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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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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优质9篇)
时间:2023-12-12 08:43:04     小编:雁落霞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

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

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

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

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

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

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篇二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鉴于买方为需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1.名称:

2.品种:

3.规格:

4.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根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

(2)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

e.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只凭商品的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而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约定货物质量要求:。

1.数量:。具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政策、外商资信及市场行情,合理商定。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2.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毛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3)公量: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适用于棉花、羊毛、生丝等具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

(4)理论重量: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一些国家海关法规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重量为征税的法定重量。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机场;

(3)收货人;

(4)货物名称、规格;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

7.包装费用由方承担。

1.运输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海洋运输:按经营方式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

a.租船运输: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

b.班轮运输: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

(2)铁路运输: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

(3)航空运输:运送迅速;节省包装、保险和储存费用;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准时。适合于运输易腐、鲜活、季节性强、紧急需要的商品。

(4)邮政运输:简便、快捷。

2.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

(2)航空运单: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4)。

3.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买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卖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未经买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买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天内予以装船。

2.装运港(地):。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地):。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4.分批装运和转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

5.装运通知: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天,向买方提供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滞期和速遣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或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

1.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总价:。

2.付款方式:

(1)信用证。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价款,即。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装运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天;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2)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日,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电传,swift,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3)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日,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电传,swift,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即期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提示单据,进行承兑延期付款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

(4)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5)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6)汇付。买方应于:收到所需单据后天内;提单日后天内,以电汇,信汇,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3.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向(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a.标明通知收货人或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或运费待付。

b.签发给卖方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预付;已付或待付,通知。

c.多式联运单据。

d.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e.铁路运输单据。

f.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需要原本份和副本份。

a.商业发票。

b.保险单保险凭证。

c.由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d.原产地证明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

e.装箱单。

f.重量单。

g.发货通知书装船通知。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

4、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1.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a.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之前天内,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b.在装运港/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天内,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检验机构对货物检验后,货物运抵目的港/地,买方如对货物进行检验,即使发现质量、重量或数量有问题,也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2.在进口国检验。

a.在目的港/地检验,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天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确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b.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一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双方可约定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天内进行,并以该地约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

3.检验标准和方法。

(1)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将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作为检验的重要依据。

(2)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1.索赔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列出索赔理由。

2.索赔期限:

(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日;

(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周内。

3.卖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买方的索赔要求被视为接受。

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支付。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9.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

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

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篇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一)宽限期与根本违约的关系

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看来,买方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并不公平。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时间长短又没有具体规定,买卖双方各有说法,《公约》仅以合理为限,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此项权利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根本违约的标准问题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但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经验相当丰富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三)预期利润的索赔问题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润损失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公约》第74条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习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因此尽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其中确实存在主观因素,所以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

(四)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条件购买替代物是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这一权利已受到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肯定。但在实际案例中,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才是符合公约精神?一般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是适当的,如价格需与原货物相当、渠道正规,否则就不是购买替代物,成为购买新货物了。但在按以上两个标准裁决时,也会存在问题,如买方在卖方无力履约,时间紧急时为了按照《公约》第75条之规定减少损失已经购买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卖方认为买方应当先要有一个宣告解除合同的过程才有权购买替代物。对于卖方的抗辩,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买方是否已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替代物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可见,实践中的判断理解存在较大分歧。

由此可见,尽管《公约》已经对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同时采用的术语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时,存在很多困难和矛盾的情况。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各国之间贸易实践经验的积累,需要各国对此类问题的相互协商,同时还需要理论的不断突破和创新。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可以使我们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做到胸有成竹,从而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篇四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救济措施。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相关规定的分析,探析其内在的法律价值的追求,对我国合同履行的现状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货物买卖违约救济根本违约价值取向。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都可能因各种原因而违约。不论违约的性质如何,受害方均有权依照合同规定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违约救济措施中,有的仅限于卖方或买方采用,有的则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均可采用的。在国际货物买卖法方面,主要是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还并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然而就其灵活性及获得普遍接受的程度来说,则是任何一部国内法或国际惯例都不能比拟的。它的目的不是取代或调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则,而是提出一套适合于国际贸易特殊要求的原则和办法供买卖双方选择适用,以实现其序言中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宗旨和目的。在充分考虑各国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一现实以及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中的不同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所讨论的违约救济方式就是以公约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来进行阐述的。

