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一个复杂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来分析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篇一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同学们:
你们好!
建设优美整洁、健康文明、和谐舒适的平遥,是我们共同的愿望和应尽的责任。每个市民都要发扬主人翁精神,从我做起、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争做绿化管理员、绿化监督员、绿化宣传员。我们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新城拓框架、古城增活力、乡村求突破、管理上水平;实现四大战略、推进五化建设、再造一个新平遥的号召,爱护花草树木,维护绿色环境。为此,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爱护城市花草树木,不摘取枝叶花草,不在公共绿地内抛洒废弃物。
二、不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三、不盗伐、滥伐和损坏道路树木、花草。
四、不擅自修剪、移植、砍伐道路树木、花草。
五、不在绿地内外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六、不在树冠下设置熏、蒸、烤等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七、不在树木上涂、写、刻、划和悬挂重物。
八、不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绿地,丢弃废弃物。
九、不在绿化范围内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十、不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十一、不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
十二、不要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十三、随时随地保持自己门前绿化范围内的卫生。
十四、珍惜园林工人的劳动成果,制止他人破坏绿化的行为。
十五、真诚的希望全体市民能够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共同制止毁坏苗木和践踏绿地的.不良现象,如发现有破坏树木的不良行为,我们将根据有关条例进行处理,并在电视台进行曝光。
让我们手携手、心连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争做文明市民,营造优美环境,建设美好绿色家园。用我们的热情和行动,用我们的辛勤和汗水,让天更蓝、水更清、花更红、叶更绿、地更净、家更美,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优美舒适,共同打造健康文明、和谐美好的平遥新形象。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七条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建设园林城镇。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他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50%。
第十七条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建设: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绿地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城镇绿地建设中的问题,并对绿地建设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省外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和资格证书。
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涉及绿化工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居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标牌。
第二十二条城镇应当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鼓励对既有建筑进行立体绿化改造。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移植树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三十一条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镇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
(二)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和镇。
第四十五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篇三
各位广大市民们:
大家好!
在新的世纪里,我们同住在地球上的居民都渴望一个干净的地球,渴望健康的生命,渴望美好的家园。从现在开始,我们要共创绿色环保的新社会,我们的口号是:“保护环境,举手之劳,绿色环保,从我做起”我倡议:
1、我们要做个文明的地球居民,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品,不踩踏草坪,不乱折花草,保护绿色的生命。
2、我们不能乱砍伐树木,那样很容易引起大水灾,也要给那些小的'生物一个温暖的家。
3、我们要节约用电,出门时,要及时关灯;用完电脑,要马上关掉;看完电视,要立刻拔电源。
4、出门时,尽量少开车,多步行,多坐公共汽车,可以少排放汽车尾气。
5、节约资源,用完的作业本背面可以当草稿本,还要及时关水龙头。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了全人类能拥有美好的家园,请大家积极响应倡议。
倡议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文档为doc格式。
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篇四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七)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二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由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经营申请批准文件并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篇五
站全体干部职工:
山明水秀、风景如画的济源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让生态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园林,同建生态园林济源,共享碧水蓝天,是全市人民的共同心愿。在创建国家生态城市活动中,为绿化、美化宜居家园增光添彩是每位市民的义务和责任,也是我们的共同目标。为此,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关键时期,向全体干部职工发出以下倡议:
一、争做“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宣传者。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活动中,自觉学习、宣传“创园”知识,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态文明观念,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家人和周围的人,共同营造“人人关爱绿化、家家参与创园”的良好氛围。
二、争做“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守护者。倍加珍惜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关心爱护绿色生命,自觉保护身边的一草一木,坚决制止毁林毁绿的不文明行为,争做绿色生态文明的守护者和保卫者。
三、争做“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实践者。踊跃参加造林绿化和“创园”活动,认真履行植树义务,多植一棵树、多栽一盆花、多种一片草,绿化我们的环境、美化我们的生活,用实际行动为“创园”增光添彩。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人人有责,人人受益。让我们携起手来,绿化、美化济源,使济源的天更蓝、水更清、花更艳,为济源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篇六
广大市民朋友:
一花一草一木都是风景,一坐一动一行皆显素质。文明出行不仅给这个世界保留了美好的环境,为他人留下美好的心情,也体现了个人素质与魅力。
创建国家级文明县,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共享创建成果,是全体市民的共同心愿。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创建靠民,每一位市民都有责任、有义务为创建国家级文明县尽责出力。为打造优美的生态宜居环境,营造全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我们特向广大城乡居民发出如下倡议:
1、不做踩踏绿地、毁坏苗木、攀折花枝、乱摘花卉等不文明行为;
2、不砍伐、擅自迁移树木;
3、不在树木上涂、写、刻、划,架设电线或钉挂物品;
4、不在绿地、绿化带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脏水或有害物质;
5、不在绿地、绿化带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
6、不在绿地、绿化带内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7、不在绿地、绿化带内玩耍、抛洒垃圾、堆放物品;
9、自觉处理宠物在绿地、绿化带内的粪便;
10、自觉监督并制止上述行为。
对于违反城市绿化有关规定的,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1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尊敬的市民朋友,滑县是我家,文明靠大家!您的每一份努力,都让我们离文明更近一步;您的每一份辛劳,都为我们的家园增光添彩;您的每一份热情,都会激起更多人的文明意识。关心绿化建设,爱护绿化设施,珍惜脚下草,勿折枝头花,做文明的“绿色守护者”。
让文明成为习惯,少一分随意,多十分绿意,让我们共建、共享大美滑县!
