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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一
申请人:柳颖莹宝,别名鲁奕楠,女,现年1岁,汉族,原住址:新郑市城关乡小占庄村,现住址: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法定代理人:柳颖莹,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被申请人:新郑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系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
1、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住院期间,肠道穿孔及失诊、误诊造成人身损害做出正确医学鉴定。
2、本案的费用及医疗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元月2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出生住院期间,由于被申请人单位医疗技术差,没有准确检查与诊断。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治疗期间造成肠道穿孔,导致申请人在人身、精神及经济造成创伤,被申请人没有尽职尽责,为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医疗鉴定机构做出正确结论。
此致
新郑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申请人:柳颖莹宝,别名鲁奕楠
法定代理人:鲁晓磊 柳颖莹
20xx年1月30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________时________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
1、早产极低体重儿。
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
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________时________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________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________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_______________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
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________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卫生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三
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离婚一案,我要求不公开审理。其理由是:
第一、本案中涉及某种难以明言的隐私问题;。
第二、本人在当地朋友较多,张扬开去未免难堪;。
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四
第四被申请人: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 住址:山西临汾市洪家楼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峪生 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对许云生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许云生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费用予以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间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原告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更换费用予以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
蒲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许云生 20xx年10月10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五
________银行________支行:
兹有我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在贵处设立对公账户:________________,近期根据公安局相关要求,将原财务章销毁更换为新的财务章,故到贵处办理银行预留印鉴变更手续,敬请接洽并予以协助!
本公司承诺:对于财务章变更所导致的一切财务问题与北京银行无关,一切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此致敬礼
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六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____(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____。
申请人:刘悦(刘惠霞婴)
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光市场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
电话:13536760059
被申请人:龙川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鉴定。
简要过程:
2015年4月21凌晨,刘惠霞入住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宫缩于上午7时,8时30分开始进行自然分娩,因持续性枕横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自然引产,故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进行。
10时30分,院方与刘庆伟(刘悦父亲)签订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
10时55分,刘惠霞进行院剖宫手术产下一男婴——刘悦。
因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而实施剖宫手术产下婴儿,导致婴儿轻度窒息及胎黄吸入综合症——见龙川妇幼保健院病历。
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院方工作人员通知婴儿家属,婴儿病情危重,婴儿家属到达后,院方工作人员说明了婴儿病情的严重性。
婴儿家属知道情况后,要求婴儿转院治疗,但院方工作人员多次误导刘悦家人及亲属放弃转院治疗,并说出一些如继续治疗,就是婴儿抢救过来,但后续的康复治疗将是非常漫长。刘悦的亲属都基本听从了院方工作人员的劝告,同意不再转院治疗,但刘悦的父亲(刘庆伟)态度非常坚决,非要转院治疗,故在院方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于4月23日凌晨8点左右联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转院工作安排。
4月23日16时30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专业救护车终于出现,于是,刘悦便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
一、2015年4月23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脑实质出血声像;
二、4月25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大脑管膜下暗区声像;
四、2015年8月10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ct检查报告:1、双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2、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
五、以上四点详细记录见《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患者病历》。
总述:
1、婴儿在出生前,胎儿检查正常;
2、产妇在生产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腹产;
5、因婴儿家属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水平,况且对于医疗方面知识一窍不通,故院方工作人员对婴儿家属的阻挠及误导,耽误了对婴儿的最佳抢救时机。
6、上述2、3、4、5点原因,直接导致婴儿脑性瘫痪,故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负有全部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请要求:
2、后期的治疗及康复治疗,因高昂的费用婴儿家属已无力承担,故要求院方承担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此致
河源市卫生局
敬礼
申请人:。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七
尊敬的街道计生办:
您好!我们是______________的一对夫妻。
我们的婚姻生育情况如下:本人_______与妻子_______于_______年在_______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我们于_______年生育一个女儿,现在已经4岁半了。
由于家庭经济情况良好,夫妻收入都属于中上等水平,完全有能力抚养第二胎子女。因此向镇计生办提出我们夫妻双方生育第二胎的申请。
希望计生办核实确认我们的申请材料,给予尽快批示。附上:夫妻双方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结婚证等材料。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八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入院时的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下午被一正在倒车的面包车撞倒,造成申请人面部外伤,左上肢腕关节以上,胳膊肘以下骨折,左腿小腿骨折,由120救护车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拍片子、各项化验,诊疗结束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骨科住院治疗,门诊住院号为_______________。
