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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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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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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对某项工作、项目、研究或调查结果的详细陈述,通过对数据和事实的整理和分析,以准确、客观的方式向读者传达信息。在工作和学习中,我们经常需要撰写各种类型的报告,以评估和展示我们的成果和进展。报告应该根据读者的理解水平选择适当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报告的写作要点,我们精选了几篇经典的报告范文供参考。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法律释疑。

1、何种行为属于家暴?包括精神和身体侵害。

《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

2、遭遇家暴向谁求助?公安法院居委会都行。

《反家暴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3、都能获得哪些救助?公安机关可出告诫书。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4、新法律亮点是什么?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5、保护令都能保护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暴法》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便会协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

6、违反保护令会怎样?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护令的优势在哪?保护令作出时即生效。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的法官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例如禁止骚扰、跟踪、威胁、殴打。比如李阳家暴案中,法院就作出了“人身安全令”,但严格来说这是一种行为保全裁定。刘长林称,保全裁定只有在民事诉讼期间才可提出,而且生效日期是从送达之日开始计算。而《反家暴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而且在作出时即生效。“这可以更及时、有效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长林说。

8、保护令申请的证据有哪些?出警记录、警方告诫书等都可以。

“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广州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时常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

《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其中就有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因此,法官建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在遭遇家暴时,及时报警,得到警方的保护和关键证据。

除了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外,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不过,法官也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建议公安、司法、社区、妇联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充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起职能作用。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三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妇联预防家庭暴力调研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家庭暴力,作为一抹极不和谐的色彩,存在于当今社会,严重危害着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并成为干扰和谐社会进步的不稳定因素,随时潜伏在幸福人群的`左右。它严重地践踏了法律,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小视的问题,也成了妇联组织接待信访的重点。作为基层妇联组织,不仅要深刻剖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更要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妇联组织职能作用,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更有成效,把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进步。

基层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时具有一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职能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层妇联组织一直承担着针对妇女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个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等职能,理应成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娘家人”和“庇护者”。

2、网络优势。就我区而言,基层妇联有着健全的三级妇女组织网络,即:区妇联、街道妇联(直属单位妇委会)和社区妇联(市场妇代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了三级信访网络的教育阵地、服务窗口、矛盾化解、信息沟通和个案维权的作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教育、咨询、指导等各种服务。

3、协调优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安、司法、政法、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需要医疗、鉴定、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庇护等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鼎力相助。牵头协调这些部门和机构成了基层妇联组织当仁不让的职能。

近年来,崇安区妇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强化服务、依法维权为主线,多措并举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安定、社会稳定。

1、坚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与加强法律宣传相结合。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是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基础。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和知识,报道典型案例。二是积极协调公、检、法、司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日等活动,面向社会,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三是通过举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报告会、共宣国策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进家庭等活动,对广大妇女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婚姻家庭观和“四自”精神教育,鼓励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坚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与整合社会资源相结合。近年来,区妇联与公安、司法、政法等部门的合作越来越紧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成效不断显现。一是在建立三级妇女法律服务网络的基础上,组建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小组,成立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站,在街道和社区妇联分别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和家庭暴力投诉点,为有效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奠定组织基础。二是与区法院联合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1名妇联维权干部被聘为人民法院陪审员;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手,无偿为遭受家庭暴力贫困妇女代理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与公安分局联建家庭暴力110报警机制,使受暴妇女儿童及时得到救助;与区法院、公安分局联合下发《严格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从取证到审理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四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五

**市**镇**村妇女,本是一名普通的农家姑娘,初中毕业后跟随父母去了谋生,19岁时认识了在打工的某(*人),某当时已28岁,大学毕业。恋爱三年后,两人一起回了某老家**镇**村结婚。某母亲去世多年,家里只有一个老父亲,某没有兄弟姐妹,家境贫寒,家中只有两间低矮的小瓦房。小夫妻俩到打工挣钱回家翻建了三间新房。婚后好几年,才怀孕,同时也在某心里埋下了怀疑的种子,孕后第二个月就遭到了丈夫的辱骂,怀疑孩子不是自已的。丈夫心胸狭隘,公公脾气暴躁,接后的日子,辱骂挨打成了家常便钣。孩子出生后,公公丈夫打骂变本加厉,言语刺耳。几次夜晚,无法忍受打骂,沿路跑到312国道交警中队躲避。生活在长期的打骂中,心灵受到了严重的创伤,今年5月,同母亲来到镇妇联寻求帮助,要求解除和某的婚姻关系。

遭遇不仅是肉体的损伤,更有精神上的伤害。这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一个缩影。

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对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夫妻间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

在农村,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家庭暴力问题的新名词。某,大学毕业生,学的建筑工程,先在建筑设计公司供职,后转到分公司。因家境贫寒,从小父母经常吵架,母亲又早世,造成某性格内向,心理自卑,后又因婚后多年未孕,疑心病较重。他对伤害,更多的是言语上的辱骂。对来说,精神上的损伤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

1、经济方面的原因。经济是生活的基础,在家庭中,谁为家庭生活取得的多,做出的贡献大、收入多,谁就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很多农村妇女婚后因多种原因待家照顾小孩,没有经济来源,造成夫妻间经济收入差距悬殊,对丈夫的经济依附严重,生怕离婚后失去经济来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娘家农村,父母在外打工讨生,姐弟三人,因弟弟看病家中背债就几十万元。在无亲无故,在家里没有收入没有地位,更没有说话的底气。生了小孩后,就靠某每月给的400元生活费过日子,生活不富裕,夫妻间经常为家中开支吵架。

2、法律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群众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某做为高学历人员,法律意识都淡薄,公公更是如此,男权主义严重。加上相关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为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将轻伤害化为"家务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据反映,她曾报警三次,某一看到警察就立即软化下来,警察误认为是夫妻间家庭琐事,不了了之。无形当中,加重了某、公公对伤害。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公安、司法、妇联、村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公安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报警系统应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预范围,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必须及时出警记录并做处理。对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查。司法调解部门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公德,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从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妇联要切实发挥妇女娘家人的作用,成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开通热线,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暴力庇护、法律帮助与维权服务。同时要与村、信访相关部门建成网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村里要从源头防治,一旦发现家庭矛盾问题,及早参预,及时处理,做好第一时间保护人。

