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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党的xx届三中全会对巡视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20xx年,中央巡视工作节奏明显加快,由上年的2轮增至3轮,一年间完成了对2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常规巡视,以及对19个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项巡视。用不到两年时间,完成了对全部省份的巡视全覆盖。
20xx年,中央巡视再“加码”——巡视组由10个增至13个,并实行“一托二”,每个组巡视两家单位,仅已开展的头两轮巡视就已覆盖46家单位。
尽管巡视工作加快推进,但据统计,中央巡视对象共有285个,省区市巡视对象更是高达8607个,本届任期内完成巡视“全覆盖”任务十分艰巨。
为使“全覆盖”成为“刚性”要求,确保如期完成任务,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将“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明确写入“总则”。
此外,条例还对巡视对象作了重新界定,扩大了巡视范围,在中央巡视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范围,并对省一级巡视对象和范围作出相应规范。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我国铁路行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拥有着数万公里的线路,亿万人次的客流量和数以亿计的货运量。作为一名铁路工作者,我深刻意识到,巡视工作是保证铁路行业安全稳定运行、创造流畅旅行环境的重要一环。在执行巡视任务中,我们要深入基层,深入实践,切实提高巡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一段,巡视工作的意义和目标。
铁路巡视工作是指在铁路上对行车设备、线路、桥梁、道岔、信号系统等设施进行巡视,及时发现设施缺陷和隐患,排除安全隐患,以保证列车运行的安全和顺畅。巡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及时预防和排除隐患,加强运营管理,确保铁路安全、畅达、准点,让广大旅客和货运商都能得到良好的服务。
第二段,巡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为了确保巡视工作的有效性,铁路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巡视工作要求。例如,巡视车间要进行安全评估并上报存在的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对问题进行追踪和整改。同时,还要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进行周密的安全计划和科学的安全管理。要求人员在巡视现场认真细致,有针对性地进行巡视,做到勤勉尽心、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处理问题。
第三段,巡视工作中的优缺点。
巡视工作是铁路行业保证安全的重要一环,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优点在于,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安全隐患,防止车站之间的故障蔓延和影响。同时,在发生事故时,还可以减少损失和影响。缺点则在于巡视的范围面太过广泛,效率相应低下,而且巡视数量多,维护成本高。有时由于巡视加强不足,缺陷并没有及时排除,而发生了安全事故。
在实际的工作中,巡视工作被广泛应用。巡视人员不断加强自己的能力,加大巡视力度,不断完善巡视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同时,铁路部门还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巡视,例如使用视频监控、红外线检测、无人机巡视等,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升巡视效率。而且,还加强和其他部门的协作,联合对重点区域进行巡视,共同维护铁路行业的安全。
巡视工作在铁路行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从巡视人员到巡视方法,不断推进巡视工作的提升。但是,还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创新。例如,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智能化巡视系统,提高巡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数据化水平和基于感知的自动化水平,以进一步提高铁路的安全和工作效率。同时,还要加强理论研究,提高巡视人员的技能和专业素养,不断提高巡视质量和效率水平。
总之,巡视工作是铁路行业不可或缺的一环,是保证行业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不断改进,巡视工作不断提高巡视质量和巡视效率,为广大旅客和货运商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我们相信,在不断的探索和创新中,巡视工作会发展得更加优秀。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三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3日起施行。20xx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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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党的以来,以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形成了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艰巨繁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有坚强的制度作保证,首先是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党的性质和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做到有规在先、抓早抓小,使全体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坚决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吸收巡视工作实践创新成果,注重解决巡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定位,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深化巡视监督内容,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方式权限、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规范,对于推动依法依规开展巡视,更好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具有重大意义。会议同意公开发布《条例》全文。
各级党委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实质,提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着力抓好督促落实,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提高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水平。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坚决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下文是山东省巡视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市、县(市、区)、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省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省委巡视工作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我省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我省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省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一)贯彻中央、省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我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具体机构编制事项,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省委巡视办的职责是: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健全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为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八)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巡视任务和工作实际,可以抽调人员组建若干专项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条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省委巡视组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专职巡视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主要从省委巡视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系统领导干部中选配;兼职巡视组长根据巡视任务需要,主要从具有巡视、纪检监察、组织等工作经历的厅级领导干部中选调。省委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视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视任务,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对起草巡视报告、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巡视组副组长根据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视工作,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巡视报告等材料,配合组长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配、单位推荐等方式配备。
建立巡视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工作的干部和其他方面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符合巡视工作实际的考核、测评、考察、培训的具体办法,畅通巡视工作人员晋升、交流渠道。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巡视机构意见。
巡视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单独确定。
有关部门应当把巡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总体规划,省委巡视办和省委巡视组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省委巡视办成立机关党组织,巡视办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视期间,省委各巡视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巡视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巡视机构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巡视工作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巡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各设区市应当成立由市委负责同志牵头,市委办公室(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组,联络组日常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厅)承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联络协调、沟通情况、督促整改等工作。
省直部门(单位)在被巡视期间,应当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三)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省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视整改情况,或者相同类型、领域的巡视对象,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专项巡视可以按照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的原则,一次安排巡视多个地区、单位,突出重点,简化程序,增强实效。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巡视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视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被巡视地区(单位)发生的与巡视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五)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六)省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和被巡视县(市、区)所在市党委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省委巡视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视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被巡视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解决省委巡视组指出的问题,调查核实移交问题线索,按照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省委巡视办协调省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省委巡视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省属高等院校巡视时,省国资委、省委高校工委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对县(市、区)巡视时,所在市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县(市、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市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前,应当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被巡视地区(单位)情况,制定巡视。
