识竞赛及进行消防安全田径比赛、收费车道应急演练活动,并于6月19日顺利实施。本月四辆车安全行驶近2万公里无事故,人员、设施均无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全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有力的促进了全站的安全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在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中主要结合百日隐患大检查活动及我站安全工作的具体特点,重点加强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网络,形成了站长主管,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班组负责人分头抓的格局,保证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效开展。二是以杜绝重大行车事故,杜绝工伤事故,杜绝千元火灾、爆炸事故和盗窃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活动总目标。以“治理陷患,防范事故”。

为主题,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处制定的《安全管理新机制》,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入细致地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活动,狠抓事故隐患和整改工作,做好防讯、防雷、防台等工作,坚决杜绝和防止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用实际行动支持奥运,支持四川地震灾区的建设,为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全年征收工作目标打基础为总体要求。三是广泛宣传发动,我们先后多次召开各种形式的会议,使“安全生产月”活动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职工,并张挂大条幅宣传标语,出刊安全专刊,营造活动月氛围。四是抓重点部位,我们根据收费站安全工作的特点,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进行重点防范,如收费车道、车辆行驶、食堂、配电间、监控室、金库。五是检查主重实效,我们在安全检查上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六是以活动促进安全生产,按照月初的工作部署,我站各科室、班组共组成12队24人参加了安全知识的闭卷考试和必答题口答,平均成绩达到了85分。由12队24人参加了男女消防灭火田径比赛,都顺利地扑灭了烈火。在收费6车道进行的消防灭火应急演练中,收费三班用3分钟就顺利的完成了任务。

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我站的安全工作,使我们在安全工作管理上有了新的提高,为收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们感到要做好安全工作。

一是必须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工作的网络。

二是必须有健全的安全工作制度,做到安全工作日常化。

三是必须充分宣传发动广大职工都积极参予到安全工作中去,才能使安全工作不流于形式。

四是不要把安全工作简单化和僵化,要尽量把安全工作融入日常工作,采用各种形式来丰富安全活动,让安全工作不单调,调动职工参予的积极性。

安全监测报告篇五

姓名:

xxx。

专业:交通工程。

学号:

实习地点:中国﹒西安。

一.实习目的。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认知实习。

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系统工作原理。

2.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运用。

3.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设计及交通组织管理。

三.实习形式。

现场参观和讲解。

西安地下铁道跟站实习。

在去年这个时候看到学长学姐前往西安地铁实习,便非常向往本学期9、10周的这次地铁认识实习。在实习之前我做了详尽的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在平时的生活中乘坐地铁时,留心地铁的场站设计、与周边交通衔接,比较地铁与其他交通方式出行的优劣。观察市民乘坐地铁时遇到的问题,总结自己和朋友出行时遇到的问题,带着问题去实习。

积极了解轨道交通的相关知识:国铁的相关信息,高铁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在中国的发展、西安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情况。了解和比较各类轨道交通的发展。

认真学习本学期相关课程,特别是机电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等专业课程,在学习中发现问题,带着问题去实习。

准备实习需要的相关硬软件:相机、笔记本、录音笔、小组分工、安装相关软件。

准备在实习中更好的接地气,学习城市轨道相关的职业精神,培养职业素养,为就业做更多准备。

4.2实习过程描述与内容总结。

全面系统论述西安地铁二号线控制中心、车辆段及二号线各车站的实习认知,并分析个人对西安地铁二号线车站布局设计、运营组织管理及其与周边区域交通衔接方面的看法等。

4.2.1西安地铁概况。

西安地铁标识。

西安地铁,全称为“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中国陕西省西安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首条线路于20xx年投入运营,是中国西北地区首个、中国大陆继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沈阳、成都、重庆后第十个运营大运量轨道交通系统的城市,是继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沈阳、成都后中国大陆第九个实现多线路换乘组网的大运量轨道交通系统。目前营运里程45.9公里,是世界四大古都里程最长的大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作为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西安拥有众多不可再生的古长安城建筑、遗址、地下文物。

穿行其间的`西安地铁的建设和运营,为古城如何协调保护和发展的难题提供了范例。

西安地铁于20xx年09月29日开工建设,20xx年09月16日投入运营。目前运营2条线路、全长约46公里,设36座地下车站。西安地铁运营线路目前覆盖西安市六个市辖区,连通古城、东、西、南、北五大城区,串起了西安市东西中轴线上的三桥、土门、五路口、康复路、纺织城,南北中轴线上的龙首原、钟楼、小寨等商圈,使得市区紧密联系在1小时经济圈内。

