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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不一致(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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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不一致(实用8篇)
时间:2023-11-05 04:14:02     小编:影墨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不一致篇一

由于劳动合同可由用工双方协商制订,大部分情况下单位与员工的主动权不对称,单位往往准备好合同,员工只有签字的份,由此出现了诸多霸王条款。记者近日从劳动保障部门、工会、法律部门了解到,近一个时期以来,劳动合同中所出现的霸王条款十有***集中在5个方面,近日,记者专门请中国劳动争议网的苗其巍先生解读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霸王条款。

这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劳动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条款,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提醒单位员工,一旦劳动合同中出现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或由此引发侵权行为,员工可以到工会投诉,或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经济类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约定的担保。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小钱看中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职位,于是与该公司洽谈录用的相关事宜,不想,公司负责人竟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的要求,如果小钱不同意,公司将不考虑录用。因为求职心切,小钱只好违心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公司还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加入了该条款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不是员工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如发生工伤事故,不论单位或者员工是否存在过错,无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都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与大多数员工一样,小张在上班的第一天被告知,需交1000元的押金。起先小张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后来他才知道,这是老板为防止单位的商品失窃或员工损坏单位物品后一走了之作出的规定。为了能保住饭碗,小张不得不如数交纳押金。

45岁的苏林应聘的工种是机械加工,虽然工作不算繁重,但由于工作所使用的'机床属于上世纪70年代的老设备,存在一定的不安全隐患,因此,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单位专门增加了“一旦发生工伤,所有费用由员工自理”的条款。

让刘先生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他在单位每星期都要加班2次,但从未拿到过加班工资。

对此他到公司询问,公司分管副总告诉他,我们单位有一条不成文的“加班不加酬”规定。

根据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实行法定计时工资制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费,而不是包含在标准工资当中。

最近言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打工不满5年,违约辞职,将支付单位违约金3万元。

由于言小姐打工的是要害部门,她认为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因此在该合同上签了字。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单位为员工出资购房等。除此之外,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不一致篇二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款。劳动合同除包括此七个方面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我们上期文章中提到的约定条款。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不同,某些条款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甚至对条款的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从劳资间强弱失衡的现实出发,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而言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目前就期限来说,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在白领当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较普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和终止期限。但是,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白领,同样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及终止条件。

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应当尽量明确地书写工作和岗位,做到定岗定位。因为岗位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是否负有保密责任以及以后续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等一系列问题。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很多人在阅读劳动合同时往往不太注意这部分,实际上一般来说这部分恰是劳动合同的最大板块,其内容几乎涵盖了半部《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规定都具体反映在这一部分。

劳动报酬。这是白领们关心的头等大事,其实只要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等就可以了。

劳动纪律。劳动法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则性规定,主要反映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白领们对此也应做详细了解,因为这涉及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从而规避应承担的解约的补偿责任,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条款。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两类。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不一致篇三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对价,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兜底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上述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认定该劳动合同为无效。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必备条款增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增加所缺少的必备条款,也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报酬及赔偿。

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不一致篇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该义务,要承担否定性评价,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足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将陷入单位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中。

首先,用人单位虽然制定了劳动规章,但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单位劳动规章要作为审判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需具备完善的程序,如:订立程序合法,公示公告合法,内容合法,不得与法律法规违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相冲突,劳动者请求适用劳动合同的,法院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固然重要,但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确实是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重中之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夏律师为您详细分析归纳一份规范的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就具备了合法的要件,同时用人单位应尽量将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漏洞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以此降低劳动争议的风险。

1、合同类型与期限条款——劳务合同、完成一定成果的劳动合同等等。

2、工作岗位(工种)条款——可以约定适用用人单位择优竞岗的劳动规章。

3、工作数量与质量条款——数量和质量条款,应注意不得加重劳动者的负担。

4、工作时间条款

5、延长工作时间补偿条款

6、休息和休假条款

7、劳动安全卫生条款

8、职业病防治条款

9、教育和培训条款

10、拒绝权与批评、检举和控告条款

11、试用期工资条款

12、工资分配条款

13、工资支付保障条款

14、延长工时工资补偿条款

15、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条款

16、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条款

17、社会保险条款

1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条款

19、劳动者工伤待遇条款

20、女劳动者特殊保护条款

21、社会福利条款

22、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每款

23、劳动者义务条款

24、违反劳动纪律条款

25、劳动合同的变更条款

26、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条款

27、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28、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29、经济性裁员条款

30、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条款

3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32、预告解除条款

33、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条续

3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条款

35、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条款

36、竞业限制条款

3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8.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39、其他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劳动合同不应具备此种条款,但是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提供人保。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不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加重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不一致篇五