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一般应当召开由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巡视工作动员会,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对县(市、区)巡视时,省委巡视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被巡视县(市、区)所在市党委通报巡视任务。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县(市、区)巡视工作动员会。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条省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会议有关材料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经省委同意,省委巡视组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向被巡视县(市、区)反馈巡视情况前,省委巡视组应当将有关巡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市党委。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向县(市、区)领导班子反馈会议。
第三十二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办。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整改工作负总责、主动抓、带头做,并对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签字背书。
对县(市、区)巡视时,其所在市党委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整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督查机构和人员,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十三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五人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第三十四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巡视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3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两周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
省委巡视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了解移交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巡视组。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省委巡视办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建立重点整改事项督查清单、情况调度、调研、约谈、下达整改督办单、巡视回访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省委会每年听取上一年度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七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党内通报,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巡视工作的重大问题。坚持省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巡视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为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技术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视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视反馈问题,办理移交问题线索。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四十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23日起施行。20xx年1月10日省委印发的《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联播》报道,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办法》。
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实施办法》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实施办法》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联播》报道,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办法》。
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实施办法》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实施办法》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文档为doc格式。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20xx年10月至12月,市委巡视组对丰都开展了巡视,巡视反馈指出了我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不够规范、班子成员分工交叉重叠、执行招投标规定不严格、干部选拔任用不够规范、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够严格等问题。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整改,领导班子团结、勤奋、务实、廉洁,全县上下“风清气正、风正劲足”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通过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和抓巡视整改,我们深深体会到:只有自觉接受巡视监督、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才能永葆党的肌体健康和事业兴旺。
一是思想上要真自觉。条例明确规定,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作为被巡视党组织,应当把巡视监督作为一次“全面体检”,作为凝心聚力、正风肃纪、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坦诚接受巡视监督的环境,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对问题不遮掩、不回避、不夸大、不缩小,让巡视组掌握真实情况,保障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行动上要真整改。促进问题整改是巡视的主要目的。县委诚恳接受巡视反馈的意见,把巡视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扎实抓好整改工作,确保反馈的问题和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持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分类梳理、建立台账,明确时限、严格标准,做到项目化、清单式推进。对能及时解决的立行立改;对完成时限较长的明确阶段目标、限期整改;对情况复杂的重大问题,一抓到底、跟踪督办。从整改结果看,只有真整改、实整改,才能真正改彻底、改见效。
三是机制上要真治本。吸收教训、深挖根源、建章立制,才能标本兼治。在点对点抓好整改的同时,注重从体制机制入手推动源头治理。建立干部实绩考核机制,出台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完善干部作风常态化监管机制,推行概算审查、预算审核、结算审计、超概复核的“三审一核”项目资金管理机制,一名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套方法推进、一个标准考核、一问到底督查的“五个一”重大项目推进办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许、一票收费的“三制一票”行政审批方法,实现了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实践表明,只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研究治本之策,扎紧制度笼子,才能推动各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联播》报道,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办法》。
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实施办法》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实施办法》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16日上午,省委书记胡春华主持召开省委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第十二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精神,研究我省贯彻落实意见。
会议指出,在听取xx届中央第十一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巡视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扎实推进巡视全覆盖,强化巡视成果综合运用,发挥好巡视的政治“显微镜”、政治“探照灯”作用,推动我省巡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会议强调,要提高巡视政治站位,查找政治偏差,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会议强调,要坚决打好本届省委巡视工作“收官之战”。扎实开展已启动的省委第十五轮巡视,既要精准发现问题,又要用好巡视成果,确保本届省委巡视工作圆满收官。要加大市县巡察工作推进力度,力争党的前全省市县两级全面推开巡察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三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3日起施行。20xx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市、县(市、区)、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省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省委巡视工作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我省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我省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省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我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具体机构编制事项,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省委巡视办的职责是: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健全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为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八)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巡视任务和工作实际,可以抽调人员组建若干专项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条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省委巡视组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专职巡视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主要从省委巡视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系统领导干部中选配;兼职巡视组长根据巡视任务需要,主要从具有巡视、纪检监察、组织等工作经历的厅级领导干部中选调。省委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视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视任务,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对起草巡视报告、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巡视组副组长根据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视工作,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巡视报告等材料,配合组长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配、单位推荐等方式配备。
建立巡视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工作的干部和其他方面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符合巡视工作实际的考核、测评、考察、培训的具体办法,畅通巡视工作人员晋升、交流渠道。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巡视机构意见。
巡视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单独确定。