很显然,申请人的肌酐值已经很高,在肌酐值高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药物甘露醇。但是被申请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二十多天的时间持续使用该药物,直到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晚上八点造成申请人休克。被申请人组织内科医生进行会诊,会诊后就给申请人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家属就使用甘露醇的治疗单签字,并告知申请人家属使用甘露醇可能造成生命危险。申请人无奈只好转到山大医院进行治疗。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0:_________________30分申请人转院时的检查结果显示,除了入院时的受伤情况后还多了一项,肾功能不全。
被申请人不当的治疗方案、错误使用药物,造成申请人的病情严重恶化,现申请人向贵院提起申请,要求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区卫生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申请人的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九
第二被申请人:临汾市人民医院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苏学峰职务院长。
第四被申请人: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址:山西临汾市洪家楼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峪生职务院长。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对许云生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许云生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费用予以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间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原告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更换费用予以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
蒲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许云生20xx年10月10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十
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后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损害后果除上述所讨论的几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条例虽未对其他后果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了所特指的一些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正常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障碍。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丧失康复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予以承认并得到运用。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xx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十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十二
联系电话:1。
委托代理人:xx。
电话:
被申请人:xx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鉴定。
简要过程:
20xx年4月21凌晨,刘惠霞入住xx县妇幼保健院,宫缩于上午7时,8时30分开始进行自然分娩,因持续性枕横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自然引产,故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进行。
10时30分,院方与刘庆伟(刘悦父亲)签订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
10时55分,刘惠霞进行院剖宫手术产下一男婴——刘悦。
因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而实施剖宫手术产下婴儿,导致婴儿轻度窒息及胎黄吸入综合症——见龙川妇幼保健院病历。
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院方工作人员通知婴儿家属,婴儿病情危重,婴儿家属到达后,院方工作人员说明了婴儿病情的严重性。
婴儿家属知道情况后,要求婴儿转院治疗,但院方工作人员多次误导刘悦家人及亲属放弃转院治疗,并说出一些如继续治疗,就是婴儿抢救过来,但后续的康复治疗将是非常漫长。刘悦的亲属都基本听从了院方工作人员的劝告,同意不再转院治疗,但刘悦的父亲(刘庆伟)态度非常坚决,非要转院治疗,故在院方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于4月23日凌晨8点左右联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转院工作安排。
4月23日16时30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专业救护车终于出现,于是,刘悦便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
一、20xx年4月23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脑实质出血声像;
二、4月25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大脑管膜下暗区声像;
三、20xx年5月10日,xx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诊断结果:
1、脑性瘫痪;
2、胼胝体发育不良?
四、20xx年8月10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ct检查报告:
1、双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
2、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
五、以上四点详细记录见《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患者病历》。
总述:
1、婴儿在出生前,胎儿检查正常;
2、产妇在生产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腹产;
5、因婴儿家属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水平,况且对于医疗方面知识一窍不通,故院方工作人员对婴儿家属的阻挠及误导,耽误了对婴儿的最佳抢救时机。
6、上述2、3、4、5点原因,直接导致婴儿脑性瘫痪,故xx县妇幼保健院负有全部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请要求:
2、后期的治疗及康复治疗,因高昂的费用婴儿家属已无力承担,故要求院方承担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此致
敬礼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十三
申请人: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13日,重庆市医学会受南川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重庆医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该是法院委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委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直接以“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委托重庆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显然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负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意见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重不符合客观逻辑。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究竟有没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然会发生羊水栓塞?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39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本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量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果,正所谓“意识决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给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保护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论用口述还是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采用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为手术依据(详见病历),这符合诊疗法规吗?但在《鉴定书》中,专家只字未提。——这些常规检查延用十天前的结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如果不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属于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失范畴?这需要在过错责任鉴定中进一步鉴定。另外,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在对病人实施所谓的抢救过程中,让病人家属签署了两份病危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合符诊疗规范吗?如果不符合规范,是否涉嫌病历造假?这些疑问也需要在司法鉴定中予以鉴定。
