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代理租赁合同篇一
尊敬的审判员:
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法律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对其于20xx年xx月所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书之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故该门面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对原被告产生约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20xx年xx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租金和水电费,并交纳了保证金8000元。
二、被告确认,其已经于20xx年4月把原告向其承租的门面房另租给他人,以实际行为违约,应承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以原告未付租金为由,径自单方面解除合同,既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
1、在20xx年3月,原告与被告商谈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房租支付一事,被告明确告知不再把房屋租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及时搬走。因被告岳母去世占用了门面房一定时间,被告同意把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租期延长6天到4月6日;在4月1日至6日,原告仍然与被告协商承租事宜,被告称房子已经另租给隔壁卖服装的老板,不可能租给原告。因被告实际的不履约行为,4月6日,原告被迫搬离承租门面。原告未能向被告支付租金完全系被告违约所致,不能成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
2、退一步说,根据《合同法》第227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也就是说,做为出租方即使在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也必须给承租方留有合理的支付期限。即使如被告所说原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在未给原告确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的情况下,于20xx年4月7日就把门面房另租他人,悍然违约,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乎情理。且本案中原告未交纳租金是因被告不收,显然不属“无正当理由”。并且在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房租支付中,双方都达成了可缓缴的口头补充协议。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想当然的不安抗辩且没有通知原告就毁约,不符合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原则,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在把门面房另租他人之前,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及要求支付租金的义务。事实上,被告是因门面租金上涨的直接原因,又有隔壁租其门面的卖服装老板愿意出远远高于原租金价承租房屋,才找借口违约,有意损害原告的权益的。
5、“鼓励交易原则”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严格限制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该原则,并不意味着一旦违约都可导致合同解除,解除从实质上来说是消灭一项交易,一旦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不能体现合同的鼓励交易的目的。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时才能宣告合同解除。本案原告多次主动向被告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而原告对此不闻不问,一味回避不理,其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背道而驰。
三、原告诉求被告返还保证金8000元并赔偿装修折旧损失250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因被告违约把房另租他人,致使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实际不能履行;新承租人又拆毁原装修装饰,致使原告装修全部丧失。按双方《门面租赁合同书》第六条、第九条“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乙方门面的正常经营活动的使用。甲方不得把门面另租给他(她)人。如有,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损失”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
2、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应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费32050元的残值损失即25000元。
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也要承担退还保证金和赔偿装修损失的责任。
综上,被告以另租他人的实际行为违约,造成了原告继续使用承租房屋不能,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20xx年xx月xx日
代理租赁合同篇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过对_________(地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m2,其中附属面积_________m2)的详细考察,确定购买该房屋,并全权委托乙方代理购房事宜。
二、乙方代理甲方购买该房屋的单价为_________元/ m2,实付房款(小写)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含佣金,不含交易税费及按揭费用)。
三、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即付认购金_________元,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来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和交清首期房款_________元。否则按甲方弃权处理,并不得要回认购金。
四、甲方要求乙方担保并代理向银行申请_________(新房/二手楼宇)按揭服务,要求贷款金额为_________元,还款期限为_________年(以银行实际批核为准)。
五、甲方须如实填写按揭申请材料交由乙方递交按揭银行,若银行同意按甲方申请的按揭事项,甲方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同时缴纳过户时政府规定应由买方交纳的税费以及按揭贷款之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律师费、公证费。
六、若甲方不供房款超过_________个月,乙方有权协助按揭银行处分该房屋。
七、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须将认购金扣除评估费和总房款的0.5%的手续费后二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
1、按揭银行不同意为该房屋的交易提供按揭服务;
2、按揭银行同意提供贷款的额度或年限,低于甲方要求的贷款额度或年限而导致该房屋实际不能成交。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名或盖章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代 理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租赁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
为明确责任,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特签定本合同协议书。
一、乙方向甲方承租宁国南路常青镇青年村二组1幢,三楼、四楼、五楼180m2,月租金壹万伍仟元,每三个月一次交清,现付后租,租用时间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0日止,共贰年。每半年房租费应到期准时支付。
二、乙方不得拖欠租金。延期交纳的按月租金的1%处罚滞纳金。
三、甲方须持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乙方须持身份证或暂住证办理登记。承租期间,乙方安全自负。
四、甲方的房屋和室内设施,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损坏,如需要变动,必须得到甲方同意,凡损坏部分予以赔偿。
五、合同有效期满,乙方需要继续租用该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续租事宜。在协议有效期内无解除协议原因的一方违约而致协议解除,违约方应向对方付违约金伍仟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签字之后生效。
甲方:乙方:
2008年月日
代理租赁合同篇四
委托方:
授托方:
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所开发建设之大厦一案行销策划及销售、租赁代理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于北京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投资开发建设之大厦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总占地面积 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____万平方米,其中写字楼 ______平方米 。
第二条:甲方所委托乙方行销策划及销售代理的技大厦为合法取得项目,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各项批准手续,可以进行销售、出租。已取得合法证照包括:“立项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等其它与销售、出租有关的手续。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就大厦进行行销策划,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有关大厦的产品重新定位方案:
2、 有关在现行产品情况下,对大厦提供产品修正意见。
3、 关于大厦的行销策划方案(包括卖场的选择、价格策略、广告策略、销售工具的选择、付款方式等)。
4、 关于大厦的广告策划方案(包括广告费用计划、媒体计划、媒体选择、广告平面设计)。
5、 关于销售队伍的组织与管理(包括专案体的组织架构、人员的招募、培训、考核、聘用、实战操作计划、员工守则的制定、业务流程的制定等)。
第四条:乙方须在开盘前制定出比较完备行销方案,为 ____月 ___日正式开盘销售做好准备。
第五条:大厦销售价格确定:
2、 乙方可根据甲方确定的销售底价制定相应的价格策略并取得发展商认可。
第六条:大厦出租价格确定:
2、 乙方可根据甲方确定的出租底价制定相应的价格策略并取得发展商认可。
第七条:凡已签署购买、租赁合同,且购买、租赁客户已交首期房款者,视为购买、租赁合同生效,乙方可根据相应条款向甲方结算佣金。
第八条:本合同所指退户问题是指客户正式签定购房合同之后发生的退户问题。在乙方代理期间发生的退户问题,如由甲方所造成,则乙方不退回所收取的甲方的代理佣金。如因乙方原因,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付予乙方相应的租金。如因客户原因造成退房或违约,则所收客户定金不予返还,由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配。
第九条:销售、租赁中,购买、租赁客户签字购房或租赁合同时,甲方直接收取客户购房款,乙方不得代收房款。
第十 条:佣金比例
1、 销售佣金比例为销售额的百分之二(2%)。
2、 租赁佣金比例为客户所付的一个月租金做为乙方佣金。
第十一条:结算与付酬
是指本合同研究确定之:销售底价×实际销售面积
1、乙方的实际销售额是指在乙方代理甲方销售、出租大厦期间所发生的所有成交额;
3、 在成交价格中超出底价的部分,双方按6:4分成,即甲方得6成,乙方得4成。
4、 佣金及差价分成半月一结,每15日为一个结算日,甲方于每个结算日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乙方所得金额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有意可顺延本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负担本案推向市场后的广告及宣传费用,初步预算不低于____万元人民币。该费用中不包含样板间、市中心卖场、工地现场接待中心的设计、装修、施工费用,也不包括卖场中必备的办公、接待用品及设备购置费用,该等费用由甲方另外支付。
第十四条: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责任向乙方提供因编写行销策划案而需要的相关资料。
2、 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工作进度和阶段性工作成果。
3、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各项和销售、出租有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方面的配合,按揭贷款的支持,签约律师及公证机关的支持等,以达到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在相同时间内,在相近地点不得再承接其他同类型个案。
5、 甲方有权利获得乙方根据甲方委托而创造的各项工项工作成果,并享有对前述各项成果的专属权利。
6、 甲方有义务按乙方提供且经双方认可的工作进度表,及时全额地投入广告资金。
7、 甲方有义务依据销售、租赁需要,向看房客户提供相应看房方便条件。
8、 代理期限内乙方作为大厦项目独家代理商,全权代理甲方销售、出租大厦。
9、 甲方有义务指定专门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与乙方协调有关销售及对外联络公关工作。
10、 甲乙双方也可以组成联合销售小组。双方各出一人做正付组长。负责双方协调工作。具体事项另行商议。
第十五 条: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比例及支付期限获取足额佣金。
2、 乙方在合同期内须完成 ________平方米的销售、出租任务。
3、 乙方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实施与销售、租赁工作有关各项宣传、推广活动,乙方有权以甲方的名义招聘销售人员。关于销售队伍的组织、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所聘用销售人员的工资和佣金奖励费用,但不承担电脑、复印机、电话线路(不少于3条)等销售用办公设备及办公消耗材料费用。
4、 乙方有责任根据甲方的各项委托,在约定时间内按质完成各项工作。
5、 乙方有义务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保守甲方的各项经营机密,并在本案结束后,归还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 条:违约责任:
1、遇有本合同未约定之内容,双方本着积极的态度处理。
2、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皆有权提出并追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自身损失。因不可抗力(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造成的本合同不能执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七 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 条:因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本着互相理解、互谅互让态度妥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请当地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性结果。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共四页二十一条内容,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效授权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租赁合同篇五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原告xx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有关材料,向证人了解情况,并经过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并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依据,也有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为经营地而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实依据。所以,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xx年取得房屋产权以来,一直委托xx到房屋催收租金,并且还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租金,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催收租金的事实。
2、原告针对诉讼时效的证据依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本案中由于证人皆是受原告的委托到房屋向被告催收过租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4、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及指导意见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05]17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首先,被告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与原告主张的租金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理应另案处理。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并不能宣告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更何况原告已经取得房屋的物权。因此,即使被告主张权利,也应当向房屋出让人主张,并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主张,为此,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上述代理意见。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代理租赁合同篇六
