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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保险师心得体会(大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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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保险师心得体会(大全20篇)
时间:2024-01-13 00:57:02     小编:梦幻泡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一

一实习目的:

通过办公实习了解保险行业及其营销运作状况,在此基础上把所学的商务和营销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实际工作操作能力与分析思考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并积累一定的社会处世经验。

二实习时间:

20xx.2.10---20xx.4.6。

三实习地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

四实习工作总结报告:

过完年后,我有幸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进行了为期40天的实习,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和书本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现在我就对这40天的实习做一个工作小结。

主要是:

(1)保险搜集整理以及保险行业的现状,使我对保险有了一个更客观、全面的认识,理智的判断,也激发了我对金融学的深化了解和欲学以致用的兴趣。

(2)通过对已知资料的分析和与同事们的交流,提高了自我的思考认知能力,通过对保险业的现状的研究和前景的科学预测,进一步引发了我对职业取向的思虑,帮助了我在大学期间进行的职业规划和职业生涯设计。

(3)对职场有了初步、真实、贴切的认识,明确了努力和改善,通过与同事们和众多的业务员的交往、接触,学到了珍贵的人际交往技巧和处世经验,交到了几位可以虚心请教的长辈朋友,感谢他们对我的指导、教育和思想启迪。

(4)电脑办公的实用知识与软件应用技巧,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强化了我对扩展知识搜集整理和提高能力的学习欲望。

(5)勤奋、踏实、认真、负责任做事风格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得到认可,才能真正有所收获。

实习的目的也就是学习,学习书本之外的知识,学习社会和工作上的许多知识。“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只有行动才能让正确的理论和方法得以吸收和理解。但在保险公司更加强调行动的积极性,想法的先进性,被动的学习工作,效果是低下的,所以,我们需要主动出击。只有主动出击才能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许多知识才能尽快享用!在实习期间,我觉得这一点我做的不足,总是怕打扰同事的工作,所以不敢贸然请教他们关于工作之外的保险知识和工作经验,从而使我错失了许多宝贵的求知经验。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定会吸取此次教训,主动出击,把握更多机会,获得更多知识和经验。

这次实习把我们从学校纯理论学习中拉到了在实践中学习的环境。一进入岗位,我们意识到,该把学生时代的野性收敛了。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虽然公司没有老套的束缚,它有不可违反的规定,我们就应该严于律己,这样不仅可以遵守公司的规矩,对我们自己更有好处。与公司员工的相处中,我们也学到了待人、处事的态度、方式,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这次是我们用金钱买不到的机会,无论从工作、学习、做人上,我们都有很大的收获。

这次实习,与我而言是受益匪浅的,它不仅使我认识到自己的缺陷所在及以后的奋斗目标,更可贵的是以上的五把金钥匙对我今后人生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唯一遗憾的是,此次实习的时间较短,没能体验到在一线战场上营销保险的酸甜苦辣,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定会通过更多的渠道来锻炼自己。多读书,多学习,多求经验才是前途的保障!在此,特别感谢中国人寿延津支公司的栽培!

感谢在我实习期间所有帮助过我、教导过我的人!

感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给我这个难得的实习机会。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二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承担的风险再度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作为金融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保险在保险市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再保险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再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在此,我愿意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在学习再保险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认识再保险。

初次接触再保险时,我对其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然而,通过课堂学习和专业书籍的阅读,我逐渐了解到再保险是保险公司通过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来分散自身风险的一种保险形式。这种转移风险的方式,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风险抵抗能力,也能够帮助公司更好地发展和经营。再保险能够有效地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减轻其独立承受风险的能力,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营和发展。

第二段:再保险的种类。

再保险可以分为合约再保险和内部再保险两种形式。合约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在合约再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向再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来获得再保险的保障。而内部再保险则是保险公司内部通过再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即保险公司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剩余部分则交由再保险公司承担。再保险的种类多样,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选择合适的再保险方式和产品,以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第三段:再保险与风险管理。

再保险不仅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手段,也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保险市场中,风险无处不在,保险公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再保险通过分散和转移风险,帮助保险公司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的压力。通过对再保险的合理运用,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再保险也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应对灾难性风险,提升公司的灾害抵抗能力。

第四段:再保险的影响。

再保险的运用对于保险市场和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再保险可以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和稳定性,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再保险也可以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大型项目的保险提供了保障。此外,再保险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提高资本效率和减少对风险的承受,为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支持和保证。再保险的运用,不仅能够改善保险市场的整体风险状况,还可以增强国家和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五段:再保险的发展前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风险的不断增加,再保险行业正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再保险的创新和发展将为保险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和机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的快速传播,再保险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将会更加精准和高效。再保险行业将会朝着数字化、智能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为保险市场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对再保险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入了解了再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再保险不仅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手段,更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再保险的运用不仅对保险市场和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也会为再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我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再保险行业将会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三