西安地铁运营线路车站及其标识。

西安地铁是全国第一家采用“一站一标”的城市轨道系统,每一座车站都有一个符合自身特征的站标,充分体现了西安地铁浓郁的文化气息。

西安地铁车辆。

安全监测报告篇六

1、本院各科室临床医生,每季度召开一次死因监测工作会议,主要内容为讨论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及《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等,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及时解决。

2、医院每半年组织召开死亡报告讨论会,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使《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得到不断的完善。

3、公共卫生科相关人员要参加死因监测工作会议,了解存在的问题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协调。

1、建立健全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完善填报流程。

2、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医院综合考核内容。

3、明确相关科室职责,由专人负责全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及编码工作,并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1、公共卫生科工作人员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审核医院上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2、对无法编码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复查,住院死亡以医院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无诊疗记录或病史不详的个案,要进行入户调查。

1、建立死亡信息(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制度。

2、安排专人对资料进行管理。

3、原始资料须长期保存,录入后的数据应使用有效方式备份保存。

1、每年对全院院医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出生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根本死因的确定。

2、每年对院内相关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

3、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关于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课程的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并将此纳入医院对医务人员的考核。

1、公共卫生科专职人员定期对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死亡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完善奖惩机制。

2、公共卫生科专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死亡报告工作考核,每个月进行漏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纳入单位考核内容,完善奖惩机制。

安全监测报告篇七

1.为增进合理用药,提升药品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规矩,特制定本规定。

2.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浮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3.药品不良反应采取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峻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必需随时报告,须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

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全部可疑不良反应。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峻、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5.医院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

6.门诊发觉可疑不良反应,需举行具体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报告并报送门诊药房。

7.各临床科室有指定的.医师担任科室adr监测员。临床科室adr监测员在科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工作,要求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对adr工作制度认识,准时仔细地填写并上报adr报告表。保持与药剂科的密切联系。

8.药剂科详细承办对临床上报的adr报告表的收集的收集收拾、分析鉴别,向临床医师提供adr的处理建议、负责汇总本院adr资料并上报及转发上级adr监察机构下发的adr信息材料。填报的adr表由药剂科专人负责存档、上报。

9.医院组织对全院医、药、护人员举行adr监察工作的询问指导,组织对临床adr监测工作中的问题举行研究、解答。对某些药物在使用中可能浮现重大的adr的信息准时提供应临床药师,以引起医师的注重并做好防范措施。

安全监测报告篇八

根据xx卫生厅《关于印发20xx年xx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x卫监督[20xx]x号)精神,为做好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在中心领导的精心布下,经过参加食品监测人员的共同努力,完成了本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现将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为确保此次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县卫生局非常重视,根据《20xx年xx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了《20xx年xx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成立了《xx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方案要求,此项工作由我中心负责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采样、检验、上报工作。中心领导非常重视,分别先后派出5人次参加xx卫生厅召开的全x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暨业务培训会议及x疾控中心召开的全x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网络直报培训会议,回来后明确职责,我中心按我县监测方案的要求,在采样、检验前提前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分三阶段分别在xx、xx、xx乡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三次监测采样共出动采样人员16人次,车辆5车次分别对xx、xx、xx乡镇的超市、食品批发店、市场摊点、快餐店、饭店、饮食店、乡镇村屯农户共92家开展食品采样抽检工作,并按计划如期完成任务并及时上报、反馈有关监测数据。

二、监测结果。

根据《20xx年xx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我县采用常规监测方法监测我县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两个方面。采样、化验均按照国家标准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进行。

1、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三次监测完成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84份,超标14份,超标率为16.67%;其中植物油、花生粒、干玉米及其制品黄曲霉毒素b1项目分别检测5份、6份、6份,检出花生油超标1份、花生粒超标1份,共超标2份,超标率为11.76%;熟肉制品亚硝酸盐项目检测15份,超标4份,超标率为26.67%;馒头、油条铝项目各检测5份,共超标8份,超标率为80%;液体奶黄曲霉毒素m1项目检测12份,酱腌制蔬菜亚硝酸盐项目检测15份,大米、根茎类蔬菜、叶菜类蔬菜中铅、砷、镉、汞项目共检测15份,均未发现超标。详见附表1。

各检测6份,检出大肠菌群7份,腊样芽孢杆菌1份,共检出8份,检出率66.67%;熟肉制品检测12份,检出菌落总数2份,大肠菌群2份,共4份,检出率为33.33%;速冻熟制米面制品检测12份,检出5份,检出率为41.67%,主要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详见附表1。

三、存在问题与下一步打算。

1、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总超标率为16.67%,食品微生物总检出率为17.71%,说明我县食品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希望明年有条件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扩大监测点范围,以便更好掌握我县食品危害因素的分布,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把我县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降到最低点。