一、违约救济方式的类型。

(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如果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未很好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受害方要求损害赔偿,除了对方有违约行为这一重要条件外,还需满足另外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是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应该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料到的损失,二是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与对方的违约有着因果联系。同时,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式可与其他的救济方式并用。

(二)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属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一种救济措施,它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他方式代替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8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所以,公约在原则上认为实际履行属于救济方式之一。然而即使如此,当一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法院并无义务作出此类判决,除非法院本国的法律要求这样做。

(三)解除合同。

无论是卖方或买方的违约行为达到公约所规定的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对方当事人均有权宣告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效力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因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开始有效。此条款包含有二层含义:一方面是当事人宣告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是对方当事人的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面是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如果受害方当事人未适当地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使对方当事人的违约已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合同亦不得解除。至于通知的方式,公约并未严格规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四)修理或提供替代物。

在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修理货物或重新交付替代物。对买方行使“要求修理”权利的惟一限制条件就是这一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视为不合理,而修理要求的合理与否主要取决于货物的特性、对方所在国的远近以及货物存在缺陷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而不是取决于对方违约的性质。

交付替代物则完全相反。受害方能否采用这一救济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对方违约的程度。换句话说,只有当违约方的违约属于根本违约,受害方才能取得要求对方交付替代物的权利,之所以强调卖方根本违约是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的前提条件,目的也只有一个,那就是防止在货物仅存在轻微缺陷的情况下,卖方也不得不无谓地开销一大笔交付替代物的运输费用。

(五)给予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义务。

如果卖方不履行其合同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买方可以给予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即所谓的给予宽限期。但买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对卖方延迟履行义务而享受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义务。值得一提的是,给予宽限期是公约赋予买方的救济方式之一,而不是卖方的权利,所以公约第45条第3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此项救济方法的本质,仍应归纳为实际履行。

(六)减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无论买方是否已支付了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价,减价应按照实际交货时的货物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买方在下列情况下不可以要求减价:如果卖方对其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行为采取了实际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买方拒绝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措施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违约救济方法上的差异。

由于法律体制不同,各国的法律特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在合同违约救济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公约)规定的当事人违约救济是对两大法系矛盾的调和与折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违约救济上主要有以下分歧:

(一)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

两大法系均把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作为违约的三种救济方法,但实际履行在两大法系中却具有不同的地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实际履行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救济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英美法则只有损害赔偿而无实际履行,只有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能诉诸平衡法上的实际履行。一般来说英美法院对货物买卖合同原则上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只有在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或特别珍贵罕有而在市场上不容易买到时,法院才会判决实际履行,因此英美法中实际履行只是一种在例外情况下采用的辅助性方法。由于两大法系上述重大分歧,公约无法进行完全的统一,只能作出一定程度上的统一,并给与各国法院依本国法律进行判决的自由。公约28条规定:如果按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履行公约范围的类似买卖合同愿意这样做。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院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极少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原因在于按实际履行投诉,原告要负举证责任,被告则会极力抗辩和推脱,待法院作出判决通常要两三年,耗时费力,而且国际买卖货物一般都是非特定物,大多数情况下,买方都可以买到替代物,如果买方购买替代物同时提出赔偿,则通常会得到充分及时的补偿,故实际履行只是从法律上作出规定。

(二)违约责任原则。

即请求违约救济是否以违约方有过失为前提。大陆法系国家把违约方的过失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合同一方只有在证明违约方有过失时,才能使其承担合同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不以违约方的过失作为其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即当事人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无须证明违约方有过失。

(三)解除合同与请求损害赔偿的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将损害赔偿作为违约的基本救济方法,它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救济方法同时使用,当事人解除合同,不影响其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则规定违约受害一方只能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两者中任选其一,但法国法则规定,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两种救济方法可以同时使用。

(四)违约金制度。

英美法只承认损害赔偿性质的违约金,认为违约的主要补救措施是损害赔偿,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认为,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制裁,具有惩罚性,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如无其他约定,另一方除请求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而大陆法系的法国则认为违约金属于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性质,具有担保作用,原则上受害方不得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延迟履行者除外。