保险对于现代人来说已经越来越普及,了解保险并且购买保险已经成为许多人必须面对的问题。然而,市面上保险种类繁多,且保险条款晦涩难懂,如何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保险,成为了很多人的烦恼。因此,听取他人购买保险的心得体会,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下面将结合作者自身的经历,阐述听保险心得体会的重要性。

听取他人的保险心得体会,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省去自己不必要的试错成本。别人购买保险的经历或者教训,可以帮助自己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更重要的是能够认识到一些自己从未考虑过的风险,或者不足之处。从而加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自己的风险识别能力。听取他人的保险心得体会,能够让自己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更加准确并高效率地决策。

首先,要沉着冷静,认真聆听对方的讲述。针对对方提及的风险,可以提出自己的疑问与建议,形成良性的交流氛围,不断提升自己的保险知识水平。同时,还可以多了解一些权威保险机构发布的资讯与数据,对比分析不同机构的保险产品,并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核心条款,降低自己的风险。

第四段:自身的亲身经历。

作者本人曾经受到过一次空难险的理赔。因为在购买险种时,听取多位专业人员的建议,顺利购买到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险。后来,在搭乘飞机时发生事故,没有受伤,但是确实属于理赔事故范围。因为之前已经了解清楚了理赔流程,搜集好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提交了理赔申请。最终,理赔款项的到账,帮助我解决了后续的医药费等损失。这样的亲身经历,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了理性购险的重要性,并且让我愿意与更多需要保险知识的人分享我的经验。

第五段:结论。

选择保险对于人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选择,是一项关乎个人未来及财产安全的重要决策。了解保险的条款及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以及听取专业人员和其他人的保险经验,都是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的有效方法。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风险情况进行风险分析,以找到符合自己风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达到最优化的购保效果,保障自己的财产及人身健康安全。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四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公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八条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五

保险是一种重要的投保方式,能够在意外事故或健康问题发生时帮助我们减轻损失和承担风险。然而,即使是有经验的投保人士也需要不断总结,反思自己的保险方式和策略,以便有更好的保障和回报。在我日常的保险经验中,我得到了很多有用的心得体会,今天就来分享一下我的感想。

第二段:买保险前要理性思考自己的需求。

在买保险之前,我们需要理性思考自己的需求,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一定要充分了解每种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额和保费,并比较各家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最终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比如说,作为一名年轻人,我在购买保险时就更加注重意外险和医疗险的保障,而对于其他保险如车险和房屋保险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客观理性的思考可以帮助我们避免决策盲目和不必要的花费。

第三段:定期对保险进行审视和优化。

一旦购买了保险,我们也需要注意保险的审视和优化。定期的审视有无新的需要,以及原有的保障是否还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是否需要适度增加保额或者调整保障范围。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保持联系,获取更加详尽的信息,从而更好的优化保险安排。例如,对于我这种年轻人来说,投保意外险的青年版可能更为适合,并且可以享受优惠,这就需要我们在审视过程中深入了解保险公司的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四段:注意保单条款和保险理赔的相关规定。

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单条款,了解条款中的各项规定和约束,避免因为自己的不理解或者遗漏而影响到维权和理赔。同时,保险的理赔也需要注意各种规定和要求,如拍摄照片,提交相应的材料等等。一旦出现事故或损失,我们必须尽快报告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材料,避免因为延误等原因而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第五段:合理的保险观念能够让我们更好的管理风险。

管理并不是仅仅购买保险就可以完全完成的。我们还需要养成正确的保险观念,通过学习和掌握知识,降低自身的风险。比如说,做好安全防范,注意饮食卫生等“小习惯”,这些习惯可以帮助我们尽可能的避免风险的发生。合理的保险观念也包括适量的投资,让我们在未来有更多的资本去面对各种风险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保持自己的经济安全。

结论:

总之,正确的保险安排和优质的保险服务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风险,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通过总结自身的保险习惯,大家也可以发现自身的不足,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从而让自己拥有更加合理有效的保障。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六

在现代社会中,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的作用不仅仅是赔付人们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安全感和保障。在我们学习保险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我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分享给大家。

首先,保险是个人和家庭不可忽视的重要财务工具。人们常说,“保险就像一把雨伞,晴天时看似多余,但在大雨中却能给人遮风挡雨。”意思是在风平浪静的时候,我们看不出保险的重要性,但一旦遇到风雨飘摇的情况,保险的作用就显现了出来。我认识到,通过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可以有效地缓解个人和家庭的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例如,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导致家庭财务的破产,但如果购买了人寿保险,家庭可以得到赔偿,减轻了财务压力,给予家庭成员更多的安全感。