2、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加大经费投入,使食品监测的面更广,让监测的点及食品更具有代表性意义,为保障食品安全保驾护航,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3、监管部门应加大食品源头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把食品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起第一道食品安全防护墙,这一工作任重而道远,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4、积极开展向广大群众宣传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教育,使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意识深入人心。

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一一年x月x日。

安全监测报告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向卫生部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做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三)国际政府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对做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卫生部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和依据;如果国际组织已有评估结论的,应一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卫生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卫生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见附表2)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卫生部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卫生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受委托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结果。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卫生部。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第十七条需要开展应急评估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卫生部提交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根据流行病学、动物试验、体外试验、结构-活性关系等科学数据和文献信息确定人体暴露于某种危害后是否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处于风险之中的人群和范围。

危害特征描述:对与危害相关的不良健康作用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动物试验、临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学研究确定危害与各种不良健康作用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作用机制等。如果可能,对于毒性作用有阈值的危害应建立人体安全摄入量水平。

暴露评估:描述危害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不同人群摄入危害的水平。根据危害在膳食中的水平和人群膳食消费量,初步估算危害的膳食总摄入量,同时考虑其他非膳食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人体总摄入量并与安全摄入量进行比较。

风险特征描述: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危害对人群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风险及其程度,同时应当描述和解释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的认定和资格管理规定由卫生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监测报告篇十

按照__月__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长座谈会议要求,现将我局____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及明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____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围绕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力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稳定。1-12月,全省原煤产量____万吨,发生事故169起,死亡____人,同比下降18.36%和21.67%。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抓年度执法计划的制定,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从去年底开始,我们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局和省政府要求,制定了20____年____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和监察执法计划,明确各分局和执法监察员全年、每季、每月“三项监察”的主要内容、主要任务和职责、处理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监察执法工作倒记时进度、工作纪律和要求。

各分局也都根据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保证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特别是____监察分局结合辖区煤矿灾害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时间,确定工作重点,执法计划受到国家局的肯定并进行了转发。

(二)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

春节前夕,针对多数煤矿停产过节的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和节后恢复生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矿停产期间必须风机不停,抽水不断,并加强设备检修,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预案,并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安全。

一季度,针对天气变暖倒风季节来临的实际,把监察重点放在“一通三防”方面,督促煤矿制定、落实瓦斯治理方案。

二季度,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监察力度,督促煤矿排查隐患,落实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为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组织8个督查组,对全省16个重点产煤市(州)关闭矿井落实情况、煤矿节后复产安排、瓦斯治理等15个方面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煤矿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市(州)及时下达了监察建议书,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能。

(三)抓两个攻坚战,提高煤矿整体安全水平。

瓦斯治理方面,一是继续开展对国有重点煤矿瓦斯督导工作,重点督导煤矿瓦斯治理和专家技术会诊措施落实情况。二是严格落实“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要求煤矿在井口公示经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通风量、核定下井人数等有关信息,煤监机构依此监察,发现与井下实际不相符的或超能力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把瓦斯抽放作为瓦斯集中整治的重点。结合____煤矿实际,从年初开始“先抽后采”试点工作,目前已在____集团和____县、____县等部分重点产煤县进行瓦斯综合治理工程技术试点,准备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所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面推开。四是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数字化监控联网建设。目前,5个重点国有企业和____个产煤县完成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县级平台建设;____个县或企业与省级平台实现了联网;____个煤矿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占全省煤矿总数的80%。其中,____个煤矿实现与省级平台联网,占全省煤矿总数的43%。总体来看,全省煤矿瓦斯监控联网以后,煤矿瓦斯事故由2008年占事故总量的21.17%下降到2008年的____%,创近年来水平。

整顿关闭方面,严把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关,规定申办许可证的九道程序或条件:

一是安全现状评价必须达到b级以上;二是申报资料齐全有效并达到颁证标准;三是矿井“四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四是专家组对评价报告审查;五是县(市、区)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签署同意颁证意见;六是颁证前委派监察分局到煤矿进行现场核查通过;七是局3人专家组审核图纸资料;八是处室审查意见通过;九是局领导逐矿审查通过。

按照办证程序要求,1月4日开始,我局组织__个监察分局__名煤矿安全监察员,分成5个异地交叉检查组,对已申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进行第二阶段的异地现场交叉检查。现场核查出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165处,经省政府组织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等8个厅局集中审查,确定将____处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列入全省第三批关闭矿井名单,并于1月22日在《____日报》上公告颁证矿井和在建矿井名单。3月份,结合____省“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我们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将每一处已关闭矿井的拍摄图片、摄像资料,与关闭矿井情况报告一起逐级交到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资料备案。