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篇七
各位广大市民们:
大家好!
新的世纪,我们渴望干净的地球,渴望健康的生命,渴望幸福的家园,渴望绿色、健康、卫生的'生活环境。作为二十一世纪的xx公司的职员,我们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使命,共创绿色环保、健康卫生的新社会。我们的口号是:“绿色环保,举手之劳;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
xx公司倡议:大了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工人们的环境意识,积极参与工业园区的环保实践和监督;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提倡绿色生活,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回收资源,绿色消费,支持环保;积极参与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清除或有效控制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对环境少一份破坏,多一份关爱,共创绿色家园;全面提高环境与发展意识,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环境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行动起来,用爱心去关注环境的变化,用热情去传播环保的理念,用行动肩负起环保重任。让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让我们的工业园区更美丽。
倡议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篇八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鼓励社会投资,加强科学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绿化和保护树木花草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的权利。
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兴建、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及其他城市绿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城市新建工程应当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景观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不符合绿化规划标准和绿化面积要求的,不得核准。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资质审验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
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按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权限审批:
(二)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其主体工程是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化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五年养护费用,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绿化。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制定保护措施,服从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十八条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十九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布,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和全民义务种植和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内部自行投资种植、建设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配套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地设施,归居住区所有;。
(四)居民个人自行种植或者投资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和绿化设施,归居民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者负责;。
(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城市绿化养护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加强养护和管理。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和养护单位及个人的保护和养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改变、占用的有关手续,缴纳绿地占用费。
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应当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八厘米的树木十五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批准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指导。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的十日内,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应当及时补栽新树。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时,应当避让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商请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对木,采摘花果;。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
(五)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
(六)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因交通或者生产等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市城市古树名木进行鉴定、确认,并设置明显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严禁砍伐、移植城市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应当提出可行的移植方案,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五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禁止采摘古树名木的果实及种籽。因科研确需采摘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在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四)施工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者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等级规定的,可对施工单位按绿化工程投资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的绿化计划完成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可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三)擅自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造成损害的,可处以每株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及其绿化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个体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擅自砍伐、移植或者损害古树名木致使受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同树种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堆放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籽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护栏、围墙、园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观建筑。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四十四条城市绿化工作中,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与林业等主管部门的职能交叉,由市人民政府协调。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篇九
尊敬的广大游客朋友:
绿色是大自然赠予我们的宝贵财富,如今xx区xx公园大地“绿妆”正浓,生态文明渐成风尚。为了保护这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让广大游客尽享绿色福利。我们郑重发出如下倡仪:
一、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树立植绿、爱绿、护绿意识,争当文明市民,积极参与到爱绿护绿活动中,让我们真正成为绿化的爱护者和守护者。
二、学习了解绿化养护知识,宣传植绿、爱绿、护绿的意义,争做绿化宣传员。
三、爱惜绿化,呵护花草,请勿在绿化带内进行蔬菜种植、乱停车、晾晒衣物等损绿毁绿行为,不在树木上涂、写、刻、划和悬挂重物,不在公共绿地内抛洒废弃物。
四、遇到损绿、毁绿等不文明行为时,主动劝阻,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当义务监督员。
绿色家园,人人共享;爱绿护绿,人人有责。我们希望广大游客朋友能理解、配合和支持我们的园林管理工作,携手共建更加美好的游览环境。
xxx。
xx年xx月xx日。
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篇十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园路、廊架、六角亭、花坛、小品、苗木栽植、草坪铺植等。
二、合同工期。
开竣工日期:工期日历天数40天,开工日由甲方签署工程开工报告之日为准。
三、质量标准:达到《城市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施工图标准。
四、合同价款:叁拾贰万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叁角伍分整(325891.35元)。
五、双方责任。
1、甲方驻现场全权代表人姓名:
如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2、甲方工作。