有关部门应当把巡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总体规划,省委巡视办和省委巡视组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省委巡视办成立机关党组织,巡视办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视期间,省委各巡视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巡视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巡视机构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巡视工作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巡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各设区市应当成立由市委负责同志牵头,市委办公室(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组,联络组日常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厅)承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联络协调、沟通情况、督促整改等工作。
省直部门(单位)在被巡视期间,应当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三)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省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视整改情况,或者相同类型、领域的巡视对象,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专项巡视可以按照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的原则,一次安排巡视多个地区、单位,突出重点,简化程序,增强实效。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巡视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视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被巡视地区(单位)发生的与巡视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五)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六)省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和被巡视县(市、区)所在市党委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省委巡视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视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被巡视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解决省委巡视组指出的问题,调查核实移交问题线索,按照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省委巡视办协调省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省委巡视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省属高等院校巡视时,省国资委、省委高校工委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对县(市、区)巡视时,所在市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县(市、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市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前,应当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被巡视地区(单位)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报省委巡视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一般应当召开由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巡视工作动员会,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对县(市、区)巡视时,省委巡视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被巡视县(市、区)所在市党委通报巡视任务。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县(市、区)巡视工作动员会。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条省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会议有关材料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经省委同意,省委巡视组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向被巡视县(市、区)反馈巡视情况前,省委巡视组应当将有关巡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市党委。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向县(市、区)领导班子反馈会议。
第三十二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办。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整改工作负总责、主动抓、带头做,并对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签字背书。
对县(市、区)巡视时,其所在市党委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整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督查机构和人员,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十三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五人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第三十四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巡视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3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两周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
省委巡视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了解移交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巡视组。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省委巡视办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建立重点整改事项督查清单、情况调度、调研、约谈、下达整改督办单、巡视回访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省委会每年听取上一年度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七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党内通报,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巡视工作的重大问题。坚持省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巡视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为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技术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视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视反馈问题,办理移交问题线索。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四十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23日起施行。1月10日省委印发的《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
工作方案。
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九条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第四十三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由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实施办法》是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范我省巡视工作的配套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办法》。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省委巡视组要严格依照《实施办法》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积极为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技术等支持。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实施办法》精神,切实提高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实施办法》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三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8月3日起施行。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四
20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修定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按照县委、县政府党廉办通知精神,9月8日,水务局党组成员、班子成员、全体党员,认真贯彻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实质。通过学习,我认为《条例》是党的以来修定的第一部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法规,紧扣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新的概括,对巡视内容作出较大调整。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具体体现,是党内监督的利器,对于新形式下严肃党内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明确提出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的巡视工作方针,推动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实现全面提升。《条例》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条例》修订颁布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条例》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王岐山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吸收巡视工作实践创新成果,注重解决巡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紧紧围绕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定位,深化巡视监督内容,对巡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方式权限、纪律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范。我们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切实把《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深入开展学习培训。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部门各级党组织的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扎实开展教育培训和研讨交流,教育引导水务局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提高党章意识,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着力抓好贯彻落实。我们既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巡视监督,又要主动组织开展好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支持配合、积极营造党风政建设和巡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将贯彻学习《条例》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化改革、依法治县、灾后重建和扶贫攻坚、水利“十三五”发展规划工作结合起来,抓好整改落实,建章产制,并切实指导下级贯彻学习《条例》工作。既要按《条例》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有条不紊推进水利各项工作,又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负责、敢于碰硬。既要抓好当前水利灾后重建和常规项目建设工作,又要坚持统筹兼顾,既要以身作则落实主体责任,又要身体力行支持落实监督责任。
中秋、国庆即将来临,我将头紧抓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贯彻执行不放松,切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关键节点和重要节假日执纪监督,坚持不懈反对“四风”、正风肃纪,坚决守住底线、不逾红线,持之以恒抓好水务局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五
20xx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20xx年8月13日,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发布。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关于最新中央巡视工作条例心得,请参考!