其次,学习保险不仅仅是学习理论知识,更是学习如何管理风险。保险是一门综合性的学问,它涉及到数学、经济学、金融学等多个学科。通过学习保险,我了解到保险的核心是风险管理。风险是无处不在的,无论是个人的健康风险、家庭的财产风险,还是企业的经营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来管理。学习保险让我懂得了如何评估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且了解保险公司如何通过合理的定价和风险分散来实现盈利。这种风险管理的能力可以帮助我更好地抵御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保持财务稳定。

再次,保险是信任的基础。保险行业最重要的资产就是信任。作为保险购买者,我们需要相信保险公司能够履行赔付的承诺;而作为保险公司,他们需要拥有足够的实力和声誉来获得客户的信任。在学习保险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和资信评级非常重要。购买保险时,我总是选择信誉度高、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确保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也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沟通,营造更好的客户体验,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

最后,保险的长远规划是值得考虑的。保险不仅仅是应急之用,更是一种长远的规划。在学习保险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人寿保险不仅可以为家人提供赔偿,也可以作为退休金的来源,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此外,一些长期重疾险也可以提前帮助我们应对未来可能面临的医疗费用。学习保险让我认识到,长远规划和规避风险是财务健康的重要一环。因此,我会在理财规划中考虑购买保险的需求,以确保自己在未来能够获得持续的保障和回报。

综上所述,学习保险让我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了解到如何管理风险,培养了信任感,并且认识到保险规划的长远性。保险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更是一种智慧和责任。通过学习保险,我相信自己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利益,实现财务自由和安全感。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七

本文系一位老保险人多年保险经验的,热情而真诚的字里行间还透着一份实实在在,想把保险事业一直长长久久的做下去,并且做好它,我们靠什么呢?您的答案是什么呢?和这位资深的老保险人的一样吗?希望这篇经验分享能给做保险的您带去帮助和启示,早日找到自己的答案!

保险要想做久,靠什么?我总结有二:一是诚信,二是缘份。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身为一个人,基本准则就是诚实,老老实实做人,勤勤快快做事。所以做人要本分,老实把自己险种的优缺点说出来,把一些注意和免责事项说出来,千万不要到最后,让客户说你没说过。医疗的免赔范围一定要说清,这些事情经常发生,如果哪项赔不了,很容易让客户对你产生不满。分红的不确定性,经常听哪人说自己的分红如何如何好,那么你有否告诉客户可能为零呢?万能险的投资收益,有否说明是扣除所有费用后才进入投资的呢?其实现在每个产品的险种都差不多,谁也不会比谁差到哪里去,客户知道了优缺点,才会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放心,客户不会跑的。

如果为了一点点小钱,出卖良心,那以后想做什么,难了。

另外,做保险要靠缘份,是你的终归是你的。我没做过打电话,没扫过楼,没做过调查问卷,可也见了不少陌生客户,签了很多单子。有转介绍的,这类基本一次签单,有从论坛上找我的,基本两次签单,哈,我的签单率还是挺高的,我说了,这叫缘份。人家不会平常无故找你,找你谈,基本是对你给予的保障计划表示认可,接下来无非要做的是见见你的人,看看是否可信。然后就是提笔签单了。

我见的人比较少,但见过的基本都成了。除了两个,一个是非常喜欢其他公司,我那时没经验,没处理好。二是有但同仁老跟他捣乱,迁怒于我,这真是冤枉。为什么说基本呢?因为还有几人在保持着长期联系,哈,即使不买保险或是买过的,我认为,虽然不能做代理人,但朋友是可以做的,多个朋友多条路。

保险是个销售行业,但与其他销售不一样,这是个长线的投资,有些事,可以骗得了一时,却骗不了一世。平时多与客户保持联系,保险本职的服务是应该的,逢年过节送个祝福,生日送个礼物什么的,再有就是在能力范围内帮助客户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的问题。这几天我送了一百多本台历,人家让你挣钱,总得有些回馈吧。要知道,吃亏是福!

