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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协议书汇编篇一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发包方提供的土地。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协议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和园地,共 块,面积 亩。其中:田 块,共 亩;土 块,共 亩。
承包期限共30年,从 1998年 07月01日起,至20xx年06月30日止。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青苗补偿费归土地耕种者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发包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
(二)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三)承包方流转承包地和因分户拆分承包地时,如果损害集体和其他社员的利益,发包方有权拒绝批准并制止实施。
(四)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的,流转合同书应予注明发包方的本项权利。
(五)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⑴ 承包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发包方和其他社员的经济利益的;
⑵ 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减少等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执行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国家征用承包地时,合理分配安置补偿费,帮助承包方获取青苗补偿。
(五)集体建设占用承包地时,发包方要按承包方实际青苗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对发包方被占用的承包地,发包方要用其他土地补足。无法补足的,按现行土地租金水平和剩余承包年限折算成现金一次性给予补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自行决定流转方式,取得流转收入。
(三)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形式将承包地流转给本社农户,必须经发包方批准。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发包方备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⑴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承包方全部农业人口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
⑶承包方所有的农业人口死亡;
⑷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⑸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⑹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包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国家建设和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时,本承包合同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对变化的合同标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居)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须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从鉴证之日起生效。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合同鉴证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土地的协议书汇编篇二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方式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竞得甲方委托挂牌转让的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
第二条 委托交易标的物内容
6.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7.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1)住宅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管理和职工活动用房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12.产权状态:甲方已授权交易中心通知产权登记机关临时冻结并已被核准。
13.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及处理办法:场地 基本平整,按现状转让。
14.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对本条前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直接向甲方支付。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帐号,由交易中心托管,该托管款项在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付给甲方。
第五条 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属受让方应交纳的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六条 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甲方应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标的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挂牌交易文件包括:《委托挂牌交易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乙方对交易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含瑕疵)无异议。
第八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成交价款余款后______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交清转让方应交的转移登记税费。
第九条 在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但挂牌交易文件中已经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担;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 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文件资料同时移交。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之日起,乙方承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1.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2.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支付成交价款余款的。
3.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的。
2.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要求移交交易标的物和所列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的。
3.甲方其他行为,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
土地的协议书汇编篇三
者(人、方)(印章)通讯地址:邮编:
者(人、方)(印章)
通讯地址:邮编:
年月日
土地的协议书汇编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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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书
编号
单位(个人)名称: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申请登记的类
申
请
人
单 位 名 称
法人代表姓名
联 系 电 话
单 位 性 质
委托代理人
主 管 部 门
代理人地址
申请登记内容
土 地 座 落
权 属 性 质
使 用 期 限
使用权类型
终 止 日 期
农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公顷)
土
本站()
地
总
面
积
农用地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土
地
小
计
耕
地
其中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其
他
农
用
地
小
计
办
公
用
地
住
宅
用
地
其
他
旱地
水田
城、镇、村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独自
使用
面积
土地用途
其中:建设占地
建筑物类型
共有
使用
权
面积
申报建筑物权属
其中
分摊
面积
建筑限高
m
建筑占地
申报地价
变更简要说明
申请登记的依据
附
图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备
注
图号
地号
(1)申请单位(个人):单位填写全称,个人填写姓名。
(2)通讯地址: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3)申请登记的类型:填写所申请土地登记的具体类型。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人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包括征地和因调整土地引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等)、名称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4)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它。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5)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6)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如县农业局开办的企、事业、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县农业局。
(7)土地座落:指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名称。
(8)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尚未规定期限的暂不填写。
(9)使用权类型: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与土地的权属性质相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具体取得方式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等。
(10)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的,本栏不填。
(11)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面积,指国营农、林、牧、渔场及其它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地类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
(1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及分类面积。地类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
(13)土地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
(14)共有使用权面积:指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通常是指在地面上不宜或无法划分使用权界线的土地面积。
(15)城镇村土地使用面积: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面积。
(16)分摊面积:指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应分摊的面积。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可按使用的建设面积比例分摊。
(17)建筑物类型:建筑结构及层数。如:钢混15层、砖混二等6层、砖木三等2层、简易一层等。
(18)申报建筑物权属:申报人认定的建筑物所有权。
(19)建筑限高:填写城市规划限定的本宗地建筑物的高度。
(20)申报地价: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申报的交易地价。
(21)四至:填写相邻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如权属界线上有线状地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标志(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标志名称及权属线与某一标志或地物的距离。
(22)申请的依据:填写申请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
(23)附图:指申请登记宗地的宗地草图或宗地图。
(24)图号、地号:指变更登记时,原登记的图号、地号。
(25)变更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变更的事项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