(二)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一要大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男女地位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大力鼓励意向妇女创业就业,加大农业技能妇女创业政策支持;二要提高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三要提高妇女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自觉性,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送法下乡,举办女性维权培训班;四是家庭成员要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建立和睦、文明、团结的家庭关系。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社会组织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愿遭遇不再上演,天下家庭和睦幸福!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六

今年以来,县妇联共接待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38起,为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县妇联维权部对这些家庭暴力的家庭进行了全面的走访、调查。

一、基本情况。

涉及家庭暴力的38个家庭中,城镇家庭2个,占5%,农村家庭36个,占95%。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有2人占5%,36-50岁的34人占90%,51岁以上的2人占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人占13%,初中、高中文化的32人占85%,大专以上文化的1人占2%。

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对妻子不信任的有2起占5%,男方有精神分裂症的1起占3%,妻子生病的有3起占8%,妻子无生育能力的有2占5%,因丈夫性格暴躁的有4起,占11%,男方有婚外恋行为的26起占68%。

在这些家庭暴力中,结婚的有34起占89%,同居生有子女的有4起占11%。受暴者中,主动愿意离婚的妇女(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的)的15人,占40%,可离可不离的12人,占31%,不愿意离婚的有11人,占29%。

妇女掌握家庭主要经济权力的5人,占13%,妻子无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丈夫的20人,占53%,丈夫游手好闲,主要靠妻子养家糊口的4人,占11%。

54%的人认为家庭暴力违法,25%的人认为不违法,8%的人认为正常现象,13%的人说不清。

存在家庭暴力家庭中,平均每月遭遇暴力很少(2次以下)占25%,偶尔(3次―5次)占50%,经常(5次以上)占25%。

遭遇家庭暴力后,觉得丢脸的占35%,感到恐惧的占57%,想自杀的占8%。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响,一些男性滋生了“饱暖思淫欲”的思想,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导致家庭暴力不断,有的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主要手段。

2、男权主义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受几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意识在广大农村和部分城市家庭还很强。一些男性将妻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稍不如意,就将妻子作为攻击的对象,有的因妻子没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

3、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大多数人认为打老婆是家庭私事、小事,天经地义,只要不打成重伤,是没有人会去遗责施暴者。甚至连受害人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偶尔打一两次都可以忍气吞声。其结果是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4、妇女经济不能独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大部分农村妇女成家后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自我意识,缺少自强自立的精神,故而被丈夫厌倦看不起。有的夫妻确实没有感情了,作为妻子因不想自立而不愿离婚,导致家庭暴力。另外还有一些因婆媳之间、与婆家亲戚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导致家庭矛盾,进而引发丈夫的暴力行为。

1、侵犯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以暴制暴等消极反抗方式。

2、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七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八

家庭暴力现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从我们接待的妇女信访案件来看,家庭暴力一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xx年以来,县妇联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案件,约占上访案件总量的20%左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现家庭暴力也往往选择掩盖,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助,导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馈不上来。从妇联掌握的情况看,受害方都是女性。

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还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或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中尤其有市场,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

很多家庭中男方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妇女经济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庭内事务较多,没有更多创收的精力和途径,导致很多女性在家庭经济中依附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通过我们在接访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之前都存在夫妻关系的恶化现象。一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一方婚外情、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出现了家庭暴力现象。这里要重点说一下,女性自身问题造成的夫妻关系恶化。一些女性因为自身修养不够或者性格缺陷,在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促使夫妻关系恶化,比如有的女性对一些小事就过分唠叨、喋喋不休,极易激怒男方,引发家暴;有一些女性处理婆媳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关系不当,极大挫伤男性自尊心;还有的女性性格过度懦弱、事事忍让,自己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致使一些男性在家庭中滋生出霸道、自私、独断专行的心理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

一些家庭中因男方在道德品质、性格、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无缘无故的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几个方面,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通常都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几种情况。

通过广泛宣传,一方面在社会上去营造促进男女平等,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氛围;另一方面鼓励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提倡妇女勇于走出家庭创业就业,全面提升自己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改变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和状态;另一方面要鼓励妇女在人格上独立自主,争取在家庭重大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摆脱依赖、逆来顺受等不良心理状态,培养独立自主、有主见的品格。

家庭中,女性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承担的任务通常比男性要重很多,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的好坏,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克服自身缺陷,才能协调好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婚姻家庭中重要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杜绝家暴现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各部门协调联动,仅仅依靠妇联组织是不够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妇女要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九

自以来,**镇妇联共接到各类妇女来访、来电投诉家庭暴力案件10起,其中自述家暴7起,占70%,通过邻居或亲戚举报的3起,占30%。其中丈夫对妻子的家暴行为8起、儿媳对婆婆的家暴行为占起,受害者均为家庭地位弱势、身体条件弱势的女性。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家庭的和谐与文明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但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而且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现从当前家庭暴力的基本表现情况、产生原因、危害和主要对策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表现情况。

涉及家庭暴力的10个家庭,全部来自农村。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2人,占20%,36-50岁的6人,占60%,51岁以上的2人,占20%;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4人,占40%,初中、高中文化的6人,占60%;施暴者男性8人,占80%,施暴者女性2人,占20%。

这些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丈夫赌博、酗酒后殴打妻子;2、丈夫有外遇,对妻子没有感情,经常借故暴打;3、家境贫困,丈夫性情暴躁无故殴打妻子;4、家庭矛盾尖锐,儿媳关系不和。

1、女性在家庭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是家暴产生的主要因素。婚姻家暴中的女性,一是大多在婚姻中过度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独立意识和自强自立的精神,由于女性在家庭经济地位上的不独立,或者在性格中的过分懦弱,在家中处于弱势地位,长期就形成了唾面自干的习惯,而把自己变成无足轻重失去价值感的“无形保姆”。二是处于婆媳关系中的农村老年女性,这些女性在家庭中毫无经济能力和地位,基本生活完全依靠子女供养,但同时因各种原因在家庭关系中长期和媳妇处于矛盾状态,其媳妇时常通过虐待、殴打等暴力行为来发泄积怨。