四、通过对羊水栓塞病理的研究而得出的几点推断。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引发的产科并发症,但羊水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进入母体循环的,除非达到下列条件:
1、损伤:产程中,宫颈扩张过程过速或某些手术操作损伤宫颈内静脉或剥离胎膜时蜕膜血窦破裂。
2、过高的`宫内压:不恰当或不正确地使用缩宫素以致宫缩过强。另外在第2产程中强力压迫子宫以迫使胎儿娩出,这些都是人为地导致afe的重要因素;而双胎、巨大儿、羊水过多则系病理性因素的宫腔内压过高而使羊水经破裂的胎膜从开放的血窦进入母体血循环。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胎盘边缘血窦破裂,羊水可经破裂的羊膜及已开放的血窦进入母血循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仅以重庆医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唯一依据来判决本案,让医方在徐红梅的死亡后果中只承担轻微责任,于法理不通,于情理更是不通。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
此致
委托人:
20xx年6月7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十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x日x时x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x时x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x时x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
1、早产极低体重儿,
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x时x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x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x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xx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婴儿到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十五
申请人: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医院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____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是否错误进行鉴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继续治疗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之妻因突发失语、左侧肢体功能障碍4小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住被申请人处,入院诊断为:1.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脑梗死恢复期;4.颅内动脉瘤。
诊疗经过:经过26天住院治疗,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院,出院诊断情况:患者失语较前有所好转,右侧肢体偏瘫。事实,申请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医院所述,实际情况更加严重,目前完全失语,肢体不但偏瘫,且逐渐萎缩,接近植物人状态,让申请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溃状态。经咨询医疗专家,申请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的`诊疗过错造成,原因是医师行微创引流术,部位偏离,误伤神经。为此,特申请依法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十六
1、治疗此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的合理医疗费用。
2、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驾驶黑a______号____牌小型越野车在________三道街将被申请人______撞伤,事故发生后,______到____省武警总队医院救治,并于同日转至______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后因呼吸困难转入呼吸内科,共住院____天。申请人______认为被申请人______多次转科,医疗用药数量过多,且有些药物用途不明,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治疗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所用的合理医疗费用,和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请予以准许。
此致
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十七
申请事项。
请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该是法院委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委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直接以“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委托重庆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显然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负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强奸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意见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重不符合客观逻辑。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究竟有没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然会发生羊水栓塞?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39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本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量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果??正所谓“意识决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给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保护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论用口述还是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采用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为手术依据(详见病历),这符合诊疗法规吗?但在《鉴定书》中,专家只字未提。——这些常规检查延用十天前的结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如果不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属于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失范畴?这需要在过错责任鉴定中进一步鉴定。另外,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在对病人实施所谓的抢救过程中,让病人家属签署了两份病危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合符诊疗规范吗?如果不符合规范,是否涉嫌病历造假?这些疑问也需要在司法鉴定中予以鉴定。
四、通过对羊水栓塞病理的研究而得出的几点推断。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引发的产科并发症,但羊水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进入母体循环的,除非达到下列条件:
1、损伤:产程中,宫颈扩张过程过速或某些手术操作损伤宫颈内静脉或剥离胎膜时蜕膜血窦破裂。
2、过高的宫内压:不恰当或不正确地使用缩宫素以致宫缩过强。另外在第2产程中强力压迫子宫以迫使胎儿娩出,这些都是人为地导致afe的重要因素;而双胎、巨大儿、羊水过多则系病理性因素的宫腔内压过高而使羊水经破裂的胎膜从开放的血窦进入母体血循环。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胎盘边缘血窦破裂,羊水可经破裂的羊膜及已开放的血窦进入母血循环。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谢晓东。
201x年6月7日。
电话:15310288202。
医疗鉴定申请书标准篇十八
法定代表人:陈姚济院长。
第二被申请人:临汾市人民医院。
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苏学峰职务院长第三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丁3号(月坛公园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
院长。
第四被申请人: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
住址:山西临汾市洪家楼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峪生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对许云生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许云生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费用予以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间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原告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更换费用予以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蒲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许云生。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