至于缘份,那是可遇不可求。不过缘份,就喜欢跟着诚信走!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八

20xx年2月6日至20xx年4月13日。

2.实习单位。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3.实习意义。

实践报告是专科毕业必修的课程,目的是让我们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对今后进入社会起衔接作用。通过实习,我将自己在学校所学充分应用到工作中,并清楚的认识了自己其他需要掌握的知识。另外,实习是我们初步接触社会的过程,在这种接触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尤其是为人处事方面和专业技术方面,这些对我终身受用。实习结束之际,我想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实习总结。

1.实习单位简介。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安责任保险)江苏省分公司于20xx年5月14日经江苏保监局批准成立。公司主要经营车辆保险、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工程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长安责任保险江苏省分公司始终坚持长安责任保险的企业文化精神,秉承总公司“忠诚、专业、创新、进取”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专业化经营特色之路,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积极探索责任保险发展的新途径、新领域、新渠道,努力为客户提供诚信、专业、周到的服务。

2.实习内容。

1)了解保险企业的组织体系,企业的经营目标及企业文化与发展史;

2)了解保险产品的分类及各险种试用对象和承担的风险;

3)了解控制风险对个人和企业及社会经济成长的重要性;

4)了解各险种的业务操作流程。

3.实习体验。

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实习只有两个月,但这看似短短的两个月对我来说可是开始工作、步入社会的初体验。记得刚刚踏入长安责任保险的大门时,我顿时感觉到自己被无形的束缚住了,自己的行为举止时刻暴露在周围同事的目光中,一言一行都要注意避免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感觉好不自在。想想在学校自由自在、无忧无虑的生活,我好不情愿步入社会、参加工作。但是,这是我们成就自身价值,服务社会的唯一途径,是人生必经的一步。很快,我适应了这样的环境,融入到了这样一个大集体中。

之后的时光就是学习的过程,在师傅的指导下,我在办公室做一些文员工作,整理材料、归类汇总等,其他时间就是捧着公司的资料学习。貌似年轻人对新知识的学习都很有热情,我上班看书,回家照样看,我花了两周的时间就把5本书看完,因为我迫不及待的想把这些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我也要像师傅一样,去做主要业务,而不是在办公室干文字工作。可是师傅老不给我这个机会,我一时心灰意冷,消极做事。师傅好像看出了什么,他在一次与客户交谈的过程中,让我在旁边听着。这是我才明白,自己是那么的无知,光记得险种和条款,却不知道如何为客户选择最适合他的险种;对客户提出的各种疑问是一问三不知。我终于懂得了自己要学习的还有很多,顿时庆幸自己没有出去丢人。

实习的最后一天,师傅很认真的对我讲:“你们小年轻刚刚开始工作时都是这样,一开始那个兴奋劲高啊,感觉自己无所不知无所不晓,总是蠢蠢欲试,但大多数人是无知的,我当年也是这样。正确的心态应该是越学习越是觉得自己无知,这样就更加促进自己去学,这才是个良性循环。你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懂得这一点。”是的,这的确是我的深刻体验,年轻人应该戒骄戒躁,虚心学习。

4.实习小结。

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我对保险行业有了一定的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保险的重要性的认识。

如果你是家庭支柱,那么保险就是爱心、责任以及一如既往的承诺。保险是今天作明天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作儿女长大时的准备。

保险是一种非常好的理财工具,它是对既有资产的一种保全(这里“既有资产”包括人本身)。它有五大功能,分别是:1、家庭保障;2、教育基金;3、退休金;4、应急现金;5、有计划的储蓄。试想一下,当我们的收入突然中断时,将会出现什么状况?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年幼的子女正如花般地成长而需要父母的经济支持,他们怎么办?这种不幸肯定影响佳人的生活水准,我们忍心让家人受苦吗?我们舍得让整个家庭面对暗淡的前途吗?对于收入一般的家庭,因为单靠顶梁柱的收入,生活已经过得不易,一旦失去家庭的这个主心骨,情况不是更严重吗?而保险却能够部分地延续我们的生命价值和经济价值,能够为我们和我们的家人消除忧虑、实现承诺、增加安全感。

2)公司险种的分类。

对于个人客户,险种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个人及居家责任险;机动车车身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上海保险等。

求导向、经济可行和设计合理三个原则,由公司的调研人员开发。这一方面我了解的程度不够,还得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入实践。

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我慢慢的适应了工作中的约束,适应了朝八晚五的生活,改掉了熬夜睡懒觉的习惯,我觉得自己比以前更加精神、更加充实了。短短两个月的实习,虽然不能让我拥有精湛的业务水平,不能让我熟悉复杂的人际关系,但是却能让我懂得从何处入手,去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让我充分的认识自己,进而不断地去改造自己,还让我更实际的了解和熟悉工作,让我知道工作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自己更适合做什么、哪些知识是有用的、对自己的知识结构做哪些补充和调整、如何处理工作中的人际关系等等,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自己和了解职业,了解自己的职业需求。

我还发现了自己很多的不足:

1.人际关系处理不好。平时除了跟自己的师傅交谈外,很少去主动找其他同事交流,这样就导致了很多问题埋在心里的不到解答,不但业务水平得不到提高,人际关系也处理不好,还会让自己找不到归属感。