2、婚外情是导致家暴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前卫,婚外情现象逐渐出现,并有蔓延趋势。婚外两性关系不仅是破坏一夫一妻原则、妨碍婚姻家庭巩固的一种消极因素,而且很容易形成各种纠纷,一些男性因热衷于“养情人”、“养二奶”,对妻子和家庭逐渐产生逃避、厌恶的负面心理,妻子稍有愤怒反抗,就会实施家庭暴力,有的男性甚至将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手段。

3、“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家庭里,其暴力行为很难让外人知晓。大多数受暴女性往往受传统道德的影响,认为丈夫因脾气暴躁施暴很正常,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暴行进行控诉和反抗,有的受暴女性出于自尊,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变本加厉,且不为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1、严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发生后,受暴女性不仅身体上会遭到严重伤害,心理上也会留下难以愈合的`创伤和阴影。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压抑的家庭氛围里,会导致逐渐丧失自尊和自信。

2、破坏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就会容易陷入家庭暴力-家人反目-家庭矛盾-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夫妻或母子、婆媳之间的裂痕必然越来越深,最终导致家庭关系逐渐恶化。

3、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长期在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孤独内向等心理障碍,生理、心理要承受更多的伤害和煎熬,严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1、切实发挥妇女娘家人的维权作用。成立镇妇女法律援助站,同时对社会公开妇联维权电话,与本地公安、司法、各村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与维权服务。同时与村、信访相关部门建成网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村妇联组织从源头防治,一旦发现某户发生家庭矛盾问题,及早参预,及时处理,做好第一时间保护人。

2、加强法律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和知识。二是积极协调当地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

3、着力提升妇女劳动技能。促进社区及农村闲散妇女就业及劳动力转移,使妇女通过自身能力增加家庭收入。加强各类劳动技能培训,引导中青年妇女实现自我就业和创业,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劳动技能,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推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

4、加强对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教育。一是通过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评选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讲文明,讲诚信,讲团结,树新风;二是在各社区全面开展邻里节活动,通过表彰“好妻子”、“好婆婆”等各类典型家庭角色,倡扬尊老爱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加强对妇女文明知识、文化基础、家庭教育等多领域的培训,提升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家庭关系处理能力,切实增强和谐家庭的稳定性。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十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25.4%,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广东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反家庭暴力法》继受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将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作为主要规制对象。为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家庭成员应限定于近亲属范围内,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将适用主体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在不评价相关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具体包括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直系姻亲等关系的人。同居者中争议较大的非婚同居者、婚外同居者、同性同居者亦应包含在内。

转载自 COoCO.neT.CN

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12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15年初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从家庭暴力成因来看,主要有四点。一是思想上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妻子要三从四德,这固然是优良传统,但是男尊女卑思想过于严重,导致夫权统治思想是蔓延,妻子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沦为丈夫的附属品,封建礼教中的夫君成为一家之主,掌握家庭经济具有最高权力,从而对妇女不尊重也不重视。第二点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导致婚姻基础不好。

2)对于一些有酗酒恶习的丈夫来说,酒后施暴常见。

3)经济地位不对等,夫妻双一方因失业等因素对另外一方有着严重的经济依赖,形成不平衡的家庭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略有不和,无深厚的感情基础,长期持续不平衡的经济地位可能导致出现经济控制等暴力现象。第三点是社会方面原因。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通常不愿声张,首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认为是家庭纠纷法律不予干涉,其次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愿过多谈论此事,导致家庭暴力有增无减,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也有可能使家暴成为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最后是法律方面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不完善,在法律体系上,家庭暴力的规范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家庭暴力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执行力,明显跟不上去,还有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是个人场所,取证困难,使办案难度大大增强,而对受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较少都成为家暴逐年增加的原因。

(一)注重立法。

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

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六)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同时婚姻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各部门对家庭暴力干预和制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起既分工明确又能协调合作的防治机制,并对负有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而怠于履行、不履行的人员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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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十一

我县22个乡镇,21个社区,共有80万人口,其中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来我们妇联上访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总数的15%;到现为止来妇联上访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总数的15%,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如20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妇女。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不管是“热暴力”还是“冷暴力”,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美女,“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残害妇女,在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五)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六)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

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同时教育妇女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其次是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再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同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到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十二

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宣传不到位。虽然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但农村及偏远贫困地区法律宣传普及和法律培训仍存在死角,农民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和能力差。

2、家庭暴力制裁难。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只能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

3、维权工作经费紧张。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没有足够的经费。有些受害妇女被丈夫打出家门,身无分文,无处安身、没有路费,妇联没有办法帮她们出资。有的妇女特别希望妇联能够出面去教育批评丈夫或去进行调解,但妇联没有经费去进行调查,调解,开展维权工作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应从财政拨付一定经费,为妇联组织开展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对策和建议。

第一,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要利用现有法律的有关内容,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顾忌。同时积极鼓励受到伤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村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第四,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

第五,提高妇女素质,教育妇女勇于抗暴。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同时要教育妇女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第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美德在农家”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种教育活动,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十三

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给经济社会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农民家庭夫妻分居,留守妇女生产生活困难的一系列问题。最近,县妇联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对我县留守妇女的生存状况进行了深入地调研,通过调查,我们深深地体会到留守妇女生活的艰辛和不易,她们柔弱的双肩既担负着赡养老人、照顾小孩的重任,又承担着家庭生产的艰辛,为了一家人的生计和希望,默默地支撑着家庭的负荷。

20__年末,全县总人口36.98万人,其中:女性人口17.01万人,农村人口28.96万人。劳动人口14.42万人,其中:女劳动力5.66万人。全县外出务工人员51328人,留守妇女30836人,占全县女劳动力54.42%。

1、在文化程度方面,大部分留守妇女文化偏低。从调查的情况看,85%以上的留守妇女为初中及以下学历,30岁以下的留守妇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较多,31-40岁的具有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较多,40岁以上的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较多。

2、从年龄结构上来看,留守妇女主要分布在30岁以上。30岁以下的留守妇女主要是因为生育、照顾幼小子女而暂时没有出门打工,占总数的15%左右,40岁以上的占到15%,30-40岁组的留守妇女是较为集中的年龄段,这一阶段年龄的妇女上有日益年迈的父母,下有正在成长的孩子。