截止__月__日,____处关闭矿井的情况报告及关闭后的图片和摄像资料均交到我局,完成国家下达的2008年关闭任务。今年以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新增关闭矿井23处。目前我省实际已关闭矿井____处。另外,对今年在煤矿监察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0处矿井,已进入提交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程序。截止目前,全省保留矿井1827处,其中,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1663处,在建矿井164处。

(四)抓监察执法,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在搞好日常监察的同时,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监察员异地集中执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共同执法等形式,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监察。在元月份组织异地交叉集中核查办证矿井的基础上,我们又组织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监察。4月20日至30日,组织分局42名监察员采取交叉监察的方式,对全省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____处建设矿井进行专项监察,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180条,责令停止施工矿井69处,处罚矿井57处,罚款____万元;我局还组织分局先后与____、____等9个重点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了共同执法,不仅严厉打击了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了执法和执法效率,而且提高了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水平。

1-5月,煤监机构共监察矿井1286矿(次),制作各类执法文书4919份,实施经济处罚489次,罚款____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矿井70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个。到6月底,与地方监察部门共同检查矿井1183处,下达执法文书2808份,责令停产整顿矿井349处,暂扣各类证照228个。

(五)抓隐患整治,消除事故苗头。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狠抓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求煤矿必须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向地方监管部门和煤监机构报告备案,并提出对煤矿自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且正在整改,或重大安全隐患实施停产整改的,煤监机构可不予处罚,以此调动煤矿企业自觉排查、自觉整改隐患的积极性。对发现威胁严重、治理难度较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请省安委会在省级媒体公告和督办,督促整改。

1-6月,共查出煤矿重大安全隐患18个。已完成整改153个,整改率80.95%。提请省安委会公告了____市____煤矿水患、____市____矿区火灾隐患、____煤矿的通风系统等重大安全隐患10项,截止目前,公告隐患已完成整改6项,其余隐患正在治理过程中。____市____煤矿水患8月底前完成物探;____市____矿区煤层燃烧隐患输水管道铺设即将完工,10月前完成明火扑灭;____煤矿的通风系统改造正在整治之中,已投入资金118万元;____市____煤业集团公司竖井罐道已经完成设计和准备工作。

(六)抓安全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____煤矿安全赋存条件差。安全基础薄弱,一些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一方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在监察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工作”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地方监管部门召开例会的机会,以会代训,向煤矿业主、矿长传达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根据季节特点提出工作重点和具备要求,督促煤矿抓好落实;另一方面,组建了省矿山安全培训中心,向省财政申请专项资金____万元,用于基层县、乡长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开办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脱产培训1年半。按照“三级培训”的要求,开展了煤矿矿长、业主、特种作业人员、瓦斯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等煤矿安全培训。1-6月份,共培训各类人员18783人。

(七)抓评价质量,规范中介行为。

我局将20____年确定为“中介规范年”,组织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出台了规范中介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

在资质管理上,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定期抽查,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在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借鉴建筑行业的成功做法,实行在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过程监管上,对评价工作从合同的签订、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内审制度的执行、评价报告的评审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有力整肃了煤矿安全评价秩序。

针对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事故调查中反映出评价机构行为不规范,评价报告质量较低,甚至个别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问题,2月下旬,我们对20____年初列入关闭的165处b级矿井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集中审查,查出严重违法违规评价报告70份,对涉及的10家评价公司实施经济处罚____万元。

(七)抓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以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重特大事故为典型案例,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血的教训,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警示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警钟长鸣,时刻紧绷安全弦。及时将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下发到每个煤矿,保证了上级精神有煤矿的贯彻落实。

特别是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____行为契机,开展多种活动,大力营造“安全发展、国泰民安”的安全氛围,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三违”行为,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但是,____煤矿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特别是进入5月份以来,全省煤矿接连发生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全省煤矿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是煤矿基础条件差,事故总量居高不下。全省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数达____处,占全省矿井总数比例的70%;煤层赋存条件差,开采薄煤层、极薄煤层及大倾角煤层的矿井____处,占72%;地质构造复杂,增加管理难度;开采方式落后,还有不少的煤矿沿用仓落、巷采等原始落后的采煤方法,生产系统和生产工艺先天不足,安全保障能力差,顶板和零敲碎打事故不断。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矿井基础安全管理较差。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超产欲望强烈;一些企业瓦斯治理方案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方案“四落实”情况不好;一些企业职工培训走形式,走过场,职工自保、护保意识差,“三违”现象普遍。

