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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扩建通告篇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xx]36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的运行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重要性。城市道路桥梁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城市功能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我国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发展较快,20xx年底,全国城市道路33.6万公里,城市桥梁近6万座,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部分城市发生桥梁倒塌、路面塌陷、窨井伤人等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暴露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质量水平不高、养护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处置不及时等诸多问题。各级城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贯彻《意见》精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完成《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各地要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近期,要以提升道路网络密度、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为重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改造项目。进一步加强城市次干路、支路网、街巷微循环系统等工程建设,打通断头路,科学配置步行道、自行车道及公交专用道等设施,优化居住小区出入口道路设施建设。加快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道路的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和改造,强化城市干支路网、快速路网和干线公路衔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三、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旧城改造、新区建设道路桥梁的管养单位,落实养护责任。新(扩、改)建及改造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管养单位移交设施及相关档案材料,确保所有的城市道路桥梁都纳入养护监督体系内,不遗漏一座桥梁。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城市道路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养护、维修,及时排除城市道路桥梁安全隐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好,提高城市道路桥梁服务水平。
四、抓好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各地要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测评估,对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城市快速路网和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新型或大跨结构桥梁、独柱单点支撑桥梁、易形成单板受力桥梁、建成年代早或设计荷载等级低桥梁、多发性地质灾害地区和严重超载路段的桥梁,要重点进行检测评估。各城市应尽快完成城市桥梁的安全检测,形成分析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对判定为危桥的,要制定加固改造计划和方案,立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20xx年底前,完成对危桥的加固改造,保证所有桥梁在安全受控下运行。
五、推进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结合城市桥梁档案管理、维修养护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桥梁运行期间的各种检测数据等,及时更新城市桥梁档案信息,实现城市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城市桥梁管理信息标准,积极推进省级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到20xx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成桥梁信息管理系统,东部地区要率先建成省级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地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养护的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全力推进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工作。要按照《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保障城市道路桥梁日常巡检、养护维修的经费;对于桥梁结构检测和特殊检测以及危桥加固改造,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任务顺利完成。要进一步加强路政执法,清理违规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严格控制道路挖掘,依法惩处破坏城市道路桥梁行为,确保城市道路桥梁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xx月23日
道路扩建通告篇二
为完善道路基础设施,提高市北片工业区道路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兴工北路(南区一横路至北片规划路路段)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建设范围:兴工北路(南区一横路至北片规划路路段)南起南区一横路,向北延伸至东埔村胶南山北片规划路,全长1570米,其中南区一横路至外环北路路段路面宽36米,外环北路至北片规划路路段路面宽17米。具体建设范围以规划标示红线为准。
二、道路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涉及的建(构)筑物拆迁等工作由湘桥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道路建设范围内不得抢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房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变更租赁关系或者转移所有权。
四、道路建设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五、道路建设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违法用地,其搭建人、使用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理拆除并清退。逾期不自行拆除、清退的,依法强制执行。
六、道路建设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七、对妨碍、阻挠、扰乱道路建设正常秩序或者煽动群众闹事,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兴工北路(南区一横路至北片规划路路段)道路建设工作联系地址: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联系电话:。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xx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