3、从留守妇女的留守的原因来看,大部分的留守妇女因为家庭不支持其外出打工或者自身不愿意外出打工是其主要原因,需要她们留守家中照顾家庭、抚育孩子、照料农业生产是她们留守的客观原因,双重原因使得她们既向往外出打工又自我回避的矛盾心态,这一现象在30岁以下组的留守妇女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1、劳动强度大,身体健康受损。留守妇女既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又要料理家庭事物,有的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人,教育未成年的孩子,劳动强度很大,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劳动强度大幅增加,劳动时间明显变长,留守妇女的体力大幅度透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留守妇女”每人需要独立承担将近5亩地左右的农业生产和养3头生猪,而其中又有半数以上的妇女表示“一个人难以单独承担农活”,“希望过上稳定的家庭生活”。而那些身体不好的留守妇女,遇到的困难则更大。如,向坝乡向坝村的留守妇女谌某,家有6口人,有两个孩子上学,一个上大学,一个读高中,有两位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需要照顾,还有5亩责任田的耕种全部由她一人承担,此外,还喂了3头猪。由于长期辛劳,积劳成疾,还患上了风湿性心脏病,用她自己的话说“有时累得鞋都不想脱,就想爬上床睡觉”。而问到风湿性心脏病治疗的情况时,她说丈夫外出打工挣的钱,连两个孩子上学用的都不够,两个老人药又没断过,自己的病只是支撑不住了,才舍得吃点药,医生说可以做手术,可几十万的手术费用只能让她望而却步。说着说着,已泣不成声。

2、精神负担重,安全感下降。由于丈夫长年在外,留守妇女精神负担明显加重,安全感下降。主要表现:一是出现婚姻危机。留守妇女大多是中青年,一些长期分居的留守妇女因为丈夫长期在他乡打工,夫妻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双方相互猜疑,再加上自我精神生活空虚,自我控制力不强,易受到不良现象和不法分子的诱惑,导致感情危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打工婚姻”离婚案呈上升趋势,尽管留守妇女为家庭作出了许多牺牲,但是对于丈夫出门打工几年不归、移情别恋的情况,她们还是“欲语泪先流”。二是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男性劳动力外出后,农村只剩下老人、儿童和妇女,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致使农村治安防范力量减弱,使农村社会治安隐患增加,农村留守家庭的小偷小摸现象增多,留守妇女的安全感大大降低。70%的留守妇女面临着巨大的生存的压力和心理压力,并且无人倾诉,既要操心孩子,又要担心丈夫,还害怕流言蜚语。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留守妇女告诉我们说,她们养的小鸡、小兔、小鸭等家禽,常常被小偷偷走。

3、婆媳关系难处理,对子女疏于教育。自古以来,婆媳关系都不好处理,尤其现在在丈夫不在家的情况下,处理好婆媳关系更是难上加难。调查中我们发现多例存在婆媳关系没有处理好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的现象。不少留守村妇本身文化水平比较低,除了在经济上、生活上能为子女提供一定的支持外,无力在子女学习上、做人上给予有效教育与监管,只能听之任之,只是希望子女别做违法的事。由于80%左右的留守妇女认为对子女的教育就是拿钱给他(她)们上学,只要他们在学校听老师的话,顺利完成学习任务就行。有近50%的妇女几乎从未同子女谈过理想与抱负,有近65%的妇女不知道平时孩子在想什么、盼什么,对孩子的教育和培养主要表现在吃饭穿衣上。调查还发现有的由于自身只有小学文化,子女上初中后不能对其进行辅导和监管,导致他们成天逃学迷失在网吧里。

留守妇女是目前农村最大的劳动力资源,是新农村建设主力军,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针对留守妇女面临的压力和困难,需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开展帮扶活动,形成合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关爱留守妇女的社会氛围。

1、高度重视,创造关爱留守妇女的良好环境。关爱农村留守人群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高度重视,需要社会发挥各方优势,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要提高思想认识,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关心的局面。要出台相应的硬性帮扶政策和措施。如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传授技术、以村为单位建立“农家书屋”、定期或巡回开展“三下乡”活动、建立“妇女健康之家”、帮助有条件的农村妇女给予信贷扶持和项目扶持等。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利用农闲时节或“三八”妇女节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留守妇女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以“平安__”建设为载体,以评选“平安家庭”、“好婆婆”、“好媳妇”、“好妯娌”、“好邻里”、“守法公民”、“五好文明家庭”等为抓手,大力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大力宣传知法、守法、做合法公民的重要意义;引导妇女相信科学,反对迷信,崇尚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打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志青年回乡创业。要多引进劳动密集型企业,让青壮年劳动力能实现在本地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力大量外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要拓宽农村致富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动员和鼓励外出务工青年积累经验,更新观念,帮扶他们回乡创业,推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技能培训和资金扶持,鼓励留守妇女自主创业。继续大力加强妇女技术培训,举办留守妇女技术培训班,让留守妇女懂得更多的农业生产技术,科学种田,科技致富,提高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继续创办示范家长学校,深入开展“争当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活动,引导更多的家长特别是留守妇女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劳动、妇联等部门要继续坚持积极为留守妇女提供项目信息和致富门路,推广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投资少见效快的增收致富项目;要大力扶持留守妇女创业项目,在用地、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使其能够敢创业、会创业、创成业。同时,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在农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合理流转土地,使农村留守妇女从繁重的土地劳务中解脱出来.

4、积极探索有特色的农村妇女协会组织(互助组织),充分发挥妇女群体自身互帮互助的作用。在“政府支持,妇联牵头”的前提下,成立乡镇村农村妇女协会或农村妇女合作小组,“生产联合互助组”以减轻劳动强度;“生活联合互助组”以互相关心实现情感上的诉求;“文化活动联合组”以共同分享娱乐等。同时,鼓励她们利用协会或互助组织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亲情之旅”、“鹊桥会”等夫妻亲情互动活动,组织部分留守妇女与打工丈夫“零距离”相会,加强留守妇女夫妻之间的情感交流。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十四

近年来,针对妇女儿童工作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我区聚焦改革治理发展,引进项目化推进妇女儿童工作的新思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近期,我们采取座谈交流、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全区妇女儿童项目运作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目前全区共登记女性社会组织、儿童公益社会组织125家,备案社会组织213家,每万名妇女儿童拥有社会组织数为10.3个,近两年来,全区共有89个妇女儿童公益项目获得省、市、区三级共计252万“造血”扶持基金,这些项目的实施与开展,带动了5万多志愿者投身其中,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过去一直存在的基层开展妇女儿童工作资金不足、人手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对推进妇联工作去行政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借力发展女性社会组织,为项目运作提供基础条件。