2.处理问题不够沉着冷静。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请教师傅,而不是自己琢磨,尝试着找到问题的根源,并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是想着别人可以解决,这样就导致自己有了依靠,不去自我探索,自我学习能力就会降低。

3.学习的持久性不强。遇到新的知识,一开始的热情总保存高涨,兴趣很强,但过了一段时间学习遇到了难处,就不想再继续钻研。这样就会造成学习连贯性差,不容易掌握更多的知识,对知识的了解有广度但是没有深度。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九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对于保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认知和理解。在我个人的经历中,也通过保险事故的处理和保险产品的购买,对保险有了自己的理解和体会。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分担的方式,它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使得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保险这种制度的产生是为了缓解人们在意外事故中承受的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能有效地应对大面积风险分担,从而实现风险管理的目的。

第二段:保险在生活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保险无处不在。无论是货车、汽车、房屋还是人身意外保险,都可以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保障。如今,汽车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它在车祸发生时能够为我们的经济进行补偿,避免我们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不仅在风险管理上起到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在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三段:保险的理赔流程和经验。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不需要发生任何意外的事情,但是事故的发生却是无法预测的。如果真的遭遇了不幸,保险公司便会成为我们最亲密的朋友。这时,我们需要按照保险合同,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等待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在我的个人经历中,如果您提供的资料是准确的,并且您对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理赔过程就会比较顺利。

第四段:对保险是否必要的思考。

保险是否必要这个问题一直是人们思考的问题。在我看来,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无法预测的风险中,保险的存在可以让我们减轻负担,更好地应对风险。特别是在购买重要的资产时,购买保险更加不可或缺,比如房产和汽车。通过购买保险,我们能够保护我们的资产不受到严重损失。如果对保险的价值有正确的认知和了解,我们就会自愿去购买保险。

第五段:对于保险的未来发展。

未来保险行业的发展将会更加多元化和普及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将使得保险行业能够更加便利和全面地服务于人们的需求。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的改变,保险行业的发展方向也会发生一些改变。然而,保险的本质不会改变,这就是为了应对预计不可避免的风险,从而降低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

总之,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对我们的日常生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认真对待保险,了解它的概念和定义,并在必要时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给自己和家人更多的保护,让我们在面对未知风险时更加从容自信。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段:对干保险的理解与认识(200字)。

干保险,就是普通非寿险保险,也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保障方式。在我参与干保险工作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干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干保险是一种为人们提供财产保障的保险形式,主要包括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等。干保险的特点是投保人因特定的意外事件而对财产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干保险不仅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安全,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二段:在干保险工作中重要的品质与技能(250字)。

在从事干保险工作的过程中,我认为有几个品质和技能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是沟通能力,需要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理解和满足他们的需求和关切。其次是风险评估能力,对于不同行业和客户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并提供相应的保险方案。再次是销售技巧,需要了解和掌握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优势,能够有效地向客户进行推销和解释。最后是服务意识,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处理索赔等问题。这些品质和技能的运用将帮助我们更好地开展干保险工作,实现客户满意和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双赢局面。

第三段:干保险工作中的困难与挑战(300字)。

尽管干保险工作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是市场竞争激烈,各种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对于销售人员来说,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其次是客户对干保险的认知和了解程度不高,很多人对干保险的需求和作用并不清楚。这就需要销售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宣传和推广,增强客户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此外,干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变化,不时会出现新的挑战和难题,需要保险从业人员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创新精神来应对。

第四段:通过干保险工作的体会与收获(250字)。

在干保险工作中,我不仅了解了保险产品和业务的知识,也锻炼了自己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应对问题的能力。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我学会了保持冷静和乐观的态度,从而寻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客户和同事的交流中,我认识到沟通和理解的重要性,这也让我更加注重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此外,通过干保险工作,我还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风险的存在和防范的重要性。不仅要关注和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也要积极参与社区和社会的风险预防和治理。

第五段:展望干保险工作的未来发展(200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财产保障需求的增加,干保险工作的未来充满了机遇和挑战。干保险行业将继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并推动创新保险产品的不断涌现。同时,保险从业人员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我相信,在不断的努力和提升中,干保险工作会越来越好地为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十一

保险是一种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经济交易方式,它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以取得一定的保险期限内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做一定的赔偿和救助的一种制度。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说,保险真的有必要吗?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并有效的购买保险呢?通过我的个人体会,我将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分享我对保险的看法和心得,并给出一些实际经验作为参考。