三、违约救济方式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取向。

(一)效率。

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效率,它原本是经济学上的范畴,后来被引入法律领域,成为人们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尺度。法律制度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成本以及高效地解决争议。

自愿交易的顺利进行,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和信息不对称阻碍了交易的进行。因此,必须确立违约救济制度,使交易者引以为戒,使违约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促进交易的进行。

大多数情况下,合同订立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就是希望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并得到自己所期待的利益。因此,公约出于严格限制合同解除,尽量保持合同的有效性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通过其所确立的根本违约制度,其目的并非是赋予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让另一方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而是在于严格限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通过根本违约制度,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身在一方违约以后,应赋予受害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说,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形都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实际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例如,违约方交货造成迟延,但非违约方愿意接受,不愿退货;或交付的产品有瑕疵,但非违约方希望通过修补后加以利用,这就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如果在任何违约的情况下都要导致合同的解除,将会使非违约方被迫接受对其不利的后果。所以,如果对违约解除情况在法律上没有限制的话,也并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虽已违约,但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而非违约方愿意违约方继续履行,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因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继续履行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特别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一部分内容,如要求解除合同,将会耗费不必要的费用,造成资源浪费。纵观各国的立法,对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违约是严重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二)协作与善意。

签订合同的全部意义在于履行,因为它不仅是当事人满足自己需要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分工带来的协作之必要途径。而违约破坏这种个人的期待与双方的协作。公约确立违约救济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在违约事实发生之后,通过合同订立双方的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因为一般来讲,合同订立双方订立合同自始至终都希望得到自己所期待的利益,当违约发生之后,只有相互协作使合同继续履行,他们的这种期待才能得以实现。在公约的违约救济方式中除了最严厉的解除合同之外,其余的救济方式其实都是要求在合同双方相互协作的基础上得以实现的。

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正处于一个繁荣时期,合同的签定与履行时刻都在发生,但是我国的履约状态确是令人堪忧,同时在违约发生以后,违约救济方式的采取也不适当,大量案件诉诸法院,结果是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之外,还增加了额外的诉讼与费用的支出,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也破裂。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违约救济方式的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对违约救济的规定不单是能更好地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我们应深刻领会法律所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并非是为了对抗,而是为了相互的协作与善意的表达。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杨树明主编.国际经济法学[m],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年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篇五

电传:_________卖方: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_。

2.原产国别:_________。

生产厂:_________。

3.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

5.装运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装运港口:_________。

7.卸货港口:_________。

8.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1)采用信用证。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_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_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1.装运:

(1)f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_(电报:_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_____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2.装运通知。

3.质量保证。

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_________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1。

6.合同延期和罚款。

7.仲裁。

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卖方(签章):_________。

买方(签章):_____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篇六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买方为_____________需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_________________。

3、规格: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项执行:

(1)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根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

(2)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

e、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只凭商品的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而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约定货物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_________。具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政策、外商资信及市场行情,合理商定。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2、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项执行:

(1)毛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3)公量: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适用于棉花、羊毛、生丝等具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

(4)理论重量: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一些国家海关法规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重量为征税的法定重量。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码头/机场;(3)收货人;(4)货物名称、规格;(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_____宽_____高,以毫米表示)。

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________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

7、包装费用由______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运输。

1、运输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项执行:

(1)海洋运输:按经营方式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

a、租船运输: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

b、班轮运输: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

(2)铁路运输: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

(3)航空运输:运送迅速;节省包装、保险和储存费用;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准时。适合于运输易腐、鲜活、季节性强、紧急需要的商品。

(4)邮政运输:简便、快捷。

2、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

(2)航空运单: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4)_____________。

3、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买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卖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未经买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买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装运。

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________天内予以装船。

2、装运港(地):________________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地):________________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4、分批装运和转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

5、装运通知: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_____________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_____________天,向买方提供_____________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_____________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_____________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_____________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_____________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滞期和速遣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保险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_____________平安险,或_____________水渍险,或_____________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计价货币:_________________;单位价格金额:_________________;总价:_____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