甲方应完成以下工作,如造成延误,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1)提供现场施工用水接口、电源接头。
(2)向乙方提供或指明施工现场的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3)在开工前三天之内,向乙方提供经核准的场地内管线资料及相关图纸两套。
(4)组织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提出技术要求和验收效果。
(5)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关系。
3、乙方驻现场全权代表人姓名:
如代表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4、乙方工作。
乙方应履行以下责任,如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1)施工期间,乙方负责内接挂表,并承担全部施工水、电费用。
(2)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土建施工单位消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物、地下障碍物、地下管线、邻里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3)应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及施工计划报表,在工程质量合格前提下,甲方监理核定形象进度,进度款方可支付。
(4)保护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延误。
1、施工组织设计。
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3天,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甲方收到后3天内予以批准,乙方必须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的检查监督。
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顺延工期。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经甲、乙方同意的其它情况。
七、质量与验收。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
2、凡隐蔽工程部位,乙方预检后,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按时组织验收,合格后,乙方才能继续施工。
3、中期验收:
(1)xx年4月组织中期验收,验收前5天,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交中期验收报告和中期验收资料(包括工程结算资料)两套。
(2)甲方在收到乙方中期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和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验收报告,且又提不出修改意见,可视为中期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3)中期验收报告批准后,进入结算审计阶段。
4、竣工验收:
(1)xx年12月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前5天,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两套。
(2)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和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验收报告,且又提不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3)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15天内,甲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5、乙方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城市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经验收不合格,乙方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八、支付方式。
1、本工程结算方式为审计结算,结算依据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xx版)》,不足子目部分参照《**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xx版)》。
2、工程款支付。
(1)乙方进场开工前,甲方按合同价向乙方预付工程款10%。
(2)xx年4月份中期验收合格后,结算审计完毕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价的50%;xx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全部余款。
九、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十、养护和保修。
绿化工程养护期、园林建筑和水电安装工程保修期均为一年,截止xx年12月。
养护保修期内,因乙方栽植和养护不当致使苗木死亡,乙方须补种补栽相同品种和规格的苗木,园林建筑水电安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在7天内派人修理。
养护保修期内,乙方不负责治安管理,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苗木毁损、被盗、死亡和园林建筑水电设施毁损,乙方不负责任,但甲方要求乙方补种补栽和修复,乙方应按原样补种补栽和修复,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向甲方索赔。
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十三、其他条款:乙方负责协调场区周边关系,如与周边其他人发生矛盾纠纷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篇十一
在城市中植树造林、种草种花,把一定的地面(空间)覆盖或者是装点起来,这就是城市绿化。下文是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鼓励社会投资,加强科学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绿化和保护树木花草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的权利。
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兴建、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及其他城市绿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城市新建工程应当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景观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不符合绿化规划标准和绿化面积要求的,不得核准。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资质审验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
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按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权限审批:
(二)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其主体工程是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化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五年养护费用,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绿化。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制定保护措施,服从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十八条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十九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布,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和全民义务种植和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内部自行投资种植、建设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配套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地设施,归居住区所有;。
(四)居民个人自行种植或者投资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和绿化设施,归居民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者负责;。
(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城市绿化养护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加强养护和管理。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和养护单位及个人的保护和养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改变、占用的有关手续,缴纳绿地占用费。
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应当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八厘米的树木十五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批准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指导。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的十日内,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应当及时补栽新树。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时,应当避让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商请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对木,采摘花果;。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
(五)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
