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经历一段特殊的时刻,或者完成一项重要的任务时,我们会通过反思和总结来获取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不断提升自己。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保险理赔的心得体会篇一
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护人民财产的方式,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为在我们不幸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时,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重要的帮助。因此,理赔过程对于个人和公司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它并不总是顺利的。今天,我将分享我的保险理赔经验和对整个理赔过程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检查保险条款。
保险理赔是一个需要细心和耐心的过程,其中首先要检查保险条款。在购买保险时,最好先了解保险的覆盖范围,避免日后理赔被拒绝。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问我们的代理商关于我们保险方案的详细情况,弄清保险费和理赔政策。我们需要确保自己遵守所有安全规定,并在遵守范围内使用所购买的服务,以避免理赔时无法获得保险金。
第三段:准备完备案。
保险理赔要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以确定是否有资格获得赔偿。如果您被告知需要提交任何日期或证明文件,您应该尽快准备,以避免因此延迟理赔流程。要注意,保险公司在理赔前可能需要经过一些罗嗦的流程,例如考虑其在声明期间收到的信息的相关性,以及询问可能的证人来确定投保人是否有资格获得赔偿。
第四段:注意消费状况。
在理赔之前,请注意您的消费状况。如果我们破坏了我们保险计划协定提供的某些内容,则可能会使赔偿进程变得乏味。此外,如果您提交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您的请求被拒绝或您的保险资格被取消。
第五段:理赔后续情况。
如果我们需要进行理赔流程,请注意它们在处理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一些繁琐的流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这方面我们需要保持耐心和心理准备,同时我们可以随时保持与保险公司联系,了解当前进度。处理完事故后,我们可以尝试反思整个流程,制定更清晰的指导方案,并将经验分享给实际需求。
结论:
保险理赔是非常需要注意的事情,我们需要花费时间来了解所有的服务和条款,并且在试图提出申请时尽可能地提供准确的信息。在理赔过程中,我们必须积极配合公司的流程,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尽快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最后,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记住细心和耐心,让理赔活动更加顺畅,最终让保险发挥最佳效益。
保险理赔的心得体会篇二
**公司作为基层公司。规模小,人数不多这样的现状,使得公司的每一个人,都是身兼数职。而最为重要的理赔案件的查勘定损工作就落在了四个查勘员的肩上。不管是车险、非车险还是农险、家财险的查堪定损,这些繁重的琐碎工作都由他们统包了。
记得七月份刚进理赔部的时候,作为新人的我被分配到了调度岗,每天负责接听报案电话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查勘员。正值暴风雨时期,农村受到暴风雨的袭击,损失惨重。报案电话从早到晚响个不停,使得我应接不暇。而我们的查堪员们从早上接到第一批报案后根据各个乡镇报案量的情况,按地域范围分片分工后,就奔走在**20多个乡镇的大小村庄上。无论是烈日炎炎,还是狂风暴雨,他们从不惰工,为的是在下次暴风雨来临前及时清理掉案件,防止案件堆积;为的是农户们可以及时修好房屋,防止损失扩大。遇到有些村庄的道路狭窄、路况困难,车子无法通行,他们就弃车徒步,挨家挨户的去进行现场勘察、拍照,鉴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遇到有些农户的不理解,还需向投保人慢慢解释条款及规定。日复一日,查勘员门每天都是以这样的工作状态,直到当天的报案全部看完才驶车返回,而此时全公司早已下班,陪伴他们的只有暗黄的路灯,以及路灯下自己被灯光拖长的身影,就是凭借他们的坚持,凭借他们的毅力,在那艰难的三个月里,在全**镇方圆两千公里的每一寸土地上留下了脚印。
而他们的坚守又何止三个月。不管是平时周末休息还是过年过节,当我们高高兴兴在家和家人、好友享受假期的时候,而我们的查勘员,他们仍然至少有一个人坚守在岗位上。恰逢节假日车险报案量明显增多的时候,他们连吃午饭的.时间都没有,只能简单的对付,累的时候就将车停在路边小憩一会,继续前行。即便是如此劳累、忙的不可开交的时候,当值的查勘员,他们谁都没有叫其他同事帮忙,因为他们每个人都知道,只要自己一个人多坚持一下,就可以换来其他人难得的休息。除了平日的外出查勘,他们每天都要检查车辆、擦拭车辆,确保工作车正常使用。每天的工作不干完,他们绝不下班。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一听到报案电话,哪怕在吃饭,他们总是放下饭碗就走;有时候半夜接到报案,哪怕是寒风刺骨的冬天,他们总是毅然的从被窝里爬起。
在查勘定损中,由于客户对保险条款不够了解,埋怨、投诉日益增多,甚至有些客户为了个人利益,虚假投保、骗赔,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样更加加重了我们查勘员的工作量。面对更多的新的案例的发生,一个人的知识面是需要不断扩宽的,查勘员们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还注重自身业务的提升和同事之间工作经验的相互交流,每当他们查勘回来,总是会听到他们针对当天的案例进行讨论的声音。
保险理赔的心得体会篇三
保险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能为我们提供安全保障,帮助我们应对突发意外和风险。而保险理赔作为保险服务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险购买者来说,了解和掌握理赔流程和方法非常重要。在参加保险理赔课程后,我受益匪浅,产生了很多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赔过程的重要性。
保险理赔课程让我深刻认识到保险理赔过程在保险服务中的重要性。理赔过程是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环节,它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和信任。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理赔过程包括:申报理赔、理赔资料准备、资料审核、核赔、协商赔偿和付款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必须细致、认真对待。只有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诚信、公正的理赔交流,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三段:理赔资料的准备与重要性。