(1)信用证。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___________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的价款,即_____________。银行保函有效期到:装运回后_______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_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_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_____________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____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2)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swift,_____________信函,____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即期付款信用证_____________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3)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swift,_____________信函,____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_____________即期_____________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_____________提示单据,进行_____________承兑_____________延期付款_____________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

(4)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5)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________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6)汇付。买方应于:收到所需单据后________天内;_____________提单日后_____________天内,以_____________电汇,_____________信汇,_____________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3、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向_____________(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_____________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a、标明通知收货人或_____________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_____________空白抬头;_____________空白背书,并注明_____________运费已付或_____________运费待付。

c、多式联运单据d、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e、铁路运输单据。

f、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______________需要原本_____________份和副本_____________份。

a、商业发票。

b、_____________保险单_____________保险凭证。

c、由_____________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d、原产地证明_____________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

e、装箱单f、重量单。

g、_____________发货通知书_____________装船通知。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_____________。

4、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_____________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_____________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第八条检验。

1、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a、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之前________天内,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b、在装运港/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________天内,由双方约定的_____________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检验机构对货物检验后,货物运抵目的港/地,买方如对货物进行检验,即使发现质量、重量或数量有问题,也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2、在进口国检验a、在目的港/地检验,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________天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_____________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确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b、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一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双方可约定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________天内进行,并以该地约定的_____________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

3、检验标准和方法。

(1)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将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作为检验的重要依据。

(2)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第九条索赔。

1、索赔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_____________最终目的地_____________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_____________列出索赔理由。

2、索赔期限:

(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____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日;(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________周内。

3、卖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_____________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买方的索赔要求被视为接受。

第十条税收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_____________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_____________支付。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终止合同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9)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本文由整理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篇七

摘要随着国际间货物买卖的越来越频繁,如何在交易中尽可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而预期违约制度,这个可以有效解决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有可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上的危险情况的制度,对于保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预期违约的定义、分类、成立要件等进行分析,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预期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明示默示。

一、预期违约的定义和种类。

违约(breachof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只要违约,有关当事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其违约符合《公约》第79条所规定的免责条件,即该方当事人能够证明此种违约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由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他或他的后果。”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实际违反。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最早起源于英美法,自确立以来,对很多国家都影响深远,中国虽然主要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但也逐渐在法律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公约》第71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前者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以行动表明不准备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选择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坚持合同有效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同时自己也做好履约准备。《公约》第71条和第72条分别规定了预期违约的两种情况:一是在订立合同之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的履约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从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确认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该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但是他必须将中止履行通知对方,如对方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二是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解决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有可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上的危险情况,它对于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及时解决合同纠纷,进而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滋生。预期违约及其救济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可以有效的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预期违约的成立要件。

明示预期违约须构成以下要件:

1、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并且预期违约一方的当事人必须在合同履期届满前将其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当事人。

2、该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明确的、无条件的以口头或书面表示的。如果该表示是非自愿的、虚假的、含糊不清的,或是有条件的,那么则不能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

3、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合同规定的决定合同性质的义务,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将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4、明示预期违约没有正当理由。一方当事人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构成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须构成以下要件:

1、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能力履约或不愿意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将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可能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当对方出现: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四种情况时,对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其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的,也可认为其有确切证据,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2、一方当事人的预见须是合理的确切证据的。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是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预见到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至于什么证据属于确切证据,则由审判人员在在实践中具体分析。

3、一方当事人必须能预见到对方当事人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其只能预见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合同目的仍然能够实现,那么对方不会构成根本性违约,自然也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4、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否则为实际违约。

5、一方当事人必须没有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即为明示毁约。

三、预期违约的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实际上,预期违约的当事人没有违约行为,预期违约仅仅只是一种假想的违约,因此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应承担以下义务:(1)必须立即将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决定通知预期违约方;(2)如果预期违约方提供了充分保证,则中止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3)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不能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否则应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预期违约要根据情况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即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

3、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2)赔偿损失。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补偿对方当事人因为自身的违约行为而使财产蒙受的损失。至于赔偿的数额则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对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失数额计算,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金。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则按约定,约定的金额过高或者过低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

