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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签字后可以反悔吗篇一
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____。
乙方: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____。
乙方系的妻儿。
(系甲方雇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为甲方(系生前雇主)劳动时,因电击死亡。
为解决因死亡的善后赔偿事宜,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家属来沪料理后事的车旅费、住宿费以及在处理死者火化前的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二、发生在上海期间的的`丧葬费由甲方承担。
三、以上第一、二条款项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支付凭证,按实结算。
四、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因死亡的赔偿金,计币万元。
五、以上第四条款的赔偿金,由甲方最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存于____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
在甲方向____名下存款帐户存人该赔偿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双方约定,在甲方履行了上述全部款项赔付义务后,乙方不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
上海市处备查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自行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海市管辖。
协议人: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字后可以反悔吗篇二
当事人:
兰(继母,继承人),女,19xx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继子,继承人),男,19xx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继女,继承人),女,19xx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原西北工业学院毕业、x年元月退休于解放军*工厂的佘(兰丈夫、佘和佘父亲),x年11月18日过世。佘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内容包括:一是安葬费、工作单位有关补助,均由兰领去;二是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归佘,但须交15万元于兰以作补偿;三是吴四村49号208室房产,可让兰居住到过世后归还,否则应按房价升值和原有购房出资比例,扣去其用于我治病费用后分给兰全权处理;四是我原工作单位有关对老职工福利分房的处理,由兰与佘、佘共同商议处理。
现三方当事人对如何落实被继承人佘遗嘱意见有悖,请求居委会等有关调解组织给予调解。调解人员指出,首先,该遗嘱形式要件构成齐全,内容大部合法有效。其次,吴四村49号x室房产,由于权利人系佘和佘外孙,并非佘生前合法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该条内容应属于无效。再次,安葬费、遗嘱人原单位有关补助,亦不是遗嘱人生前合法财产,而且遗嘱只说“领去”,并没有明确权属处置。
经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三方当事人遵循互谅互让精神,根据被继承人佘遗嘱和继承法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三方共同遵行:
一、被继承人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补助费以及被继承人原单位有关补助或者其他不可预见补贴,均由兰领取并归兰所有。
二、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房屋产权归佘所有,兰和佘应当协助佘xx办妥变更登记手续,所需各项费用由佘承担,佘支付15万元人民币给兰以作补偿。
三、尽管遗嘱人对吴四村49号208室房产遗嘱处分无效,但佘仍自愿支付给兰xx人民币3万元补偿,以表达诚意。该3万元人民币补偿支付后30日内,兰搬出该房屋。
四、遗嘱人佘所述其原单位福利分房的期权,如果原单位能够兑现,由兰、佘、佘三人均等出资购买,产权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如果出售亦按该比例分割出售所得。
五、如被继承人还有其他未列入遗嘱的遗产,一经发现均由兰自行处理和所有,与佘、佘无关。但如果办有关手续需要时,佘、佘应当给予协助。
以上遗嘱继承分割,三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主持调解的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予以支持。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此协议书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兰(签章)年月日。
佘(签章)x年月日。
佘(签章)x年月日。
调解组织1(签章)x年月日。
调解组织2(签章)x年月日。
调解组织3(签章)x年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字后可以反悔吗篇三
被告方:陕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某、谢某、黄甲、黄乙诉被告陕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双方协商,已同意和解,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和费用为: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原告谢某生活费10545.68元、原告黄甲生活费12052.20元、原告黄乙生活费22597.88元、丧葬费8015.52元、误工费387元、交通费8372元、住宿费1440元和货物运费损失20xx元。上述费用共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
现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损害赔偿费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核减,双方最终确定本案实际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
二、上述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结。
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损害赔偿费,则原定核减部分将不予核减,仍须按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支付原告方赔偿费用。
三、本案法院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因诉讼费已由原告方在本案起诉时即已预交,被告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所需承担的诉讼费支付给原告方。
四、本协议经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陕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字后可以反悔吗篇四
患方代表:
姓名:性别:年龄:岁婚姻:电话:
身份证:住址:
【代表与患者(身份证:)为关系】
医方代表: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
协议原由与内容:
患者,岁,住。因“”于救治于医院,患方对诊疗过程存在异议,医患双方遂发生纠纷。经射阳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医方一次性补偿患方各项费用计人民币:圆整。
2、双方承诺本协议为最终解决办法,本协议生效后,该医患纠纷终结。
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向他方主张权利,并且不得影响双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有损双方的声誉。
以上内容医患双方代表已阅,调解人员也作了详细解释和说明,本协议为医患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并履行,今后别无其它纠葛。
(本协议一式叁份,医方、患方、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壹份)
患方代表签字: 医方代表签字(盖章):
射阳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代表签字(盖章):
20xx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字后可以反悔吗篇五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单位或住址 :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单位或住址 :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因发生____________纠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我调委会予以调解。我调委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对纠纷进行受理。经了解,各方当事人认同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如下(内容多时可另附纸)。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
本协议履行的方式为:____________。
本协议履行的时限为: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正本共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____________。