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需要充分准备理赔资料。在课程中,老师强调了理赔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对于保险理赔的重要性。我在课程中学到了理赔资料准备的基本要点,其中包括:保险合同、申报表、医疗证明、事故证明等。了解到这些基本要点后,我在个人保险理赔时,会更加注重理赔资料的归档、整理和备份,以确保在需要理赔时能够快速提供准确的资料,避免因信息不全而延误理赔。
第四段:保险公司的服务态度。
保险理赔课程还让我认识到了保险公司的服务态度对于理赔过程的影响。一家良好的保险公司应该以客户利益为最高优先,及时、高效地回应客户的理赔请求,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课程中,我们学到了通过与保险公司密切沟通和合作,如何协商并达成双方满意的赔偿方案。这也提醒我,在选择保险公司时,除了关注保险产品,也要注重保险公司的服务态度和口碑。
第五段:我的提高与展望。
通过参加保险理赔课程,我深入了解了保险理赔的重要性和流程。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提高了理赔资料准备和整理的能力,也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态度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从现在起,我将更加注重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与沟通,提高理赔资料的准备和归档,以确保在需要理赔时能够得到及时、顺利的赔偿。同时,我也期待未来保险理赔课程的继续学习,不断提升自己在保险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自己和他人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保险服务。
总结:
保险理赔课程让我认识到保险理赔过程的重要性,理赔资料的准备和完整对于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同时,也提醒了我关注保险公司的服务态度,选择一家以客户利益为重的保险公司非常重要。通过参加保险理赔课程,我提高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并对未来的保险发展充满了信心。
保险理赔的心得体会篇四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人学习新《保险法》的心得体会:
一、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法律层面影响。
(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保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根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出发,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
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
二、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效力方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本次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影响: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当前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先出单、后收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新法实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约定”即条款设计等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针对新型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结合公司当前核保实践,进一步完善产品条款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
(二)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响: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对寿险业务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自1995年《保险法》(下称旧法)实施以来,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过理赔调查,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旧法赋予了保险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权利且没有时间限制要求,此点使保险公司对发现的绝大多数逆选择风险得以防范,在保险责任承担、保险金给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新法一旦实施,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即使今后客户前来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过近几年的理赔纠纷,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寿险业务纠纷的80%产生于不如实告知(即带病投保),而上述80%的纠纷中投保未如实告知至理赔申请时超过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根据新法规定,超过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来,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急剧扩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过二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赔付率急剧上升将不可避免,更严重地讲,有可能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应对建议:上述法律变化,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对业务前期的销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强核保风险管控力度,严把入口关,已刻不容缓。如:1)尽快处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强核保”的相互关系;2)加强销售队伍品质管理,并务必落到实处;3)修订公司现行核保规程,增加生存调查警示指征相关规定;4)落实和加强寿险及重疾险的抽样体检;5)合理设定体检保额及财务核保保额,等等。
(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
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
(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
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须尽快调整。