20xx年,我会率先在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建立了女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参与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站整体改造工作和**花园社会组织发展中心、街道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创益园”的建成工作,在各站点积极渗透建立女性社会组织,截止今年10月份,**区现有各类孵化培育站点7个,接受入驻女性社会组织、儿童公益社会组织125家。同时坚持权力下放、督查跟上的原则,将社会组织发展主要指标纳入乡镇街道妇联目标,形成一体推进的联动效应。此外,通过社会组织专项培育,谋求与部门合作,共同推动妇女儿童工作,与教育、团委等部门联动,精心打造教托一体社区社会组织,与区委政法委等部门联动,全力推动调解治理社会组织发展,与民政部门联动,共同建立帮扶弱势妇女儿童社会组织等等,使我区女性社会组织和儿童公益社会组织品类丰富,特色各异。

2、举办公益创投大赛,为项目实施营造有利环境。

根据《**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操作指南》,注明了项目申报方式、参与种类和截止日期,邀请由区发改委、财政、审计等5个部门参与的9人“创投项目审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外接受公益创投标书,并全程参与项目评审工作,规范了申报机构应具备的基本资质,并将年检合格率、评估等级数等关键因素也相继纳入其中,对初期项目的收集,中期入围的评审及后期的中标公示、项目实施、财务管理等等都制定了一套全方位、具体化的操作规程,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助推力。建立了三方管理机制,公益创投活动的主办方,主要负责方案出台、筹集资金、媒体联络、对外公示及举报监督等环节,项目审核工作小组作为活动的参与方,则承接了标书的申报、项目可行性预估、组织人员审核打分及项目实施的跟踪督办,在社会组织培育中心的女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作为活动的协办者,则负责大赛的宣传、参赛人员培训、标书的包装设计及其他辅助性工作,为大赛的有序进行提供了坚实的机制保障。

3、梳理服务需求,为项目运作寻求切实落实点。

一是用“买什么”倒逼“做什么”。依托公益项目引导社会组织找准群众需求,规定凡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或参与公益创投的社会服务项目,除经专家评审外,还必须经社区群众认可,项目的筹划、实施团队等重要环节都要依托群众来进行选择。而公益创投服务对象更是覆盖到社区未成年人、老年妇女、残障妇女儿童、低收入人群、新市民等多种类型。充分发挥公益项目的牵引作用,让社会组织根据业务需求,主动寻找切入点,寻找到自己的擅长领域及服务人群,让等、靠、要彻底成为过去式。二是用“怎么买”触动“怎么做”。简而言之,就是将参赛门槛拔高从而带动社会组织主动向专业化领域靠拢,规定所有接受公益创投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由在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来承接,以确保项目运作质量和资金安全,并且所有申报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均要配备2名以上的社会工作师,通过这一强制要求向社会组织灌输项目运作所具备的专业理念和专业方法。而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社工师需针对服务对象提供一对一的个案辅导并即时归档以备抽检,这使得公益项目的服务更加规范化、精细化。三是“买得值”带动“做得好”。入选的公益创投项目均要签订合同,实行绩效评估。所有的项目效果引入专家评估、服务对象满意率等社会第三方评价机制,听取项目受益群体对服务的评价。将服务方式对不对,公益效果好不好交由社会评判,真正让社会组织能够按需服务,科学发展。同时,对于作用明显、运作成熟、特色鲜明的公益创投项目,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打造品牌效应。

1、项目创新力度还不够。目前项目还比较偏传统领域,比如帮扶弱势儿童的项目、妇女健身项目、儿童辅导项目比较多,新颖的、贴近社会新需求以及服务小众人群的项目还不多。

2、参与项目运作的社会组织专业素质还不够高。虽然每个组织都有两名以上社会工作师参与,但社会组织整体队伍素质还不高,缺少长期运营的战略思维和管理能力。

3、在发展方式上还主要是粗放式的。投入主要在硬件上,对人员培养、市场培育下功夫还不够。

1、政府应对初创期和中小型女性社会组织采取资助性投入和优先购买服务策略,不仅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发展也十分关键和必要,这种模式经由公益创投的“改良”,可以让社会组织将发挥自身使命与解决社会问题融为一体,催生一批“关注社会问题”、“贴近社会需求”、“具有创新意识”的公益性女性社会组织涌现,通过社会组织的“存量化”发展,满足妇联转移职能和公共服务社会化的需求。

2、关注社会组织“质的提升”,为社会组织提供需求挖掘、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服务推介等多种能力建设支持,提高受资助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防止一些优秀项目“断档”,应对部分项目进度延期资助,确保项目服务的后续延续性,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提供观察样本。

3、继续加大创新力度,加强监管机制,完善制度设计,将女性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在导向上从配置硬件争资源渐转培育市场抢新机,在发展方式上从粗放式投入渐转结构式功能优化。为建设现代女性社会组织体质增添正能量,增添新活力。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十五

3月10日,市妇联副主席周密一行赴开县调研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深入到临江镇毛垭村、竹溪镇春秋村、镇安镇白华村开展走访座谈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妇女干部和妇女群众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上午,周密一行首先来到开县临江镇毛垭村,刚到村便民服务中心,就听见院子里传来一片欢声笑语,开县和平心理服务所的老师正与留守妇女姐妹们开展互动游戏,疏导姐妹们心中郁结。周密实地了解了村级群团服务工作、群团工作岗和电商发展情况。随后,周密来到讲座现场,与妇女姐妹进行互动交流,对市妇联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实施的"学比竞赛"、"互助基金"、"身心健康关爱"等项目如何能更好地在村里落地征求姐妹们的意见建议,鼓励她们加入留守妇女互助组,互帮互助,做自立自强的女性。

在开县竹溪镇春秋村,周密一行与留守妇女互助组组长及代表进行了院坝座谈,详细了解姐妹们的家庭经济、子女教育以及日常需求,询问村里互助组组建及作用发挥情况。并针对姐妹们的需求,一一进行解答,周密说:市、县、镇三级妇联组织要进一步拓宽就业思路,努力搭建就业创业平台,推动家政技能、手工刺绣等产业发展,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增收。