记录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字后可以反悔吗篇六
被调解人(立约人):张__,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长庆石油勘探局__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__路_________号。
被调解人(立约人):李__,女,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西安市__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__路12号。
被调解人张__、李__在__律师事务所__律师主持下,就双方离婚纠纷,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调解人张__、李__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被调解人张__、李__的'女儿张小芳由李__抚养,张__每月给付女儿张小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400元,到张小芳大学毕业为止。
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__路__小区_________号楼__室住房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均归李__所有。由李__支付张__住房补偿费一万元整。
五、原家中所有的电器、家具等用品,归李__所有。
六、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张__、李__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张__、李__各持一份,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一份,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立约人签名:_________。
立约人签名: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字后可以反悔吗篇七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1996年,杨女士与范先生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范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随其前妻共同生活;杨女士早年丧偶,女儿跟随杨女士的父母共同居住。两人婚后共同居住在通北路上一间仅15平方米的老式里弄内,杨女士并没有外出工作,专心做起了全职主妇,每月要范先生固定给付零用钱。但杨女士并没有安安分分的'在家照顾范先生的起居饮食,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输了钱就问范先生要,要不到就大吵大闹,不给范先生安宁。
1998年,范先生单位解困分房,夫妇俩便以租赁的形式入住到市光四村的房屋中,当时的调配单上有范先生、杨女士夫妇、范先生的母亲及范先生的儿子。入住后不久,范先生便将自己原先居住的位于通北路上的老式里弄房出租,房租为他所有。20xx年,范先生在得到相关部门的准许后,购置了另一套工农四村的房产,产权登记人系范先生、范先生的前妻和范先生的儿子三人,并没有杨女士的名字,这对再婚夫妻的矛盾就此产生。
杨女士认为范先生此举根本没有把自己当成一家人看待,很是生气,更为范先生经常过分的关心他的前妻而恼火不已。两人还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喋喋不休,双方言语不和,甚至还动手打架。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
不巧的是,杨女士的女儿在那时生病需要照顾,不得不暂时回到自己父母那里照顾女儿。范先生亦不能理解杨女士的爱女心切,便乘杨女士离家期间擅自将市光四村房屋的门锁更换,不让杨女士进门。杨女士协同姐姐、女儿一同与范先生理论,甚至还想砸门而入,最后范先生还是念在夫妻之情,将新锁的钥匙给了杨女士。可是,杨女士依然满腔愤怒,终于做出了过激的行为。20xx年4月18日,杨女士乘家中无人,将家中所有的水、电、煤气开关通通打开,自己跑出去。邻居在闻到浓烈的煤气味后拨打“110”报警。经居委及时与范先生联系,打开房门,家中一股煤气味,满地是水,一片狼藉。幸好及时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二、三、杨女士自愿无偿放弃市光四村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和房屋的居住权,离婚后入住通北路房子。范先生承诺不会让自己的前妻和儿子再去骚扰杨女士,并赔偿杨女士医药费六百元;杨女士对自己的过激行为向范先生道歉。
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签订本协议的3日内履行协议约定内容。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和平派出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字)。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记录人(签字)。
文档为doc格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字后可以反悔吗篇八
申请人:刘__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哈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20xx年xx月xx日晚7时左右,申请人刘_______在被申请人哈_______开办的._______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_______余元。哈_______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刘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哈_____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_________元;。
3.刘_______与哈_______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2.在20xx年xx月xx日前,由哈_______为刘_____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字后可以反悔吗篇九
当事人:
兰花玉(继母,继承人),女,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敏方(继子,继承人),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亦蓝(继女,继承人),女,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原西北工业学院毕业、1995年元月退休于解放军工厂的佘茂林(兰花玉丈夫、佘敏方和佘亦蓝父亲),20xx年11月18日过世。佘茂林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内容包括:一是安葬费、工作单位有关补助,均由兰花玉领去;二是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归佘敏方,但须交15万元于兰花玉以作补偿;三是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可让兰花玉居住到过世后归还,否则应按房价升值和原有购房出资比例,扣去其用于我治病费用后分给兰花玉全权处理;四是我原工作单位有关对老职工福利分房的处理,由兰花玉与佘敏方、佘亦蓝共同商议处理。
现三方当事人对如何落实被继承人佘茂林遗嘱意见有悖,请求居委会等有关调解组织给予调解。调解人员指出,首先,该遗嘱形式要件构成齐全,内容大部合法有效。其次,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由于权利人系佘敏方和佘茂林外孙,并非佘茂林生前合法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该条内容应属于无效。再次,安葬费、遗嘱人原单位有关补助,亦不是遗嘱人生前合法财产,而且遗嘱只说“领去”,并没有明确权属处置。
经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三方当事人遵循互谅互让精神,根据被继承人佘茂林遗嘱和继承法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三方共同遵行:
一、被继承人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补助费以及被继承人原单位有关补助或者其他不可预见补贴,均由兰花玉领取并归兰花玉所有。
二、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房屋产权归佘敏方所有,兰花玉和佘亦蓝应当协助佘敏方办妥变更登记手续,所需各项费用由佘敏方承担,佘敏方支付15万元人民币给兰花玉以作补偿。
三、尽管遗嘱人对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遗嘱处分无效,但佘亦蓝仍自愿支付给兰花玉人民币3万元补偿,以表达诚意。该3万元人民币补偿支付后30日内,兰花玉搬出该房屋。
四、遗嘱人佘茂林所述其原单位福利分房的期权,如果原单位能够兑现,由兰花玉、佘敏方、佘亦蓝三人均等出资购买,产权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如果出售亦按该比例分割出售所得。
五、如被继承人还有其他未列入遗嘱的遗产,一经发现均由兰花玉自行处理和所有,与佘敏方、佘亦蓝无关。但如果办有关手续需要时,佘敏方、佘亦蓝应当给予协助。
以上遗嘱继承分割,三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主持调解的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予以支持。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此协议书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兰花玉(签章)20xx年月日。
佘敏方(签章)20xx年月日。
佘亦蓝(签章)20xx年月日。
调解组织1(签章)20xx年月日。
调解组织2(签章)20xx年月日。
调解组织3(签章)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