三是基层煤矿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一些监管部门没有认真核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就签署同意办理的意见,与煤监分局现场核查情况出入较大,给工作造成被动。如____煤矿“__.__”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发现,该矿通风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暴露出了行业安全监管的缺失。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__月__日,____局长在“安全生产万里行”____行活动期间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狠抓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法治,加强监督,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____局长的要求,结合____实际,下一步我们将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主线,打好“两个攻坚战”为重点,从“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四个环节入手,加大监察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____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国办79号和省政府____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切实履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建立信息通报和督办机制,定期通报各地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控制指标完成不好的有关地区和单位,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措施。严格年终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察,及时发现和解决控制指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安全基础,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抓好制定出台的《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十条》和《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若干规定》的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监督机制。

二是全面推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从开采方法、采煤工艺、硬件条件、现场管理、职工培训等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规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扩能或资源整合小煤矿,其准入门槛就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其余保留矿井,从下半年开始到明年上半年,分二批组织实施。3季度召开全省煤矿顶板防治工作会议,推进小煤矿支护改革和采煤方法改革。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具体措施,采用以铁代木,逐步推行锚喷支护,彻底淘汰“巷道式”、“口袋式”、“树枝状”等非正规采煤法,确保合理集中生产,减少煤矿零敲碎打事故高发的局面。

三是督促煤矿企业加大投入,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投入机制。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监局财建〔20____〕____号文精神,认真研究和制定各类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办法,建立强制提取煤矿安全费用制度。提取的费用由煤矿自提自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主要用于瓦斯防治、完善安全设施、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以及矿山救护建设等。积极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技改专项国债资金,督促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国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加大对资金的监察,监督好资金的使用。全力推行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

四是进一步落实瓦斯整治各项措施。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加强瓦斯督导,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理工作;通过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设备,完善“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加强与省经委的沟通和配合,督促有关核定和等级鉴定资质单位对煤矿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核定工作。

10月份,对部分矿井开展一次超生产能力的集中监察。抓好____煤矿、____煤矿等__个煤矿瓦斯抽放试点工作,重点解决适合低透气煤层抽放瓦斯的方法及配套设施,高负压抽放条件下漏气小的钻孔封闭方法,确定移动抽放系统和地面固定抽放系统建立的条件参数等技术难题,待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广。

加快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低瓦斯矿井全部完成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明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的联网监控。

(三)强力推进整顿关闭工作,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按照省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研究贯彻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汇报会精神的会议纪要》提出的“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步骤和工作目标,到20____年上半年全省煤矿总数力争减少到____处,到“十__五”末,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以内。下半年重点关闭煤炭资源枯竭、“三证”(采矿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矿井,设计能力3万吨及以下且可采储量在10万吨以下矿井,6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同时,摸清情况,制定关闭矿井关死关实的措施,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煤炭行业准入标准,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四)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支撑体系,加快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继续完善全省煤矿安全宣传培训体系。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加快实现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用好省政府专项培训资金,加强对基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继续加强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事故矿长、业主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能力,强化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尽快启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项目。以资质认定为契机,重点抓好区域矿山救护支队建设和煤矿救护协议的签定,加强备战演练。督促企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管理,避免盲目施救造成事态扩大,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抓好____煤矿安全监察网站和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抓好监控系统新标准的推广更新。进一步完善单井监控系统建设,到今年年底,全省所有煤矿必须建立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再实现__个产煤市和____个产煤县与省级平台联网,并同步组建瓦斯监测监控技术服务站,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建立全省煤矿安生产统计网络,搞好安全生产数据的调度和统计,实行信息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联络员、驻矿安监员和煤矿安全特邀监察员制度,发挥联络员、驻矿安监员和监察员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出的问题。

四是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安全评价随机抽签评价制度,规范中介行为。在煤矿安全评价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有条件的煤矿,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积极做好试点工作。

五是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加强对____区域、____和____区域、____矿区等煤矿水害威胁严重地区的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查明水文地质资料,落实防治水人员、技术、资金、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建立煤矿防治水技术支撑体系,开展技术攻关,推广煤矿探治水先进技术;加大监察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层越界、非法开采和煤矿防治水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水害威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治理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一是强化三项监察职能。围绕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水害防治等重点和制定的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结合日常监管和定期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进一步完善共同执法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配合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共同执法活动。

二是加强对新建、整合、技改扩能煤矿的安全监管。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必须达到相关资质要求,设计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严禁将建设项目非法转包或层层分包,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煤监机构将严厉查处。