《巡视条例》是中央巡视工作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也是开展巡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准则,随着反腐败工作的进程,一些深入、隐晦的腐败问题逐渐在中央巡视组的高压之下“浮上水面”,一些地方和官员反调查和潜伏能力暗中增强,使反腐败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如何在新的反腐败态势之下继续保持一往无前高压的冲劲儿,为官场“清霾”、为改革“减压”,在新版的《巡视条例》里我们能找到方法。
笔者认为,新版的《巡视条例》处处体现出“高大上”的独特气质,最重要是它在秉持以往严肃认真、一查到底的巡视精神的基础之上,从巡查范围、巡视方法和自身定位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巡视的力度。
一是巡视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副省级城市纳入中央巡视组巡视范围,巡视的对象级别更高对全覆盖再提要求,能够起到治病树、拔烂树、扶歪树的效果;二是巡视内容和工作方法有所改进,按照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将中央下发制度与巡视工作无缝对接;三是注重巡视组的自身定位,巡视组组长摘下“铁帽子”,一次一授权,特别是“指导”改为“领导”,有利于巡视制度发挥异体监督作用,明确了巡视组成员的纪律和责任,规定巡视组成员违纪违法最高可被追刑责。
可以说,新版《巡视条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特质,也用更加严格的规定和制度表明了中央将用巡视工作来推动纪律建设,用纪律建设来强化巡视工作的决心,对于推进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保证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有重要意义。同时,新条例也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巡视组自身的规矩和使命,让巡视组更具公信力,更具备党纪国法的权威。总之,巡视工作开展的好,政治生态和改革发展将受益无穷。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作为基础性的党内法规,坚持与时俱进,总结吸收以往巡视工作实践成果,立足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做出了许多新规定,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对做好新形势下巡视工作、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一、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巡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条例》是党内监督之利器,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管党建设党的有力制度保障。我们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巡视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一要充分认清《条例》是依规管党治党的重要举措。依规管党治党是党的xx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条例》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着重对党的各级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权谋私、贪污腐败以及“四风”等问题线索,既明确了巡视工作的范围和任务,也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一岗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好《条例》,就能更好地依规管党治党,增强巡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要充分认清《条例》是巡视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条例》紧密联系当前巡视工作实践,既有继承也有发展,及时把巡视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比如,进一步强化了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了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是渎职的工作理念,明确提出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调着力发现纪律、作风、选人和腐败问题线索这个重点,增强了《条例》的科学性和执行力。三要充分认清《条例》是做好巡视工作的根本保障。修订条例的目的,在于严格规范巡视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规范了巡视机构和职责范围,提出了做好巡视工作的途径和方式,特别是严格规定了党委及巡视领导小组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的支持责任、巡视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被巡视对象的配合责任以及问责情形,这对于更加规范有效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巡视工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二、准确把握《条例》新要求,切实提高巡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条例》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巡视工作做出许多新规定,我们要在工作中准确把握,认真贯彻执行。一是明确了巡视工作定位和指导思想。《条例》开宗明义,确立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的新定位,体现了时代特色。丰富了巡视工作指导思想,强调要“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促进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巡视工作的理论指导、原则方针和目标任务。二是明确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条例》规范了巡视领导小组设置和职责,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理顺了巡视办设置和机构,明确其是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三项职责。规定“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使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三是明确了巡视工作内容和方式。《条例》规定,巡视内容重点是“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巡视方式重点体现依法依规开展巡视,把“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向有关知情人询问”、“开展专项检查”、“立行立改”等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这就使巡视工作的任务更加全面具体,方法更加科学可行。四是明确了巡视责任和相关纪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体责任、有关单位的支持责任、巡视组的履职责任、被巡视党组织的配合责任,特别是列出了有关责任对象具体追责的情形,以严明的纪律保障巡视工作深入开展。
三、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推动巡视工作创新有序发展。