第一部分:保险之于生活。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交易,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尤其在面对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等情况时,人们往往需要依托保险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和赔偿。而且,在一些重大生命事件,如出国留学、养老、健康医疗等方面,保险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有了保险的依托,我们在生活中可以更加的安心和轻松,不会因为一些意外的发生而陷入经济危机的困境中。

第二部分:保险的选择和购买。

常言道:买保险早不早,保险到期要真要假。所以,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选择和购买保险是一件比较重要而且复杂的事情。对于不同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我们需要选择不同种类的保险来进行购买。当然,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我们也要保持理性,并进行充分的比较和研究。我们可以通过询问朋友的购买经历、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阅读保险公司的官网信息等方式来进行了解和对比,以保证我们的购买决策是正确而有效的。

第三部分:保险的费用和保额。

对于购买保险来说,费用和保额是两个关键的因素。费用指的是我们支付的保险费用,而保额是指我们购买的保险保障金额。当我们购买保险时,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共同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考量,选择合适的保险费用和保额。同时,我们也要对保险的费用和保额进行了解,了解保险费用的构成和保险公司的赔付政策,以避免由于误解而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部分:投保与理赔的要点。

当我们购买保险之后,我们就需要进行投保和理赔的操作。在投保时,我们需要填写各种保险条款和信息,应该认真仔细的检查保险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核实性。而在理赔时,我们也要保持冷静和理智,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尽快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以方便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同时,在投保和理赔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积极进行维权和申诉等合法途径,以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部分:保险的意义和价值。

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和服务,它可以帮助我们在意外和灾难的面前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救助。在传统文化中,保险被视为一项善事和公益事业,它体现了爱心、互助和社会责任,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因此,我们应该从品德和社会责任两个方面来认识和购买保险,在保证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责任。

总体来说,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服务,其意义和价值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重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觉和理性,选择合适和可靠的保险服务,并在投保和理赔的过程中,保持积极和合法的态度,以保障我们的利益和权益。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十二

20__年_月,县里招聘医疗卫生事业人员,我激动的报了名。经过笔试和面试,20__年_月,我终于走进了向往已久的医院,开始从事神圣的医疗工作。

才能发现问题。某些家长有一些错误的护理措施,必须得到纠正,需要耐心向他们解释。每个体检的小孩,我都建立了完善的健康档案,系统详细记录小孩的各项基本信息及体检信息。对于一些高危儿,还单独建立了专门的册子,以便进行跟踪访视,如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等。每天对一些小孩进行家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环境,护理方法,喂养发育状况。每月都有上百个小孩出生,需要详细记录他们的信息,需要进行家庭访视,电话访视,工作有些繁琐,但却有条不紊的进行。

每个小孩都是父母的宝贝,父母为了小孩的健康,付出了很多,我们每个医务工作者都能体会,因此都会给他们耐心详细的指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都能做到全面的解答。使家长们高兴而来,高兴而归。通过这种互动沟通,既服务了患者,又提高了自己,辛苦一点又算得了什么。经常有家长打电话过来咨询问题,我也很乐意为他们解答。

我和我的同事在工作之余,会坐在一起探讨一些儿童保健问题,说出自己的疑问,相互作答,以便提高能力,完善服务质量。

不知不觉间一年的时光即将结束,回首20__年,总结一下经验及不足。20__年我希望做的更好,坚持医德修养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坚持学习相关理论知识,不懈努力,在这条路上,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古语有“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因此,我坚信我所从事的工作像临床工作一样是神圣的,值得付出青春。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十三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旨在通过资金的互助和共担,为人们提供经济风险的保障。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有幸近年来从事保险行业,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在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干保险心得。

首先,保险是现代社会的必需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面临诸多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意外事故、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这些突发事件往往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而保险的存在就是为了减轻这种经济压力。只有在遭受了风险事件之后,我们才会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因此,我认为保险是现代社会的必需品,每个人都应该及时了解各种保险产品,并积极地参与进来,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能力。

其次,保险购买需要因人而异。保险的种类繁多,每个人的需求也不同。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客户的具体需求。在为客户选择保险产品时,我们需要根据客户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从而确定最适合客户的保险方案。例如,对于年轻人来说,重疾险和意外险可能更为重要;而对于有家庭的人来说,人寿险和教育金险可能更适合。因此,保险购买需要因人而异,我们要做到量身定制,为客户提供最适合的保险方案。

