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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篇一
_______________董事长阁下: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企业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阅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参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转让的规定及主体要求。
从《营业执照》可知,你公司属于独资经营的港资企业,虽有有限公司之名,但出资人仍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受让方应当符合独资企业登记主体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且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转让程序。
①订立企业转让协议。协议书内容双方约定,格式参考本律师提供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
②受让方可能要求企业债权债务公告程序。债权债务公告应当由转让双方联合在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刊上发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法、期限(可能适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六十日的期限)等内容。转让双方在与债权债务人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后,方能向登记机关申请投资人变更登记。
③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或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必须凭企业转让协议、债权债务通知公告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双方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等材料才能进行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人员在审查投资人变更登记手续时,要求能见到转让双方当事人,并亲眼看到双方在转让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
3、常见的风险防范。
①转让后债权债务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但这只是转让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拥有债权的善意第三人。有时虽然已转让,因受让方无力承担债务,受让方还负连带责任。
②转让后没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受让方继续用以前的《营业执照》,致使转让方虽然转让了企业,但仍然承担转让的的法律责任。告知受让方,此种做法对受让方也是不利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若受让方要求公告,时间太久,尽量不走该公告程序。
综上,希贵公司适当地注意上述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顺利地完成企业转让事宜。
顺祝
商祺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篇二
致: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
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作为集团公司独家发起,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及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本所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相配合,参与了股份制改组总体方案、资产重组方案等方案制作的部分工作,并对资产重组方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依据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基于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完成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下述前提作出:
1.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情况是真实和完整的;
2.集团公司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集团公司向________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报批资产重组方案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审查资产重组方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行股份制改组,并进行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集团公司系经____号文批准,改制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并具有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合法资格。
集团公司对本次股份制改组的相关事项已形成董事会决议。____省证券委员会____号文业已批准集团公司进行a股发行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资产重组已取得有效的授权和批准。
二、资产重组原则与形式
集团公司本次股份制改组,系采用部分改组的方式,即将其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产品的产、供、销直接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分离出来,重组投入股份公司。方案中已明确了资产重组遵循的原则及资产与负债的分离办法。经审查,未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之处。
三、重组后的组织结构
根据资产重组方案,重组后,股份公司将成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据此,集团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此种关系将使集团公司的资产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资产重组方案根据股份公司成立后的实际运作需要,设计了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该组织结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四、重组后各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资产重组方案表明,本次重组后,集团公司继续保留法人资格,除股份公司外,其他独立企业(包括全资企业、控股子公司)亦保留法人资格。相互间的关系,包括管理关系,产权关系,以及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经济合作关系,均有明确的界定,未发现有可能影响股份公司独立运作的法律障碍。
五、剥离资产及人员的安排与管理
根据资产重组方案,除组进股份公司的资产外,其他经营性资产在经营管理方面已作出适当安排,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亦形成了明确的管理与运作方案。
资产重组方案对在岗及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剥离与安排亦已作出处置,保证了股份公司机构从简、人员从简。
六、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
资产重组方案明确了关联关系,对股份公司设立后将要发生的关联交易,从保护股份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出发,作出了合理安排并已草签协议。
资产重组方案明确划分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资产的经营范围,将与股份公司业务相关的资产已组进股份公司,除股份公司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不再有与股份公司相同的业务。资产重组方案贯彻了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原则。
综合上述,集团公司为本次改制及发行股票制订的资产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1997]13号文、证监[1998]18号文等有关规定之要求,其合法性可予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