(六)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因交通或者生产等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市城市古树名木进行鉴定、确认,并设置明显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严禁砍伐、移植城市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应当提出可行的移植方案,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五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禁止采摘古树名木的果实及种籽。因科研确需采摘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在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四)施工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者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等级规定的,可对施工单位按绿化工程投资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的绿化计划完成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可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三)擅自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造成损害的,可处以每株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及其绿化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个体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擅自砍伐、移植或者损害古树名木致使受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同树种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堆放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籽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护栏、围墙、园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观建筑。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四十四条城市绿化工作中,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与林业等主管部门的职能交叉,由市人民政府协调。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绿化是栽种植物以改善城市环境的活动。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还原组织。
城市生态系统具有受到外来干扰和破坏而恢复原状的能力,就是通常所说的城市生态系统的还原功能。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中绿化生态环境的作用。对城市绿化生态环境的研究就是要充分利用城市绿化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能够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这一重要性质。
20xx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
20xx年,各级绿化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唱响“以人为本,共建绿色家园”的主旋律,大力提高全社会的植绿、爱绿、护绿、兴绿意识,着力推进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着力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着力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国土绿化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为推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又快又好的发展时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造林绿化快速发展。全国全年共完成造林面积379.65万公顷,新封山育林256.96万公顷,造林合格率、保存率保持较高水平,封山育林和灌木造林比重进一步加大,林业碳汇、林木生物质能源、森林健康等工作相继展开,林种结构得到优化,林分质量明显提高,新造林的非公有制比重超过47.5%。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成效显著。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117.69万公顷,工程区9533万公顷森林得到了有效管护。工程实施以来,工程区森林面积净增800多万公顷,森林蓄积净增4.6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增长量的43%以上;66.5万富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得到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工程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
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全年共完成营造林任务54.44万公顷,特别是着力加强了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十五”期间,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已累计完成近600万公顷的建设任务。据监测,工程区20%的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治理,40%的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有效控制,65%的农田实现了林网化。
退耕还林工程(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的退耕部分)全年完成退耕地造林84.59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32.85万公顷,新封山育林110.68万公顷,同时,后续产业发展得到加强。工程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完成退耕还林面积2087万公顷,其中退耕地造林868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084万公顷,新封山育林135万公顷,3000多万农户1.2亿农民直接受益。
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篇十二
广大市民朋友:
当前,全市上下正在积极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社会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踊跃参与创卫活动,市园林部门也下大力气整治绿化带环境卫生,共同维护优美的城市环境。
但是,仍有部分市民在绿化带内乱堆杂物、乱扔垃圾,在树上拴绳挂物,攀折花木,损坏绿化设施,占用绿化带种植农作物,对城市绿化环境和创卫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共同呵护我们的绿色家园,我们倡议:
广大市民要爱护绿化树木,珍惜绿化成果,不要向绿化带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在绿化带内堆放杂物,不占用绿地种植农作物,严禁在绿地内放牧、堆放秸秆、乱搭乱建,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市园林部门的绿化带卫生清理和苗木补植工作。
对于违反规定的,市园林、执法等部门将根据《xx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清理和整治,并对破坏行为进行媒体曝光和相应处罚。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并对破坏绿化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人人争当文明市民,使我们的城市环境更加整洁卫生,更加靓丽宜人。
xxx。
xx年xx月xx日。
城市绿化周活动方案篇十三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二、工程数量、规格及单价:
1、数量400棵左右(以实际验收数量为结算依据)。
2、规格:树胸径12cm-14cm、高4m。
3、单价155元/棵。(后期工程栽种与此价同等)。
三、工期:乙方确保在20xx年3月20日开工,于20xx年4月15日完工,工程标准达到甲方设计标准。
四、开工准备:甲方前期为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甲方在施工前准备好技术交底等工作;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尽快做出材料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呈报给甲方。
五、工程款支付:所有苗木栽植完毕,经甲方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0%;在20xx年12月30日次验收合格后付清30%的余款。
六、工程质量:
2、施工过程中,乙方严格按照《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施工,
3、乙方在施工中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后果自负;。
4、乙方要保障施工现场的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
七、养护管理和质量要求:
1、大树及时支撑,支柱与树干相接部分应垫上防护物,以免磨伤树皮;。
2、栽植后及时封堰浇透水;。
3、及时中耕除草、施肥、修剪,确保苗木正常生长;。
4、苗木要及时防治病虫害;。
5、苗木管理期间,必须经常清理各种废弃物;。
6、乙方包栽包活,在栽植完工后,要养护苗木至20xx年12月底,养护标准达到苗木成活率100%,养护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工程验收方法:
1、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2、经验收合格,由甲、乙双方签字后视为该段工程合格。
九、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书后,应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每推迟一天承担300元付给乙方作为逾期违约金。
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甲方设计的要求,负责无偿修补或及时返工。苗木成活率不达标,需补植的苗木,由乙方承担补植费用.
2、乙方必须确保在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每推迟一天承担300元违约金。
3、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如出现上述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本工程在20xx年12月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余款,甲方可以另行处理。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定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