应对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尽快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进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运营,平稳度过“过渡期”。
(五)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新保险法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
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
(六)争议条款解释方面。
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
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释”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复杂、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准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等情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进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平。
(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
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经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
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立即掌握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变化之处,提前做好应对计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
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未雨绸缪,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利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
保险理赔的心得体会篇五
人保财险公司非车险部个人工作总结在回顾这半年工作之前,我首先要感谢人保财险,感谢人保财险给我的机会,感谢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和xx支公司各级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关照,也很感谢人保财险同事们对我的支持和帮助。
自20xx年7月8日,我和中大的两个同事坐福哥的车来到江门,下午就和车险部经理李刚来到xx支公司。
在xx支公司7—10三个月在意外险部学习。在这期间主要是跟意外险部办公室里的两个同事学习,熟悉内务。主要学习:承保,保单录入,理赔,填写保险单等一系列工作。很多人认为是“打杂”的工作,这可不是一般的“打杂”的工作,这可是让我知道了很多工作中必须了解,必须知道,必须清楚的东西,因为这些工作的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到我们对客户服务的质量。而且,意外险部经理卓健雄在工作中也给予了我很大的关心和支持,也给了我很多去一线承保,查勘,定损等学习的机会。
转眼间三个月过去了,20xx年10月1日后,我被安排到非车险部学习,一直到现在。在非车险主要也是了解整个部门工作的程序,各种内务工作的操作,并也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操作:承保,续保,理赔等。得到了部门同事和非车险经理李继雄经理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而且,得到了很多去一线学习查勘,定损,理赔,承保等的学习机会,让我受益很多,得到很多锻炼的机会。并且得到李继雄经理一些工作中的指导和处理事情的方法,尤其是工作中我做的不足时,李经理的严肃指导,使我真正体会到自己懂得的东西太少了,有待提高的.东西太多了。也正是在平常工作中得到了这么多人的关心和帮助,逐渐地让我有了一个更加全面的视野,更加专业的为客户服务的方式。
以前,我总以为自己对保险很了解,很懂,但经过这半年在意外险和非车险的学习,让我更加理解到“保险”这两个字的内涵。感觉到做个真正的“保险人”真的很不容易,因为他要求我们具备各方面的知识,要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要有一颗敢于面对失败挫折的心,而且要有坚持学习提升自己的能力等等。
经过这半年的学习后,我感觉我的头脑更清晰了,目标更明确了,希望自己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为人保,为中国保险贡献自己的一点力量。再次感谢人保财险各级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感谢身边同事的支持——因为是你们让我更成熟,更专业。
保险理赔的心得体会篇六
人保财险公司非车险部个人工作总结在回顾这半年工作之前,我首先要感谢人保财险,感谢人保财险给我的机会,感谢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和支公司各级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关照,也很感谢人保财险同事们对我的支持和帮助。
自20xx年7月8日,我和中大的两个同事坐福哥的车来到江门,下午就和车险部经理李刚来到支公司。
在支公司7—10三个月在意外险部学习。在这期间主要是跟意外险部办公室里的两个同事学习,熟悉内务。主要学习:承保,保单录入,理赔,填写保险单等一系列工作。很多人认为是“打杂”的工作,这可不是一般的“打杂”的工作,这可是让我知道了很多工作中必须了解,必须知道,必须清楚的东西,因为这些工作的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到我们对客户服务的质量。而且,意外险部经理卓健雄在工作中也给予了我很大的关心和支持,也给了我很多去一线承保,查勘,定损等学习的机会。
转眼间三个月过去了,20xx年10月1日后,我被安排到非车险部学习,一直到现在。在非车险主要也是了解整个部门工作的程序,各种内务工作的操作,并也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操作:承保,续保,理赔等。得到了部门同事和非车险经理李继雄经理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而且,得到了很多去一线学习查勘,定损,理赔,承保等的学习机会,让我受益很多,得到很多锻炼的机会。并且得到李继雄经理一些工作中的指导和处理事情的方法,尤其是工作中我做的不足时,李经理的严肃指导,使我真正体会到自己懂得的东西太少了,有待提高的东西太多了。也正是在平常工作中得到了这么多人的关心和帮助,逐渐地让我有了一个更加全面的视野,更加专业的为客户服务的方式。
以前,我总以为自己对保险很了解,很懂,但经过这半年在意外险和非车险的学习,让我更加理解到“保险”这两个字的内涵。感觉到做个真正的“保险人”真的很不容易,因为他要求我们具备各方面的知识,要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要有一颗敢于面对失败挫折的心,而且要有坚持学习提升自己的能力等等。