党的以来,黑龙江省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切实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巡视领导小组、“五人小组”和会多次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和重大问题线索;加强巡视机构组织建设,建立了巡视组长库和巡视人力资源库,增加了巡视组数量,实现了“三不固定”,并把巡视办升格为正厅级机构,增加了人员编制;深入开展巡视工作,扩大巡视范围,加快巡视频率,改进巡视方式,发现了一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取得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效果。同时,积极配合中央巡视组做好巡视工作,认真调查和处理中央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查处一大批违纪违法案件,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下一步,我们要抓住新修订的《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做好巡视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宣传《条例》。省委会将组织专题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职责任务和有关规定,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条例》要求上来。省委巡视领导小组、巡视办和巡视人员要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条例》有关要求,搞好培训辅导和研讨交流,准确理解精神实质,正确把握规定内涵,严格依照《条例》开展巡视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信息手段,准确、生动、有效地向社会各界宣传《条例》内容和要求,全面介绍《条例》修订的背景和原则,努力在全党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巡视、支持配合巡视、有序参与巡视的良好氛围。二是抓紧制定配套制度。结合《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制定《黑龙江省巡视工作实施细则》,细化巡视工作主体责任、职能定位、目标任务、方式方法,完善巡视成果运用、干部管理、整改问责等相关制度,形成健全完备、切实管用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增强巡视工作的规范性、实践性和保障力。三是积极推进巡视监督全覆盖。要加大对市地、县市区、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的巡视力度,采取“一托n”模式,充分运用抽查核实、询问调阅、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巡视,建立定期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视制度,坚持以队伍素质保证巡视质量,处理好巡视“数量”、“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做到巡视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在本届省委任期内实现巡视监督全覆盖。要把纪律挺在前沿,坚持抓早抓小,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尤其是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线索,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强化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委及巡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落实好中央巡视工作的部署要求;巡视办要充分发挥“三项职能”作用,加强请示报告、沟通协调和检查指导;巡视组要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发挥好震慑、遏制、治本的作用。要强化问责工作,对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巡视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和被巡视单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
20xx年10月至12月,市委巡视组对丰都开展了巡视,巡视反馈指出了我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不够规范、班子成员分工交叉重叠、执行招投标规定不严格、干部选拔任用不够规范、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够严格等问题。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整改,领导班子团结、勤奋、务实、廉洁,全县上下“风清气正、风正劲足”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通过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和抓巡视整改,我们深深体会到:只有自觉接受巡视监督、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才能永葆党的肌体健康和事业兴旺。
一是思想上要真自觉。条例明确规定,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作为被巡视党组织,应当把巡视监督作为一次“全面体检”,作为凝心聚力、正风肃纪、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坦诚接受巡视监督的环境,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对问题不遮掩、不回避、不夸大、不缩小,让巡视组掌握真实情况,保障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行动上要真整改。促进问题整改是巡视的主要目的。县委诚恳接受巡视反馈的意见,把巡视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扎实抓好整改工作,确保反馈的问题和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持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分类梳理、建立台账,明确时限、严格标准,做到项目化、清单式推进。对能及时解决的立行立改;对完成时限较长的明确阶段目标、限期整改;对情况复杂的重大问题,一抓到底、跟踪督办。从整改结果看,只有真整改、实整改,才能真正改彻底、改见效。
三是机制上要真治本。吸收教训、深挖根源、建章立制,才能标本兼治。在点对点抓好整改的同时,注重从体制机制入手推动源头治理。建立干部实绩考核机制,出台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完善干部作风常态化监管机制,推行概算审查、预算审核、结算审计、超概复核的“三审一核”项目资金管理机制,一名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套方法推进、一个标准考核、一问到底督查的“五个一”重大项目推进办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许、一票收费的“三制一票”行政审批方法,实现了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实践表明,只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研究治本之策,扎紧制度笼子,才能推动各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六
党的以来,市委巡视组先后对16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开展了巡视。市国资委党委全力配合巡视工作开展,全程督促指导市属国企抓好巡视整改落实。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整改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国资委党委既是巡视监督对象,又是落实巡视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切实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强化对巡视整改工作的四个责任:
强化对巡视整改工作的领导责任。针对市委巡视组对16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巡视发现的问题,市国资委党委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部署整改落实工作,成立了由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巡视整改工作督导组,全程督促指导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巡视整改工作督导组对整改问题逐一研究,审阅相关整改工作方案,先后开展70余次检查督导工作,确保整改落实工作不拖延、不打折、不走样。
强化对巡视发现问题的督导责任。一是对重点问题跟踪督导。对巡视发现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突出问题、具体线索,市国资委党委进行直接管理,跟踪督导,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二是对共性问题全面督导。将巡视发现的问题与近年来在审计、纪检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汇总梳理出6个方面22个共性问题。市国资委党委配合市纪委逐户企业开展落实“两个责任”的约谈,要求企业无论是否接受了巡视,都要认真对照检查、举一反三。三是对潜在问题未巡先改。针对巡视央企发现的5个方面27个突出问题,要求所有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认真对照检查、自查自纠,对自查整改不到位,今后出现同样问题的,一律严肃处理。
强化对巡视发现问题监督执纪的问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主业主责,突出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领域,对巡视发现的每一个问题,都严格实行“责任倒查”,既处理事,也处理人,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强化对巡视发现问题源头治理的预防责任。针对中央巡视组巡视央企、市委巡视组巡视市属国有企业反映的问题,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制定了防治国企腐败隐患问题的23条工作措施,完善了市属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市属国企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一系列制度,强化明确了国企领导人员党风廉政不可碰触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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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七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此次会议对我党坚持贯彻落实好为人民服务这一政策具有良好作用,会议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工作体制,即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优者胜、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只有坚持推进制度改革,才能激发起领导们的工作动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条例》对于巡视工作的开展极为重视,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也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进行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这是由他们的地位职权所决定的,所以做好巡视工作对领导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加强党内监督,陆续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定能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不少经验。几年来,在党中央的坚持领导下,巡视工作的内容不断拂去,领域不断拓展,力量不断加大,巡视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的促进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促进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解决了一些群众反应突出的问题,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正是巡视工作具有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条例》中重点强调以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形成了中央巡视工作方针。
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八
“六稳”加“六保”一共十二个方面,每个都要做好,但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能平均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住重点带动面上工作,是唯物辩证法的要求,也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一贯倡导和坚持的方法。”那么,在“六稳”和“六保”中抓重点,要从当务之急入手。
当务之急是保居民就业。就业决定收入,收入决定消费,消费是经济增长最重要最基础的力量。消费还能带动投资、进出口,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系统性影响。就业如果保不住,一切都可能失守,甚至社会稳定的底线都会失守。保居民就业要精准施策,要针对农民工、大学生等群体,服务业、外贸等行业采取针对性措施。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财政要加大稳就业转移支付力度,加快社保基金中央调剂进度,发挥社保保障作用。更加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稳就业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等。
就业的提供主体是企业,保居民就业就要保企业、保市场主体。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在此次疫情中受到的冲击,要把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放到突出位置。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现金流量表危机,要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融资性现金流来弥补经营性现金流断流,坚决阻断向资产负债表衰退的蔓延。完善现有的“增贷续贷、减税减费、补贴”政策,可设立“援企稳岗”专项贷款机制,鼓励地方政府成立“援企稳岗”专项基金,入围企业以不裁员为前置条件。保市场主体还要加快改革,破除市场准入障碍,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激活市场主体的潜能。
在全球化时代,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都是产业链供应链的一分子,因此,保企业就要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短期要加大对产业链的支持,可成立“产业链稳定基金”,防范关键性行业产业链断裂风险。中长期要适应全球产业链发展新趋势,加快推进产业链价值链重构,建立本地微循环、国内内循环、区域小循环、全球大循环,形成彼此环环相扣、层层嵌套的产业循环系统。
这样,在“六稳”和“六保”中就有了一条保产业链供应链——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的工作主线,通过这条工作主线,带动消费、投资、进出口,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