在开县镇安镇白华村,留守妇女互助组正在热火朝天地开展庆"三八"知识竞赛活动,周密对互助组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对后期互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路和建议,对关爱留守妇女的服务项目再次征求意见。她指出:妇联组织就是服务广大妇女群众的,任何时候,都要以妇女群众的需求为第一要务。所实施的关爱项目要真心做到服务需要帮助的留守妇女。

周密在调研中指出,开县妇联要充分利用群团改革这一契机,开展好妇女的问需调查,充分发挥好农村留守妇女互助组的互助作用,广泛组织适宜留守妇女参与的各项活动,不断增强互助组对广大妇女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切实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做出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调研中,张重新希望各级妇联按照群团改革的要求,多思考、多动脑筋,更好为留守妇女服好务。留守妇女也要积极参与妇联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妇联工作,实现"生活得更好"这个目标。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十六

20xx年__月27日至30日,__市妇联通过深入到全市20个乡镇采取多种形式,对我市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现状进行了调研。

__市总人口37万,女性人口18.42万,育龄妇女75240人,留守妇女11700人,占已婚妇女数的15.55%。在被调查的留守妇女中,年龄分布为30岁以下的占15.7%,31—40岁占34.7%,41—50岁的占49.6%。留守妇女群体主要以40岁左右的年龄段最为集中,留守妇女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3.6%,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5.6%左右,40.8%的留守妇女为小学文化。

留守原因:大部分的留守妇女因为家庭不支持其外出打工或者自身不愿意外出打工是其主要原因;需要她们留守家中照顾家庭、抚育孩子、照料农业生产是她们留守的客观原因,双重原因使得她们既向往外出打工又自我回避的矛盾心态,这一现象在35-40岁的留守妇女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1、建立“农村留守人群互助组织”。互助形式可以是生活互助、生产互助和公益互助等,大家在体力上互相帮扶,精神上互相安慰,生活上互相关照,缓解留守群体在生产生活中的压力,增强留守群体的安全感。

2、加快地方经济发展,使“留守妇女”的丈夫尽量在本地打工,部分解决“留守妇女”面临的困难。特别是要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这样既为当地的经济作出贡献又有利于“留守妇女”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还能为扶养赡养尽责、公务劳动分担起到积极作用。

3、扶助留守妇女创业。充分利用贷免扶补、小额信贷各类扶助资金,按照“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各镇筛选2-3个示点村,发放贴息小额贷款,扶持妇女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深加工业、民族手工艺制作等致富产业。培养树立一批留守妇女致富能手和创业带头人,创建一批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大、示范效应强的留守妇女创业示范基地,以创业带动就业,增强留守妇女自立自强、创业致富的信心。

4、努力提高留守妇女的素质。依托妇女之家、农民学校,在留守妇女中开展扶志、扶业、扶技活动。大力开展“四自”精神、实用技术、市场经济、创业知识,家庭教育知识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增强留守妇女的创业意识,提高其创业技能和家庭教育水平。

5、强化社会关爱教育。充分发挥市“关工委”、妇联、敬老院的作用,构建和谐家庭。此外,要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有关政策,通过兴办农民工子女学校、降低农民工子女入学“门槛”等有效举措,让更多的“留守儿童”可以跟随父母在异地享受平等、良好的教育。

6、加快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农村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努力扩大广播电视“村村通”和手机电信通话上网覆盖面,做好送书、电影下乡工作,努力为农村留守妇女营造一个能够自由学习活动的良好氛围;文化体育等部门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如举办乡村竞技赛、秧歌赛等,并结合各地实际,利用各种节庆、民族传统节日、农闲时间和农村集市,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农民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不断丰富和活跃农村留守妇女业余文化生活;其次要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美德在农家”等创建活动,引导留守妇女形成文明、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7、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城市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使流入城市的农民工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要逐步推行进城务工人员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最低工资保障,为工作有困难的务工人员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属,包括配偶、子女,应与城市失业人员、居民子女享有平等权利,享受就业、教育、福利、保障待遇,消除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十七

随着社会经济与信息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寻求增收致富的途径,给经济社会带来发展和提升农民纯收入的同时,也衍生出农村“386199”部队,其中留守妇女这类特殊群体尤其值得关注,她们既是家庭农业生产中的主力军,也是家庭生活中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顶梁柱。为贯彻落实武汉市“三万”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农村“三留守”问题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开展“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市妇联成立了由主席挂帅、副主席分管、机关“三万”工作专班和机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的专题调研组,就武汉市农村留守妇女的生存与发展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入户走访、实地座谈等形式,对武汉市六个远城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生产生活、健康安全、发展需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据不完全统计,武汉市有留守妇女32.62万人,占武汉市女性农业人口总数的17.9%。

1、从年龄结构看:武汉市留守妇女中,20—30岁妇女3.03万人;31—40岁8.67万人;41—50岁13.37万人;51—60岁7.55万人。调查显示,31至50岁是留守妇女相对集中的年龄段。

2、从受教育情况看:留守妇女小学文化程度以下5.31万人;初中文化程度26.02万人;中专以上文化程度1.29万人。留守妇女整体受教育水平偏低,年龄越大,受教育水平越低;年龄越轻,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

3、从留守原因看:大多数妇女留守的主要原因是需要照顾家庭、抚育孩子、照料农业生产。具体而言,30岁以下妇女留守的主要原因是生育、照顾孩子;31—40岁妇女留守的主要原因是要照顾日益年迈的父母和抚育正在成长的孩子;40岁以上妇女留守的主要原因是丧失了外出务工的年龄及技能优势。

4、从家庭结构看:从调查情况看,11.98万留守妇女家庭中只有一个小孩,20.46万留守妇女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小孩;大多数留守妇女与老人共同居住,留守妇女除了照顾小孩外,还需要护理老人,由此,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家庭义务理所当然的需要留守妇女承担。

5、从婚姻状况看:对于婚姻状况的自我评价,19.42万留守妇女表示丈夫外出打工后婚姻比较稳定,对婚姻状况满意;12.13万留守妇女认为婚姻状况一般;1.06万留守妇女对婚姻状况明确表示不满意。