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此协议,作为劳动合同(合同编号:)的补充条款以其共同遵守,并确认为解决双方争议时的依据:

一、协议前提:

1、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员工,将其智慧贡献给甲方事业,受雇于甲方不违反其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本合同。

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录用条件、岗位要求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

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证其执照、证件或资格在受雇期间的维持。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甲方因工作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乙方应当服从。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期限不超过3个月)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双方无需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等各方面的能力和表现,经考核乙方不胜任原工作岗位的,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否则,甲方可根据甲方规章制度依法视乙方为旷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待遇亦根据岗位实际作相应调整。

三、工作时间双方约定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将安排乙方补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用;乙方自行加班的,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安排,乙方属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甲方不再作加班处理。

四、教育培训:甲方有为乙方提供学习条件的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提供的各项培训,以提升自身素养与职业技能/乙方自愿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培训不计入加班时间。

五、规章制度:

1、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合理规章制度(见《员工手册》);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2、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作出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赔偿。

4、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甲方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5、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公司规定履行交接义务的,或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不辞而别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6、乙方正常离职的,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甲方不能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未按甲方规定办妥离职手续;

(2)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

(3)因无法联络致使甲方无法将有关离职资料送达乙方的。

六、送达条款:

1、甲乙双方向对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对方均应配合签收,否则发送方以可确认收悉的方式,邮寄至劳动合同首部载明的甲方地址、乙方现住址或户籍地址,邮件一旦发出,即视为送达。

2、以上内容为劳动合同补充内容,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不一致篇六


劳动合同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缺少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真实意思的'体现,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如果缺少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或对条款约定不明,可以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执行。如果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像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社会保险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如何约定,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中增加个人信息资料披露、损害赔偿条款等法定条款以外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增加约定的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除具有人身属性特点外,仍然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即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自治性。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故意损害公司财物,应当按照被损财物的价值予以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完毕后用人单位结算薪资及支付经济补偿等内容,均合法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一些必备条款之外而具有操作性的合同条款,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如果增加约定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条款无效。像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则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合同条款。


设计和制作劳动合同应当尽量包含《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同时应当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特殊事项予以明确的约定。千万不可图一时省力而草率地制定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违法或无效而引发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不一致篇七

劳动合同解除条款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由于没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预的关系,导致司法实践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纠纷更是困惑着司法实践,文章围绕此方面展开探讨。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首先应当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正确认识。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因此其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的悬殊以及社会发展的利益衡量,对劳动关系又更多受公法律调整,所以是《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而产生的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作为其中重要的的一部分,不仅体现了私法性的内容,也体现了公法的理念。当私法上的原则不能确保实质正义的时候,就要用公法的强制手段进行弥补,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公法干预的统一,这是我们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和合同解除后涉及手续等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我们应当注意到下面情况:

第一,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应主动调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抗辩。

第三、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为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审理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二、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劳动者送达或者在送达不能时没有以公告、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对解除合同的事由负举证责任,而且应当对决定告知或者书面告知的负举证责任。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果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判令一次性支付劳动者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

生活

费。

劳动合同解除后纠纷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出具争议。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解除劳动证明,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审核的一个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仍然有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的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判决,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影响劳动者就业,劳动者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证明涉及对当事人人品等评价的,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侮辱当事人人格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证明的内容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当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有关手续的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劳动者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没有结清欠款或劳动者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扣置劳动者档案或不办理有关手续,劳动者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因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就业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问题。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我国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1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但是竞业限制条款是一柄双韧剑。所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此特点。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并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外。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审查也应本着意思自治为主,司法适度干预的原则。当事人对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区、时间和禁止劳动者从事行业的范围约定明显不合理的,对超出必要程度的竞业限制条款,法院可以认定该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最后一个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已经结清帐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根据欠条、还款协议、合同解除协议等起诉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如果双方对合同解除协议的效力等提出抗辩的,如果双方存在

其他

劳动关系纠纷,一般不宜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裁决。法院如果受理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应当提起劳动争议。如果超过仲裁时效,仲裁不受理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应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编辑

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不一致篇八

我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说的很明确,是正常工作制,8小时,双休,签订完劳动合同之后,单位把属于我的一份劳动合同拿走说是要劳动部门鉴定!年底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我向法院提起加班费等诉求,可是单位却说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并拿出了我签字的被篡改的合同,和劳动部门发的不定时工作制批复!

现在经过两审,可以确定的是单位承认

1.对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向广大员工公示

2.没有给我应该属于我的劳动合同,

3,单位的规章制度很明确写着是8小时工作制

[如何认定该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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