三是加强对非法矿井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加大对无证非法煤矿的打击力度,严厉取缔、查处无证非法矿井、“一证多井”和非法矿井。对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县、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严查重处煤矿安全事故。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推行行政责任追究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内部行政责任追究制,强化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尽快制定下发《____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____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加强对煤矿安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局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与勾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进一步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配合纪检部门深入开展煤矿清纠工作,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8月份,组织上半年发生伤亡事故的煤矿业主、矿长进行培训学习,以会代训,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警醒煤矿主要负责人员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七)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要求,在全局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建党____周年纪念活动,教育广大党员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水平学习。7月初,组织全局处级以上干部和全体执法人员进行封闭式的集中学习,务虚与务实相结合,重点学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落实____局长来__期间讲话要点的具体措施。结合工作中反映的总量,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邀请____进行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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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报告篇十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办监督发〔〕14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全面掌握和分析广西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风险预警提供依据。同时,评价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效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一)了解广西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分析广西的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广西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通过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了解广西食源性疾病的发病与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能力。

二、监测内容。

各地监测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计划安排的任务数量。

(一)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

该项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共涉及蔬菜、大米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婴幼儿食品、膨化食品、植物类海产品、食用油、饮料、熟制坚果与籽类、茶叶、豆及豆制品、面制品、果冻和调味品等15类食品,约55个检测项目。

1.常规监测:对15类食品进行55个项目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有害元素7项、有机污染物5项、真菌毒素4项、农药残留24项、食品添加剂15种。监测样品具体种类和项目见附件1。

2、专项监测:对8类食品进行21个项目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禁用药物14项、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7项。监测样品具体种类、监测项目和数量见附件1。

3、放射性物质监测:对8类食品进行13个项目的放射性物质监测。监测样品具体种类、监测项目和数量见附件4。

(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

对肉制品、生食动物性水产品、焙烤食品、熟制米面制品、果蔬、婴幼儿食品等6类食品进行微生物和肝吸虫等13个项目的常规监测。监测样品具体种类、监测项目和数量见附件2。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具体监测内容见附件3。

三、监测方法。

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法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以下简称《理化工作手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方法见《食源性致病菌工作手册》(以下简称《致病菌工作手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方法见《2011~20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手册(试用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方法和要求见本方案附件3;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方法参照卫生部《核设施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指南》(卫办监督发〔〕142号)和《年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工作手册》。《理化工作手册》、《致病菌工作手册》和《2012年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

四、监测任务分工。

(一)在自治区本级、14个市、75个县(市)和12个城区(南宁市6个城区、贵港市3个城区、河池市金城江区、钦州市钦南区和钦北区)设监测工作站,共计102个监测站,监测站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cdc)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具体工作。其中,自治区本级、14个市和宾阳、横县、大新、鹿寨、武宣、全州、岑溪、富川、博白、桂平、金城江、南丹、田阳、平果、德保、合浦、灵山、东兴18个县(市、区)计33个监测站的cdc为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技术机构;其余69个监测站的cdc为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技术机构,其中9个城区(南宁市6个,贵港市3个)cdc仅负责本监测区域食品采样并送所属市级cdc或自治区cdc检测。

(二)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和诺如病毒检测由自治区cdc承担。

(三)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自治区级腹泻病哨点医院监测、国家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5。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报送和管理监测结果。

(二)各监测机构cdc要按规定向自治区cdc报送监测数据,并定期向辖区卫生局报告。自治区cdc负责汇总全区监测数据,每月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

如发现问题或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三)自治区cdc应及时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送监测数据。除按照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并上报监测数据外,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20日之内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1月15日前分别将全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自治区卫生厅。

(四)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的医疗机构,在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应当及时填写报告卡,组织院内会诊,并报告当地cdc,由当地cdc协助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后在网络报告,同时将结果反馈医疗机构。

(五)各级cdc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事件的调查处置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六)自治区cdc(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应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报送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信息,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报送季度汇总分析报告。

(七)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哨点医院应当向当地cdc报送监测信息和待测标本(或检测结果);各相关cdc应按时向自治区cdc报送调查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自治区cdc应按时将疾病负担调查数据由epidata数据库报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八)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结果报告参见《2012年食品中放射性监测工作手册》相关规定。

六、质量控制。

为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和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各监测点实验室必须进行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包括人员、仪器、试剂要求等,具体按有关工作手册规定执行。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理化检验。

1.有标准物质的目标物检测首选带标检测,无标准物质的检测项目应采用加标回收进行质量控制,原则上频率不低于10%。

2.单一样品的检测必须做平行样,取均值报告结果。成批相同基体样品可取10-20%做平行测定,可参考工作手册中平行双样相对允差规定执行。

3.加强实验室内外质量控制,定期进行盲样测定、方法比对、重复测定或留样再测以及人员比对,积极参加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自治区cdc等机构组织的相关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发现异常或偏离结果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将结果报自治区cdc。