经过这半年的学习后,我感觉我的头脑更清晰了,目标更明确了,希望自己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为人保,为中国保险贡献自己的一点力量。再次感谢人保财险各级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感谢身边同事的支持——因为是你们让我更成熟,更专业。
保险理赔的心得体会篇七
现代社会,保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理赔机制作为一个重要的环节,不仅为被投保人提供了经济保障,也对保险公司的形象和信誉有着重要影响。然而,由于一些不良现象的存在,如保险理赔中的舞弊行为,保险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对被保险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理赔自律应该得到重视和持续发展,以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第二段: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为了遏制保险理赔领域的不良行为,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首先,健全的审核机制是保证保险理赔自律的重要步骤。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审核部门,对理赔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理赔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加强内部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保险公司应组织定期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增强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以确保保险理赔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段:提升被保险人素质。
保险理赔自律的实现离不开被保险人自身的自律意识。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之前,对自己的风险进行清晰的认识,了解保险条款和责任范围,以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在面对保险理赔时,被保险人应保持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同时,被保险人应自觉抵制利益驱使、虚报损失和夸大损失等不良行为,以维护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
第四段:加强监督与惩罚。
为了保证保险理赔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与惩罚。一方面,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另一方面,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惩罚力度,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严密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第五段:结语。
保险理赔自律的发展是整个保险行业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审核机制,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被保险人应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自律意识,合理合法地享受保险服务,并积极参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与惩罚,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只有全面推进保险理赔自律,才能提高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和社会效益,为广大被保险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保险理赔的心得体会篇八
保险理赔作为一项重要的服务保障,对于投保人而言尤为重要。然而,当事故或意外发生时,很多人会感到无所适从,不知如何申请理赔。为了提高公众保险理赔的意识和能力,不少保险公司推出了保险理赔培训。我最近参加了一次保险理赔培训,通过此次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保险理赔的重要性和申请理赔的技巧。
第二段:保险理赔的重要性。
通过培训,我了解到保险理赔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只有保障客户的正当权益,才能提高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理赔是保障自身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投保人遭遇财产损失时,保险理赔能够帮助他们迅速得到赔偿,从而减轻了经济压力,重新恢复生活和工作。因此,保险理赔不仅是一项财务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责任。
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一些保险理赔申请的技巧,以便在遭遇困难时能够成功申请赔偿。首先,了解自己的保险合同和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详细列明了投保范围和赔偿条款,只有了解这些内容,才能更好地申请赔偿。其次,及时报案。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人身伤害,都需要及时报案,以充分保留证据和防止不必要的麻烦。最后,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员保持良好的沟通,时刻关注理赔进程,可以加快赔偿的速度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第四段:培训中的收获。
在培训中,我还学到了一些处理理赔中常见问题的技巧。例如,在处理索赔时,要时刻保持冷静和客观,不要情绪化地处理问题。此外,理赔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业务知识,以便更好地为投保人服务。另外,处理理赔时要注重细节,及时记录和保存证据,以便后续的调查和审核。通过这些培训,我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五段:总结。
保险理赔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来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参加保险理赔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保险理赔的重要性和申请理赔的技巧。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更加积极主动地为投保人提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公众对于保险理赔的认知和能力能够进一步提高,实现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保险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