第三,保险是长期的责任和承诺。保险合同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生效,并在一定时间内保障客户。在这段时间内,保险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赔付。因此,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只有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客户的利益和权益,才能做好保险工作。同时,客户也需要履行好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并及时缴纳保费。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保持保险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四,保险是普及知识的过程。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和了解。因此,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需要积极参与保险的普及活动,为公众提供相关的保险知识和服务。只有通过不断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才能推动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公众也需要主动学习保险知识,提高自己的保险素养,增强自我防范能力。保险的普及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应该共同努力,推动保险普及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保险是信任的基础。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涉及到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因此,客户购买保险不仅需要考虑产品本身的保障功能,更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信任和信誉。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要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先,诚信经营,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只有赢得客户的信任,才能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我通过实际经验和学习,对保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积累了一些干保险的心得体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工具,保险购买需要因人而异,保险是长期的责任和承诺,保险是普及知识的过程,保险是信任的基础。只有通过不断总结和反思,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够对广大从业人员和保险购买者有所帮助。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十四

实习的日子里,我接受了锻炼,获得了提高。对于这次实习,我的体会有很多,其中最深刻的有三点:

1、保险业务员需要诚信待人。我们同客户打交道,首先要诚信,要善于与人沟通,这样客户才会信任我们。只有“将心比心”,保险才能做好。

2、保险业务员需要“三心”。即:热心、信心、耐心。保险为广大群众防范人生风险,让每个家庭都拥有平安。保险是“帮助别人、成就自己”,的伟大事业。因此,对同事拥有热心,对事业怀抱信心,对客户充满耐心。只有做好“三心”的人,才能做好保险。

3、保险业务员需要力争上游。每天的工作都是战斗。虽然说做保险勤奋不一定能成功,但不勤奋肯定不成功。只有不断进取,才能有成就。

以下是我对做保险的同仁提的几点小小的建议:

1、从事保险工作不能浮躁,要努力做到一丝不苟;

2、不要认为你在为别人打工,把保险工作,作为自己的事业发展;

3、在销售过程中,要多探索方法,力求新颖、独特。

自己在实习的每一天都在发现自己,对自己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但是这种锻炼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在销售中往往会碰壁,会有失败,好在还知道坚持!坚持去发现美好的东西,学习有用的知识。在实习的路上有苦,也有甜。通过汗水换来的成功是值得的!我愿意为此付出。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十六

保险事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而存在的一项重要事业。作为保险行业的一名党员,我深切地感到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在工作中,我不仅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还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保险事业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以下是我作为一名保险党员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保险党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在工作中,我时刻保持着对客户的负责心态,切实履行着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我时常参加培训学习,保持学习的热情和主动性。通过学习,我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使自己能更好地帮助客户,解决他们的保险需求和问题。

作为一名保险行业的党员,我深感党员身份的光荣和使命的伟大。在工作中,我发扬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传播正能量。我时刻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与同事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为保险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我也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保险问题,闪耀党员的光芒。

作为一名保险党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社会责任。我时刻关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了解国家政策和行业动态,为保险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推动保险事业的发展中,我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我通过组织义务劳动和捐款等形式,帮助需要帮助的群众。我相信,只有将个人的光荣与社会的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党员的作用。

作为一名保险党员,我时刻保持学习和成长的状态。我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也注重与同事的交流和学习,从他们身上汲取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我时刻关注保险行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不断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通过不断努力和学习,我相信自己能在保险事业的道路上越走越好。

第五段:展望未来。

展望未来,我将继续发挥保险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保险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成长,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也将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我坚信,只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保险事业的蓝图必将更加辉煌。

保险党员心得体会就是以上所述。作为一名保险行业的党员,我将永远牢记身份光荣和使命伟大,为保险行业的发展努力奋斗,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社会做出贡献。我将始终保持学习和成长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我相信,在全体党员共同努力下,保险事业必将展现出更加美好的未来。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十七

在生活中,我们面临着许多未知的风险,例如生病、意外事故等。而保险则是对这些风险进行经济补偿和风险分担的一种方式。在保险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了保险的重要性。保险让我清楚地认识到风险对人生的影响,也让我学会了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篇二:保险责任,维护权益。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我们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公司对我们的风险承担责任,明确自己购买保险的目的和需求。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赔偿义务。通过保险实践,我对保险责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清楚地知道了在面对风险时,保险公司会给予我怎样的帮助和支持,这也增强了我购买保险的信心。

篇三:理性投保,量力而行。

在保险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理性投保的重要性。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保险需要根据风险的大小和个人的财务情况来衡量,不能盲目购买过多的保险,也不能为了追求便宜而忽视了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险公司的信誉。投保前应全面了解保险产品,并与家人商讨,共同确定保险计划,做到“量力而行”。

篇四:及时理赔,保障权益。

购买保险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在风险发生时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权益。在保险实践中,我体会到了及时理赔的重要性。及时理赔不仅能够解决经济问题,还能给予我们精神上的支持和安抚。因此,在选购保险产品时,我们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效率,选择那些信誉好、理赔迅速的保险公司,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篇五:保险教育,普及常识。