委托人:
受托人:
我拥有位于__市__区玉林南__花园2栋3号的房产,现委托陈先生为我的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内,代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房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代理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二、管理上述房产,代为支付该房产有关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以及相关费用。
三、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办理贷款,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以及借款借据及其它相关文件,收取借款款项。
四、到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五、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贷款手续,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有权递件、取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六、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房款,签署相关文件。
八、到国土部门查询上述房产产权资料、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九、全权办理所转让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以及其它相关过户、销户手续。
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委托代理人转委托权。
委托人:
受托人:
__年_月_日
代理租赁合同篇七
咀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原将x楼房一套租赁给乙方。
2、房屋租金壹万伍仟元整,一次付清,租赁期一年;
3、房屋只作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如期交还。如乙方要求续租,提前两月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签订新租赁合同。
5、房屋租赁期间,现有设施不得损坏。如损坏加倍赔偿,没有设施自行安装,但不得破坏房体结构。
6、租赁期间,房屋的物业费、水、电、暖、天然气、电视、电话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房屋的安全,如窗户、空调等发生坠落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
8、房屋租赁期满后乙方安装的装饰配置一律不许拆卸。
9、房屋内不允许干非法的事项。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代理租赁合同篇八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咀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所在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每月____元,共计_____元整(大写数字___________元整),乙方应在__月___日前支付给甲方。若签完合同后,乙方违约不租,押金不退;若甲方违约不租给乙方,由双倍退还押金。
四、甲方提供设备如下:
全装修房主卧,含:____________________等,客厅厨房等公共区域。
五、其他事项:
1、在上述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水、电、网络费用。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租赁期内解约,需支付与押金等同的金额作为违约金给对方。
3、租赁期满,甲方对协议书第四条进行验收,如无损坏,乙方也无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退还押金,否则甲方有权酌情扣除押金,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4、未尽事宜,双方已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咀方:乙方: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代理租赁合同篇九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标的为区号楼室
其中东北向卧室为出租给乙方房间。乙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数,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个月。
租金为每月元(1人/2人),押金______元(押金会在合租关系正常中止时退还)。支付形式为:每三个月交付,水电燃气费每月一交。
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空调一台,床一张,大衣柜一个,床头柜2个,电视柜一个。
第三条共同使用区域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及这些区域里面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在租住期间,双方应本着“节约、爱惜”的原则,不得浪费水、电、煤气等。应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乙方需退房的话,因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租住不满一月,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第七条因为合租的特殊性质,如房屋出售等其他特殊情况出现本合租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负违约责任。但甲方也必须在与房东解除合约前半个月,知会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代理租赁合同篇十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州***职业学校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及庭审质证,现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发表代理词。
一、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该依法赔偿。
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原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物权法》第34条、37条之规定,被告应该返还非法占有的综合楼地下室,并赔偿原告自20xx年7月17日至今的经济损失(以承包期限内总承包金额为计算依据)130166.6元及利息29819元,共计159985.6元。
二、原被告签订的超市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20xx年7月,原告对校内综合楼地下室进行了超市招标,被告进行了投标。被告在标书中承诺,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制度,无条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并在经营期满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评估验收。20xx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超市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为一年,具体期限为20xx年7月16日至20xx年7月15日。另外,协议约定被告应服从原告对被告承包经营区域进行的整体规划。上述招投标及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该共同遵守该协议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被告在协议到期后拒不搬出,侵犯了原告对综合楼地下室的所有权。
原告作为国家级重点学校,为了更好地实现跨越式发展,改善教育教学硬件设施,向主管单位申请了教学楼、室内体育馆项目建设,并于20xx年12月、20xx年5月得到了批复。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和承包协议第七条(协议期满,甲方如认为合作良好,可继续签订协议;如重新招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之约定,原告通过办公会进行了研究,并作出对综合楼地下室进行重新规划,在协议到期后将超市搬出地下室的决定。为使被告做好充分的搬出准备,原告在20xx年6月22日就对被告下达了协议到期后搬出的通知。后来原告又于20xx年7月15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搬出。此后,原告采用律师函、口头通知等多种形式催促原告将超市内物品搬出地下室,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退还租赁物的法定义务和配合学校工作的书面承诺。根据《物权法》第39条之规定,被告拒不将超市内物品搬出地下室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严重侵害了原告对综合楼地下室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江苏###律师事务所 ###