(4)定金。如果一方当事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可由双方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任一项责任形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实务中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

下面从两个案例中解读国家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案例一:广东省南方皮箱厂是广电省的一家乡镇皮箱小厂,该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因此颇有市场。1991年2月,香港隆安家具行向南方皮箱厂发出购买1500只皮箱的要约,并且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要求必须4月5日之前交货,每只皮箱1500港元。南方皮箱厂接受了该要约,并于2月1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南方皮箱厂即按照隆安家具行的要求开始生产。3月15日,南方皮箱厂收到隆安家具行的传真,声称由于南方皮箱厂是小厂,产量低,将不能履行合同,其认为南方皮箱厂会预期违约,故宣告撤销合同。南方皮箱厂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说尽管产量不高,但签约后已组织工人加班生产,每日产量达50只,截止到3月15日已完成900多只,完全可能按期交货,隆安家具行撤销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隆安家具行对此并没有回答。4月3日,南方皮箱厂告知隆安家具行1500只皮箱已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是隆安家具行回说合同早已撤销。于是南方皮鞋厂于5月份向北京中国贸易仲裁会提起仲裁。

本案涉及的就是预期违约的问题。买方隆安家具行并不了解卖方南方皮箱厂的生产状况,主观的认为卖方将预期违约然后单方撤销合同是不符合公约要求的。根据公约规定,只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前,以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约,才可以宣告撤销合同。买方在卖方说明能履行合同后仍坚持撤销合同,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买方可以先中止履行合同,当卖方说明确能履行后得继续履行合同,但是买方无权撤销合同。

根据《公约》第71条第(3)款的规定,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买方隆安家具行认为卖方南方皮箱厂预先违约的证据不足,在对方证明确能履约的,买方仍然执意撤销合同,这实质上是一种毁约行为,因此本案中,买方隆安家具行应继续履约。

案例二:7月,国内a公司与美国买方签署了多份草莓出口合同,总金额约100万美元,合同支付方式均为oa30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买方对草莓品质要求较为苛刻,同时草莓市价不断上升,出口企业a公司遂向买方表示,如果再按照买方要求的品质继续供货,其将难免遭受损失。a公司要求买方同意降低对草莓品质的要求,否则将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美国买方对a公司的提议坚决反对,不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变更,更不同意终止合同执行。买方表示其已经与下家签署了供货合同,因此a公司也必须按照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买方随后一再要求a公司明确后续货物的出运日期,但a公司始终回避问题。买方遂停止支付金额为15万美元的已到期货款,并表示将在收到a公司后续供货后再支付到期货款;而如果a公司拒绝继续执行合同,该笔货款将被用来弥补因a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a公司认为继续供货将有可能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坚持只有在买方支付前期欠款的条件下,方能继续向买方供货。贸易双方就此问题相持不下。

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草莓属于时令水果,受市场、气候的影响,因此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能够遇见到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风险。a公司主张修改合同中实质性条款,否则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规定的。随后在买方的多番要求下a公司一直拒绝履行合同,并且在买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后a公司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见,其行为和声明满足了公约规定了构成要件,已经构成了预期根本违约。此时美国买方可以要求a公司提供充分保证,在其提供充分保证后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五、结语。

如今随着国际间交流越来越密切,国际间的货物买卖也越来越频繁,如何正确适用预期违约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从事国际贸易的人都应该掌握的。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保护权益,但是也不是没有限度的。每个国家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都是慎之又慎的,只有符合法定的要件才可以成立预期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贸然提出对方预期违约,而对方并不成立时,提出方也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话,也要进行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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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伟.国际贸易法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

[3]王传丽.国际贸易法第五版[m].法律出版社.

[4]张丽英.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

[5]郎丽华主编.国际贸易案例精选[m].经济日报出版社,.

[6]刘德标主编.国际贸易实务篇[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高欣.通过案例看预期违约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n].国际商报,9月19日第006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篇八

20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

2.产地:____。

3.数量:____。

5.合同价格:____fob____。

6.包装: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

证人:____。

日期:____

卖方:____。

证人:____。

日期: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篇九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国内实际需要;企业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l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此外,进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情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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