4.经检测为阳性或超标的检验样品,应尽量进行确证和复测,必要时将有关样品送自治区cdc理化检验所做进一步确证,同时妥善保存留样以备复检。

(二)食源性致病菌检测。

1.检验方法与评价:各监测点实验室接收样品后,按工作手册规定的检验方法检测,并对检出菌株进行鉴定,保存好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填写分离菌株信息登记表,及时上送自治区cdc微生物检验科复核,用于后续的食源性致病菌耐药监测和溯源分型分析。按照国家或国际相应食品安全限量标准进行评价。

2.检测试剂要求: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实验室统一使用指定的培养基和诊断试剂,由各cdc按下表1、表2的要求自行采购。

(三)自治区卫生厅适时对各地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自治区cdc负责全区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

自治区cdc食品营养安全与学校卫生所联系人:xx,xxx,电话:xxxx;

自治区cdc理化检验所联系人:xxx,电话:xxxx;

自治区cdc微生物科联系人:xxxx,电话:xxxx;

自治区cdc放射卫生所联系人:xxx,电话:xxx。

附件:

1.2012年广西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2.2012年广西食源性致病菌监测计划。

3.2012年广西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4.2012年广西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计划。

5.2012年广西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医院名单。

安全监测报告篇十二

第十五条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专家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长期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运行意见和有关措施,对三类大坝,应即立项,安排计划,进行除险加固,限期脱险。在未除险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大坝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经费解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

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

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

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

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

专家组中应含有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等各方面的专家。

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认可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1.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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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报告篇十三

运用计算机软件结合数据库技术,实现在局域网中可通过任意具有权限的计算机终端实现大坝安全监测数据的'监测.该方法可降低工程投资,并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已经大伙房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验证,显著增强大坝安全监测采集系统的卫作效率.

作者:田作佳庞毅赵琳王嵩冯琳作者单位:田作佳,庞毅,王嵩(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辽宁沈阳,110003)。

赵琳(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辽宁沈阳,110003;大连理工大学)。

冯琳(沈阳农业大学)。

刊名:现代农业科技英文刊名:xiandainongyekeji年,卷(期):“”(9)分类号:x8关键词:大坝安全监测数据库采集共享大伙房水库

安全监测报告篇十四

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准确、有效的运行,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功能,特制定如下管理考核制度:

1.维护及管理责任

1)井下监测监控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1) 井下监测监控网络由矿调度指挥中心全程监控管理,井下各区域使用单位应全力配合。凡属井下相关单位责任区域之内,使用单位对该区域内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和线路应规范使用和正确维护。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监控设备故障,对使用单位要追究责任。

(2) 对于监控设备移动频繁的采掘工作面,使用单位必须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移设。

(3) 在设有监控装备地点附近放炮和进行支护作业时必须对监控装备、线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应将传感器移至安全位置,完毕应移至标准位置。(综采工作面传感器距端头标准为10米以内,掘进工作面传感器距端头标准为5米以内。传感器的悬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标准(距顶不得大于30cm,距帮不得小于20cm)。

(4) 各单位对使用范围内(机电设备管理及工作责任区)监控装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保持监控设备干净整洁,及时汇报监控装备出现的异常情况等,保持监控线缆的整洁和悬挂整齐,及时移设监控装备和盘挂监控线缆,移设符合标准,盘挂整齐。

(5) 凡在各单位使用范围出现监控装备保护不周损坏、丢失,造成矿井监控传输信号不正常、监控设备及线路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材料费用,矿井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修复调试,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处理。同时追究该单位管理责任,并查明原因、落实到人,予以处罚。

(6) 井下布置的传感器,各使用单位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进行悬挂,新区域监控网络的布置方案以及局部网络的变更均由矿调度指挥中心提出设计,各职能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井下的监控线路必须在矿监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线路联接和拆除工作。

(7) 井下监控设备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供电,各分站备用电源的设计供电时间为2小时,当井下供电区域停电达到2小时以上时,及时汇报矿调度指挥中心,矿调度指挥中心应及时通知监控管理维护人员,按程序停止井下分站电源,待供电正常后再给予恢复,监控停止期间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8) 各使用单位的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包含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并在实际生产中严格遵照执行。