6、从收入情况看:留守妇女家庭与夫妻双方均在家务农的家庭相比,经济收入相对稳定,生活相对富足。年收入在1万元以内的留守妇女有2.05万,在1—3万元的有25.44万,在3万元以上的有5.13万。家庭收入以丈夫外出打工收入为主,也有留守妇女在家务农的收入,养家禽和种小菜能满足自己或家人生活需求,家庭简单生活资料基本上能够自给自足。

7、从享受社会保障情况看:31.57万留守妇女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0.84万留守妇女正在办理医疗保险,0.21万留守妇女未参加医疗保险。大多数留守妇女享受了新农合制度,参合率约为97%。7.35万留守妇女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0.6万留守妇女正在办理养老保险,24.67万留守妇女未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率约为22.53%。

留守妇女是生产发展的主力军、是家庭生活的顶梁柱。打工经济的发展使留守妇女与丈夫实现了经济角色的分工与合作,丈夫外出务工,原来由男劳动力或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农活,转变为基本上依靠留守妇女独立完成。她们既要承担农活、家务活,又要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留守妇女已经由传统家庭中的“半边天”,转变成现在家庭中的“顶梁柱”。

二、当前留守妇女生存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需求。

(一)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当前留守妇女普遍面劳动强度较大、精神负担重、自身素质不高、教育孩子能力较差、文化生活空虚、缺乏安全感等困难。

1、综合素质较低,发展能力较弱。从受教育情况看,初中及以下学历者占大多数,留守妇女的文化程度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从专业技能看,参加座谈的留守妇女代表均表示缺乏生产发展技能。从调查情况看,绝大多数留守妇女既无学历优势,又无能力优势,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

2、劳动强度较大,身体健康受损。在丈夫外出务工的情况下,留守妇女既要承担农活,又要料理家务,有的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人,教育未成年的孩子,劳动强度明显增加。据座谈了解,大部分留守妇女每人需要独立耕种近5亩农田,有的为了增加收入甚至要耕种10亩。据统计,16.3万留守妇女表示身体健康,15.65万留守妇女健康状况一般,0.67万留守妇女身体较差。长期的体力劳动、超负荷的劳动量让留守妇女们人未老先衰。

3、教育力不从心,孩子缺少关爱。调查发现,大多数留守妇女表示没有时间和能力辅导子女功课,对孩子的教育和培养仅仅停留在吃饭穿衣上。同时,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家庭角色缺位,孩子缺少父爱,教育缺位或监护不利,使部分孩子产生自卑感,心理健康受到影响,孩子缺乏识辨和自我保护能力,容易遭受伤害或惹祸生非。大多数妇女表示教育子女力不从心,教育子女的能力较差已成为留守妇女非常愧疚和担忧的事情。

中无人照料,不得不拨打本村妇代会主任的电话,妇代会主任及时雇车将其送到镇医院医治,才转危为安。

5、精神负担较重,婚姻存在危机。由于常年与丈夫两地分居,夫妻之间缺乏交流沟通,留守妇女精神负担较重,婚姻危机较大。部分留守妇女对丈夫在外务工的环境感到忧虑,对丈夫的婚姻忠诚度产生猜疑,但出于对丈夫的经济依赖而委曲求全。据了解,尽管留守妇女为家庭作出了奉献,但丈夫几年不归、移情别恋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有一定比例的留守妇女对目前的婚姻状况表示担忧,有的甚至感到没有家庭应有的温馨感,是守活寡。

6、文化生活单一,精神支柱缺失。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留守妇女精神生活比较空虚,文化娱乐活动比较匮乏,部分留守妇女因精神空虚而沉迷于赌博等不良习气。据调查,选择看电视为日常主要娱乐活动的最多,其次为打麻将;仅少数妇女参加文艺宣传队。留守妇女李某在座谈中表示,打麻将已经成为她唯一业余活动,自己宁可起早贪黑赶农活、做家务,也要确保白天打麻将的时间,以打发空虚寂寞。

7、容易受到侵扰,缺乏安全感。由于大量男性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地广人稀,村落分布比较分散,治安防范力量较弱,留守妇女易受到侵扰。调查发现,留守妇女特别担心孩子及家庭财物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人身和财物的安全感。

(二)主要需求。

调查表明,当前武汉市留守妇女最迫切的需求依次是:发展地方经济、学习生存技能、提高教育子女能力、丰富文化生活。

1、发展地方经济。留守妇女希望政府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发展本地经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丈夫及自己在家乡创业与就业。当问到“如果可以在家乡创业或就业,你还赞成丈夫去外地打工吗?”大多数留守妇女选择了“不赞成”。

2、学习技能。一半以上的留守妇女表示发展生产缺资金和技术,希望参加各类培训来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自主创业和发展生产的能力,尤其是31—40岁留守妇女希望通过掌握一门技能,对于未来道路有更多选择和发展的机会。

3、提高教育子女能力。大部分留守妇女对子女教育力不从心,希望定期组织家庭教育讲座活动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监护能力和水平,使子女在留守家庭的环境中也能够身心健全,健康发展。

4、丰富文化生活。座谈中,大多数妇女表示农村业余文化生活单一,希望组织文艺宣传队,通过扭秧歌、打腰鼓等来丰富留守妇女的文化生活;希望组织维权志愿者讲授法律、卫生保健、家庭教育等知识,开展心理疏导、维权服务等。

留守妇女是目前农村主要的劳动力资源,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只有社会各方面给予留守妇女足够的人文关爱,让这个弱势群体共享发展成果,才能真正推进留守妇女群体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发展。

(一)增强留守妇女生存发展能力。仁者授人以渔,这是推动这一特殊群体更好发展的`根本途径。一是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留守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农业和科技部门要在农业科技培训中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参训比例,特别是在送科技下乡等培训活动中使留守妇女的参与率达到30%。政府多年来对武汉市农村妇女培训工作给予支持,保证了每年2期“巾帼科技致富带头人”培训,每期60名农村妇女带头人受训,目前已有2600人次参加了在市农业学校的科技培训,这批带头人在农村基层发挥着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这一举措也深受广大农村妇女的欢迎。建议通过此举和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中带头人的科技培训力度,每年增加6期留守妇女带头人培训班,使360名留守妇女参训受益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加大对留守妇女的就业创业能力培训。建议依托劳动部门、武汉市妇女创业中心等有专业资质的部门和单位,举办留守妇女创业就业培训班,通过灵活办学、送教上门等形式,对有创业意愿、愿意向非农生产领域转移就业的留守妇女,实施定向、定点、订单式创业就业技能培训。三是建议实施农村留守妇女大讲堂项目。以提高留守妇女的权益保护、安全自护救护、文明健康生活和科学家庭教育知识等农村妇女急需的内容为主,依托妇联组织按每场活动经费1万元预算,每年举办50期(场)留守妇女专题讲座、咨询活动、亲子活动等,帮助她们掌握必要的法律、安全、生存和教育子女的科学理念和能力,提高留守妇女的自身素质和监护能力。使她们成为有素质、能担当的好家长、好妻子、好儿媳。

