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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劳动合同法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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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劳动合同法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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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江苏劳动合同法条例篇一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内容及要求。

第二条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确定,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______小时,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为休息日。

第六条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_____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日为发薪日,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

(一)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元。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三)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_____、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

六、社会_____和福利。

第十八条双方依法参加社会_____,按时缴纳各项社会_____费,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_____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_____费用;社会_____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_____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_____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七、协商条款。

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条约定条款。

(一)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二)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双方约定事项。

(一)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二)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要求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一)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二)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江苏劳动合同法条例篇二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劳动者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a.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年(个月)。

b.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本合同第七条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时制度(_______________)。

a.标准工时制。

b.不定时工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

(二)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

(三)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a.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

b.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经协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四)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及当地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三)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甲方与乙方代表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新的约定,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经济补偿。

(一)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当月工资。

(二)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九、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服务的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双方可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等并执行。

(二)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人民币。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双方亦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规定。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

(二)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五)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六)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编号:

鉴证日期:

江苏劳动合同法条例篇三

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2、试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_______元/月的工资报酬。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3、甲方每月___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4、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工资按照国际规定执行。

5、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因其它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

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

2、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

3、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甲方赔偿万元违约金。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经常接触甲方公章等印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欠条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

江苏劳动合同法条例篇四

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江苏劳动合同法条例篇五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职工。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依法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承诺。

(一)遵守国家、本省的法律、法规,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并接受乙方查询和敦促。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非法扣除或以任何形式拖延支付。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

(五)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

(六)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情况下,不干涉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不要求乙方从事有损人格尊严的工作。

二、乙方承诺。

(一)遵守国家、本省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指标(要求)。

(四)如实提供个人有关资料,不得有欺骗讹诈行为。

三、双方约定。

(一)工作范围。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工种)负责_________工作(兼做_________工作)。

(二)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月工资额_________元。

(三)工作时间和超过工作限制。

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享有至少1天休息日(实行5天工作制之后从新规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如需乙方加班加点,须征得乙方和工会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且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3天。

(四)工资的给付。

1、甲方以货币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总额不低于_________元。支付时间为每月______日至______日。

2、停工工资:非因乙方过失造成停工,停工期间,甲方应发给乙方停工工资。停工工资费不得低于乙方平均工资的70%。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解除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乙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支付一笔相当于通知期乙方正常工作可实得收入款数的费用予对方,作为代替通知金。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终止执行。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续订劳动合同,双方要在合同期满前30天协商确定。

五、合同期待遇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偿。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享受的有关待遇和终止、解除合同后可获得的有关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金),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若不履行本合同规定,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经济责任。

1、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强制乙方加班加点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须付给乙方两倍于加班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已同意加班但又临时拒绝的,须按预定加班时数付给相当于两倍加班工资的违约金予甲方。

3、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工资,除付清所欠工资外,须按日支付乙方相当于所欠款额1%的违约金。

4、在合同期内,甲方非法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乙方因甲方过错而解除合同,甲方应按乙方在本企业服务年限长短支付违约金,数额为:解除合同当年乙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乘服务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5、乙方非法单方面解除合同,须付给甲方违约金,数额为解除合同当年乙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乘合同期未满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二)违约法律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还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但须办理变更手续。

(二)甲、乙双方如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劳动合同法条例篇六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现行劳动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愿自,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本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遵守履行。

[合同期限和履行地]。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生产任务完成止。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合同履行地。

[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本岗位(工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具体岗位(工种)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如下:

第五条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七条甲方应明确规定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

待遇情况:

第八条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第十一条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本条(二),(三)项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乙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等假。

[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甲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申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十七条甲方应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工资支付形式和工资标准。按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项目):

不包括:。

第十八条甲方以月(周,日)为周期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甲方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应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九条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乙方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为:

[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省,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解除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本条(二),(三)款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将本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为止。

第三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五)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本条(二),(三),(七)款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由甲方出资专项培训未达到《培训协议》要求或本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

(二)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协议承担甲方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退休,退职或者死亡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以%(不超过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三十日内调解不成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期间,如相关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江苏劳动合同法条例篇七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乙双方根据《中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试用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工作制。

第五条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按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

第八条乙方的保险待遇按执行。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大象法律。

第十二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本合同 件包括: 。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

鉴证员。

鉴证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劳动合同法条例篇八

第一条为了完善。

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

规章制度。

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劳动合同法条例篇九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登记。

注册类型。

履行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社会(养老)保险号码。

就业登记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编辑。

文档为doc格式。

江苏劳动合同法条例篇十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前款赔偿金的标准,第(一)、(二)、(三)项按照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第(四)项按照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第五十八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范围: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违反第十三条其他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本省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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