(9) 为进一步规范和协调管理,对监控管理人员给予以下权力:

a 有权依据本管理办法对相关使用单位安排和布置工作。

b 有权对查出的问题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和要求立即整改。

c 有权提出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罚。

d 有权制止破坏或对监控装备有安全威胁的行为。

f 有权在监控装备不能按要求使用及正常维护时停止作业地点的工作。

(10)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监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矿井监控网络的巡检和维修工作,具体包括:主要监控装备及时移设,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检,传感器的标校维护、甲烷超限断电测试、井下监控网络故障处理、指导井下局部监控网络的搬家以及安全监控装备帐、卡、牌、板记录等业务。

(11) 监控管理人员必须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每月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定期未进行调校和断电测试予以处罚。

(1) 地面中心站及网络由矿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各终端设备和线路

由使用单位进行正常使用及规范维护。

(2) 矿井监控网络使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信息能够实现网络传输,调度指挥中心有责任不断对网络进行优化管理,并提出科学管理方案,使监控网络能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 矿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相关报表的签字审批和存档保管业务,并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本安体系中安全监控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同时对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负管理责任和专业技术责任。 (4) 为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网络化功能,促进矿井的信息化建设,除监控网络必须反映的图表外,网络中还应共享以下图纸资料,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绘制、补充、完善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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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报告篇十五

为促进化妆品的合理使用,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xxx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及已交付的产品出现不良事件的监察、报告。

1、质量管理部为企业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产品不良反应信息。

2、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正在经营的产品不良反应信息,填报不良反应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上报季度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质量管理部。

3、应重点收集首营品种的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反馈。

4、本企业出品新产品时,应该就产品质量追踪,做好销售登记,及时搜集顾客对该产品的`质量意见,及时整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5、发生不良反应的产品,应就地封存于不合格区不得销售,以便妥善安置。

6、必须集中不良反应报告表,根据确认的信息对经营品种做出调整,并提醒生产部门注意,以便妥善处理。

7、对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发生不良反应隐情不报者,根据情节轻重,在季度质量考核中进行处罚。

安全监测报告篇十六

20xx年,本人在局领导和站长的正确指导下,在全体同志的帮助支持下,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地完成了全年各项监测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现具体汇报如下:

一、以身作则,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全站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为提高自身修养,本人不断加强自身学习,用理论武装头脑、用知识拓宽视野,通过学习汲取营养。重点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政治理论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监测条例、《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等环境业务知识,自身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养在学习中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在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学习的基础上,把“学习强素质”做为全站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求分管的实验室全体人员进一步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带领和督促全室人员进行学习,目前周五集中学、平时自己学的业务知识学习氛围在全站基本形成。

二、精益求精,严把监测技术关,全力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在分管的监测站技术负责工作中,每次监测任务都认真对待、细致安排,从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方面严格把关;对监测分析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能够深入分析和探讨,查找原因,现场指导,及时解决。一是对国家颁布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自己首先研读和吸收并及时安排全站技术人员学习、讨论和落实,为监测站顺利完成各项监测任务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重点在全站实施“传帮带”和“老带新”工程,让技术强者带技术弱者,让工作时间长有经验的老同志带新参加工作年轻同志。目前新进人员都已基本适应监测工作,能够独立进行一项或两项实验操作。三是配合站长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达标工作。在站长的领导下,本人周密布置,精心准备,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建立健全各种记录表格等基本工全,使得我县环境监测站顺利通过标准化验收,使我站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职责,着力高标准全面完成监测工作。

安全监测报告篇十七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系统持续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其目的是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落实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线水平、标准制定修订和风险评估专项实施风险监测。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不同环节风险监测。各部门风险监测结果数据共享、共用。

第五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体系,组织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涉及食品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要求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还应当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其中重大事件信息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六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农业行政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单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予以保护、封存,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征集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行业协会以及地方的意见建议,并对有关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风险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等重点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转载自 COOCO.nET.cn

(四)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五)新发现的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

(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风险监测相关部门认为需要优先监测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级监测方案,组织开展应急监测:

(一)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四)其他有必要进行计划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规定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质量控制、考核评价措施等。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具备相关监测能力的技术机构承担。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汇总分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果数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本单位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技术机构,及时汇总分析和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将已获悉的食品安全隐患相关信息和建议采取的措施等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应当组织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会商分析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内容主要包括:

(三)通报有关食品安全隐患核实处置情况;

(四)研究解决风险监测工作中的问题。

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各相关部门均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会商建议,并应在会商会前将本部门拟通报的风险监测或监管有关情况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商结束之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整理会议纪要分送各相关部门,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会商结果供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参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统筹纳入本级食品安全整体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健全完善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十七条对于拒绝、阻挠、干涉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和人员提供虚假风险监测信息的,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隐患信息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卫监督发〔20xx〕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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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报告篇十八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三章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 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第二十三条 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执法。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起重机械,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具体类别(类型)、品种(型式)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第四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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