(二)拓展留守妇女生存发展途径。充分发挥留守妇女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建议将她们作为新农村环境保洁长效管理队伍主力军,由村两委或妇代会负责巾帼保洁队的人员推荐和组建,由城管部门负责培训、指导与管理,并为农村环境卫生的改善提供必要的清扫工具、运输设备及保洁人员每月每人300元的劳务补贴。此举一方面可以扩大留守妇女在家门前就业的途径,并通过保洁工作的适当补贴增加收入;另一方面由所在村留守妇女进行保洁工作,在整治清扫环境卫生的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她们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激发全体村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更好地体现自己的家园自己爱,自己的家园自己建。前期,市妇联在全市开展了“巾帼保洁”长效机制的探索与运行,此项试点工作起步早,成效明显,张学忙副市长参加经验交流和推介会时对此举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如何将这一前期摸索的好做法和经验在全市农村推广,希望通过这次留守妇女专题调研,将一举多得的好事办好。

探亲假”,鼓励外出打工的丈夫回家团圆,帮妻子分担农活、与孩子交流亲情,或留守妇女赴丈夫打工居住地探望,增进夫妻感情,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充分发挥留守妇女互助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亲情之旅”、“鹊桥会”等夫妻亲情互动活动,组织部分留守妇女与打工丈夫“零距离”相会,加强留守妇女夫妻之间的情感交流。对探亲路途的费用政府给予鼓励性经济补助,如报销路费或部分报销路费、对打工地相对集中的村民集体包租车等,保证夫妻至少一年两次团聚的机会。通过互助活动的有效开展,探索留守妇女互助组织在精神交流、文化生活、婚姻家庭、安全保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留守妇女倡导邻里文明互助,努力形成团结友爱、文明祥和的新风尚,增强留守妇女安全感和幸福感。

(四)提升留守妇女生存发展质量。受医疗条件、生活条件限制,农活家务活繁重,又缺乏丈夫在身边关照,加之留守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缺乏,其心理、身体健康状况令人担忧,特别是妇科病有上升趋势,建议以今年政府为适龄农村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为契机,把农村留守妇女定期妇科病普查纳入公共卫生项目,列入政府“惠民工程”、“健康工程”,并投入专项资金,由卫生部门、妇联组织牵头,对武汉市留守妇女实行每2年1次的免费妇检。或将留守妇女妇科疾病定期检查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中,费用全额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各级妇联组织和卫生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母亲健康”快车的作用,积极开展送医送药下乡活动,广泛宣传医疗卫生保健知识等。通过建立留守妇女妇科病普查普治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水平,使农村妇女更幸福,农村家庭更稳定,农村社会更和谐。

妇女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揭示家庭关系中的问题篇十八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永恒的主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更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迫切愿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妇联维权工作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积极研究和破解这一课题,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来,淮安市盱眙县妇联接待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来访数量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家庭暴力、婚姻变故、财产分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一)婚姻家庭类的来访仍是县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信访的主要问题。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县妇儿维权中心的来访中绝大多数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是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是男方老人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男方老人特别强调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几年来,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来妇联信访的案件居高不下,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一半以上。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社会救助方面的来访是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上访的难点问题。生活困难、疾病缠身来妇联要求救济的求助人员增多。一类是贫困妇女,特别是下岗女工、农村贫困妇女因生病或孩子重病,付不起巨额医疗费而寻求救助;另一类是上访妇女因无力负担诉讼费用,请求救助;还有因家庭贫困付不起子女学费而要求资助。来访的妇女都有些不幸的经历,如孩子得心脏病、妇女得肿瘤、亲人遭遇车祸、单亲家庭等。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尽其所能帮助她们,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媒体,向社会呼吁捐款资助。但是,多数来访妇女反映的问题是很难有效解决的。

(三)保障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是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上访的热点问题。土地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在失去土地妇女中有一些是由于婚姻家庭变故(如离婚)造成的,有一些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全年共受理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承包或享受分配问题3件。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由于受“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落后的传统观念和一些不合理的村规民约影响,出嫁女和离婚女土地权益问题仍然是现阶段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

(一)建立预警排查机制。积极融入全县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成立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领导小组,制定了《盱眙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建立了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信息员网络,同时要求乡镇妇联建立各乡镇的信息员网络,信息员遍布村组,我们指导基层妇联主动深入企事业单位、居民小组及家庭摸排矛盾纠纷情况,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登记造册,对于可能引发社会面矛盾的信息及时上报,确保矛盾等到及时、有效化解。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一是我们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建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维权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二是我们在妇联系统迅速采取三项措施开展工作,首先是在县乡两级设立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其次在全县256个村妇代会组织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三是建立千名志愿者队伍,以关爱服务婚姻变故家庭为主线,有效开展反家暴反侵权活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权益表达机制。通过县人大常委委员、政协委员,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座谈,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表明立场,阐明观点,及时向决策层反映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取得话语权最大效应。

(四)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对于重大、疑难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在调处结束后,通过村组信息员、志愿者不定期地回访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直至当事人彻底消除分歧。

(五)建立长效服务机制。一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参与禁毒、安置帮教、防艾、打拐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妇女权益。二是通过“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倡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激励广大家庭成员提高文明素质和家庭生活质量,扩大“五好文明家庭”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而达到从根本上维护妇女权益。

众所周知,妇女群众上访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问题。作为妇女群众的“娘家人”,妇儿维权中心在处理信访案件中,注入情感的力量、人格的魅力去调解、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带着对妇女群众深厚的感情帮助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急党政所急,帮妇女所需,尽妇联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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