保险教育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保险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保险知识的必要性。保险知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也能够提高我们在购买和使用保险时的认知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保险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为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保驾护航。

保险实践心得体会:通过保险实践,我深入了解了风险对人生的影响,也明白了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的重要性;我了解了保险责任对我们的维护权益的关键作用,并认识到了理性投保的必要性;我体会到了及时理赔对于保障权益的重要性,并认识到了保险教育的必要性。保险就像是一把雨伞,能够在风雨中给予我们保障和支持。因此,保险实践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种保护自己和家人安全的责任和担当。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十八

很久以前我就听到朋友们反复提到中国人寿保险。当时,我担心自己是否有能力成为一名商业代理人。所以我找了无数理由推诿。上帝是注定让我前进的吗?感谢我的朋友们的热情和不懈努力,我来到了中国无知20分公司举办的第12期新秀培训班。一个特别的问候使我参加了迎新会。多么新颖的企业文化,连掌声都有特殊的要求。为期三天的新人才培训课程是在团结的呼声中开始的。

当人们工作不够努力、思想不够用功时,他们总是喜欢制造一些不合理的理由为自己辩解,以便下台。我一直认为我没有时间和能力。我们总是认为成功取决于某种天赋和某种魔力,但我们可以看到,成功的因素实际上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一个人能飞多高不是由其他因素决定的,而是由他自己的信仰决定的。成功与失败的区别在于,成功者总是以最积极的思维和乐观的精神支配和控制自己的生活,而失败者恰恰相反。因此,只要一句赞美、一个微笑或一颗真诚的`分享之心,就能给别人带来并分享成功的美妙感觉。以感激之情回报客户。也许这只是一点好处和一点美德,但它们都是成功的象征。

每个成功人士都有非凡的传奇。这些非凡的传说是通过不断的努力创造出来的。给自己一个希望,设定一个目标,因为它们是推动人们前进的动力。只要有希望和目标,生活就不会疲惫,生活就会充满活力。这些天我学到了很多。当我们第一次成为销售员时,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销售受阻。如果有挫折感,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应该学习不屈不挠的精神,有良好的态度,不断学习技能,发现并创造机会,与人沟通,建立诚信。至少可以说,即使客户拒绝,我们的关系中也没有一个朋友。与朋友在一起的路会越来越容易走。如果没有他们在保险方面的帮助,你可能会在其他方面受益匪浅。当然,这需要我们诚实,赢得人们的信任。因为信任是一种生活的感觉,是人与人之间的纽带,生活和事业都需要它。它就像一把锋利的剑,穿透冰冷的冰层所阻挡的沉默,让我们可以暴露生命之光。每个人都会被自然的声音所感动,比如夏夜青蛙和昆虫的歌声,春天早晨鸟儿的啁啾声,甚至大风天高耸的海浪的交响乐。然而,它之所以成为美乐,是因为人们只有用心才能体会到吗?让我们鼓起勇气,以真诚的承诺和真诚的回报,追求明天的丰收。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十九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可以保障我们的财产安全,还能提供我们一种安心的保障感。作为一个保险初学者,我近期也开始了解保险的相关知识,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了解保险的种类和购买保险的途径是了解保险的第一步。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而财产保险则是保障财产安全,包括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旅行保险等。购买保险的途径主要有线上保险平台、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了解保险的分类和购买途径对我们的保险需求有很大的帮助。

其次,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是很重要的。比如,对于年轻人来说,一份全面的医疗保险是必备的。医疗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及时、便捷的就医服务,避免了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的经济压力。此外,对于购车人士,一份汽车保险也是必不可少的。汽车保险可以保障我们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及时的维修和赔付。因此,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是非常重要的,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第三,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了解相关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的依据,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了解其中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等条款。只有了解合同条款,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的范围和限制。同时,也要了解保险公司的赔付流程和要求,以便在需要赔付时能更快更准确地操作。

第四,要保持保险意识和保险定期评估。保险意识是保障自己利益的重要一环。我们应该时刻关注自身的风险状况,并根据变化的需求及时调整自己的保险计划。定期进行保险评估,根据自身和家庭的变化来调整保险的类型和保额,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和风险抵御能力。

最后,要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对我们的保险体验和赔付速度都有很大的影响。我们应该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保险公司,以保证在需要赔付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赔付。可以通过咨询他人、查阅互联网上的保险评价等途径,了解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赔付记录,这样才能选到适合自己的保险公司。

总而言之,保险初学者在保险学习和购买保险过程中需要了解保险的种类和购买途径,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了解相关条款,保持保险意识和定期评估保险计划,以及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获得更好的保险体验。

保险师心得体会篇二十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6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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